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蔚】孟告之辩逻辑再理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6-01-16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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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告之辩逻辑再理

作者:刘欣蔚(武汉大学《民藏》编纂与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哲学史》2025年第6期


摘要:《孟子·告子上》前四章所载辩论的逻辑性是近代以来聚讼不已的问题。逻辑性的质疑关联着思想前提的认识,逻辑性的辩护也可视为重理思想前提的契机。旧说常以此四章分别直接地讨论“人性是否为善”的问题,蔓生出诸多枝节,而从更基础的文本出发可见,此四章是一个逻辑连贯的整体,其主题更近于“善的基础是否为人性”。在为孟子逻辑辩护的同时,这一解释还触及了“善的基础”这一更根本的问题,为其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孟子逻辑性善善的基础善出于性



孟子的辩论是否有逻辑?这一逻辑方面的质询并不能与其思想内容分割开来。利玛窦(Matteo Ricci, 1552-1610)来华,首次在对中国哲学的批评中引入了“逻辑”一词,针对的即是“性善”问题,而他自己的“有逻辑”的观点,却处处以上帝为前提,这一前提是其逻辑的有机组成部分。(1)严复对西方逻辑学的引介,也以传统的“心性之学”为反思对象。(2)可见,在逻辑批评的背后,常常是思想前提的不同,所谓“没有逻辑”,常常是不认同其思想前提的体现;而在对中国哲学的逻辑批评中,性善论及心性论一直处在问题的中心。由此而言,目前学界所习见的,承认孟子的逻辑有问题,且又同时认为其性善论“有理论价值”的处理方式,不能不说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甚至经不起推敲的做法。反过来说,这其实应该成为一种研究的契机,即通过逻辑的梳理,重新审视“性善”的内涵。

 

20世纪对于《孟子》的逻辑批评,逐渐聚焦于《告子上》前四章孟子与告子的辩论,本文简称为“孟告之辩”。古往今来对这四章的解释,不出两个前提:一是认为各章在分别直接地讨论同一主题,二是把这个主题默认为“人性是善的”。但上述解释没有看到,这四章是一个逻辑连贯的整体,每章的具体观点都在推进,而辩论的主题更近于“善是否基于人性”,孟子的“性善”亦锚定于此。本文意在展示这一逻辑或辩证过程,并以此段文本为例,一方面回应对孟子的逻辑批评,另一方面说明逻辑梳理对于深化古代哲学认识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意在对孟子或告子的思想作一个大而全的归纳,也并不认为此类归纳会让二者辩论的逻辑变得不言自明,因为二人对概念理解的不同只是辩论的起点,而辩论正是把这种不同加以碰撞并作出检验的过程。此外,所谓双方类比有所误解或曲解的情况,在本文看来也并没有出现,因为所有类比上的调整都是为了反驳其论点,而从辩论推进的情况看,双方都很好地理解和回应了这些论点。

 

一、杞柳之辩


在孟告之辩的每一章中,双方都有具体的论点,而非直接地、决定性地讨论“人性是善的”,这一点作为梳理的基础最先体现在《孟子·告子上》第一章。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本章的主题是“人性”还是“仁义”?先看原文: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首先看告子的观点。“以人性为仁义”,“为”指做成、达成。告子认为人性本无仁义,仁义完全蕴含于后天的规训之中。但基于此点,如何判断告子的学派呢?我认为,问题不在于“性无善无不善”(《告子上》),而在于告子是否以人性作为价值的基础。同样说人性本无仁义,如果以人性为价值的基础(此价值不限于仁义),就是在标举人性、反思仁义;如果不以人性为价值的基础,就只是关心人性如何达成仁义,而不关心仁义是否要基于人性。参考《孟子》中的其他记载,告子更近于后者。他说:“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公孙丑上》),重要性次序是“言—心—气”,这里的“言”指向外在规范,“心”是人性中有主宰性的部分,“气”是人性中更自然、自发的部分。比较《管子·内业》,讲“彼心之心,音(意)以先言”,而这心中之心最终又指向“精气”,重要性次序是“气—心—言”。也就是说,包括黄老在内的道家都认为人性中自然的部分是最重要的,而告子恰与此相反。因此至少可以说,《孟子》所记载的这位告子(《墨子》中也有一位告子,与此差别较大,不计入讨论)与道家无甚联系,归于儒家大致可行。或者更准确地说,他是一个以形名学说维护礼教的人。至于这个“无善无不善”的人性,在告子这里并未表现出什么神圣性,只是达成仁义的材料罢了。这就是孟子所要对话的对象。

 

