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公民党十年宣言的错谬“香港史观”

栏目:中国统一暨台湾、香港问题、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6-03-23 08: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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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公民党十年宣言的错谬“香港史观”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 香港《大公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二月十四日癸卯

           耶稣2016年3月22日


 

今年适逢香港公民党建党十周年,其纪念宣言在篇幅与本土化深度上远超前例,标志着公民党在政改失败及本土激进派的双重挤压下已作出了“积极本土化”的政治决断。这一决断尽管有着九月份立法会选举的现实政治压力因素,但也反映了公民党政治理念的内核及其合逻辑的展开。与学苑及本土激进派相对赤裸、原始的本土主义乃至于港独主张不同,公民党的本土主义带有宏大历史叙事、精英政治风范和隐晦政治修辞的特点,因而至少在中产阶级层次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说服力与吸引力。公民党骨干多为香港法律界精英,其知识面与政治悟性在一般学运或本土草根派之上,其政治修辞与政治策略值得认真对待与分析。

 

我们对待公民党的十年宣言,不能以“准港独”或“变相港独”简单判定,尽管其实质政治理念与港独有契合点,但毕竟尚未发展为直接的港独主张,而容留有一定的向体制内回转的余地。尽管公民党在宣言中多处表达了对中央和香港现行体制的不信任乃至于绝望,但他们中的多数人仍然是熟练于谈判妥协的法律人,是可予对话的香港中产阶级某种意义上的政治代表。我们要注意区分公民党的本土主义与学苑、本土激进派之类的本土主义,在戒备其港独转向的同时,不放弃以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为框架的政治沟通与合作的真诚努力。而且,我们也正好借此机会梳理分析以公民党为代表的香港反对派主流力量的最新政治意识形态与行动取向,作为应对后政改时期各种管治危机的必要基础。

 

依恋殖民史观

 

公民党这一宣言的最大特色是提供了一种贯穿香港近现代史的本土主义史观。类似的史观建构也可见诸于陈云的香港城邦论、学苑的香港民族论乃至于本土激进派的乡土性表达,但在理论化层次与话语修辞上均逊色较多。公民党精英们建构的本土主义史观则结合了宏大历史叙事与精英政治风范,但总体上呈现的是一种“香港人优先”的狭隘本土意识,有其相当程度的偏颇性,而不是一种真正融贯长时段大历史叙事的可靠史观。这一本土史观需要处理的两大议题是作为殖民者的英国和作为主权母国的中国。

 

对英国殖民史及其角色问题,公民党宣言的处理方式是以本土史观吸收殖民史观,亦即一方面以轻描淡写的殖民史批判表达一种相对温情的臣民意识,仅仅以“处处压制港人的自主政治诉求”一句带过;另一方面则正面表达对英国殖民统治带来的法治、自由、公平乃至于“三权分立”的香港现代性的由衷感激。由此,殖民宗主国的专制与压迫色彩被消解,其作为香港人的母邦与友邦的玫瑰色被涂厚,“去殖民化”议题在公民党那里被取消了问题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在这一关于殖民史的叙事中尽管部分触及了港英管治的正面成果及其对香港现代化的制度性支撑,但却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与事实的错谬:

 

第一,殖民政府从未在香港建立过“三权分立”的完整格局,其代议制民主改革只是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主要基于大英帝国过渡期之政治利益与撤退战略的需要才匆忙启动的,而且直到1997年都未在结构上真正完成,公民党将香港代议民主政制的建构之功归于殖民者,是违背事实的显著错误;

 

第二,香港的现代崛起与发展,尤其是作为亚洲四小龙的腾飞,固然有港英政府的管治改良及本港人勤勉奋斗的因素,但也不能排除中国大陆的大力支持以及同期的冷战格局下大陆整体封闭带来的绝佳地缘经济机遇,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大陆充分开放且香港具体制度大体未变的条件下香港经济却风光不再,当然香港的公民党一代人的记忆巧合地停留在了英国人撤退时段的黄金时代里,而未能周全分析和理解其来龙去脉和主客观条件;

 

第三,就完备的政治理性而言,对殖民统治历史合理性的肯认与原则上对殖民主义的批判之间必须要拿捏好分寸,注意好主次,公民党在此缺乏审慎的政治立场,而其以香港观念与政治意识形态塑造者的角色长期进行的对“殖民史观”的维护甚至强化,对如今的央港对立、管治失效乃至于青年人“家国无依”的漂泊惨状,不得不负上严肃的道德责任。香港青年无所适从,精神困顿,寻求建构身份认同的失败,其原由绝非公民党宣言指称的中央的单方面责任,其自身的历史观偏颇与对殖民史观的不自觉放任也难辞其咎。

 

错置“文化中国”

 

