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作者简介:刘强,字守中,别号有竹居主人,笔名留白,西历一九七〇年生,河南正阳人。现任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诗》主编。兼任贵阳孔学堂学术委员会委员、“世说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陶渊明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写作学会副会长、台湾东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等。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儒学与古典诗学、文言小说的教学与研究。已发表学术论文及书评随笔200余篇,出版著作《世说新语会评》《有刺的书囊》《竹林七贤》《惊艳台湾》《世说学引论》《曾胡治兵语录导读》《古诗写意》《世说三昧》《魏晋风流》《穿越古典》《清世说新语校注》《论语新识》《世说新语研究史论》《世说新语资料汇编》《四书通讲》《世说新语新评》等二十余种。 |
“亲亲互隐”的迷局(外一篇)
作者:留白(刘强)
来源:新浪博客
时间:2011年9月21日
父亲违了法,儿子该怎样做?或者,儿子犯了罪,父亲又当如何?这问题很早就在困扰着人们。《论语·子路》篇的一条记载就是好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 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显然,标举孝悌的夫子并不主张父子之间互相“检举揭发”,以“人伦”(社会法则)破坏“天伦”(自然伦理)。对此,朱熹解释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论语集注·子路注》)这种“亲亲互隐”的观念遂成为儒家亲情伦理的重要内容。《孟子·尽心上》也有一段著名的“公案”,说是假若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作为天子和人子的舜该怎么办呢?孟子的答案是,先让当时的执法者皋陶“执之而已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尽到天子的责任;然后作为儿子的舜,又当“窃负而逃”,和父亲一起到海边隐居,“弃天下犹弃敝蹝”,以成全人子之道。这两条故事,加上《孟子·万章上》所载,舜对“至不仁”的兄弟不仅不处罚、反而“封之有庳”的事例,都是早期儒家“亲亲互隐”观念的实践延伸。
有意味的是,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亲亲互隐”竟在学术界掀起一场论战,而且,对具体问题的探讨,很快升级为所谓“崇儒”和“反儒”的观念之战,主义之争。这是让旁观者如我始料未及的。
论战的发起者通常都是反对派。2002年第2期的《哲学研究》,刊出刘清平教授《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一文,认为“孔子和孟子自觉确立的主张血缘亲情至高无上的儒家根本精神,正是这种‘情大于理’、‘情大于法’观念的始作俑者”,将“亲亲互隐”指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应该说,这种观点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论者试图通过对儒家血亲伦理精神的“清算”,为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开一剂“药方”,出发点也不可谓不善。
不过,话又说回来,将儒家亲情伦理视为腐败之“温床”,则难免以偏概全之弊。论争由此展开。在长达两年时间里,先后有十几位学者参与争鸣,最后由武汉大学郭齐勇教授担纲主编,将争鸣文章汇于一帙,即《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作为“正方”主将的郭教授在序言中说:“本书的出版,也标志着这场争鸣的结束。”颇有“鸣金收兵”的意思。没想到,时隔两年之后,同为武汉大学教授的邓晓芒先生在通读完这部论文集后,竟然撰文发难,再次试图把“亲亲互隐”钉在“腐败”的耻辱柱上(《再议“亲亲互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载《学海》2007年第1期)。
邓教授的宏文我仔细拜读了,但说实话,我没有被说服。邓教授说:“不仅古希腊社会,而且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都会存在有‘为亲属隐罪的观念’,就像说任何社会中总有想要损人利己的人一样。这并不能证明为亲属隐罪或损人利己就是什么天下之公义。”如果我没有看走眼,作者流露出了显而易见的“道德主义”倾向,甚至把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混为一谈。试想,如果真有这么一种“天下之公义”,它对人类普遍存在的本性(哪怕是弱点)一概不管不顾,那我们凭什么要接受它、尊奉它?就像人不能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所谓天下公义的设计,难道不应该充分考虑对人的本性予以尊重与呵护么?想当年,宋明理学家们鼓吹“存天理,灭人欲”,盛极一时,影响了数百年,最终不还是露出了“假道学”的庐山真面?
