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宝】道德感动还是道德合“理”:儒家伦理学的工夫路径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7 21:04:38
标签:儒家示范伦理学
陈永宝

作者简介:陈永宝,男,西元1984年生,吉林舒兰人,台湾辅仁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哲学系特任副研究员,台湾中国哲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朱子理学、儿童哲学、美学、伦理学。E-mail:cyblcz@163.com

道德感动还是道德合“理”:儒家伦理学的工夫路径

作者:陈永宝(厦门理工学院助理教授,台湾中国哲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原载《鹅湖》第47卷第2期(总号第554期)



伦理学研究的美学倾向和心理倾向是近年来出现的研究伦理学两种倾向。如贡华南的《味与味道》、埃里希·弗罗姆的《自为的人:伦理学的心理探究》。虽然这两种倾向并不能代表伦理学研究的主流,但是这两种倾向无疑为枯燥的伦理学研究提供了两种新的研究路径。于是,我们在对传统伦理学改造或变革的过程中,美学语词和心理学概念的引入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叙述方式。但是这类研究带来的的问题也伴随着概念的使用而逐渐暴露出来。一是美学语词的研究倾向是否与伦理学研究的方向的具有一致性的问题;二是心理学概念的引入是否有将伦理学研究带入心理研究的歧途的问题。于是,我们带着这两个疑问来查阅古代文献,竟发现在中国传统的古典文化中关于这两种研究早以被古人实践,但均因时代的发展和取舍而被抛弃。也就是说,单纯的美学取向,亦或是,单纯的心理学取向,他们在本质上无法变动伦理学研究的枯燥模式。相反,不恰当的引入,却容易将已经非常清晰的伦理问题反而变得更加难以回答,导致困难重重。


以朱子理学举例来看,朱熹所强调的天理规范虽然不同于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但是天理本然的不可抗拒性决定了伦理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伦理学。因此,至少在朱熹的伦理学建构中,他存在着康德义务伦理学的倾向。当然,儒家本身含有德性伦理学的存在方面,这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趋同。于是,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以朱熹为主体的儒家伦理学都不可能看成是一个以美学研究为主或以心理学研究为主的伦理学倾向。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朱熹的儒家伦理学里是含有美学和心理学层面的伦理学。四者相较,规则伦理学要多于德性伦理学;德性伦理学要多于美学伦理学;美学伦理学多于心理伦理学。也就是说,在这四个研究维度中,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占有主要地位,而心理伦理学则处于最低的位置。因此,对儒家伦理学的看法,仅从朱熹的角度来看,更趋向于一种合‌“理(学)‌”的伦理学,而不是道德感动的伦理学。儒家所追求的更倾向于一种合‌“(天)理‌”性,而不能是一种道德感动性。这种合‌“理‌”也可以看成孔子对‌“仁‌”的表达,亦或者是孟子对‌“义‌”的表达,而不是简单的‌“感动‌”情绪。


我们虽不否认,从孔子、子思、孟子到朱熹,儒家在伦理的劝导方面,有利用感动的情绪作为道德劝导工具,但那本质上是‌“工具性‌”的运用,而不是道德本质,更不会成为儒家示范伦理学的目标指向。儒家示范伦理学的目标指向应在于人的行为符合‌“天理‌”、‌“天道‌”,即符合自然、符合人们制定的规范。正如王庆节教授所言,儒家的规范不同于法家的命令,不等于法律的强制,而倾向一种道德劝导。


一、感动的心理学解释路径


感动在汉语的语境中有动摇、触动、感触、触动感情、引起同情,意为受影响而引起反应,感伤震惊。感动一词在古代早以出现,如《荀子·乐论》中‌“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1]但在清末以来的分科体系中,感动多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被广泛使用。因此,一般来说,我们讨论道德和伦理学问题,除非是讨论由‌“道德‌”行为或‌“伦理学‌”行为进而产生的现象对人的感官刺激,才会在讨论道德问题上和伦理学问题中使用‌“感动‌”的词汇。当‌“道德感动‌”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出现时,则表明了这个概念的使用有融合伦理学与心理的倾向。而在这种倾向中,心理学的程度明显略重一些。因为,‌“道德感动‌”与‌“感动道德‌”,由于语词的顺序不同,二者分别可以解释为道德(形容词)地感动(名词)和感动(形容词)的道德(名词)。因此,当我们使用道德感动的时候,最为显明的含义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伦理倾向。这是需要被注意的。


