【范必萱】朱熹女教观与现代女性素质教育

栏目:儒家与女性
发布时间:2010-08-2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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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必萱

作者简介:范必萱,女,贵州贵阳人。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专业。曾任科研单位技术员、杂志社编辑、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前就职于安徽省审计厅(正处级),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一九九八年提前退休,担任蒋庆先生的学术助理。出版有《月窟居笔记》。

 

 
在人类文明史上,女性的作用和贡献是不可替代也不可忽视的。“一个民族的女性,正是该民族的文明之花,是该文明国家的国家之花。”⑴
 
看中国古代教育的历史,女子受教育的记录屈指可数。虽然孔子曾经提出过“有教无类”的平等教育观,但由于封建社会女性的社会角色缺位,女性受教育的社会角色也随之缺位。儒家的女教思想仅见于《曲礼》等少数经典之中,而诸如《女诫》、《内训》之类专门针对女性“三从四德”的教条,也只能在家庭教育的言传身中有所体现。传统的妇德、妇道教育,对中国妇女曾有过广泛长久的影响,但由于其中有些内容的局限、失衡甚至偏颇,在遭到近代人诟病的同时,其中许多正面的价值被全盘否定了。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程朱理学的兴起及流布对封建礼教起到了推动作用,并对以后的女子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后人在研究这段思想史时,注意到了程朱理学高度的完备性和精密性,以及它给女性造成的束缚与压抑,而忽略了它对维持宇宙间自然秩序安排的合理性,忽略了它的正面价值。今天我们该如何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朱熹理学思想对女子教育的影响?如何以开放的心态理解儒家的价值立场?作这样一些思考,对当今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依然具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朱熹的女教观是他推行理学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他维护人伦秩序和社会纪纲的一个方面。朱熹的女教观建立在他所追求的有序社会的理想框架下,散见于他的论著及与门人的语论中,其主旨与儒家的三纲五常和忠孝思想息息相通。朱熹在外为官期间,曾试图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推行其女教思想,并以颁布章法的形式实践其振纪纲以历风俗的目的,客观上也曾对当地民风民俗起到过积极的教化作用。晚年的朱熹重修礼制,编撰教人以儒家伦常的蒙学读本《小学》,之后,他还提出了一套关于女子教育的整体构想。只可惜这套女子教材朱熹生前未能完成,但是同样留给了后人研究儒家理想女性意识结构的空间。
 
(一)纲常学说是朱熹女教观的重要依凭
 
纲常学说在朱熹的理学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夫妇有别”的纲常观是朱熹女教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朱熹认为,“天下之大务,莫大于恤民;恤民之本,又在人君正心术以立纪纲。”“天下国家所以长久安宁,惟赖朝廷三纲五常之教有以建立修明於上,然后守藩述职之臣有以禀承宣布於下,所以内外相维,小大顺序,虽有强滑奸宄之人,无所逞其志而为乱。”⑵ 在朱熹那里,“三纲五常”是建立秩序国家的根本至要。朱熹同时也重视天理人伦在自然秩序中的安排,认为符合于这种自然安排的秩序便可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当学生问及“礼乐之说”时,他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故礼先而乐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妇朋友,各得其位,自然和。若退去自放肆,或乖争,便是不和。”⑶
 
在“五常”中,朱熹认为“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⑷而君臣之间虽然也是天理,却只是“义合”。这种出于自然本性的情感关系是人伦关系的基础,父子兄弟夫妇本是自然秩序的一个部分,又是人伦秩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朱熹又说,圣人教以人伦有定本:“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⑸  在这里,朱熹以“夫妇有别”在五常中给女性的角色作了基本定位。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定位,“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的社会分工便有了依凭,才使之各得其宜,各得其所。
 
