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这个世界究竟怎么了?——从儒家立场对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

栏目:同性恋暨同性婚姻
发布时间:2015-07-22 2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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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庆

作者简介:蒋庆,字勿恤,号盘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苏徐州,出生、成长于贵州贵阳。一九八二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深圳行政学院。二〇〇一年申请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贵阳龙场始建阳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学引论》《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以善致善:蒋庆与盛洪对话》《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儒学的时代价值》《儒家社会与道统复兴——与蒋庆对话》《再论政治儒学》《儒教宪政秩序》(英文版)《广论政治儒学》《政治儒学默想录》《申论政治儒学》《〈周官〉今文说——儒家改制之“新王制”刍论》等,主编《中华文化经典基础教育诵本》。

  

 

 

这个世界究竟怎么了?

——从儒家立场对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

作者:蒋庆

来源:新浪历史

           作者授权  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六月初七日己亥

           耶稣2015年7月22日

  

(乙未夏, 总编任重君来函,谓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裁定书涉及孔子,事关重大,约我就此事撰文回应。确实,同性婚姻合法化非同小可,直接威胁到儒家根本义理,不回应会造成儒家义理之坍塌,对当前之儒学复兴会带来极大伤害。故我应允不辞,撰就此文。然此文虽因美国之事而发,实亦广论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蒋庆谨识。)


  


西历2015年6月26日,美国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


近年来,一个幽灵在世界上空徘徊:同性婚姻合法化。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投票裁定同性婚姻符合宪法,至此,美国进入了全球21个全国范围内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之列。消息一出,一片欢呼:奥巴马称这是“美国的胜利”,是“迈向平等的一大步”,“美国又更加接近完美了”。希拉里称自已“骄傲的庆祝婚姻平等中历史性的胜利”,奥巴马还在其推文上加上#LoveWins#的标签,白宫的推特头像则改为代表同性恋的六彩颜色。更有甚者,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与联合国发言人哈克也紧追其后,称这是“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然而,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近年来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个个案而已。此前,保守的英国轻松地通过议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法国民众虽然激烈反对甚至的自杀抗议也未能阻止法国议会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甚至传统的天主教国家爱尔兰也通过“全民公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流风所至,天主教的南美也有不少国家加入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行列。难怪有评论者说,不管你是否愿意,同性婚姻合法化将是世界的大趋势。然而,最不可思议的是,美国最高法院早在2013年就将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传统定义裁定为违宪,这次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这一裁定的必然结果而已!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这个世界怎么了?这个世界究竟怎么了?

 

一、请大法官们不要如此厚诬孔子

 

这次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最独特的地方,是在裁定书的开头部分引用了孔子的一段话,意图以此证明其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拥有人类历史文化名人的支持,这在其他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是没有的。这句话的英文是: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澎湃新闻的汉译是:“孔子教导说,婚姻是政体的根基”。姑不论这一英译出自何本儒家经典,也不论这一英译是否符合儒家的表达习惯(因儒家的“政”字多指“政治”而非指“政体”),但这句话无疑是孔子思想的精确概括,准确地表达了孔子的儒家婚姻观。但是,无庸置疑,孔子此处所说的婚姻,是儒家所理解的婚姻,即男女异性结合组成的婚姻,而非同性结合组成的婚姻。孔子尽管会尊重宽容同性恋者,但绝不会认同同性婚姻,因为孔子认为人类婚姻的形上基础根植于超越神圣的天道,婚姻的本质是乾坤阴阳的天道在人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婚姻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与最神圣的性质是“继万世之嗣”,即在一个稳定和谐的由男女组成的家庭中延续人类的后代。然而,同性婚姻组成同性家庭有违乾坤阴阳的神圣天道,且不可能生子,何来“万世之嗣”?人类后代的延续又如何可能?因此,美国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想通过孔子的所谓“金言”来为自己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找到某种正当理由,但遗憾的是,他们阐发的只是他们自己的思想,绝不是孔子的思想。他们的这种做法,把孔子没有的思想硬强加给孔子,让孔子为他们的错误裁定站台,这不仅明显地歪曲了孔子的思想,更是对作为圣人的孔子的极大不尊重,因为孔子绝不是一个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而是一个异性婚姻的保卫者,甚至是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者。我不知道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五名大法官为什么要抬出孔子,迫使孔子为他们自己的错误裁定买单?然而,孔子自是孔子,这五名大法官自是五名大法官,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孔子的声誉绝不会因为这五名大法官的错误行为而受损,任何借孔子之名为自己错误行为辨解的做法注定都是徒劳的!