读过《论语》的人,应对夫子的“谨言慎行”印象深刻。夫子可能也有说错话的时候,但他很少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叶公标榜那个告发父亲攘羊的“直躬”儿子时,一向秉承“直道”的夫子,对这件事情的“反腐败”意义和貌似正义的一面不会没有考虑。但他还是向这一在世俗眼里颇具“大义灭亲”色彩的“直躬壮举”,提出了大胆质疑。当夫子说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句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时,那是需要“虽千万人,吾往矣”勇气的!明眼人谁都看得出来,孔子绝不是赞成偷窃行为,以及其它一切犯罪行为,他只是不赞成由儿子来揭发父亲。孔子的潜台词也许是:执法人员和旁的人完全可以把这件事“搞定”。(如果一定要有人“举报”,也不该是当事人的亲生儿子。)所谓“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果为了一头羊,非要颠覆天赋的父子情、仁之本,这损失是不是太大了点儿?子告父这样的事发生一次也就罢了,如果把那个儿子树立成“道德标兵”、“法制模范”,这和用贞节牌坊把妇女都教唆成“烈女节妇”一样,最后只能变成“名教杀人”。别的不说,祸国殃民的“文革”就殷鉴不远。李零先生在最近的一次访谈中说:
“文革”第一天,我父亲就是黑帮,到“文革”结束也还是黑帮,直到1979年才平反。当时,我想,我父亲是不是有问题,不知道,就算他是坏人,他就不是我父亲了吗?这时候,你就会想到孔子讲的忠和孝。孔子说,孝就是“无违”,劝父母必须委婉,不听,只能照着办,儿子不能揭发老子,老子不能揭发儿子,“直在其中矣”。这和我在“文革”中的经验满拧,我亲眼看到我的同学,出于害怕,打骂父母亲,在墙上贴辱骂父母的大字报,甚至带人抄家。他们把自己的家抄了,就没地方住了,以至流落街头,偷东西。(2007年05月17日《南方周末》)
李零先生惯以“解构”的方式言说,这里明明可以给孔子唱唱赞歌的,他偏要来个“这和我在‘文革’中的经验满拧”。事实上,“文革”发生的“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学生打老师”等种种人间惨剧,不都是“大义灭亲”、“革命有理”惹的祸么?“文革”的悲剧恰恰证明了夫子的高瞻远瞩、目光如炬!
《庄子·田子方》里有句话:“中国之君子,明于礼义而陋于知人心。”在我看来,叶公正是庄子所谓的“中国之君子”。而孔子,不仅“明于礼义”,更“善于知人心”。夫子比叶公看得更深刻,更广远。他看出,鼓励一个儿子告发他父亲的危害,远比容忍一个儿子的“沉默”更其巨大。前者不过是浮在表面的“标”,后者才是维系人性稳定的“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子贡曾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窃以为,“父子互隐”这一段谈的正是“性与天道”,是一般“中国之君子”难以洞悉参悟的“性与天道”。
仔细想来,把“亲亲相隐”钉在“腐败”耻辱柱上的学者,实在有些“暴殄天物”。他们把儒家先贤对此一问题的“形上”思考,不费吹灰之力地做了“形下”处理,孔子明明是在谈“性与天道”,也即所谓“语上”,腐败论者则将话题“压缩打包”,使哲学问题降格而为政治及法律问题。反对“亲亲互隐”,很容易滑向另一个深渊,也即所谓“大义灭亲”,这种观点看似“政治正确”,实则是以破坏的方式建设,以反人性的、“釜底抽薪”的方式维护所谓道义,其行为也许能获得暂时的“道义”满足,但久而久之,必使“人将不人,国将不国”。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用“大义灭亲”的方式反腐败,不啻将一把割阑尾的手术刀,直接插进了心脏!