依《易》,有乾、坤,阴、阳之说;有“乾为天,坤为地”、“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之说;继而又有乾尊坤卑、天尊地卑之说。朱熹强调“各居本位,才是正当”,他说:“乾坤阴阳,以位相对而言,固只一般。然以分言,乾尊坤卑,阳尊阴卑,不可竝也。以一家之言,父母固皆尊,母终不可以竝于父。兼一家亦只容有一个尊长,不容竝,所谓‘尊无二上’也。”⑹  所谓“竝”,即并列的意思。朱熹以父母尊位不可并列为例,说明父与母的位次是相对的。《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朱熹谙知此理。年仅十四岁就失去父爱的朱熹,对母亲的敬重之情,在他给母亲的《贺寿诗》中得以体现。朱熹四十一岁时其母祝老夫人去世,他在母亲墓地筑“寒泉精舍”,服丧三年,可见其对母亲的尊重程度。所谓父母尊位不可并列,朱熹是针对维护宗法制度下的家庭秩序而言。自私有制的出现导致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化,以女性失去在家庭至尊地位为标志的社会变革带来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确立了男子在家庭地位中的权威。妇女地位的下降,出现了对父母“同爱而不同位”的等差。在朱熹这里,乾坤阴阳的尊卑是一种客观的位次,并不含尊贵和卑贱的意思。他的“尊无二上”的观点与对女性的看法无关,而与他一生所倡导的道德秩序有关。如此“以位相对而言”的尊卑观,可以引申出“男女有别”的社会分工来,却不能引申出后人所演绎和强加的“男尊女卑”来。
 
“尊无二上”的观点在现实中有它的合理性,试想,如果一个家庭有二尊或多尊,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家务要事的抉择将如何进行?换个角度说,家庭中唯一的至尊地位的确立,不论是以男女性别排序,还是以年龄长幼排序,都不意味着仅仅是权利的赋予,更意味着责任和义务的承担。父亲在家庭中的情形理应如此,如果家庭的至尊地位赋予的是女性,母亲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样如此。生活在我国西南边陲的摩梭人,至今仍保持着“母系社会”的生活形态,母亲在家中的至尊地位和所承担的繁重责任,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女子亦当有教”是朱熹对女子教育的基本观点
 
有门人问:“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只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如何?”朱熹回答:“亦可。如曹大家《女诫》、温公《家范》,亦好。”⑺ 朱熹对女子接受教育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
 
基于“男女有别”的纲常观,朱熹对于向女子的施教内容与男子有同也有异。这在他编撰的《小学》教本中有所体现。
 
《小学》既是儒典,又是蒙书,是教人以儒家伦常的蒙学读本,旨在教人以洒扫应付、进退之节。既教男子,亦教女子。《小学》全书分内、外两篇,内篇有立教、明伦、敬身、稽古等内容,以明伦为重,对女性礼仪涵养等方面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外篇有嘉言和善行,集引古训实例中又进一步作广义的明伦、敬身方面的解读,其中有不少篇幅是针对女子教育的。
 
在“立教”篇中,开篇就有援引《列女传》关于妇女胎教的内容:“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音,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对孕妇进行如此细致的行为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孕妇的心性修养,也有利于未来孩子的性情陶冶,与如今现代科学推行的胎教似有吻合。又如:引《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紝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为妻,奔则为妾。”将女子出嫁前各个年龄阶段应知应学的内容告知未成年女孩,对其进行人生的基础教育。在“明伦”篇,教女子“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等等,告诫出嫁的女子到了婆家以后如何为人处事,以期维持家庭的和睦。
 
在“明伦”篇中,朱熹对女子的礼教,更具典型的儒家教理色彩。他引《礼记》讲婚礼,曰:“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后别也。”“信,事人也。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从信义的角度讲妇德,引出“从一而终”的观念。(不过朱熹在别处也有“盖古者天子诸侯不再娶”⑻之说,另论。)接着又说:“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教导女子恪守妇道,以正人伦为宗旨,亦是以维护纲常秩序为目的。
 
又引《内则》:“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夜行以烛,无烛则止。”这些看似严格具体、对人束缚的家规,对未成年的男子和女子来说,培育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涵养应当有所裨益。朱熹针对女性的特点又说:“孔子曰: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此处指出妇女的依附性,再对“三从之道”作进一步讲解。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女子客观上只能依附于男子生活,于是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并主持家务,相夫教子;丈夫死后,守寡之妇女最稳当的选择自然是依靠儿子一起生活了。作为朱熹的个人经历,亦是如此,守寡多年的祝太夫人晚年就是随从朱熹一起生活的,是为印证。
 