 

另外,从中国儒家的观点来看,同性恋与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同,真正的同性恋一般具有某种天生的因素,且是小范围内的私人问题,不影响公共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故在传统中国,儒家在整体上一直都默认宽容同性恋,从未如西方中世纪发生过大规模迫害同性恋的事件。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则完全是人为的产物,即通过人制定的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同性婚姻家庭,颠覆性地改变婚姻的自然基础——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且同性婚姻合法化属于公共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共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所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不会如美国最高法院的那五名大法官,以孔子重视婚姻为由来为同性婚姻合法化辩护,而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即是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不像现在的西方,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残酷迫害同性恋走向同性婚姻完全合法化,而是在宽容同性恋的同时又牢牢固守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永远不能动摇的底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任何借孔子之名为自己错误行为辨解的做法注定都是徒劳的!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四重毁灭性挑战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最深刻的宗教道德危机,直接影响着人类的持续生存,对人类文明造成了亘古未有的毁灭性挑战。这一毁灭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天道的毁灭性挑战

 

按照儒家思想,天道是宇宙的根本秩序,是万物化生的形上本源,由乾坤阴阳组成,因而是人类存在的神圣源头与超越根基。所以,儒家认为乾为天坤为地,乾为父坤为母,阳为男阴为女,正是由于乾坤阴阳的结合,才体现了天道的生生大德,产生并延续了丰富多彩的人类世界。鉴于此,乾坤阴阳是人类必须永远遵守的神圣天则,是不能须臾违背的宇宙秩序,违背了乾坤阴阳,就意味着违背了宇宙的根本法则,违背了化生万物的形上本源,即违背了创生延续人类的天道。因此,天道具有创生性、至上性、本体性、绝对性、神圣性、永生性,绝不能违背。违背了天道,即意味着人类的毁灭。

 

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即意味着对天道的毁灭性挑战,因为人类婚姻必须符合天道,即必须符合乾坤阴阳的神圣天则,人类才能生息繁衍,持续生存。因此,独乾不能化生万物,独坤也不能化生万物,同理,独阳不能繁衍人类,独阴也不能繁衍人类。具体到婚姻家庭中,独男不能构成婚姻,独女也不能构成婚姻,只有阴阳相配,男女结合才能构成婚姻,从而组成家庭。如果独男独女可以构成婚姻,即意味着独阳独阴可以繁衍人类,独乾独坤可以化生万物,此非但极不应理,更是对天道的违背与亵渎。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违背了天道,违背了乾坤阴阳化生万物延续人类的神圣天则,使人类在独阳独阴的婚姻中断绝后嗣,此即意味着人类正面临毁灭。《易》所谓阴阳不交乾坤毁而几乎息矣,即是此义。鉴于此,儒家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毁灭性挑战

 

人类婚姻建立在人的自然属性上,是不证自明的真理。男与女的结合是自然的伟大秩序,也是自然的伟大杰作。自然使男女结合为婚姻,在相互依存互助中生养子女,延续人类。所谓性别,就是自然的神工创造,而男与女的存在,即人的自然属性的差异,体现了自然无比美妙的律动与安排。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没有男女差异的同性世界,是一个多么单调无味的世界。(当然,同性世界中如果还存在世界的话。)因此,人类在其自然属性上结合成婚姻,即在男与女的性别差异上结合为配偶,是一条千古不灭的自然法则。如果破坏了这一自然法则,就否定了人的自然属性,人就不成其为人,因为人正是在具体的性别差异上存在并结合的。也就是说,如果婚姻不建立在人的性别差异上,即不建立在男与女的自然属性上,婚姻就不再是人的婚姻,因为人的婚姻必须是符合自然法则的婚姻,必须是建立在人的性别差异上的婚姻。因此,自然的婚姻,就是人类婚姻必须永远遵守的天则。

 