其实,正如“亲美派”不一定就是自由主义者一样,“反儒”也未必就是真正的“现代”。在我看来,亲情伦理本质上是一种“底线伦理”,它既符合人本主义,也符合人道主义,不惟儒家独有,放之四海皆准。不仅我国自汉代以迄民国,“亲亲相隐”受到历代法律的保护,国外同样如此。范忠信教授在《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一文中,列出大量西方法律条文,说明在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乃至我国台湾的现行法律中,针对“藏匿犯人罪”、“隐灭证据罪”、“包庇罪”等犯罪,都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可以“免除处罚”的条款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朝鲜、古巴、越南四个国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里,不允许亲情回避。)可见,在法制社会中,对“人性弱点”的正视和尊重,早已是法理学的常识。如果说它有缺陷,那也是人本身的缺陷,而离开了人,一切学术、公理岂不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事实上,现代法律的精神恰恰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哪怕是罪犯)的人权和尊严为归依的。那种无视“人性弱点”的“天下之公义”,就像一个总是用意识形态乌托邦强奸民意的“国家”一样,人们大可以“弃之如敝屣”。
如果进一步探讨“亲亲互隐”在法律上的可行性问题,窃以为,除了向上述法治国家学习外,还可引入“沉默权”这一理念。既然对于被告人,都可享有不被强制说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沉默权”,为什么亲属不可以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沉默权”还包含有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如果其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等权利。而律师的职责是尽量为被告人作辩护,使其依法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作为被告人的亲属,当然无权充当辩护律师,但保持沉默、避免让亲人遭受更严厉的司法处罚,这样的心理应该是能够被理解和尊重的吧。在我看来,“亲亲互隐”的“隐”,既可以当作“容隐”,也可以理解为“沉默”。
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争论什么问题,都应以人为本,兼顾学理,而不能将学理凌驾于人本之上。须知人类数千年积累的伦理经验,远比“现代性”之类的名词术语可靠得多,也高明得多。就“亲亲互隐”这一问题的论争而言,我们真应学学孔子“伤人乎?不问马”的人道精神,来一个“伤人乎?不问主义”。否则,高考作文中出现揭发贪官父亲以求得高分的事例还会增多,为这样的功利动机摇旗呐喊的道德刀斧手更会层出不穷,而在一个充斥“大义灭亲”的所谓正义之士的地方,要想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岂不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原载《社会学家茶座》总第23辑,收入个人随笔杂文集《有刺的书囊》,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版。)
【附录】
一场不必休止的辩论
留白
自2006年9月以来,我先后在上海学悦教育和同济大学开设《论语导读》课程,听课对象既有大学生,也有中小学生及其家长。面对大学生的课程一般是一个学期。我采取的是逐条讲解的办法,这样,一个学期大概只能讲完一半《论语》。在学期末,我总要安排一次主题辩论,以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题目就从《论语·子路篇》的这一条记载提炼而来。正方的观点是赞成孔子的“亲亲互隐”,反方的观点则是赞成叶公,姑且名之为“大义灭亲”。从这个辩题来看,我不排除在潜意识里,有把辩论的结果,当作检验学术界围绕“亲亲互隐”所进行的这场争论的一个参照系或PH试纸的意图。
辩论的准备时间一般是3-5周,事先我不做任何暗示,只让学生搜集资料,独立思考,选择自己认同的观点,在辩论开始的那节课前,请他们根据正反两方的观点分开就坐。结果我发现,几乎每一次,赞成“亲亲互隐”的一方的人数都有压倒性优势,而且呈逐年增加之势,最近一个学期正反双方人数差不多达到了6:1的比例。也就是说,一个班级如果60多人,赞成“大义灭亲”的甚至不到10个,在教室中显得势单力薄。学生们准备的很认真,充分调动了自己的知识储备,查找了很多资料,当然包括学术界的一些论争文章,有些学生甚至引用了我这篇文章的段落和观点,而并不知道作者是谁。辩论的过程当然是正反双方各执己见,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场面上煞是好看。胜负的结果是次要的,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正反双方的态度是友好的,大家在辩论中交流了思想,增长了见识,疑义与析,取长补短。
在辩论中,有许多精彩的场面,也有很多顺手拈来的信息。譬如,有位反方学生说,如果鼓励“亲亲互隐”,就会增加执法成本,提升办案难度,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于法律的伸张和社会的安定很不利。他还举出一个论据,即最近河北高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明文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他赞成“大义灭亲”。马上就有正方学生反驳说:我们赞同“亲亲互隐”,并不是主张让犯罪者逍遥法外。要知道,政府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是纳税人花钱雇佣来为大家服务的,有义务通过各种手段来打击犯罪,捍卫正义,如果靠鼓励亲属们互相揭发,“大义灭亲”,来提高执法效率,实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推卸责任”甚至是“渎职”,而鼓励“大义灭亲”,不仅是“无能”,更是“无情”的表现。试问那些颁布法令的人自己会这样做吗?己所不欲,何施于人?如果最基本的家庭亲情伦理都不能被保护,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弄得人将不人,国将不国,指望那样的社会执法成本会降低,岂不是开国际玩笑?