在“明伦”篇中,对女子婚配择婿及妇女自身德行等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广的儆诫,比较典型的有对女子择婿的“五不取”,还有对妇女的“七去”和“三不去”。其中的女有“五不取”是:“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父长子不取。”此处,除“丧父长子不取”不尽合理外,其他几条对养育男孩的人家提出了应当重视家教和家风的预期要求。对已婚妇女的“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淫、妬、多言、窃盗等均为不良德行,与儒家提倡的妇德、妇道相背离,成为休妻的标准,给已婚女子以警示,作为一种“软约束”的规范。当然,其中以“无子”“有恶疾”者也作为去的理由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在“七去”的范围中,又有三种特殊情形可以宽容,即“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小学》之教,使女子与男子一样从小在思想上接受儒家仁义礼智之道,日常中修习女事、积累女功之技能,自幼培育妇德、妇道之涵养,为修身、齐家打基础,将来长大成人,不仅受用自身,还可以抚育传授后人。因此,看似只受之于童蒙的教本,其实对于补益社会教化、正兴风俗,蕴含着久远的意义。
 
《小学》读本的编撰也有疏漏之处。有学生问:“《曲礼》‘外言不入於阃,内言不出於阃’一段甚切,何如不编入《小学》?”朱熹回答:“此样处,漏落也多。”又说:“《小学》多说那恭敬处,少说那防禁处。”(9)看来他对自己所编的《小学》不太满意。朱熹曾刊印过《女诫》,但他对《女诫》也不满意。他在与门人刘子澄的信中说:“向读《女诫》,见其言有未备及鄙浅处,伯恭亦尝病之。间尝欲别集古语,如小学之状,为数篇,其目曰‘正静’,曰‘卑弱’,曰‘孝爱’,曰‘和睦’,曰‘勤谨’,曰‘俭质’,曰‘宽惠’,曰‘讲学’。”(10)从这八个方面,我们可以勾勒出朱熹理想的女教观。八方面中,“正静”为首选,朱熹在与门人的对话中多有关于“守静”的论述,譬如:“人生而静,天之性”,(11)“静,便养得根本深固,自可致远。”(12)“仁义中正,而主静。”(13)等等,朱熹在信中还提出教本内容可在经史子集中采择,“以经为先,不必太多,精择而审取之尤佳也。”可惜朱熹因身体的原因编集这个女子教本的理想未能实现。我们只能通过他对篇目构想留下的空间,透视朱熹理想的女性观,解读他对女性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
 
(三)朱熹制礼法、修教化,推行他的女教观
 
朱熹曾在制礼法修教化以正风俗方面进行过实践,推行他的理学思想。有学生问“人者,天地之心”的意思。朱熹回答说:“教化皆是人做,此谓‘人者天地之心也’。”(14)
 
他二十六岁(1155年)初任同安县主簿时,了解到当地无婚姻之礼,市井贫民因为无财力下聘,便有“诱奔”的习俗,名曰“引伴为妻”。此风气蔓延至富家子弟,也尾随为之,并更加肆无忌惮。朱熹认为这种风气不仅有违礼典,渎乱国章,还会导致妬娼相形,酿成祸患,或则以此引起杀身之祸。他对这种昏昧的风气习俗造成的恶果深感悲悯,特为此撰文向使州申请严肃婚礼。在《申严婚礼状》(15)的开篇他这样写道:“窃惟礼律之文,婚姻为重,所以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原也。”文末他申请道:“欲乞检坐见行条法,晓谕禁止。仍乞备申使州,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施行。”朱熹从理学角度对社会风气习俗的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朱熹六十一岁到漳州任职时,首先颁布礼教,从中推行理学思想。他见当地民众不知礼仪,有的人家父母去世而不知服丧礼,嫁娶而不知举婚礼,于是便对下讲述古今礼律,採用古丧礼、婚嫁之仪示之,并命父老解说,以训子弟。朱熹又闻当地风俗崇尚释教,男女以传经会为名聚于僧庐,女不嫁者便私自建立庵舍居住下来,男女混淆,伤风败俗,于是即出榜禁止。但依旧有人不遵约束,因此引起诉讼词状。朱熹针对这种败乱风俗的情状,又颁出《劝女道还俗榜》(16),劝诫女道还俗。文中写道:“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是先王之世,男各有分,女各有归,有媒有聘,以相配偶,是以男正乎外,女正乎内,身修家齐,风俗严整,嗣续分明,人心和平,百物顺治。……”朱熹在榜文中不仅分析了不嫁之女的种种原由,还指出还俗的几种出路,真可谓用心良苦。榜文结尾处更是语重心长:“凡我长幼,悉听此言,反复深思,无贻后悔。故榜。”
 