从多学科交叉研究的角度来分析伦理学现象或伦理学问题,这不是什么鲜见之事。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天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即是说,如果我们衡量一个伦理学问题的‌“标准工具‌”不再是伦理学范畴之内的话,很可能造成分析本身出现大的问题。例如说,测量质量的标准工具天平与测量重量的标准工具秤,虽然在某些特定时刻二者可以混用,但多数情况下混淆二者是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如因地球本身是不规则的球体,导致不同区域因地心引力的不同,同一物体A地的重量就与B地的重量会相差较大,而二者的质量上是完全等同的。


这就是说,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中,如果‌“工具标准‌”出现了偏差,是很容易将研究的方向引入歧途,进而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用‌“感动‌”这个心理学领域的概念来处理伦理学问题,这个风险是存在的。当然,我们可以借助古人在‌“感动‌”使用的灵活性来论证感动可以是一种‌“伦理学‌”语词,但考虑到古人使用语词的模糊性或非精确性,这种‌“反应‌”其实并无实际的意义。因为在当代语词的使用中,用‌“道德感动‌”作为儒家示范伦理学的‌“标准工具‌”,亦是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说文解字》中,所谓‌“道‌”是‌“所行道也,从辵,从𩠐。一达谓之道。译文:道,人们行走的道路。由辵。由首会意。完全通达无歧叫做道。‌”[2]所谓‌“德‌”是‌“升也。从彳,㥁声。译文:德,登升。‌”[3]道德被人熟知,应源于《道德经》,意指为开悟人心的大德智慧。其中,‌“道‌”的引申意较多,常见为‌“规律‌”;‌“德‌”常表示人性之天理显现。如孔子的‌“仁‌”、孟子的‌“义‌”,及宋明儒家的‌“理‌”。将其汇总,我们不难发现,‌“道德‌”二字无论是从单字的使用上,还是从词组的运用上,‌“强制‌”的内涵是不能被磨灭的。因此,道德感动应强调的是,一种因强力下作用下情感释放。这种选择,应对的是消解道德本身的强制而祈求一种对强制思维的‌“自在‌”解放,使道德不滑向‌“以理杀人‌”的法家思维之中。


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可以成立,那么道德的强制性就会被削弱,甚至被消失。因为以汉语的使用习惯,我们更偏重于位置偏后的主词‌“感动‌”,而不是前面的形容词‌“道德‌”。于是,这就形成了以心理学为标准来衡量伦理学的误导势能。如果不加前缀或在后面做出适当的说明,这个误导的效果会被无限放大。


二、‌“兴‌”的美学诠释方法


面对道德的‌“强制性‌”的弊端的修正中,我们也可以从朱熹利用山水美学化解伦理道德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不适感中看到相同的蛛丝马迹。在朱熹看来,天理的严肃确实构成了对人们行为的强制,这种强制如果不加解决,极有滑落到法家思维的风险。事实上,明清的早期理学家对理学思想的践行中确实也出现了朱熹所预料到的这种情形,于是才有戴震批评理学家‌“以理杀人‌”的儒家畸形状态。在朱熹看来,规避这一个弊端的功夫中,圣人早给出了方案,即圣人对于‌“强制的天理‌”不是否定或者逃避,而是‌“顺理而已‌”[4],进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距‌”[5]的理想状态。


因此,朱熹在吸收圣人的思想来化解道德法律化的努力时,将目光的侧重点集中在山水美学思想上,于是,这种兴盛于两宋美学的引入就成了他的一种选择。张立文指出,朱熹通过‌“山水审美过程中能‘观造化之理’‌”[6]的作用,达到了他伦理目标指向的‌“心平而气和,冲融畅适,与物无际。‌”[7]这是朱熹理解的圣人境界,形成了‌“心与理一‌”的境界。张立文指出,‌“‘心与理一’即能‘万物皆备于我’,我自能在天地间无心而化,无意而顺理。这种人格境界表现在道德行为上,其德性之行也是无须着力浑成。‌”[8]


在朱熹阐述山水美学的众多的美学观念中,我们选取‌“兴‌”概念来加以说明。朱熹对‌“兴‌”的阐述源于他对《诗经》的解读:‌“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本要言其事,而虚用两句钓起,因而接续去者,兴也;引物为况者,比也‌”。[9]为了更好说明问题,朱熹进一步解释说,‌“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比底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兴、比相近,却不同。‌”[10]这个‌“兴‌”观念最接近前面心理学的‌“感动‌”。按照王庆节将感动的两种分法:道德感动与美学感受,朱熹的‌“兴‌”应该属于美学感动。王庆节说,