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是建立在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否定上,即否定了男与女结合为婚姻是自然的伟大秩序与伟大杰作,否定了婚姻中性别的差异是自然的神工创造与无比美妙的律动安排。同性婚姻合法化把婚姻建立在同一性别的基础上,使婚姻成了反自然的婚姻,即不再成为男与女的婚姻,因而不再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婚姻。这种婚姻可以说不是合乎自然的婚姻,因为人的自然的婚姻必须建立在具体的男女性别的差异上。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实质是违背了人类婚姻必须永远遵循的自然法则,即违背了婚姻必须是男女结合的永恒铁律。而一旦婚姻违背了男女结合的永恒铁律,必然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挑战。这一挑战是毁灭性的挑战,因为这一挑战使婚姻不再建立在男女自然的性别差异上,而是建立在人为的法律结合上,即建立在强制性的同性结合上,结果必然导致婚姻不再具有其基于自然的使命——在男与女的结合中延续人类的生命以至永久、永久……。也就是说,这一婚姻违背了儒家《易经》关于“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的“恒道”。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使人类文明正面临着毁灭,因为人的自然正是人类文明建立的基础,毁灭了建立在人类性别差异上的自然的婚姻,即意味着毁灭人类文明。鉴于此,为了维护人类自然的尊严,为了守护自然的伟大秩序与伟大杰作,为了让婚姻永远是男与女的神圣的自然结合,儒家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类文明的毁灭性挑战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婚姻都是男与女的结合。世界各大文明体,如儒教文明、印度教文明、犹太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等,都把婚姻看作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正因为这些几千年来的古老文明一直都坚守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遂使人类生命得以延续,人类历史成为可能。不管这些古老文明之间有何差异,但在婚姻是男女结合上则高度一致。这说明将婚姻定义为男女结合充分体现了人类共同的生存智慧与历史经验,是人类得以存续的最宝贵的文明成果。我们今天的人类之所以还能继续生存,完全是得力于这一婚姻文明成果之赐。如果我们今天所处的这个世界还称得上是文明世界的话,只是因为这个世界的婚姻主流仍是建立在男与女的结合上。所以,婚姻为男与女的结合,乃是人类文明颠扑不破的铁律!

 

然而,近年来,一股巨大的婚姻逆流向人类的婚姻文明发起了总攻,一个个人类婚姻文明的堡垒被相继攻陷。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了某些所谓文明国家的时尚潮流,而同性婚姻也摇身一变成了现代新的婚姻文明。这一同性婚姻真的是新的婚姻文明吗?回答是否定的!这一同性婚姻不仅不是新的婚姻文明,也称不上是婚姻文明,反而是对人类数千年来各大文明所奠定的婚姻文明的否定与弃绝,亦即是对人类共同的生存智慧、历史经验以及人类得以存续的最宝贵的文明成果的挑战与威胁。道理很简单:这一婚姻逆流将合法婚姻建立在同性上,而人类的婚姻文明则将合法婚姻建立在男与女的结合上。我们可以肯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实质是否定数千年来人类婚姻文明的成果,是弃绝人类的生存智慧与历史经验,是颠覆人类赖以存续的古老婚姻制度。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类婚姻文明的挑战,而这一挑战是毁灭性的挑战,因为这一挑战直接指向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人类文明铁律,直接威胁着人类未来的持续生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类文明正面临着毁灭。鉴于此,儒家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类现行婚姻制度的毁灭性挑战

 

人类现行的婚姻制度,在西元2000年以前,都是建立在男女结合上的传统婚姻制度,但自从2000年荷兰成为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后,仅仅15年的时间,就有21个国家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加上近日的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像病毒一样,速迅蔓延,侵害着人类数千年来的婚姻制度,甚至可以说,侵害着人类几百万年来以男女结合为基础的配偶制度。虽然如此,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仍是少数,只占全球国家的十分之一左右,人类现行的婚姻制度仍是建立在男女结合上的传统婚姻制度。我们可以说,建立在男女结合上的传统婚姻制度仍然是人类现行婚姻制度的主流。

 

然而,这就意味着: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类现行婚姻制度的挑战,是对坚持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所有人的挑战,是对男与女结合成的所有家庭的挑战,因而也是对保护男与女结合成婚姻的社会制度与法律秩序的挑战。并且,这一挑战是毁灭性的,因为这一挑战直接颠覆、破坏、瓦解、摧毁着人类现行的主流婚姻制度与人类文明的神圣基础——婚姻是男与女的结合。因此,人类现行的婚姻制度以及人类的婚姻文明正面临着毁灭。鉴于此,为了捍卫人类现行的婚姻制度与人类的婚姻文明,为了捍卫坚持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所有人的尊严,为了捍卫男与女结合成的所有家庭的正统地位,为了捍卫保护男与女结合成婚姻的社会制度与法律秩序,儒家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上论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四重毁灭性挑战与儒家坚决反对的态度,下面,我们有必要再进一步论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与制度根源。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

