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群忠作者简介:肖群忠,男,西元一九六〇年生,陕西彬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孝与中国文化》《传统道德与中华人文精神》《中国民众传统人生智慧》《君德论--[贞观政要]研究》《中国孝文化研究》《道德与人性》《伦理与传统》。 |
原标题:现代孝行也需要制度法律保障——对一起因丧假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的评论
作者: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微信公众号2021年1月26日
昨日,“男子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的新闻上了“凤凰新闻客户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这确实是一起道德事件,而不是一件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它涉及到当前我们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首德—孝道要不要得到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法规的支持,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当然也体现出了传统孝道与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和现代精神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之道。
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大致情况是:
1月24日,山东高法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个有关劳动纠纷的案例。陆云生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上海,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云生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2020年3月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的应有之义,故本院对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先说说这个案件本身,公司方的辞退理由是:他们公司确实有不经批准旷工三天就可以辞退的公司规定和合同,至于事假累加丧假期的天数、情由这些具体情节各执一词,已经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具体审理,这里不再重复,最终的结果是劳方在一次调节和两次审理中均获得胜诉。在相关贴子评论区里,网友的评论也多是谴责公司方,也就是说,舆论是一边倒的,这体现出孝道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源发性、首要性的价值观念与首德,仍然潜存于中国人的基因和心灵世界中。
这个案例以劳方胜诉告终,可以说是一次文化与道德的胜利。
特别可贵的是,劳动合同调节部门和一审、二审法院在国家没有非常明确的丧假法条的情况下,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做出了符合民意和人情的终审判决,这也体现出办案人员较高的文化道德素质和同理心,对当前在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做出了正确的法律引导和示范保障。
这件事情本身体现出古代传统亲情伦理与现代工作制度、道德与法律的某些矛盾与张力。虽然这个具体案例终审结果是好的,但要长期解决此类矛盾,还是需要从观念上加以厘清并通过制度立法解决上述矛盾。
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矛盾是古今两种社会现实和道德立法精神的不同造成的。
在古代这种矛盾就不可能存在。传统中国是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生活与生产、工作,地缘与业缘是一体的,不可能分离的,他本身就生活在他们家里所在的那个乡村,不仅天天可以对父母亲祖侍奉在侧、承欢膝下,平时能养老,遇到父母亲祖的丧事,还能为老人送终,而且亲戚朋友、乡里乡邻也会来帮忙,这是常态。
只是到了现代社会,代际亲子在生活与工作空间上发生了空间区隔。另外,在现代社会里,作子女的毕竟除了儿女这种身份外,还具有社会人、单位人的身份,后一种身份是他们生产、工作的身份,不仅是为社会尽责任,也是获得收入以取得生活条件的凭借和途径,拿人钱就要受人管,况且在企业劳动工作都是签了合同的,是有契约在先的。
当然,这种合同是不是合理,企业的管理规定是否与社会文化传统、人情法理相合宜,这是值得反思和讨论的问题,也是这一案例作为一件新闻事件可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和冲击的意义所在。
在传统中国,这种矛盾很少,农民大多在家从事生产,手工业者或者商人即使有离开自己家乡的,那也是他们自己的事,毕竟不和一定的公共单位的利益和管理制度相冲突。唯有仕人即官员才可能异地任官,有可能造成工作与奔丧和服丧的矛盾冲突。确实在古代制度设计上,也长期奉行了“丁忧制度”,即不免除官员职务与薪俸,让他们回乡用比较长的丧假去尽孝的制度。
这种制度实际上也是官方彰孝的一种政策宣示与保障,也有特殊情况而行权的,即如果出现公务遭遇战争、救灾等紧急情况时,也有不被准假或者官员自身坚持忠大于孝的原则而自动放弃服丧的。
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实行“丁忧制度”以彰孝,以“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的严刑峻法惩处不孝,是因为孝在传统中国是我们这个家国同构社会的精神基础,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版第165页)因此,在传统中国,采用一切可能的文化观念与制度安排来推行孝道,并将其在社会各个领域泛化,视其为首要的、至上的价值。
但如果以现代眼光来看的话,孝应该回归其家庭子德的地位,确实我们还是要继续弘扬孝道的基本精神,强调对父母亲祖要爱敬忠顺,以此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传统美德的重要抓手,以发挥其立德树人,提升民众道德责任感的重要作用。
可是现代行孝也的确发生了很多现实客观情况的变化,我们也需要正视。
首先,社会已经从子民、臣民社会发展为公民社会,子女的角色伦理和义务不仅要行孝,而且要尽职敬业,过去是好几个子女养父母,现在人口结构出现倒挂,一对年轻夫妻要养双方四个老人,这还不能往祖辈扩展,人力、时间、空间都发生了很多变化,这位员工在上海上班还可以请假回安徽去服丧,可本人亲历的某位师尊的儿子远在美国工作,其母逝世,又遇今年疫情,他就是想回来也没法回来呀?