并非所有的感动都是美学感动。这里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道德感动与美学感动,……例如我们不仅为道德壮举、英雄行为所感动,也常常为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艺术品的回肠荡气、巧夺天工而赞叹和感动。……无论是道德感动还是美学感动,都无疑是一种价值感动,所以是一种‌“好东西‌”所激发的感动。应该说,这种感动的存在,就是价值本身存在的见证。[11]


同时,王庆节在对此段的说明上,又添加一个小注:


例如当代著名加拿大华裔词学家叶嘉莹教授,就曾将她称为‌“情往以赠,兴来如答‌”的‌“兴发感动‌”视为古典中国诗词最重要的美学价值基础。[12]


两段引文基本证实了朱熹的‌“兴‌”应该符合王庆节所提出来的美学的感动。于是,至此,我们就可以以朱熹的理学美学实践作为参考,来观看‌“道德感动‌”是否可以构成伦理判断,亦或是道德功夫践行的示范工具。


三、殊途同归的伦理学融合


在《说文解字》中,‌“感‌”被诠释为‌“动人心也,从心,咸声‌”[13],译文为‌“感,使人心动。从心,咸声‌”。‌“兴‌”被诠释为‌“起也。从舁从同。同力也。虚陵切‌”[14]‌“兴‌”的字义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有了“动‌”的含义,如《周礼》中的〈冬官考工记·弓人〉篇的‌“下柎之功,末应将兴‌”,郑玄对其注曰:‌“兴犹动也,发也‌”[15]。于是,二者相较,‌“感‌”与‌“动‌”的结合,‌“兴‌”为‌“犹动也‌”,二者都有‌“动‌”的趋向。


之所以梳理‌“感‌”与‌“兴‌”二者的字源,意在说明二者至少自汉以后,就有了混淆使用的趋向。于是,‌“感‌”为心之动也,‌“兴‌”为意之起也,但‌“心动‌”与‌“意起‌”之间的区别,恐怕是非常难以区分的。因此,我们在当代使用二个词语的时候,混淆使用的现象非常普遍。自近代分科体系产生以来,‌“感‌”与‌“兴‌”逐渐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感‌”因近‌“心‌”,常被用于心理现象的描述;而‌“兴‌”偏重于‌“意‌”,往往为美学现象所采用。二者,都可以在先秦至明清的古本找到相应的佐证。也正是因为使用习惯的使然,古人在使用这两个词语时,不会太多在意。


我们在理解这两个字时,一般倾向于将‌“感‌”定位于一种主动状态,是‌“因物而感‌”,表达一种较强的情绪;而倾向于将‌“兴‌”定位为一种被动状态,是‌“随物而兴‌”,表达一种较弱的情绪。因此,我们来用两个词与道德组合,‌“道德感动‌”与‌“道德兴起‌”实际上没有太多的区别,或者至少是一种情感强烈状态上的差异。但如果我们沿着这条思路继续分析,却发现:由于道德感动与道德兴起的差异不大,也就意味着二者在心理学与美学的两个维度的‌“跨界思考‌”中也基本含有相同的意义与价值。


综上,‌“感动‌”在我们以往习惯用‌“兴‌”来表示。兴,是一种描述人在某种特定环境中展示出的美学感动状态。但是,用心理学或美学的‌“感动‌”标准来替代伦理道德的‌“规范‌”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在伦理道德中适当注重心理学感动亦或是美学的‌“兴‌”的干涉,是有助于预防伦理滑落到道德法律化的泥潭,这种跨学科研究本身是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的。


注释:
[1] (战国)荀况《荀子校释》,王天海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0一六年,页八0九。
[2] (东汉)许慎《(文白对照)说文解字》,李翰文译注,北京,九州出版社,二00六年,页一五四。
[3] (东汉)许慎《(文白对照)说文解字》,页一五五。
[4] 原文为:至于圣人,则顺理而已,复何为哉!黎靖德《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一九九四年,页五。
[5]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二0一一年,页五六。
[6] 张立文《朱熹大辞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0一三,页四一九。
[7] 朱熹《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二00二年,页四九七七。
[8] 张立文《朱熹大辞典》,页四三五。
[9] 黎靖德《朱子语类》,页二0六七。
[10] 黎靖德《朱子语类》,页二0六九。
[11] 王庆节《道德感动与儒家示范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二0一六,页二四。
[12] 同上注,页二四。
[13] (东汉)许慎《(文白对照)说文解字》,页八六四。
[14] (东汉)许慎《(文白对照)说文解字》,页二二七。
[15]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0一0年,页一七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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