由此可见,朱熹在外任期间曾努力将他的理学思想落实到社会民间,其中包含了对民间女子的教化,也包含了禁娼的道德主张。但是朱熹的努力是很艰难的,由于经济文化的特点,宋代私妓现象依旧比较普遍,文人墨客对这一现象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商业性卖淫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民风民俗的匡正。在娼楼普遍的开封地区竟形成了“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的习俗。两宋时期的官学并非完全是理学占统治地位,“就性观念而言,是禁欲、纵欲、节欲三种主张同时并存。”(17)近代人误认为是宋代理学家的“禁欲”主张造成了对人性的摧残,其实这一时期主张禁欲的不是理学家而是方术士,方术士为求长生不老而主张并宣扬禁欲。理学家主张的是“节欲”。朱熹主张“去人欲,存天理”(18),并以“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者,人欲也。”(19)来说明“理”与“欲”之间的难以把握的尺度。朱熹认为人心可善可不善,流于不善,即是人欲。(20)时至今日,节欲理论对于社会环境的安宁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都是有益无害的。因此朱熹理学教化的理念,对当今时代的深生态环境保护,不能说不是可以借鉴的资源。
 
(四)“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言论之辨析
 
“五四”以来,对理学的又一批判就是程颐关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所谓“名言”,那是批判理学家“以理杀人”的有力佐证。在现代社会,妇女离婚与丧偶再婚的行为,在社会观念中都属于合理。但是当我们历史地客观地考量那个时期的道德观念时,事情就不那么简单。礼教的建立有一个从松到紧的过程,贞节观的形成也就有了从宽到严的演变。从孔子的“克己复礼”到孟子的“舍生取义”,再到朱子的“存天理,去人欲”,都向世人提出了理性的道德法则。人欲是无限的,如果人类不节制自己感性的欲望去行动,只会有可能堕入享乐主义的陷阱,导致无限制的扩张与索取,造成人态和生态的混乱。更何况,理学主张去的人欲,并非自然人所具有的正当的生理欲望。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的提出与程颐个人的一段经历有关。据郭美华先生著述的《与朱熹王阳明对话》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伊川的侄子(即明道的儿子)死后不久,其连襟章某就将小姨子王氏纳为妾。伊川心里不愿意,但又没法阻止。侄媳改嫁后,他视章某为“罪人”,他认为这件事有失程氏家族的颜面。后来王氏要求见儿子,伊川让王氏见了孩子,但拒绝接受王氏送来的东西。章某想见孩子,伊川坚决不同意,说王氏母子之情不可决裂,而章某是孩子父亲的罪人,所以不能相见。因此,当后来有学生问伊川:假如一个寡妇贫穷无所依靠,是否可以再嫁?伊川回答说:“这是后人怕寒冷饥饿,才这样说。但是,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1) 依此,章某将一个刚失去丈夫的寡妇迫不及待地收纳为妾,从道义的角度理解程颐所指之“节”,恐怕还有对孩子心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另一层含义。作为叔叔的程颐,发出这样偏颇的言论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非在普遍意义上指责所有寡妇改嫁。
程颐此处所指之“失节”,也不完全是针对妇女,还有对男子此类行为的指责。“节”在儒家基本伦理观念中十分重要,有气节、节义的含义。“不食嗟来之食”是男子“节”体现,“舍生取义”是“节”的体现,“节”是一项普遍的道德准则,并不专指守寡妇女的贞操。况且,女子坚守贞操也不失为一种美德。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虽不是出自朱熹之口,但是朱熹在基本观点上是认同的,这在他与学生的对话中有所体现,在他的文论中也有所体现。朱熹在《近思录》中说“寒士之妻,弱国之臣,各安其正而已。苟择势而从,则恶之大者,不容于世矣。”朱熹对妇女“从一而终的”态度含有“义”的成分,此处以寒士之妻比喻君臣之间的“忠”与“义”,可见他对妇女改嫁行为的态度也绝不仅限于妇女的贞操观,还含有忠义的成分。
 
