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应该关闭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1-09-1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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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

作者简历:盛洪,男,西元一九五四年生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著有《为什么制度重要》《治大国若烹小鲜》《在传统的边际上创新》《经济学精神》《分工与交易》《为万世开太平》《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以善致善》(与蒋庆合著)《旧邦新命》(与宇燕合著)等。

     
     
      
     
    最令人震惊的,还不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一口气关闭了五十多所打工子弟小学和幼儿园,而是它选择的这个时机:竟然敢在社会关系日趋紧张、执政党的声誉已大受贬损的时候,做出这种古今中外都非常罕见的恶行。我们也惊叹这些官员的耻辱感已经麻木,竟然不知道自己已经背上“赶学生、拆学校”这种反教育反社会的千古大耻。
     
    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谎称那些失学的孩子可以全部被分流到公办学校,但孩子的家长们发现,等待他们的是要办好暂住证、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和全家户口簿等所谓“五证”。把“五证”作为中国公民孩子受教育的前提,也就是把这个神圣的权利放在了行政部门自己规定的“许可”之下。其实,真正该拿出来证明的,恰恰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自己:关闭别人的学校、禁止别人办学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
     
    我们假定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教育,尤其是处于初级阶段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质,所以政府有某种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叫作保证全中国所有孩子的起点平等。因为有某些家庭的收入较少,不足以支持孩子上学,从而最需要公共机构的扶助和支持。我们假设,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在花费纳税人的钱成为一个机构的时候,它的义务或职责,就是向在其境内的所有中国公民,尤其是弱势公民提供这样的服务。
     
    那么,“北京市境内的中国公民”是否包括那些到北京来打工的外地人或农村人呢?显然包括。因为他们来到北京工作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这种权利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被剥夺,但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居民跨城乡、跨地区的流动已经成为常态,流入人口已是一个地方的正常且合法的居民。一个地方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各项公共服务,当然包括教育上的辅助或资助。《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那么,北京市地方政府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了吗?
     
    从八十年代开始,经九十年代到今天,到北京来工作的外地人和农村人成千上万,他们为北京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为所有这些人的子弟提供了充分的教育服务吗?对此我并不掌握全面的信息。但我可以通过一些事件反证,它没有履行它本应履行的义务。这就是,它不止一次关闭打工子弟学校。而这些学校,在北京已经创立并教学了很多年。例如媒体披露的红星小学,就在北京设立并教学了十二年。我们试想,在这十二年间,若没有红星小学等打工子弟学校的努力,在北京的数万以至数十万孩子岂不没有学上了吗?而这些学校的存在不正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没有履行它自己的义务的一种补救吗?
     
    令人奇怪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没有向成千上万的学龄儿童提供它应该提供的服务,却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批评和惩罚,反而理直气壮地指责这些弥补它过错的民间学校来了。一个地方政府如果想推动教育的发展,是可以鼓励民间力量来办学的,但如果民间有困难,它就应施以援手。而在民间办学中,为富人的子弟办学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因为他们不会为经费发愁,但为穷人办学就相当困难。在印度,有大量为穷人子弟创办的私立学校,他们提供了社会大部分孩子的教育服务。例如在海德拉巴市,有61%的孩子在未接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校上学。这种穷人学校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赞扬。从这个角度看,十几年来在北京挣扎奋斗的民工子弟学校的创办者和管理者及其教师,是令人敬佩的教育英雄;但在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眼中竟一文不值。我不知还有更为颠倒黑白和恩将仇报的情形了。
     
    当北京市教育当局指责这些学校没有资质的时候,它难道没有意识到,这不正是它自己的过错吗?所谓“没有资质”,就是因为这些穷人学校的财务捉襟见肘,不能聘用高素质的教师,添置充分的设备,以及租用更坚固和宽畅的教室。难道这不是教育管理当局应该出手援助的地方吗?然而尽管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手握巨额公共教育经费,却对关乎穷人子弟的学校一毛不拔,自我设立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所谓办学许可,反将它不履行义务的结果当成它关闭这些本该表彰的学校的理由,这不是太过荒诞了吗?
     
    最重要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误以为自己有权力关闭这些学校。翻开中国宪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创办学校是中国公民的天赋权利,行政部门只有帮助他们的义务,至少不能妨碍他们。从宪法到各项法律,没有一条规定行政部门有限制公民自由办学权利的权力。
     
    实际上,行政部门控制教育只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全面操控整个社会的体制的一部分。实践已经证明,这种体制既无效率、又不公正;改革开放对这种体制进行了宪政层次的纠正。在大多数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政府还权于民,裁撤了大量管制经济的行政部门,人民有权利自由创办企业,从而创造了中国的经济奇迹。这一奇迹又印证了这一宪政原则,即人民才是行政部门各项权力的宪法来源,后者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反过来限制它的政治委托人。很显然,北京市教育当局自我授权、关闭打工子弟学校的作法,是一种僭越权利的狂妄举动。
     
    最后,我们承认,关闭打工子弟学校是一个有关“资质”的问题。但关键在于,是谁的资质有问题?这一事件也暴露出了“不合格”的机构,但关键在于,是哪一个机构不合格?我们也看到了“危房”,关键在于,是哪个房屋里有真正的危险?一方面,是大量打工子弟学校的员工在艰苦条件下的不懈努力,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使数十万打工子弟免于失学的损失;在另一面,是手握公权力,吃着喝着纳税人(包括成千上万的打工者)的血汗,却几次三番地要关闭这些可能缓解打工子弟上学难题的学校。到底是谁推进了北京市的教育,使更多的人得到了教育;又是谁在破坏北京市的教育,使大量的学龄人口失学,不是很清楚了吗?
     
    更为严重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的这一恶行不仅给打工子弟上学造成了困难,更是在颠覆我国有关公平与教育的宪法原则,挑战社会正义与良知的底线。这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一系列愈演愈烈的滥用公权力现象达到的新的高度。他们敢于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因为他们有恃无恐。这就是规定他们义务的《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不能有效实施,用来对他们加以惩罚。然而正因如此,宪法就无法落地;就会鼓励其它地区和其它行政部门也起而仿效,最终瓦解我国的宪法原则。所以,我国社会已经到进行宪政改革,保卫宪法,阻遏宪政崩坏的加速度的重要关头了。
     
    即使在今天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违宪诉讼和违宪审查的有效机制,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也是可以有所作为。我呼吁执政党和中央政府采取严惩北京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撤消北京市教育管理当局的果断举措,以表明自己维护和捍卫宪法原则、打击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滥用公权力的坚定立场;由此扭转宪政崩坏的势头,证明政府的存在符合人民设立它时的初衷,以及执政党有政治合法性继续治理这个社会。
     
    2011年8月31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FT中文网》2011年9月8日
     
     
    中评网-作者授权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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