 

一言以蔽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深植于西方的权利平等思想。无怪乎奥巴马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迈向平等的一大步”,希拉里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婚姻平等中历史性的胜利”,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与联合国发言人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而赞同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五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裁定的依据也是美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利保护原则。

 

西方的权利平等思想,植根于其人权观,其要害是抽象地看待人,把人看作一种普遍的无差别的存在。也就是说,西方建立在其人权观上的权利平等思想,把人的性别、德性、地位、教养、民族、国家、宗教、习俗、历史、文化、传统等具体特性统统抽象掉,只剩下一个基于普遍公理的无差别的理性人或概念人。然后,再从这个抽象普遍的人的概念往下推,而不管现实中人的复杂多样的具体特性与特殊存在。这就是柏克所批评的“形而上学骑士”,形成了西方权利平等的人权观。还不止此,近代以来的西方还进一步通过政制与法律保障这一基于人权观的权利平等思想能够在现实社会与政治中落实,这就形成了西方的宪政制度。数百年来,西方一直为自己的权利平等思想自豪,一直在追求这一人权观念的实现,而近15年来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浪潮,正是西方这一基于人权观的权利平等思想在某些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上的具体实现。

 

然而,这一基于人权观的权利平等思想果真如西方人所言是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吗?又果真是一种完全无误的正确思想吗?站在儒家的立场来看,回答是否定的。我们知道,西方的人权平等思想所理解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只是具体特殊的人,而非抽象普遍的人。也就是说,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只是男人女人、儿童成人、富人穷人、工人农人、官人民人,君子小人、中国人外国人以及同性恋人与异性恋人,等等等等,而没有看到抽象普遍的人。正如迈斯特所言:“我只见过英国人、法国人、俄罗斯人,幸亏有孟德斯鸠先生,我还知道有波斯人。但是,我从来没有见过‘人’。”因此,西方人权平等思想所说的人是不存在的。既然抽象普遍的人是不存在的,那么,在解决权利平等问题时,就必须以具体特殊的人为基础,不能以抽象普遍的人为基础,即权利平等是相对于具体特殊的人而存在的,而不是相对于抽象普遍的人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所谓权利平等,是相对于男人与女人、儿童与成人、富人与穷人、工人与农人、官人与民人,君子与小人、中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同性恋人与异性恋人等而存在的权利平等,而不是相对于“人”而存在的权利平等。比如,就同性恋问题而言,同性恋者获得的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平等,异性恋者获得的也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平等,前者的权利平等由自身的性质决定,后者的权利平等也由自身的性质决定,二者的权利平等是不一样的。也即是说,自行相恋、私下同居与某种合理的民事待遇,是相对于具体特殊的同性恋者而获得的权利平等,这既是同性恋者应得的权利,又是对同性恋者无歧视的平等对待,不受社会与他人干涉,而依法结婚、组成家庭,延续后代则是相对于具体特殊的异性恋者而获得的权利平等,这既是异性恋者应得的权利,又是对异性恋者的平等对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不存在抽象普遍之人的人权,只存在具体特殊之人的人权,这一具体特殊之人的人权实际上就是现实生活中不同之人的“名分”,即不同之人相对于自己的具体特殊存在而具有的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特殊之人各自尽到了自己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了自己不同的“名分”,而不是共同遵循“人”的抽象定义,不是尽到“人”的普遍同一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获得具体特殊之人各自属于自己的生命意义与存在价值,才能实现具体特殊之人的实质性正义。这就是中国的“礼的精神”,而非西方的“法的精神”,权利平等思想正是西方“法的精神”的观念基础,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权观之上的。所以,如果只从抽象普遍之“人”的定义来解决具体特殊之人的问题,即意味着对具体特殊之人的否定与贬抑。依此理,只按照基于西方人权观的抽象普遍的权利平等思想来解决同性恋问题,既是对作为具体特殊之人的同性恋者的否定与贬抑——同性恋者不能获得属于自己“名分”的生命意义与存在价值,也是对作为具体特殊之人的异性恋者的僭越与侵犯——异性恋者属于自己“名分”的生命意义与存在价值受到了同性恋者的入侵与占领。

