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儒家宪政:重新公共化的思想筹划 ——在北航首届“儒家治道”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栏目:儒教(儒家)与宪政
发布时间:2015-02-04 19:05:27
标签:
田飞龙

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儒家宪政:重新公共化的思想筹划

——在北航首届“儒家治道”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时间:甲午年腊月十六

           西历2015年2月4日

 

 

 

今天这个场合,大家讲儒家宪政的几乎都是儒者,而缺乏真正的宪政学者,这可能显示了当前中国儒学研究与宪法学研究的深层隔膜,也显示了大陆新儒家将20世纪“心性儒学”拔高为“宪政儒学”的艰难的学术背景与过程预期。刚才任锋讲的要让儒家成为中国宪政讨论的语法,我更加惊恐,因为我熟悉西学背景下的宪政语法,但对儒家成为宪政语法是否可欲及可行尚存疑虑,当然也隐有失业之忧。不过,必须正视的是,儒家的这一愿景如要成真,必得经历极其复杂的学理转换与综合,而且单靠儒家自身资源显属不足。           

 

有几个点我感触很深。第一点,今天儒家宪政能够进入真正的公共领域,这是中国之幸及儒家之幸。大家可能了解,当代中国正处于整个现代性狂飙突进的历史进程中,现在似乎是激进主义只打在左派身上,其实右派在针对中国传统文化上何尝不激进,甚至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又过隐秘的合谋。二十年前我们讨论市场经济的合法性,基本语法是姓资姓社问题,今天讨论宪政,基本语法依然是姓资姓社,依然不能越出西方现代性的整体范畴,依然与儒家无关。所以此次会议明确提出儒家宪政这一概念及其可能性问题,是当代中国的一个根本的思想与政治事件,就是要打破中国讨论现代化路径上的西学垄断,要求国人直面“姓资姓社姓儒”的通三统问题,把中国政治思想的维度引入到真正关系到中国的宏观命题之研讨与设计上来。谈儒家必然是谈中国古典政治资源,必须旗帜鲜明说是一种儒家宪政,作为中国古代政治秩序建构的主导资源来定位,儒家是一个主干,法家和墨家是提供了修正的原则。儒家作为一个正统性宪政话语引进来,从而构成关于宪政宏观讨论的“新三国时代”(社/资/儒),使宪政讨论获得一个文明论的思想与历史底盘,如此经过复杂的思想博弈与制度构设,为我们的宪政讨论引入更丰厚的规范资源。没有中国古典的引入,就没有中国性,就没有中国的宪政,因为宪政是生长于文明根基之上的,源流断绝,徒留其技,难有生机。基于此一认知,我对儒家宪政抱持积极的理解和期待,也为儒家宪政进入当代中国宪政公共话语结构而欢欣鼓舞,但其创造性转化之具体理论成果和制度价值如何,还需艰辛努力并审慎评估。

 

第二点,韩星教授的“社会儒学”定位特别重要,对儒家的命运走向很关键。儒家在现代性的语境里面到底怎么定位?其义理体系与制度构想如何无缝对接于现代宪政基本原理并起到涵养与矫正之功效?我觉得这里有两个参考性的端点:一个是20世纪新儒家的“心性儒学”范式,在儒家政治失败、西方宪政大盛的世界历史背景下主动弃守公共政治领域,保留心性一隅,这一定位已不能适应民族复兴在精神与政治上的需要,因此,儒家的重新公共化便成为必然;另一个是以蒋庆为代表的原教旨式的、毫不顾惜现实制度依托和现代宪政基本原理的“政治儒学”,这也为学界普遍不取。我觉得在民族复兴的背景下,继续持守20世纪新儒家的“心性儒学”将造成儒家不能承受之轻,而一度拔高至蒋庆式的作为国家哲学的“政治儒学”高度并全面指导立宪则会矫枉过正,使儒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社会儒学为儒家的重新公共化提供了一条中观层次的理性回归之路。儒家如果不扎根于社会,不影响社会价值观的建构与实现,不切入日常生活及公益领域——社会也是公共领域——就没有能力在将来获得自己的政治基础,没有政治基础就永远是学院演说或儒生俱乐部的闲雅会谈,不管是学院还是外面的书院都没有意义的。儒家诚宜基于社会儒学的社会化和实践化,获得社会生命力,实现其重新公共化的第一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儒家要重视家庭伦理的倡扬和保护,要培养示范性的君子社群作为中国式的公民美德典范,要在民间教育系统和社区生活系统扮演积极角色,要在公益救助领域显明自身的组织能力和优势。

 

无论宪政学者还是儒家学者,在讨论宪政时有一种审美方式需要适度批判和反思,这种审美方式把宪政理解成结果性的和静态的,以一种过于成熟的经验和眼光来看待现代化,把它分解成若干孤立的普世价值,这样一种理解实际上是过于脱离语境,或者脱离社会条件。如果按照很多宪政主义者的观点,在美国1787年制宪的时候,他们更不愿意建立非常强大的联邦,如果是那样的思潮占主流,就没有后来强大而自由的美国了。看联邦党人怎么思考,整个联邦制宪讨论的并不是分权的问题,也不是自由的问题,他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优良政体,是以国家能力作为这样一种目标的。当然这种能力是高度理性化的宪政框架内的,但其目标依然是明确的能力建设。所以,宪政美学应该是动态美学和过程美学,应该是“一”与“多”的辩证美学。儒家宪政如要有所成就,当克服当下西方宪政主义体系中的静态化与要素孤立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西方无害,它们已解决了国家建构问题,但于我们则不然,国家建构尚未完成,优良政体尚未成就,社会自治远未成熟,秩序维系和道德教化亦不成体系。儒家的重新公共化必然意味着对社会治理和国家立宪的参与,如何合理且富有竞争力地展布自己,挑战诚然不小。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姚远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