对中国史观的处理,公民党采取的是认同“文化中国”、抵制“政治中国”的套路。一方面,公民党承认香港是现代中国现代化的一颗明珠,是绝对优等生,是繁体字和广东话的纯种,是会通中西古今的“选民”,是整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性并兼容其他多元文化要素的文明高地。此种论述类似于台湾人的混合文化优越论,其旨趣也近似于陈云关于香港是中华文明之“梵蒂冈”的神圣化定位。这种过度美化香港本土价值、刻意贬低内地政治文化发展的文化本土主义很容易导向一种激进的政治本土主义。其独特效果在于,尽管公民党强调建党之初坚持与中央沟通的立场,但其视角与出发点并非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地位,而是文明优越论意义上的“先进/落后”甚至“文明/野蛮”的二分法。如今,这种政治上屈就内地而文化上俯视内地的优越感日益遭到事实性的否定,其引发的是公民党精英对殖民史观和香港精神更加强烈的回溯诉求和美化冲动。公民党宣言中浸润着“香港精神”而缺乏对中国近现代史之关键主题、成就与历史正当性的理解与认同。而其以“文化中国”消解“政治中国”的论述策略所造成的香港人意识形态内部之“两个中国”的精神内战,经由公民党此番宣言将更加高亢与决绝。公民党以传统文化继承性、民主法治创新性和本土价值优先性相互整合而与一种基于一国两制的“回归史观”形成鲜明的精神对峙。由于“文化中国”没有政治负担,没有遵守具体宪制约束的道义压力,公民党通过宣扬这种似是而非的、不完整的中国意识实质上消解了他们遵守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道德义务,转而为香港的本土主义乃自于港独提供了一种富有价值的文化营养。

 

公民党的本土史观肌体上附着有殖民史观的幽灵和文化中国史观的浮夸,而缺乏基于中国自身历史与政治的精神元素。他们是香港主流媒体与青年意识的真正掌控者和塑造者,可是他们塑造的结果正是以港大学苑编辑部及其作者群为代表的香港民族论和港独论。学苑不过是毒树之果,根源还在于这些青年学生的导师们那里。事实上,这并非仅仅是青年学生的精神成长悲剧,也是塑造他们的公民党精英们的悲剧,他们自身的历史观与身份意识本就是杂乱无章的,是缺乏共识与健全之质地的。当他们在标榜自身的国际属性与本土属性时,不过是在声张自身没有任何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与历史文化归属,而是“无国籍”族群,同时自己又要生造出一个“香港籍”。公民党在法律理性上不走港独路线,但在历史观与政治激情上难以根本拒绝激进化的诱惑。他们是合格的法律人,合格的殖民地臣民,但却是不合格的中国公民,也是不合格的中国香港政治家。他们是香港政治精英,但缺乏“责任伦理”的自觉,他们太留恋殖民史的玫瑰色和本土价值的直观美感,太迷恋西方教育带来的“无国家”的公民权利本位信念。

 

由此,公民党创党元老汤家骅的离去,就不是偶然的。随着回归史的充分展开,我们除了看到在身份认同上挣扎困顿的公民党与港独青年们,也要看到一种“新香港人”的诞生,一种经由理解和参与国家而成长成熟起来的负责任的香港新世代,国家对此应禀有耐性、尊重、宽容和开放。

 

2047的秩序难题

 

十年之前,公民党从民主党中分化而出,基于回归初期的政治语境而以自身所理解的偏重于“两制”的一国两制理想作为政治奋斗的基本纲领。如今,公民党面对政改失败和中央控局,尤其是白皮书和八三一决定展现出的中央官方基本法法理学之形态,其更加无所措置手足。这源于双方对基本法理解上的根本分歧。当基本法中的“一国”不再仅仅是局限于国防/外交的、不触及自治权内部的权力形象时,当中央开始由协商政治转向法制政治而寻求将基本法中规定的中央管治权与监督权法律化和程序化时,公民党律师精英们无法从本地司法判例中寻找到熟悉的法理学与法律规范资源,无法仅仅依靠本地自治权对抗中央治港的宪制性权力建构,于是就会出现一系列的话语和政治冲突。占中与政改集中体现了这样的冲突。

 

于是,希望便由对基本法的本地化期待转向对2047新秩序的政治愿景。当然,公民党毕竟是法律党,不是街头运动党,也不是青年学生党,其2047愿景尽管也强调香港人不缺席、香港人优先和公民抗命,但并未走到与旺角暴乱事件齐平的层次,也不如真正的本土激进派那样公开拥抱暴力路线和全民制宪主张。

 

我充分理解在香港民主政治生态中,2047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远期愿景问题,而是一个现实化的政治纲领问题,哪个政党如果不对此表态和提出正面规划,就一定会在选举中失分。公民党对2047的理解与追求显示了其对香港本土化的政治理解与热枕,这对于其巩固在反对派阵营中的话语和纲领领导权显然是有利的。但其偏颇之处亦存在:

 

第一,通篇宣言只以悲情绝望情绪对待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而不进行有效的政治反思和调整,不考虑所谓的“忠诚反对派”命题,显示其与体制沟通的意愿和能力均在下降;

 

第二,2047本身不是一个基本法失效的节点,“五十年不变”是基本法的一个“拉长”了的试行期,中央保留在2047的宪制检讨、修改甚至再造的合法权力,而在新基本法出台之前,原有制度在法理和法律解释上均属继续有效;

 

第三,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制定过程中,香港人有充分的民主参与,在其政治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享受了必要的本地人参政权,因而不能认为自身在后续制度实施中不满意或不顺利就质疑甚至反对宪制秩序本身,理性的法律人与政治家均不应如此;

 

第四,2047时刻,香港反对派如何参与宪制检讨和再造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为反对派的政治参与开放了合法空间,但绝对没有开放独立制宪的任何空间;

 

第五,后政改时期,除了应对周期性选举不得不做出必要的纲领调整之外,公民党如要建设性参与香港政治,就必须节制其本土主义转向,与本土激进派有效切割而不是被牵引和吸收,成为一国两制下永远“斗而不破”的民主诤友。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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