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清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话语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4-11-12 1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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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话语

作者:乔清举(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十月十一日己卯

          耶稣2024年11月11日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所谓中国文化中没有人权概念、没有人权意识等种种论调在美欧政要口中、学者文章中甚嚣尘上。其实,这些论调都是不懂中国文化的错误认识,真实情况恰恰相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催生了西方近代人权概念,当今世界人权概念具有浓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色彩,包含中华文化基因。而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将为人类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宝贵文化滋养。

 

人权意识、人权观念、人权思想与人权概念不同。人权概念即“人权”这个词;人权意识、人权观念、人权思想则是对人权概念内涵的自觉意识和主动维护。“人权”这个术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确是没有的,但这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关于人权的观念、意识或思想。中国历史上存在对属于人权的一些权利的自觉意识和主动维护,但传统文化没有把这些意识和活动概括在“人权”概念之下或归结为“人权”概念。可能恰恰因为有人权的观念,反而消解了提出“人权”概念的必要性;或者说正因为有“人权”观念,所以不必再单独创造出一个“人权”概念。

 

伏尔泰曾经写过一本《论宽容》,从一位因为大众宗教狂热而被冤枉处死的商人的案情谈起,提出了信仰自由的宽容原则,而这条原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就没有被讨论过。这不是因为中国没有信仰自由或者压抑了信仰自由,反而恰恰因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张厚德载物,宗教信仰自由一直是自然地发生的事情。所以,不会产生一种信仰自由的问题意识来专门讨论这一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然地信仰道教、佛教或其他什么宗教,或者信仰某种宗教中的某一派别,抑或同时信仰几种宗教。中国文化主张三教并存,“七教统一”(郑观应:儒、释、道、回、天主、基督、东正)。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历史中从来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历史上有限的几次“灭佛”运动更多是出于经济原因而不是信仰原因,其做法也只是让佛教徒还俗而不是消灭他们的生命。西方社会因为宗教信仰不自由,所以要讨论自由;因为宗教信仰不宽容,所以要讨论宽容。中国社会因为宗教信仰是自由的,所以未讨论自由;因为宗教信仰是宽容的,所以未讨论宽容。伏尔泰在他的书中正确地指出:“人权和天赋权利的重要原则、普遍原则在全世界都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2500年前提出的原则。总之,作为人权内容的信仰自由在中国一直是存在的。可以说,关于人权,合乎历史实际的表述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缺乏的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实质性内容。

 

正是因为中国文化中具有人权的观念和意识,所以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君权”“神权”,进行启蒙运动时,从传教士带回的中国文化典籍和理念中找到了知音,形成了“人权”概念。儒家思想作为“理性”的化身,启发了欧洲启蒙运动。比如,启蒙运动高扬“人本主义”大旗以对抗“神本”“君本”,中国文化早在殷周革代时期就确立了“惟德是辅”的人本主义精神,否定了君本和神本统一的天命观。欧洲启蒙主义高举“理性主义”大旗,而理性主义的原型就是理学之理的普遍性。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即是理性,理性来自中国。狄德罗则主张,用宋明理学的“理”代替基督教的神。德国启蒙哲学家沃尔夫赞扬中国的理性主义,认为只有理性主义才是真正的道德原理;他还介绍了中国人的“道德自治”概念,成为康德“道德自律”思想的源头。法国启蒙思想家把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解释为“自由”的哲学基础,写进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言》第四条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一条的原型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理性主义在欧洲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走向了偏颇,沦为争权夺利的方法论,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战争是对人权的极大破坏。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起初是“所有人都是兄弟。既然人被赋予了理性,是一个家庭的成员,那么他们是自由的,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中国代表张彭春坚持在该条“理性”概念之外增加“良心”概念,得到采纳。大家认为,“良心不是内在的道德法庭的声音,而是道德的情感的和同情的基础,是一个理性必须培养的客观地呈现于所有人的‘端倪’”。该条定稿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无论是“理性”还是“良心”,抑或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同胞观念,都是源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又具有人类文明普遍性、能够作为人权的哲学基础的概念。据德国学者孔汉思研究,目前全世界各个文明都可以接受的最普遍的道德原则只有两条:一条是“尊重生命”,另一条即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总之,“人权”概念从产生到进一步发展,每一步都有中国文化的基因。从历史来看,说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对欧洲启蒙运动进行了启蒙,是成立的;说世界“人权”概念包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同样是成立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人权观念的另一个特点是内涵丰富,包含生存、发展、教育、福利、救济等各个方面。例如,民本思想,《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富民思想,孔子主张“富之”,孟子主张“制民之产”;重视教育思想,孔子提出“教之”,孟子提出“谨庠序之教”;关爱弱势群体思想,《礼记》要求“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保障就业与家庭和睦思想,提倡“壮有所用”“男有分,女有归”;救济思想,孔子提出“周急不继富”;司法公正观念,董仲舒主张“原心论罪”,对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应当说,上述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也是中华文明中的现代性因素。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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