其次看孟子的观点。如果摘下解释史的滤镜来看这段话,那么非常明显,它的重点是“仁义”,而不是“人性”。告子的观点,可以说是“人性不涉仁义”,也可以说是“仁义无涉于人性”,孟子主要批评的是后者。孟子一再问,你要如何“为桮棬”、如何“为仁义”,讨论的是“桮棬”的目标是否合理、“仁义”的理解是否恰当。相关研究之所以变得复杂,往往就是因为要把这句话往“人性是善的”上面靠,于是又衍生出种种问题,这些其实是不符合“基于文本”的基本原则的。抛开这个理论负担看,这句话的信息非常明了,即仁义的目标要考虑人性、顺从人性,如若不然,就会对仁义本身产生危害。当把焦点放在“仁义”时,对“祸仁义”的解释也更为合理,它不仅是一种功利上的危害,还是一种价值上的危害,即不考虑人性的仁义是没有价值基础的。

 

二、湍水之辩


当把孟告之辩各章的具体观点罗列出来之后,它们便呈现出首尾相接的特点,这一点最先在《告子上》第二章表现出来。当把上章“仁义”的主题延续下来之后,本章的逻辑立刻清晰起来: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首先看告子的观点和逻辑。在上一章里,孟子希望表达的是仁义要基于人性,而本章告子却对此进行了分疏,即认为仁义的达成过程可以考虑人性,但仁义归根结底并不基于人性。因为上一章孟子问的是能否“顺杞柳之性”,这既可理解为以人性为根本的价值基础,又可理解为仅在实现过程中考虑、照顾人性。孟子想表达的是前者,而告子提取的是后者,并在此过程中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即使在实现过程中考虑、照顾了人性,仁义的最终目标也是后天的、外在的,并不蕴含于人性当中。这就是湍水之喻的内核。相比于“杞柳”,“湍水”更承认了人性之中的自发因素,并认为这些因素可加以引导,但不认为其中包含某种普遍的、根本的方向。由此可见,本章不仅在逻辑上顺承上章,而且显示出辩证推进的特质,即不同的观点之间既互相接近,又努力保持自身,从而让矛盾的次要方面渐得妥处,而让其关键部分愈发显现。而赵岐对第一章的解释,所谓“言必残贼”,还是稍显生硬,并不利于揭示上下文的这种关联。因为告子的回应,正是在规避“残贼”的情况下,继续坚持仁义的目标是外在的。在下文当中,这种辩证的特质还将反复出现。

 

其次看孟子的观点和逻辑。告子的新比喻已经让辩论的焦点向前推进,即人性当中有没有普遍的、根本的方向,并能为价值提供基础?而孟子的“水之就下”就是回应这个问题。在此意义上,它并不是一个形式上的比喻,而是一个有实质内容的比喻;换言之,它并不是为“人性是善的”添加一个形象的描述,而是说,人性中的善并不基于那些或东或西的、各不相同的倾向,而是基于如水之就下般的、普遍而根本的倾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才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既往研究多以此处为独断,而非合逻辑的论述,原因即在预设了“人性是善的”这一论点,而没有在一个辩论的过程中来梳理其具体观点。接续上文的辩论,不难看出,这里的焦点早已不是“人性是否为善”,而是“善的基础何在”“人性能否胜任此职”,这是比前者更为根本的问题。本章告子和孟子都多以“人性”或“人”“性”为主语,容易使读者认为这就是他们辩论的核心,但是,他们争辩的实际上仍然是“人性能否为善提供根据和基础”,这句话即使放在现代语言中也是以“人性”为主语的,但其主题却在于“善的基础”。孟子后面几句话也与此同理:“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是强调其普遍性,“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数句则是强调其根本性。

 

简言之,本章告子认为仁义的实现过程可以考虑人性,但其最终目标不取决于人性,人性中也没有能提供那种目标的内容,而孟子则提供了这样一种内容,即人性中普遍的、根本的生成趋向,这就是本章的基本对话逻辑。

 

三、生性之辩


早期研究对《告子上》第三章的逻辑梳理最为繁杂,这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对先秦名学的认识不足,以及对“普遍性”的迷思。后者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以特殊性对抗普遍性,或认为特殊性不能反驳普遍性。今天,先秦名学的研究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哲学及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也意识到,特殊性本身便包含着对普遍性的质询和重构。基于这两点,完全可以对本章逻辑进行一个结构化的澄清:

 

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

 

曰:“然。”

 

“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

 

曰:“然。”

 

