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东】“五伦”并不排斥契约——读范瑞平教授〈大疫当前:诉诸儒家文明的伦理资源〉一文

栏目:思想评论
发布时间:2021-01-20 17:10:46
标签:伦理
方旭东

作者简介:方旭东,男,西历1970年生,安徽怀宁人,北京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道德哲学研究,著有《尊德性与道问学——吴澄哲学思想研究》《吴澄评传》《中国儒学史(宋元卷)》(合著)《绘事后素——经典解释与哲学研究》《原性命之理》《理学九帖》《新儒学义理要诠》等。

原标题:“五伦”并不排斥契约

作者:方旭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香港]2020年第2期(Volume 18)


范瑞平教授〈大疫当前:诉诸儒家文明的伦理资源〉一文,对于至今仍在全球肆虐的“新冠”疫情做出了一个儒家学者的深刻思考,既富于社会担当的精神,又具有理论前瞻的意义。笔者读后,感到受益匪浅。范教授大作涉及儒家伦理学一系列重要问题,值得仔细讨论。关于儒家伦理学为美德伦理学这一点,笔者对范教授不敢苟同,随后就此展开了深入对话,其成果将另文发表。限于篇幅,这里主要想就“五伦”与契约的关系问题做一交流。


范教授在文中提出,在儒家看来,作为“五伦”重要组成部分的家人关系,其基础是亲情而不是契约。笔者认为,范教授的这个判断值得再思。


据笔者观察,范教授关于儒家家人观的这个判断是基于一种文明比较的视角。众所周知,近代以来,西方关于社会、国家起源的主流观点是契约论。契约论的观点甚至渗透到西方社会的家人关系,像梁漱溟就说,西洋人处处算帐,而儒家讲的“仁”与“算帐的生活”完全相反。(梁漱溟2005,461)儒家把“孝”看成天经地义,而康德则以为,成年子女对于他们的父母并没有尽孝的义务。


一方面,子女对于父母的养育不欠什么账;另一方面,父母也以同样理由从他们对子女的责任中解脱出来。这样,双方就赢得了或再次赢得了他们的天然自由,于是这个家庭的社团——它按照法理曾是必须的——就解体了(如果还要维持,就要靠契约了)。(Kant 1907,95-98)


因此,当范教授指出,“在儒家看来,家人关系的基础是亲情而不是契约”,就很容易取得读者的认同。然而,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沿袭已久却似是而非的看法。更糟糕的是,为了说明儒家的这种“非契约论的”家人关系,范教授选了一个很不恰当的例子。他说:甚至男女结成夫妻也主要不是通过契约,而是通过誓言来实现的——所谓“天作之合”,“通家之好”。


范教授似乎没有意识到,在构成家人关系的三伦(父子、夫妇、兄弟)当中,夫妇这一伦恰恰不是建立在亲情之上的,因为夫妇不存在血缘关系,是所谓“合两姓之好”,不像父子或兄弟,那两种关系的纽带是血缘而带来的亲情。无论如何,即便范教授也只是说,男女结成夫妻是“通过誓言来实现的”,而没有直接说,“夫妻关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之上”。


可能范教授潜意识里认为,“通过誓言来实现”就意味着与契约无关,所以,尽管他没有明确表示夫妻关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之上,却似乎认定,夫妻关系的基础决不是契约。


如果范教授真是这样想的,那只能说他对“誓言”的理解有失偏颇。古人的“誓言”,本来就包括双方结盟的场合。而结盟,当然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现代成语“尔虞我诈”就来源于《左传》的一个结盟故事。[1]


也许范教授所理解的结成夫妻的“誓言”是指古代爱情故事常见的那种海誓山盟,从而可以说夫妻关系建立在“情”而非“契”的基础之上。海誓山盟当然可以说是双方一往情深、矢志不渝的表现。但对中国古人而言,结成夫妻,主要不是通过男女双方誓言的方式,而是所谓“明媒正娶”。如果仅凭男女双方的誓言,那充其量只是儿女私情,多出现于所谓“私定终身”的情形。


中式婚姻的建立,主要还是通过双方家庭的缔约。在男女双方的交往中,除了礼物外,还有特定的文字凭证,即所谓“三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亲书。聘书是指订亲之书,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时用的。礼书为过礼之书,就是彩礼的清单,是纳征(纳币)时用的。迎亲书,即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的。


自古及今,中国很多地方存在着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只要女方收了男方的聘礼,夫妻的名分就算正式确立,不必非要等到女方过门。这就是夫妇名分“定于纳币,非定于亲迎。”(张寿安2005,第五章)


婚约当然是一种契约,而且是非常郑重的契约。所以,怎么能说夫妻关系的建立“主要不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呢?


其实,“五伦”当中,不单夫妻这一伦是通过契约建立的,君臣这一伦,按照孟子的观点,也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所谓“不为臣不见”(《孟子.滕文公下》6.7)。孟子关于“君臣”的理论,如果要概括成一句话,那就是:我做不做臣,得看你是不是我的君。换言之,你把我当臣,我才把你当君。甚至,从孔子对“君臣”的论述“君君臣臣”(《论语.颜渊》12.11)当中,我们也可以读出几分“契约论”的意味。(方旭东2010,40-49)


总之,“五伦”并不排斥契约。范教授强调儒家不以契约关系理解家人关系乃至五伦,可能是出于对契约的某种成见,这种成见以为,凡说到“契约”,就是西方功利主义所讲的那种带有很强的物质利益交换意图的契约。儒家固然没有这种强烈的功利意图,但也并非毫无平等互利的契约意识。



参考文献

方旭东:〈服从还是不服从?——孟子论人臣的政治义务〉,《文史哲》,2010年第2期,页40-49。FANG Xudong.  “Subject or Not: Mencius on Political Obligation of Subjects,” Humanity, History and Philosophy, 2010 (2), pp. 40-49.

范瑞平:〈大疫当前:诉诸儒家文明的伦理资源〉,《中外医学哲学》,2020年,第XVIII卷,第2期,页7-33。FAN Ruiping. “Combating the Coronavirus Pandemic: An Appeal to Confucian Ethical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II: 2 (2020), pp. 7-33.

张寿安:〈‘成妇?成妻?’——清儒论婚姻之成立 〉,《十八世纪礼学考证的思想活力:礼教论争与礼秩重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ZHANG Shou-an. “Woman or Wife? : The Confucian Perspective on Establishment of Marriage in Qing Dynasty,” The Intellectual Vigor of Ritual Text-criticism in 18th Century: The Debates of Ritual Teaching and Rethinking of Ritual Order (Beijing: Beijing University Press, 2005).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梁漱溟全集》第一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LIANG Shuming.  “Culture and Philosophy of East and West,” Complete Works of Liang Shuming, Vol. 1 (Jinan: Shandong Renmin Press, 2005).

Kant, Immanuel.  Metaphysik der Sitten (Leipzig: Felix Meiner, 1907).

注释:

[1]  (宣公十五年)夏五月,楚师将去宋。申犀稽首于王之马前,曰:“毋畏知死而不敢废王命,王弃言焉。”王不能答。申叔时仆,曰:“筑室反耕者,宋必听命。”从之。宋人惧,使华元夜入楚师,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去我三十里,唯命是听。’”子反惧,与之盟。而告王,退三十里。宋及楚平,华元为质。盟曰:“我无尔诈,尔无我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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