 

再进一步申论之。同性恋者所追求的不应该是作为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与平等,而应该是作为具体特殊的同性恋者的权利与平等,比如,他们可以自行相恋,可以私下同居,甚至同居超过一定年限可以得到社会的默认与尊重,获得某种社会认可的民事待遇,但他们不能以公开的法律身份结成婚姻家庭,因为前者属于同性恋者的权利与平等,而后者则属于异性恋者的权利与平等,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因为是具体特殊的不同人群,二者的权利与平等因而有异。异性恋者固然不能以属于自己的权利与平等否定同性恋者的权利与平等,即不能要求同性恋者像自己一样必须男女相恋与结合,反之,同性恋者也不能以属于自己的权利与平等否定异性恋者的权利与平等,即不能否定只有异性恋者才有权利以公开的法律身份结成婚姻。如此,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各安其分,各得其所,各自享有属于自已的权利与平等,各自获得属于自己的生命意义与存在价值,世界因此相安无事,社会因此和谐共存。

 

然而,由于同性恋者受到西方激进权利平等思想的影响与鼓动,把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与平等作为自己的最大诉求,结果在民主制度的驱使下(民主制度也正是建立在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与平等上的制度),与异性恋者在合法婚姻上争权利、争平等,即所谓争取婚姻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结果超越了自己的权界,把本来属于异性恋者的合法婚姻攫为己有,破天荒地第一次突破了人类婚姻的文明底线。然而,根据西方传统的正义观,“以不平等对待不平等”(亚里士多德)以及“将他人应得之物给予他人”(古罗马)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故同性恋者获得属于自己的权利与平等是符合人类正义的,即同性恋者自行相恋、私下同居并获得某种相对于其特殊存在的民事待遇,就是以其事实上的不平等(与异性恋者相比具有不一样的现实存在)而获得的不平等的公正对待(获得与异性恋者相比不一样的平等待遇)。也即是说,同性恋者的现实存在不是与异性恋者处于平等同一状态,故要实现基于这种不平等的属于同性恋者的社会公正,就必须相对于这种不平等而不平等地(与对待异性恋者不一样的方式)对待之。这是因为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现实存在状态不同,同性恋者属于与异性恋者不一样的具体特殊的人类群体,为了实现实质性的正义而非形式性的正义——这一形式性的正义产生于西方抽象普遍的人权观念——就必须以不平等的非合法婚姻结合方式对待与异性恋者处于不平等状态的同性恋者,亦即将同性恋者应得的非合法婚姻结合方式给予同性恋者。这样,才是真正的正义,最大的公正!否则,同性恋者越过自己的权界,把本来属于异性恋者的应得之物——应当给予异性恋者的合法婚姻——攫为己有,结果正义荡然无存,公正瞬间消失。可以想见,从此以往,社会纷争日起,世界永无宁日!

 

因此,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与平等,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根本最深厚的思想根源,西方世界之所以出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疯狂浪潮,正是这一思想根源合乎逻辑的发展。这一思想根源的具体体现,是所谓“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具体到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中普遍的 “平等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属于同性恋人群的特殊的“平等权利”,即同性恋人群有权自行相恋与私下同居,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某种民事待遇,这相对于同性恋人群来说是平等的正义的,就像异性恋人群有权利以合法的形式公开结为婚姻相对于异性恋人群来说是平等的正义的一样。对此,社会与异性恋人群不能干预同性恋人群合乎其正义的生活,并应对他们合乎其正义的生活予以宽容与尊重。但是,在西方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浪潮中,在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与平等思想的鼓动下,不同人群的观念被颠倒,不同人群的权利被滥用,不同人群的平等被僭越,不同人群的正义被消解,结果导致人类传统的婚姻被否定,古老的人类文明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毁灭性威胁。是故,要保卫人类传统婚姻的神圣与尊严,要拯救正在面临毁灭的人类古老文明,要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疯狂浪潮席卷全球,就必须直捣黄龙,彻底批判西方近代以来盛行的建立在抽象“人权”基础上的权利平等思想,把观念上抽象普遍的“人”还原为现实中具体特殊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守住人类正统婚姻的底线,为人类文明的延续留下一线希望。也许,这一使命只有靠儒家来完成了,因为儒家“礼的精神”正是对治西方普遍权利平等思想的济世良药。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制度根源