“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首先看告子的观点和逻辑。告子再一次部分采纳了孟子的反驳,其观点是:承认人性中有普遍的、根本的趋向,但否认其中包含着“善”的基础。这就是“生之谓性”要表达的内容。关于“生之谓性”,既有研究已揭示的有两点:(1)“生之谓性”即“生之谓生”。俞樾隐约察觉了其中的形式意味,傅斯年则进行了更详密的论述。(3)从逻辑上说,这解释了“生之谓性”与“白之谓白”的联系,以及面对白羽、白雪、白玉之白的同类性时,告子为什么必须说“然”,这涉及此类命题的有效性。(2)“性”并非泛指“性质”,而是特指与生命相关的内容。从逻辑上说,如果理解成“性质”,那么“性”与“白”不在同一层次,“白”是概念而“性质”是范畴,后者缺乏前者那样的具体规定,二者无法类比;如果理解成“生”,那么“生”与“白”都是有具体内容的概念,二者可以类比。刘殿爵(D.C.Lau)此处理解有误,而章太炎、葛瑞汉(A.C.Graham)、唐君毅等作了区分。(4)除了以上两点外,既有研究未能揭示的尚有一点:即(3)“生之谓性”仍然是延续着上文的主题而来的,告子并不是单纯地表达“生之谓性”,而是通过“生之谓性”来否认“性”当中包含“善”的基础,这才是孟子反驳的重点。告子此处混用了“生”的两个含义:从形式上说,它指举凡生而具有的东西;从内容上说,它仅指生理性或生物性。二者的混用隐含了这样的预设,即“生而具有的东西只有生理性或生物性”,而其形式化的一面又使其难以反驳。既有研究常认为,孟子后续只是在强调特殊性,正因此才没有注意到,告子在普遍性的论述上已经出现问题。简言之,“生之谓性”本身便构成一个三段论,即:

 

大前提:凡是生而具有的,都可以称为“性(生)”;

 

小前提:只有生理性或生物性是生而具有的;

 

结论:只有生理性或生物性的内容才可以称为“性(生)”。

 

其次看孟子的观点和逻辑。在上述三段论当中,孟子最终要反驳的是其结论,而反驳的关键则在于其小前提,即“生而具有”和“生理性、生物性”的混用。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理解孟子要把“白”“性”进一步拆分开来进行讨论的原因。与其说孟子是在单纯地强调特殊性,不如说孟子是用特殊性来检验普遍性的成色,从而指出,生而具有的内容不能排除价值性,或能用以确认价值的东西。孟子先以白羽、白雪、白玉为例,确认“X之谓X”这类命题中的普遍性能否容纳特殊性。既有研究常把此处理解为简单的相同,然而,三者之白各有其字,本身就带有概念上的分化,即《说文》中的“,鸟之白也”“皑,霜雪之白也”“皦,玉石之白也”,甚至白部的通例即是“某之白也”。可见,此处处理的正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即普遍性对特殊性的容纳。在确认了这一点之后,孟子进而指出犬、牛、人的不同,这实质上是说:“生之谓性”也必须包含各种生物的特殊之“性”,这样一来,便无法回避价值性的内容了。具体地说,价值性的内容由两个层面体现出来:

 

A.各种动物之性都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即好恶的不同(食、宿、交、群等方面),这些好恶的不同就是最基础层面的价值性,如果把此类特殊性纳入普遍性当中,则“生之谓性”无法排除价值性。

 

B.人之性与一般的动物之性有所不同,它包含了对伦理性、社会性、神圣性的觉知和践行的倾向,如果把此类特殊性纳入普遍性当中,则“生之谓性”无法排除价值性,特别是“仁义”等价值性。

 

孟子所举的例子,如果把犬、牛、人看作三类事物,那么体现的是上述(A)选项,如果把犬、牛看作一类,把人看作一类,那么体现的是上述(B)选项。结合《孟子》全书,此处表达的更有可能是(B),但从哲学史研究及阐发的角度,(A)选项亦有保留的价值。(5)关于(B)选项,或有人怀疑,人生来是否与动物真的有所不同,并举例说,如果人由动物抚养长大,那么不能成为文明的生物;但这种举例是片面的,反过来说,如果动物由人抚养长大,那么也不能成为文明的生物。也就是说,在个体达致文明的过程中,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人之性与一般动物之性确有不同。

 

简言之,本章告子承认人性中有普遍的、根本的趋向,但认为这类生而具有的趋向只是生理性或生物性,而不包含价值性或“善”的基础,而孟子通过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指出生而具有的趋向中不能排除价值性或“善”的基础,这就是本章的基本对话逻辑。

 

四、仁义内外之辩


告子最初以仁义并为外在,而到《告子上》第四章则认为“仁内义外”,这种细微而可见的变化,正是孟告之辩四章首尾相接、层层推进的宛然之迹。“义内”可以说是“善基于人性”要面临的最终问题,孟子的论证在本章初见端倪,而逻辑细节上的种种对称或关联亦颇为可观。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这里有三轮对话,以下依次梳理。

