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美】“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2-12-15 00:50:14
标签:德主刑辅、法主德辅

“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

作者:李金美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十一月十六日丙申

          耶稣2022年12月9日

 

“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两个概念当中,“刑”与“法”广义来说就是制度。“德”则内涵比较丰富,它是“为政以德”的“德”,指的是国家与社会各项措施的权威性,它之所以权威,是基于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它也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是公序良俗,是社会规范,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

 

“德主刑辅”的意思就是,社会以道德为基础运转,制度起到辅助作用;“法主德辅”的意思就是,以制度为基础,道德起到辅助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与制度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促进的关系。

 

(一)

 

自春秋以来,道德建设和制度建设一直是国家治理的两大必要途径。《黄帝四经》“法主德辅”终结了先秦的“礼法之争”,实现了治道的制衡。对战国中后期的社会发展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管子、慎子、苟子、韩非子等都在被影响之列。但早期各国实施的制度体系只是根据当时的需要而制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制度的维系也越来越困难。

 

此后的商鞅变法,制定严苛且细致的管理体制,但严刑峻法却最终成为秦覆灭的一个主要因素。没有道德与制度的互补,秦就亡了。

 

秦亡以后,儒家的礼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主张逐渐合流,形成以“外儒内法”为特征的制度体系,并且逐渐演化为“法”“术”“势”紧密结合的产物。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支撑,形成互补。

 

(二)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的主张,产生了颇为深远的影响。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起,儒家道德体系对国家制度的影响越来越深刻。西汉选官的主要标准会首先参照儒家经典,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忠实奉行。这样经过不断的迭代、强化,儒家道德体系成为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

 

西汉传统道德的制度化对于后来的王朝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到了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唐律的指导思想,将之总结为“礼本刑用”,是唐代德法结合的表现。以《唐律疏议》编纂完成为标志,唐代实现了儒家制度化基本格局的形成,传统道德与制度最终实现结合,并且这一传统为后代所继承。自此,外儒内法的格局一直到清代都完整延续下来。

 

(三)

 

“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哲学观点首先体现了人性论的不同。“法主德辅”认为人的本性趋利避害,因此需用明法来定分止争,使一切规范法律化,以此维护社会秩序。而“德主刑辅”认为人性即使变坏了,也可以通过教化,使人回归向善的本质,回归秩序。其次,二者规范社会行为的方式也截然不同,“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分别指向了行为的不同层级。道德是思想指引,即是思想层面的上层建设,指明了行为的最高方向;制度则是行动准则,即行动上的明文规定,规范了行为的最低要求。“德主刑辅”通过对道德层面的指引以促进人的自律,“法主德辅”则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加强对人的他律。

 

有意思的是,“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尽管有分歧,却能同时在中国古代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道德和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支持:道德指引着制度设立,制度支撑着道德行为。道德为制度的设立指引方向,制度的设立不仅要映射人类文明,更要延续中华几千年来的道德伦理,同时道德也补充着制度,引领着制度以外的行为。

 

“德主刑辅”与“法主德辅”互为补充的思想内涵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约束与教育的互补,将制度与人、自然与社会融为一体,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强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它们携手为中国古代稳定的社会结构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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