 

从同性婚姻合法化15的历史来看,西方基督教人士以及各个教会大多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持强烈反对的态度。就最近爱尔兰与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况来看,爱尔兰天主教会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国的基督教福音派与许多教会人士也都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他们反对的理由,均出于基督教经典《新旧约全书》中关于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神圣信条,并出于男与女结合组成的婚姻是西方社会两千年来的文明传统与历史传承。但是,为什么西方基督教人士以及各个教会如此强烈地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却毫无成效而节节败退呢?追寻其原由,除上述思想根源外,西方民主制度是其最大的制度根源。

 

在民主制度下,“主权在民”与“政教分离”是现实政治的两大原则,在这两大原则下,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会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以爱尔兰为例,爱尔兰是传统的天主教国家,爱尔兰天主教会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但由于爱尔兰实行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上,最终极的或者说最权威的合法性体现方式则是“全民公投”。这即是说,在爱尔兰,用“全民公投”的方式决定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体现的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民主原则,而天主教会所代表的超越神圣合法性与历史文化合法性则被排除在政治合法性之外,缺乏任何制度性的体现与保障,因而天主教会对爱尔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不能施加任何强有力的制度性影响或者说宪政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爱尔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可以非常轻易地绕开爱尔兰天主教会的控制,直接诉诸“全民公投”,而“全民公投”体现的正是民主制度“主权在民”的合法性原则,爱尔兰天主教会存在于民主制度中,实际上默认了民主制度的这一合法性原则。所以,爱尔兰天主教会对用“全民公投”的方式解决爱尔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提不出任何反对的理由,更没有任何制度性的权力可以有效阻止,因为“全民公投”正是民主制度下“主权在民”的“政治正确”,即是民意合法性至上独大的“政治正确”,并且拥有强有力的宪政性权力与制度性力量予以保障与支持。也即是说,“全民公投”正是保障与支持民主制度“主权在民”合法性原则强有力的宪政性权力与制度性力量,是民意合法性至上独大的最根本体现。鉴于此,正是因为爱尔兰实行的是民意合法性至上独大的民主制度,一个传统的天主教国家在天主教会的强烈反对下仍能顺利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全民公投”,这就说明了民主制度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最强大最深厚的制度根源,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是民主制度必然会导致的逻辑结果。

 

至于美国,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基督教人士与教会也非常多,占美国人口总数25%的基督教福音派甚至扬言要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运动进行到底。但是,为什么美国的基督教人士与各教会不能阻止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呢?关键仍然是民主制度。美国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式正好与爱尔兰相反:爱尔兰是通过极端民主的“全民公投”方式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国则是通过非民主的少数大法官司法审查方式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虽然美国的大法官司法审查方式有某种非民主的成分——大法官不由选举产生,但美国的大法官司法审查方式奉行的仍然是民主制度的另一原则,即“政教分离”原则。在美国,社会中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基本上是基督教经典《新旧约全书》中关于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神圣信条,以及基督教婚姻文明的历史文化传统。但是,在民主制度“政教分离”的原则下,基督教关于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神圣信条以及基督教婚姻文明的历史文化传统得不到宪政架构的有力保障,即得不到国家权力的制度性支持。此即是说,在美国的政制安排中,“教”缺乏“政”的制度性的权力与力量,因而在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中,美国的基督教人士与各教会没有制度性的宪政安排赋予“教”的权力与力量强有力地阻止最高法院违背“教”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裁定,只能在社会中非制度性地无权无力无效地反对与抗议。亦即是说,在美国,“教”只能通过非政制的民间诉求抗议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定,而不能通过体现“教”的制度性权力与力量与另一个制度性的权力与力量——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相抗衡,更不用说以高于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教”的制度性权力与力量来审查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了。我们知道,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对美国宪法负责,而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平等原则己经是脱离了“教”(基督教)的世俗法律原则,故关于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基督教信条在宪法中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再加上大法官们在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时必须遵循“政教分离”的民主原则,而美国宪法中也没有对基督教婚姻信条予以具体的法律保护,所以,大法官们在裁决时可以完全不考虑基督教的婚姻信条,定全可以作为一个权利平等主义者自由心证。如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必然的事,实不足以为奇。然而,如果在美国的宪政安排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之上还有基于基督教教义的审查机构,此机构的教义审查权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那么,同性婚姻合法化就绝不会在美国获得通过,因为基督教关于婚姻是男与女结合的神圣信条以及基督教婚姻文明的历史文化传统能够得到宪政制度的有力保障,最起码能够使体现“教”的制度性力量能与另一种世俗的制度性力量——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相抗衡。遗憾的是,在美国民主制度“政教分离”的原则下,这种“教”高于“法”的制度安排根本不可能在美国宪政中存在,因为美国宪政从产生之日起就没有为“教”留有余地。所以,美国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其民主制度的逻辑使然,是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必然结果。