 

第一轮对话双方的观点和逻辑。延续前述问题意识可见,告子的“食色性也”,是说“人性并不全是仁义”,“仁内义外”是说“仁义并不全是人性”。告子又一次部分地采纳了孟子的观点,这一次可称得上实质的让步:他开始承认“仁义”当中有一部分是基于人的先天的、内在的导向性,这意味着,他的观点从“仁义完全不基于人性”调整为“仁义不完全基于人性”。孟子对“食色性也”没有理会,结合其他论述可知,孟子不仅不反对食色是人性的一部分,还常用“食色”和“理义”进行类比,如“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告子上》)。孟子这里主要关注的是“仁义整体都基于人性”,因此,他只对“仁内义外”提出了质疑。

 

第二轮对话双方的观点和逻辑,旧注已总结得很好。孙奭疏说:“盖白马之白与白人之白者,彼白而我白之耳,我何容心于其间哉,固无异也;长马之长与长人之长,则有钦不钦之心矣,此所以有异焉。”(6)朱子说:“‘彼白而我白之’,言彼是白马,我道这是白马。如着白衣服底人,我道这人是着白,言之则一。若长马、长人则不同:长马则是口头道个老大底马;若长人,则是诚敬之心发自于中,推诚而敬之,所以谓内也。”(7)这是说,“白马”和“白人”(以马为白、以人为白)只涉及认识问题,而“长马”和“长人”(以马为长、以人为长)则兼及实践问题,也就是对待一个对象的“钦”或“敬”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并不能从作为对象的“物”中产生,而只能出于主观内在。

 

第三轮对话双方的观点和逻辑。告子表达的是:即使经由主观判断,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有内在和外在之分。他把主观判断仅视为一种媒介,进而追究其判断依据的来源,这仍然是前述对话的延续。告子认为,内于国族者,亦内于人性,超出国族者,亦超出人性。这就是“弟”与“长”的区别,也是“仁内义外”的含义。不过,这种含义实际上把“内外”的两重意思关联了起来:在客观领域,血缘上相近的属于“内”,相远的属于“外”;在主观领域,出于本能的属于“内”,不出于本能的属于“外”。告子的意思是,这两重意思有着必然的关联。既有研究常常只注意到两重含义之一,或争论此处是哪一重含义,而没有注意到这种关联。而孟子的反驳也在于打破这种关联,进而说明,不论血缘、国族的远近,其社会准则都出于人性内部,也就是“义内”。这样的反驳可以有两种路径:说明内于国族者可以外于人性,或外于国族者可以内于人性。孟子选择的是后者。“嗜炙”的例子,讲的正是超出血缘、国族,但内于人性——这才是“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的“然”的准确含义。这一反驳所表达的是:即使在生物性层面,也不能说只有内于血缘、国族的东西才内于人性,那么,在文明性或精神性层面,就更不能这样说了。孟子此处并未给出正面论证,实际上,这部分论证是由“圣人与我同类者”(《告子上》)完成的,即把文明规范视为人类历史整体的内在产物,再把这一进程的代表“圣人”与普遍人性联系起来。

 

简言之,本章告子先是承认人的内在导向性中有着某些“善”(仁)的基础,但他否认其具有全部“善”(仁和义)的基础,其后又在承认“义”包含主观因素的前提下,认为主观所遵循的标准仍有内外之分,只有内于血缘、国族的才内于人性;而孟子先是指出,价值和规范不出于对象,而是出于对待对象的态度,即主观内在,随后又指出,超出血缘、国族的东西,也可内于或出于人性,在生物性层面如此,在精神性或文明性层面更是如此。这就是本章的基本对话逻辑。

 

五、余论


逻辑学进入中国,至少从严复开始,就“不是逻辑学的问题,而是思想史的问题”(8)。熟悉这一历史背景者,不会对孟子的逻辑问题无动于衷,因为它触及了中国哲学史学科得以成立的基石。但反过来说,这本可以成为推进研究的契机:只要看到,逻辑质疑所反映的常常是对思想前提的不了解或不认同,那么,就可以把这类质疑转化为对思想前提的重新梳理。古往今来对《孟子·告子上》前4章的解释,常常蔓生诸多枝节,或在逻辑性上作出让步,都是源于这样的预设:此4章在逻辑上各自独立,都在直接讨论“人性是否为善”。然而,基础的文意却显示,这4章并不都是那么“直达要害”,而是各自有各自的论点论题,当把这些内容放在一起时,它们呈现出首尾相接的特征来,而引领其首尾相接的线索,与其说是“性之为善”,不如说是“善出于性”。本文的思路便由此而来。在此思路下,这场辩论不再显得迷雾重重,而是成为了环环相扣、要言不烦的有机整体。