我说这些的意思旨在强调:我们对今天行孝的环境与条件的变化应该正视并冷静分析应对。当然,这绝不是为不行孝提供理由,而是要面对变化了的现实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实现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样才能真正弘扬传统美德,提升中国的道德文明。
就这个案例来说,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现代孝行,不仅要在道德文化上给予倡导弘扬,还要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支持,尽量不要出现这种现行规章制度甚至法律与行孝服丧送终的矛盾。解决这个冲突的现实可靠办法就是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启动丧假的立法程序,这虽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但应该立即着手进行。
针对这个问题,“
”曾于2014年10月9日发表了慕朵生“通过完善‘孝假’体系重建孝道传统”一文,该文认为:
【现行的1-3天的丧假规定,源自1959年原劳动部发出的一个通知,其中允许国营企业单位职工请丧假在3天内之内可照发工资。1980年,原劳动总局、财政部又据此作出进一步规定,要求国营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职工1-3天带薪丧假,并适当给予路程假,旅费由员工自行承担。目前,绝大多数机关、事业以及公私企业单位批准员工丧假,都是援引这一规定。
但是,只许1-3天丧假是个极其糟糕甚至十分恶劣的规定。其一,它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不具有权威性;其二,它是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单位职工,不具有普适性;其三,1-3天的假期太短,丧主根本就处理不完丧事,即使勉强处理完,也是既余哀未尽,又心力憔悴,马上返回单位强装笑颜工作,极不近人情,极不合常理。事实上,许多员工遇到父母丧事时,往往不得不多请假而单位又不得不允假,结果造成双方都违反规定,使1-3天丧假变得极不严肃。
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法定父母丧假为15天(加上周末实为21天,即传统祭奠逝者的“三七”之数),而绝大多数学校、企业等单位员工的丧假则往往长达20天。两者都可在“百日”之内多次请假,直到累计休完为止。即使在与中国孝道传统迥异的美国,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员工,丧假也多在7天左右。】
最后该文提出建议:要“借鉴古代官员‘丁忧’制度经验,特别是特殊人员‘百日’丧假的规定,通过国家立法方式,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百日’丧假制度,同时鼓励全社会所有人员,在父母去世时离岗守孝100天,并为其提供基本薪酬和往返路费,甚至可适当赞助一些丧葬费,以使丧假制度更合乎人情和常理。“
在我看来,这个建议是过分理想化了,建议丧假为100天,这会严重影响各个单位的工作、企业效率和现代社会的事业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会造成服丧与现代事业发展的严重冲突,况且,现代社会的丧礼已经变得愈来愈简单化了,按现代节奏办个丧事也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了。100天不上班还要拿工资薪水,这在现代人看来也不大公平。在单位干活的人也不会答应吧!
因此,在我看来,倡导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丧假,这个制度设计理念和思想绝对是对的,应该着手进行,其意义已如上述,可以通过立法保障,弘扬孝道这个中华传统美德,使人们在不与现行制度冲突的条件下,完成养老最起码是送终的人伦道德义务,这肯定是有合理性的,国法无非是人情,尽量避免行孝与工作的矛盾,使人们心安,社会和谐,文明提升。
但也不可能设立那么长的丧假,我认为考虑各方面因素,当前可能的合理天数是10天,其间肯定会内含两个双休日,实际上是12天。考虑现在办丧事的习俗,一般直系亲属的丧事,做儿女的一般应该守丧在七天以上,也就是过了民间习俗的一七,加上国内路途所需时间,这个日期是比较合理且可行的。
因为要单设一个这么长的特殊假期而不是调休年假,无论如何单位与社会都是需要付出成本代价的。假期过长,会影响单位、社会的发展利益,我们必须在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另外,既然是国家立法,其适用范围一定是适用于在我国国土上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使是外资也应该适用所在国家的法律。立法条文要具体规定并体现丧假请假“事急从权”的原则,避免立法与单位执法之间的矛盾。
2007年韩国国会经过该国全国弘孝运动委员会的倡议,经议员提案,按照立法程序正式立了《孝行奖助法》,我们目前立一部完整的孝法,条件可能还不成熟,但在相关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条例中以法律形式设立丧假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至于立法中的具体问题就留待法律工作者去研究,本人作为一名伦理学工作者,只是呼吁建设丧假制度,并为其道德合理性提供辩护,期待我国立法与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以促进现代社会的行孝实践,为建立现代文明与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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