还有人提出,最近发生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就是“亲亲互隐”的结果,可见亲亲互隐贻害无穷。马上就有人反对:既然如此,这件事怎么会传得沸沸扬扬?说明“亲亲互隐”即使有害,它的害处也不过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路不平,旁人踩”。像这样的恶性事件即使想“隐”也“隐”不了。我们宁愿看到公共权力和舆论监督正常运转后的“疏而不漏”,也不愿意看到李刚把儿子扭送公安机关的“大义灭亲”——后者如果不是虚伪,至少也是人性扭曲的结果。应该说,这位同学的观点是很有穿透力的。
作为教师,我虽不愿充当“仲裁者”,但也不得不做简短的点评。在点评中我也表达了我个人的立场和观点,那就是我赞成并尊重“亲亲互隐”,并对“大义灭亲”的正当性和天然合法性表示怀疑。因为人类历史上的所谓“大义”从来都是变动不居的,大义之所以“大”,常常是因为它的制定权和解释权牢牢掌握在“肉食者”或既得利益者手里,所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不同文化,甚至不同阶层,都有属于自己的“大义”。这种“大义”只能是暂时的,相对的,所谓“此一时也,彼一时也”。而人伦亲情,或者干脆说这世界上谁生了你、谁给了你生命这一点则是唯一的,不变的,绝对的,维护这种唯一不变的绝对的亲情不受侵害,不仅是人的一种值得尊重的本能,同时也未尝不是另一种“大义”。义者,宜也。孔子说“直在其中”,其实也就等于他在另一个场合中所说的“义之与比”。行其所宜谓之义。当“大义”变得“不近人情”,“大义”就只能是“大人先生”的“大义”,对于凡夫俗子,则不妨网开一面。所以,当我们的这种保护家人和亲情的“私权”遭到捍卫“大义”和“公道”的“公权”的挑战的时候,我们有权利“以不变应万变”,做捍卫“私权”的“钉子户”。因为道理明摆着:没有“私”,就无所谓“公”;取消了“己”,也就无所谓“群”。质言之,儒家传统中的“亲亲互隐”思想,其实是与西方的人权观念等普世价值不谋而合的,完全可以进行“现代性转换”。
辩论到最后,反方有位女同学终于说:扪心自问,要我去“大义灭亲”我肯定做不到,我只是觉得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一种超乎私欲和私利的“大义”,仅此而已。这个说法让我眼前一亮。这其实一语道破了“大义灭亲”论者存在着的“知”与“行”的分离。一种很难有效贯彻“知行合一”原则的理论和观点,常常会变成“己所不欲,硬施于人”。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背离现象,已经远不是学理上的自相矛盾问题,它对人心的扭曲甚至是人格的侵蚀恐怕也不容小视。而“亲亲互隐”就不存在这种道义困境,它从一个人性的原点出发,更容易“知行合一”。
从这个角度言,“亲亲互隐”,不仅是“直在其中”,“义在其中”,而且,也是“恕在其中”的。任何一个个人,真的做到“大义灭亲”不一定是坏事,但是如果以此要求所有人都去“大义灭亲”,甚至以“亲亲互隐”为不义,为非法,必欲诛之而后快,特别是,这种一元论的义愤情绪一旦变成政策的安排和法律的规定,那就容易成为一种文化上或道德上的专制,其最终结果,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独裁和暴政。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在三十多年前搞这样一场辩论,可能赞成“大义灭亲”的要占绝对优势,甚至没有人胆敢捍卫“亲亲互隐”这一显然“政治不正确”的观点。但是今天我看到的是,这些80后、90后的大学生们,已经从单一思维走向了多元思维,在政治道德判断之外,又多了人性和人道的判断,甚至是现代法制常识的判断。我常听到不少人表达对80后、90后的担忧,说他们功利而实际,缺乏理想和抱负,其实这真是杞人忧天。80后、90后们,即使不是最为清醒和理性的一代,也是最为自我和自尊的一代,至少,他们可能不再像父辈甚至祖辈们,那么容易被“大义”所“忽悠”了。这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一直想写一写我对这些课堂辩论的感想,现在终于完成了,颇有如释重负之感。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那么,就让辩论继续进行下去吧。