 

这一思路能否推广至整个《孟子》呢?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孟子》中有何其他依据能支持“性善”的意思是“善出于性”?实际上,《孟子》说:“尧舜,性之也;汤武,身之也;五霸,假之也”(《尽心上》),或“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尽心下》),以“性之”“身(反)之”“假之”对比,强调的就是来源的不同。而此处“之”所代表的是治理的制度和原则,在《孟子》当中,这些内容正可归于“仁义”,也就是“善”。也就是说,“性之”的具体含义正是“性善”,即“由本性而达致善”。这样看来,“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滕文公上》),将“性善”和“尧舜”并举,也有强调善之来源的意思。至于另一处直接出现“性善”的文本,即弟子问“今曰性善,然则彼皆非欤?”孟子说:“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告子上》),这才是对人性的判断,而非善的来源,但其回答也包含了这两个问题的关联,即在确认了人性是善的来源之后,人性也自然可被判断为善了。今天对“性善”这一命题的认识是延续《荀子·性恶》篇以来形成的“性善”“性恶”对举,在此“性”成为讨论的核心、被判断的对象,而这种趋势在汉代也愈发固化,例如董仲舒在论述人性时,还有一些善的来源的意思,而到了刘向、扬雄、王充等人,则彻底是对人性的判断了。然而,如果回到与《孟子》更亲近的文本,例如《中庸》的“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这里的“性”和“教”明确指向来源,是能由此提取出“性善”“教善”这样一种不同的对举的,在此“善”才是讨论的核心和重点。而“性善”和“教善”也更符合孟告之辩的主题,至于“性无善无不善”,只不过是告子思想中与“教善”相适应的一个部分罢了。

 

另一个问题是:本文所说的“善出于性”,似乎也包含在现有“性善”的理解当中,二者有何不同?简言之,本文讨论了善的来源,而现有理解主要只涉及善在人性中的位置,却很少讨论这一位置的根据。这种理解常常把人性中的一部分确认为善,并强调这一部分的优先性;但是,何以优先?仿佛只是一种理论预设或要求。然而,从善的来源角度看,孟子已深入论及这一优先性的根据,即以人性中最普遍而根本的趋向来定义善。这一趋向,无疑包含了口目耳鼻四肢,而又不止于此;正因“心”(或仁义礼智,特别是“仁”)以更为整全的方式肯定了“生”,它才在具体的人性当中优先于“生”(口目耳鼻等)。二者并不仅仅存在层级或否定的关系,还存在贯穿或肯定的关系,后者才是前者的基础。在理学的体系当中,这种层级关系常常被浓墨重彩地论述,而这种肯定关系却往往比较模糊,或并未发挥出结构化的理论潜能,只有少数如程颢等哲学家除外。这或许也是后世理学家在遇到理论难题时,总爱祖述程颢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孟子》对“仁”的论述中,不止一次地呈现出对于生命的整全肯定,是先有“仁”的定义,才有“仁”的地位;不过,这些需要另辟篇幅了。而本文谨庶几说明:作为前哲学时代向哲学时代转折的关键,对于“善”之基础的探讨,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话题,更是介入思想家的具体观点、论辩当中,可认识、可梳理的一项内容。

 

注释
(1)[意]利玛窦:《耶稣会与天主教进入中国史》,文铮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57页;[意]利玛窦:《天主实义》,《明末清初耶稣会思想文献汇编》第一卷,北京大学宗教研究所,2003年,第152-156页。
(2)严复:《天演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69-71页。
(3)俞樾:《群经平议》卷三十三,《春在堂全书》第1册,凤凰出版社,2010年,第545页;傅斯年:《性命古训辨证》,《傅斯年全集》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53页。按傅斯年的完整观点是:“性”作“生”是早期通行写法,但孟子在其中注入了新的意思,又为宋明理学所继承。
(4)参见D.C.Lau:On Mencius' Use of the Method of Analogy in Argument,in Asia Major,N.S.Vol.10(1963);章太炎:《菿汉昌言》,《章太炎全集》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8页;A.C.Graham:The Background of the Mencian Theory of Human Nature,in Tsing Hua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N.S.Vol.6(1967);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性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6页。
(5)朱熹的解释近于(B),而戴震近于(A)。参见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中华书局,1982年,第27-28页。
(6)《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第5980页。
(7)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五十九,《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879页。
(8)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9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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