 

从以上两个国家近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西方的民主制度导致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即正是民主制度的“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教分离”原则导致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而15年来其他19个国家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同样是基于民主制度的上述两大原则。(“全民公投”与“议会表决”体现的都是“主权在民”的合法性原则,以这两种投票方式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没有本质区别。)所以,我们可以说,民主制度是当今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最根本、最直接、最深厚、最有力的制度根源!我们也可以断言,民主制度的这两大原则仍将影响未来的世界,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国家走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歧途。

 

五、儒家如何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

 

由上可知,同性婚姻合法化产生于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必须对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进行批判。就儒家而言,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思想层面,就必须用儒家体现“实质正义”的“礼的精神”批判体现“抽象正义”的“人权精神”,以具体特殊的名分思想批判抽象普遍的权利平等思想,从而保障“物之不齐物之情”的差别性世界的正当性,进而保障天地化生万物的“自然等差节文”的形上本源性。具体就同性恋问题而言,同性恋者有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而不能去追求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权利与名分,即不能获得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权利保护。比如,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由男女组成法律上的家庭,而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则是在社会的默认与宽容下自行相恋与私下同居,获得某种特殊的民事待遇,而不能僭越异性恋者的权利与名分,追求与异性恋者组成法律家庭的所谓平等权利。这样,相对于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公正的,而相对于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也是公正的。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物各付物,各循其义,各安其理,各守其分,各得其公正,各获其价值,正是体现了礼的“别异精神”,而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按照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各安权界,互相尊重,互不侵越,和睦相处,也正是体现了礼的“和同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一个既充满差别性又和谐共存的自然形成的“礼世界”,而不是一个既充满齐一性又相互冲突的人为强制的“法世界”。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存在价值没有一个普遍抽象的平等权利标准,只有相对于各自具体存在方式的特殊权利标准,他们各自按照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标准生活,从中获得自己的生命意义与存在价值。因此,异性恋者要求同性恋者以男女结合的方式组成家庭,是侵犯了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一种不公正对待——相对于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而言,反之,同性恋者要求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平等组成法律上的家庭,是侵犯了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也是一种不公正对待——相对于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而言。故按照“礼的精神”,儒家对同性恋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同性恋者自行相恋,私下同居,获得某种合理的民事待遇,符合“实质正义”,是社会和谐之道,而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但侵犯了异性恋者的权利与名分,也违背了自己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没有正义可言,是社会冲突之道。儒家自古以来对同性恋者都高度宽容,不以异性恋的标准要求同性恋者,而中国古代的同性恋者也能按照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生活,从不挑战建立在异性恋基础上的公共婚姻法律秩序。如此,在传统的儒家社会中,同性恋与异性恋能够和睦相处,各如其愿,各守其理,各安其分,各得其所。因此,在今天,儒家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也应作如是观。

 

另外,在制度层面,必须设计出一种新型宪政,用制度性的权力保障“教”的价值能够在国家的根本政制上得以实现,即依靠宪政性的力量保障“教”的精神能够在政治的基本架构中得到制度性的落实。因此,只有设计出了这样一种新型宪政,像同性婚姻合法化这类渉及到“教”的事件,才会在这一新型宪政中不能通过,即制度性的架构就会以宪政性的力量阻止任何违背“教”的诉求,从而保证“教”的精神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否定与弃绝。从以上所举的两个例子来看,如果爱尔兰存在这样一种新型宪政,“教”的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制度架构中高于“全民公投”,任何违背“教”的投票行为都会被“教”的宪政性制度力量所否定,因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就不会因为“全民公投”而通过,爱尔兰的天主教会也就用不着无奈地面对媒体空自发表反对意见了。就美国而言,如果宪法规定建立在“教”上的“经义审查权”高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基督教的价值就能够得到宪政架构的制度性保障,即“经义审查权”就会拥有宪政架构的制度性力量,足以否定“司法审查权”所做出的任何裁决。就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宪政的制度安排也能否定这一裁定,因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国也就不能通过,美国的福音派基督徒们也就用不着在社会中悲壮地高呼要抗争到底了。因此,设计出能够保障“教”的新型宪政,才是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根本之道。