据史料记载,宋代在社会观念上对妇女再嫁的行为是比较宽容的,真正使“守节”者剧增的时期不是宋代,而是明代。宋代在法律原则上也允许妇女再嫁,因夫死后生活无着落的妇女要求改嫁而遭夫家阻止引起诉讼的,官司往往是女方打赢。宋初《宋刑统》规定妇女居丧不得更嫁的期限为二十七个月,到哲宗时改为一百天。直至南宋,基本沿袭了这样的法律精神。
朱熹对妇女改嫁并不绝然反对。对此有实例为证:在建阳,有一妇女因其夫没有为她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她的父母准备将女儿接回娘家。事情告到县府,县府判其离异。有人认为这样不妥,说夫妇之义,怎么能以贫相弃呢?官司又怎么能听从她的请求呢?朱熹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说道:“这般事都就一边看不得。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有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22)朱熹对妇女提出离异的态度是客观而实际的,“不拘以大义”,且以丈夫是否能够养活其妻为一条标准来分析问题。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女子“适人从夫”的“从”字的含义并非“服从”,而是由于妇女自身处于弱势的依附性,对丈夫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接着又有人向朱熹讲述一个继母虐待前妻之子的事实,我们再来看朱熹的态度。有人向朱熹叙述说:有一继母与父不恤前妻之子。其子数人贫困不能自活,哀鸣于官处。官以名分不便,只安慰一番之后便遣送回去。这样处理对吗?朱熹听后果断地回答:“不然。这般所在,当以官法治之。也须追出后母责戒励。若更离间前妻之子,不存活他,定须痛治。”(23)朱熹对失母之子的怜恤和对虐待孩子之人的痛恨,态度十分分明。鉴于孤儿生存和生长的环境,朱熹对再嫁和再娶都是不主张的。
 
理学家们并非只一味地片面反对妇女再嫁,他们对男子再娶同样持反对态度。程颐说:“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24)又说:“夫妇之道,当常永有终。”(25)程颐主张夫妇从一而终,为的是坚守结婚时那份美好的约定,这种对婚姻负责和夫妻间情感的忠贞,其精神不但无可非议,还当值得赞赏。朱熹也说“古人无再娶之礼”(26),并不鼓励男子再娶。但是理学家们的主张在当时无人喝彩,到后来却引来一系列的批判,这其中或许包含着某些历史的误会。
 
 
“男女平等”的诉求不局限于中国女性,这是一个国际性的普遍问题。西方妇女为争取“男女平等”的权利经历了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工业革命将妇女带出家门,来到工厂的机器旁从事繁重的劳动,资本家却以十分之一于男工的廉价报酬使用妇女和童工。残酷的压榨引来妇女们的抗议,她们提出了“面包和玫瑰”的诉求,面包象征经济保障,玫瑰象征较好的生活质量。启蒙运动和宗教革命时期,西方社会虽然打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这是已经抽掉了性别意识的平等,男女之间实际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中国社会由于儒家思想在二千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占主流地位,有人把男女不平等和妇女受压迫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儒家,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在那些并不奉行儒家思想的西方社会和阿拉伯社会,同样也存在女性受压迫的现象,儒家该怎么去对那些国家的妇女负责呢?马克思主义有关妇女的论述,对妇女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私有制或世袭私有制的出现是妇女受压迫的一个根本性根源的观点,对研究妇女的历史和现状起到了奠基作用。就连法国女权作家西蒙娜·德·波伏娃也承认,从经济角度研究妇女,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社会主义制度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结合给政治家们提供了对人类男女分工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他们指出,人类把生育子女的任务交给了妇女。女性的自然属性在社会分工中凸显出来。作为母亲,她们在家庭中承担着特殊的重要角色,她们成为了家庭和孩子的守护神。
 
当今国际社会提出了将“性别意识纳入主流”的原则,许多国家在公共管理领域体现出“男女平等”在政治主张。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妇女与男性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赋予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五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仅如此,法律还针对妇女的特殊问题规定了特殊的权益。可以说,在中国,妇女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方面已经获得了较好的法律环境;女性的就业权在不断提高,衡量妇女解放主要标准之一的妇女大规模参与社会劳动的状况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有一部分女性加入了参与国家管理的行列,有的并在高层担任重要角色。虽然在有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但从总体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解放”口号变成了现实。
 
面对现代女性大规模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势,面对西方文化的不断渗入,如何在学习西方文明的同时,保持中国女性传统之美德,传承中华文明之精髓?是当代女性尤其是知识女性应当思考的主题之一。我们今天研究儒家的女教思想,在古人那里寻找智慧,对当今社会的女性教育问题,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现代女性遭遇的尴尬
 