2011年2月8日写于有竹居
(按:两文均收入郭齐勇先生主编的《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一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目录
郭齐勇:“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其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迪——在北京大学的演讲
郭齐勇:论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评儒家伦理是所谓“血亲情理”
丁为祥:批评传统是怎样成为一种“传统”的?——邓晓芒对儒家伦理“澄清”之再澄清
丁为祥:逻辑、法律与“原子”公民——邓晓芒先生的“连环锁子甲”
丁为祥:反思与反省——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题外之思
龚建平:“逻辑”是否可以取代“仁德”?——答邓晓芒先生对儒家“亲亲”伦理的质询
龚建平:批判的前提——回邓晓芒教授
龚建平:“植根于身体感受”之心的“自我反思、自我批判”——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我见
胡治洪:指“误”者之误——《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一文谬误举隅
胡治洪:辩误者再误——析《就“亲亲互隐”问题答四儒生》
胡治洪:迷误者终误——回应邓晓芒先生,兼答张传文、黄邦汉两先生
胡治洪:全盘皆错的“判决性实验”
陈乔见:诬妄的批判——答邓晓芒教授
陈乔见:《儒家伦理新批判》的贫困
周浩翔:为“亲亲互隐”正名——回应邓晓芒教授
郭齐勇、陈乔见:苏格拉底、柏拉图与孔子的“亲亲互隐”及家庭伦常观
林桂榛:苏格拉底对“子告父”表示赞赏吗?——就柏拉图《欧绪弗洛篇》的“虔敬”问题等商榷于邓晓芒教授
陈乔见:逻辑、理性与反讽——就《游叙弗伦篇》的解读与邓晓芒教授商榷
顾丽玲:从《游叙弗伦》看苏格拉底的敬神
俞荣根、蒋海松: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
范忠信:“期待之可能性”与我国刑事法的“法治圣贤定位”——从“亲亲相隐”的角度观察
刘 斌:“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留 白:“亲亲互隐”的迷局
林桂榛:“父子相为隐”与亲属间举证——亲情、法律、正义的伦理中道问题
林桂榛:关于“亲亲相隐”问题的若干辨正
陈壁生:孔子“父子相隐”思想新解
陈乔见:私与公:自治与法治——兼论儒家“齐家”与“治国”之分际
崔发展:容隐现象的发生与容隐制的建构
崔发展:六法体系形成中的容隐制问题——以礼法的合流与分离为线索
孙 奕:《唐律》中“容隐”观念的制度化
欧阳祯人:试析刘咸炘的话本小说《瞽瞍杀人》
王 剑:“瞽瞍杀人”故事的创作、诠释与修改——从孟子、刘咸炘到当代学人
唐文明:儒家伦理与腐败问题
秋 风:走出偏见的牢笼 ——《儒家伦理争鸣集》书评
郭齐勇:牟宗三先生会通中西重建哲学系统的意义
郭齐勇:牟宗三先生以“自律道德”的理论诠释儒学之蠡测
罗义俊:圆教与圆善:康德与牟宗三——读牟宗三先生《圆善论》
徐 瑾:牟宗三真的“误读”康德了吗?——就“智性直观”问题与邓晓芒老师商榷
徐 瑾:从“智的直觉”论牟宗三对康德“道德律”的批判
高山杉:“错位”之错位
高山杉:“健在”且“日新”的“已故”斯通普夫教授
廖晓伟:论邓晓芒对牟宗三中西哲学比较的批判——读邓晓芒教授驳牟宗三诸文有感
周浩翔:牟宗三对康德“物自身”概念的理解与诠释——兼与邓晓芒教授商榷
责任编辑: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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