 

鉴于此,儒家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根本之道,就是超越西方的民主宪政,设计出一种能够保障“教”的新型宪政,而这一能够保障“教”的新型宪政,就是我所提出的“儒教宪政”。在“儒教宪政”的制度设计中,“太学监国制”具有国家最高的宪政地位,拥有最高的“维持风教权”,而“议会三院制”中的“通儒院”也拥有维持风教的立法权与监督权,并且拥有议会议案的“积极延宕否决权”。因此,在这一“儒教宪政”的制度安排中,“教”拥有了制度性的宪政权力,因而任何违背“教”的议案与诉求都不能获得通过,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与诉求自然也就不能获得通过了。也即是说,要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不能依靠西方的民主宪政,因为西方的民主宪政正是导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根本制度原因。我们可以预测,如果不改变西方的民主宪政,在奉行西方民主宪政的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不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蔓延到整个中国,只有在中国建立起“儒教宪政”制度。因为“儒教宪政”作为一种能够有力保障实现“教”的价值的新型宪政,正是儒家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根本之道。

 

结语:联合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态度不能代表所有国家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消息一传出,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马上宣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联合国发言人哈克也紧随其后,马上宣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标志着美国人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联合国近年来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来看,联合国可以说得上是当今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有力推手。联合国以人权为普遍公理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就缺乏学理的依据,因为全世界不存在同一的国家,也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只存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中具体特殊的人,故联合国代表的只是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中具体特殊的人,而不是代表抽象普遍的同一国家与抽象普遍的人。正是因为这一理由,联合国代表的只能是不同国家中具体特殊的人的权利,而不是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即不是所谓“人权”。也就是说,联合国不是代表“人”的机构,而是代表不同国家的不同的人的机构,对不同国家中生活在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中的具体特殊的不同的人,人权观念并不能完全适用。因此,联合国中有很多国家以及很多国家中的国民并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及其国民只占联合国中的很少一部分。所以,联合国对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性表态并不能代表联合国,只能代表潘基文与哈克自己。但是,潘基文与哈克却以联合国的身份表态,似乎加入联合国的所有国家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不仅僭越了加入联合国的许多国家的表达自由,还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表态强加在许多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与国民身上。联合国的这一做法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让世人误以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得到了全世界国家的广泛支持,代表了时代进步的方向,是先进文明的体现。然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联合国既不代表所有国家,也不代表所有国家中的所有人,更不代表时代进步的方向与人类的先进文明,联合国只代表一个抽象的人权概念与一个并不存在的普遍的“人”,或者说,联合国只代表人类中很少一部分人与少数国家中的少数人。尽管我们默认、宽容、同情人类中同性恋群体的存在与某些合理的诉求,但我们绝不同意联合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开支持,更不同意联合国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看作时代的进步——所谓向人权迈进一大步。因为我们的基本观点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神圣天道的挑战、是对人类文明的挑战、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挑战、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挑战。这一挑战突破了人类宗教道德、婚姻文明、自然法则与生存延续的底线,如果不对这一挑战进行遏制,人类及其文明即将面临毁灭性的威胁!因此,站在儒家天道性理的立场,为了拯救人类及其文明毁于一旦,我们坚决反对联合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表态——因为这一表态没有经过我们作为联合国国家中的一员的同意,是强加给我们而绝不能代表我们的;我们也坚决反对各国按照抽象普遍的人权观念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因为这一抽象普遍的人权观念并不能代表我们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中的人对婚姻的看法,这一婚姻上的人权对我们来说是不存在的。夫如是,如果我们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坚决的反对,那么,一个天地化生、乾坤和合、阴阳相交的生生不已的世界将不再可能,等待人类的必定是一个天地闭、乾坤息、阴阳乖的寂灭无生的错乱世界!毫无疑问,人类文明已经走到了毁灭的边缘,只有儒家能够拯之救之。也许,这正是儒家文化在当今中国再次复兴的大事因缘,是人类文明的最后希望所在!

 

完稿于西历2015年7月8日、夏历乙未年五月二十三日微雨中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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