获得同工同酬权利的现代女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一方面她们要像男子一样参与社会劳动,另一方面她们要担负养育孩子的天然职责。女性要接受社会双重标准的评价,因此她们不得不努力扮演好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赋予的双重角色。她们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一句“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的口号,潜入封闭了几千年的中国女性的思想意识,她们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激情,投入到社会的各项活动之中。但是“男女都一样”的口号代替不了“男女有别”的事实。如果男女真的都一样了,那么女性还存在吗?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女性面临就业的压力愈来愈大,都市出现了“剩女”和“隐婚族”现象。“剩女”为在职场竞争中保住自己的一席之地,不得不以牺牲青春年华为代价,等到事业小有成就时,她们才发现自己错过了结婚的最佳时段,悔之晚矣。“隐婚族”的女子因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公开自己的婚姻事实,为保住现有的工作位置不敢养育孩子,为此,许多女性失去了做母亲的机会。这些现象,有媒体称之为中国的“发展病”。这样的尴尬局面令现代的中国女性始料不及。
 
在现代女性的社会自觉日趋成熟的时候,她们的自信却出现了危机。两组调查数据说明了这个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女性对事业对成功充满信心,在某高校一份关于“男人应该以事业为主,女人应以家庭为重”的问卷调查中,当时有85%的女大学生选择了“不”,绝大多数人拒绝“贤妻良母”式的传统女性角色。时隔几年后,知识女性的自信出现大幅度滑坡,据上海市妇联公布的“上海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有43.8%的男性和37.4%女性赞成“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与十年前相同问题的调查相比,支持率分别上升了9.2和6.8个百分点。(27)
 
女性在政治上的自我意识被唤醒之后,应当如何客观地认识自我,处理好在经济发展环境中社会角色和自然角色的关系,这是现代文明进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波伏娃在承认社会主义制度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的同时,认为“经济一元化”是有其局限性的。(28) “经济一元化”的局限性在于经济地位的变化只解决女性“面包和玫瑰”的诉求,而文明社会的女性还有比此更丰富的内在需求,首当其冲的应当是还原她们原本的自然角色。如果经济成为了人们的唯一需要,女性的自然角色为之消失,那么这样的“女性解放”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是女性问题研究中又一个应当关注的问题。波伏娃关于“经济一元化”的观点或许可以为我们分析现代女性面临的尴尬局面提供启示,使我们把妇女解放的视野从单一的经济领域扩展开来,扩展到文化、到伦理等领域,甚至回到人类自身,回到女性自身。
 
对此,我们能不能从儒家思想中寻找资源?儒家“男女有别”和“各正其位”的观念能不能给我们一些启迪和借鉴?!
 
(二)现代女性素质教育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教育中有“幼年养性,童蒙养正,少年养志,成年养德”的说法,这是保护和培养孩子湛然无暇的天然本性的根据。现代女性基本素质的培养,也需要保护她们的湛然无暇的天然本性,比如她们的善良和安静、她们的谦恭和温和等等。同时,在她们成长的过程中,施以针对女性特点的素质教育,培养起她们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品格。
 
“九年义务教育制”为女童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使包括贫困地区在内的女童也有了到学校学习知识的机会,为她们继续深造和今后就业进行了前置准备,这无疑是社会教育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当前学校教育的内容普遍偏重于知识技能方面,而道德素质的培养教育多有缺失。儒家提倡的道德修养的八个步骤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现代道德教育应当是可供借鉴的。八个步骤中修身是根本,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是修身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做法。治国、平天下这类高远的目标皆是以修身为基础的,男性教育如此,女性教育亦当如此。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应当重视“修身”的教育。
 
开放的现代社会生活给女性提供了展示才华的舞台,同时也向她们的道德意识提出了挑战。以“东方女性之美”著称的中国现代女性,在婚姻观、道德观、审美观等一系列价值观方面出现了危机,她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由于原有的传统的价值体系已经崩溃,新的价值标准又未建立,她们道德价值领域出现了“真空”,她们迷茫于东、西方文化杂混的理念,在传统与时尚间徘徊,有时人甚至迷失了自我。
 
由于拜金主义的影响,享乐主义在女性中亦有滋生和蔓延。在婚姻观方面,“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看法十分普遍。据上海市妇联对这一问题的问卷调查,有33.9%的人赞同,女性支持率高于男性5.2个百分点,达到36.4%;(29) 一些女性信奉“金钱至上”的原则,不论男方人品如何,只要是“大款”或“富翁”就愿意委以其身,因此而造成的婚姻悲剧不计其数。闪婚、骗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道德观方面,有的女性道德意识和贞操观念缺失,有的女性甚至心甘情愿被人包做“二奶”,其中不乏知识女性。有媒体记者介绍,有的地方“笑贫不笑娼”的观念已经抬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危险的社会信号。据调查,如今堕为娼妓的女子绝大多数并非生计所迫,而是受享乐主义思想指使,认为这是一条简便快捷的生财之道,于是在金钱面前失去了中国女性可贵的贞操观与廉耻观;在审美观方面,缺乏健康的审美取向,有的女性为整容已不惜一切代价,包括经济代价和身体代价,这与封建时代女子自愿缠足的性质又有什么区别?如此等等。为此,曾有男性作者撰文“寻找淑女”,这无疑是关注女性道德建设的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社会良知的体现。只可惜这样的声音在社会时尚的大潮中显得微乎其微,未能引起社会的回音。
 
(三)以开放的心态向儒家寻求资源,重建中国女性的价值体系
 
封建中国对女性的束缚和压抑固然应当批判,但是近百年来我们把祖先留下的优良传统丢得太多,如今现代女性道德价值领域百废待兴。女性在民族文化的传承中担负重要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一个民族的文化在融入世界文化之林的时候如果不自保本色,将意味着这个民族文化精神的失落甚至消亡。为此,我们应以开放的心态重新评估儒家的价值立场,向儒家寻求思想资源,重新建立起适合当今女性社会道德价值的体系标准。
 
首先,我们应重视女性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在自由与自律之间找到平衡的尺度。教育女子从小就懂得修身,懂得明论,懂得“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样一些关于人性和伦理的基本观念,并在生命中固守这些观念;其次,我们应重视女性责任意识的培养。宇宙的自然法则规定了女性在人类繁衍过程中的天然职责,赋予女性对孩子负有义不容辞的养育义务。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和孩子的守护神,母亲对孩子的关爱是细微的、无形的,但却是永恒的。女性的素质品性不仅关系到自身修养,更关系到对孩子的影响,关系到后代的人格成长,关系到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现代女性已经获得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但绝不可放弃做母亲的责任。知识女性对社会的道德建设应有更多的担当,不仅应重视自身的道德素养,还应当担负起对一般女性的教化重任;第三,我们还应当重视女性独立人格的完善。女性对男子的依附性似乎出自天然,这是历史上女性处于附属、从属地位的“症结”之一。现代女性需要克服这种依附性的过分扩张,培养和完善独立的人格,以独立的人格身份去参与社会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
 
总之,一个民族的文明进程需要该民族每一成员的积极参与,现代女性绝不能在这个进程中缺席。一种文明不仅与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关,也与这个社会女性素质展现的文明程度相关,与女性的社会自觉相关。女性的素质决定了她们在这个民族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愿中国女性在新时代的新环境中,保持传统的东方女性之美德,开出更加绚丽的中华民族的文明之花。
 
 
参考书目及文献:
 
(1)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春秋大义)》之《中国妇女》。
(2)《朱熹年谱》,王懋竑撰,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06、228页。
(3)《朱子语类》卷第二十二,黎靖德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
(4)《朱子语类》卷第十三,同上。
(5)《朱子语类》卷第七,同上。
(6)《朱子语类》卷第六十八,同上。
(7)《朱子语类》卷第七,同上。
(8)《朱子语类》卷第一百二十八,同上。
(9)《朱子语类》卷第一百五,同上。
(10)《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五
(11)《朱子语类》卷第八十七,同上。
(12)《朱子语类》卷第一百三十六,同上。
(13)《朱子语类》卷第九十三,同上。
(14)《朱子语类》卷第八十七,同上。
(15)《朱熹年谱》第13页,中华书局,1998年版
(16)《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百
(17)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第130页
(18)《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三
(19)《朱子语类》卷第十三,同上。
(20)邓艾民:《朱熹与朱子语类》
(21) 引自郭美华著:《与朱熹王阳明对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22)《朱子语类》卷第一百六,同上。
(23)《朱子语类》卷第一百六,同上。
(24)《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下。
(25)《二程集·周易程氏传》卷四。
(26)《朱子语类》卷第九十,同上。
(27)调查资料数据引自童凤莉著:《被遮蔽的半部历史》前言
(28)引自[法]西蒙娜·德·波伏娃著《第二性》中陶铁柱撰写的“译者前言”
(29)调查资料数据引自童凤莉著:《被遮蔽的半部历史》前言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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