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恒作者简介: 李竞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出版专著有《干戈之影:商代的战争观念、武装者与武器装备研究》《论语新劄:自由孔学的历史世界》《早期中国的龙凤文化》。 |
作者:李竞恒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南方周末》2020年9月17日
民政部、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引导结婚当事人读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严神圣仪式”中缔结婚姻,“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让当事人感悟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
笔者认为,这个出发点很好,家庭是公共生活的最小细胞,通过对家庭价值的重视以及担当,是培育社会责任感的重要组成和训练部分。
不过,婚姻的“神圣性”恐怕不是来自于民政登记或领取结婚证等现代世俗程序,而恰恰应该是落脚在“中华文化的传统”上。
实际上,世界各民族的婚礼最初都具有传统礼俗甚至宗教文化的背景,这些根植于古老礼俗的文化,都是自带“神圣性”的。如古希腊、罗马的婚礼,被视为家族宗教圣火、祭祀关系的内容,是神圣的礼仪。
“妇人加入了夫家的宗教,这诚如柏拉图所言,是由神所使然的”,“这种神圣婚礼在印-欧族中,大约与家庭宗教有着一样的古老历史”([法]库朗热:《古代城邦》)。
在欧洲中世纪,婚姻被视为“七圣事之一”,但这种“圣事”的圣性,不是基于世俗机关的民事登记或程序,而是基于传统礼俗、社区教堂举行仪式之类的。
婚姻的民事机关登记,其实是很现代的产物,起源于法国革命,1791年《宪法》宣布婚姻是纯粹世俗化的民事契约;1792年规定新婚夫妇的结婚必须首先到居住地的市政府登记,才受法律承认。
所有市政府,必须有一名副市长专门负责婚姻登记。此后的《拿破仑法典》规定,结婚应在政府工作人员处登记,登记簿在签名后送存于当地法院的书记课。
这种覆盖全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从现代国家的治理角度,当然是必要的,因为这对于户籍信息的管理、财产权的保护、税收的清晰、对民族国家想象共同体的认同等都是有意义的。
但是,这些部分,却和婚姻古老的“神圣性”关系不大。
对于中华文化传统来说,婚姻的“神圣性”同样是具有非常古老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意思是,婚礼的意义是将两个家族小共同体凝聚为合作者,通过婚礼建立的家庭,要对祖先的神庙负责,也要开枝散叶,养育子嗣,形成一个死者、生者与未出生者的神圣共同体,也是一条生命的河流,所以君子认为婚礼是有“神圣性”的。
这种基于家庙礼俗的婚礼仪式,有繁复的内容,《仪礼·士昏礼》就包括了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等六个主要程序,称为“六礼”,前五个部分,是在女方家的家庙中举行的,也是带有神圣性的。
最后确定下来,要举行亲迎,时间选定在黄昏,婚礼古称“昏”就是因此,现在江南一带,还保留着黄昏时候举行婚礼的传统习俗。
因为这个时间点,既不是白天,也不是黑夜,而是阴阳交汇的时间,对应着人伦的阴阳合作。
女家在家庙为祖先准备了竹席,还有神灵坐的凭几,新郎亲迎之后,对席共牢“三饭”。
这一礼仪,简朴而肃穆,新人夫妇都是穿以黑色为主体的服饰,乘黑色马车,也没有大红大紫的吹吹打打,甚至有一点淡淡的哀伤,女方家三天不熄灭庭院的火炬,男方家三天不演奏音乐。
古老的庄重肃穆之礼,也是神圣性的体现。
后世婚礼多用大红盖头,其实是元朝以来不断涌入西北外来游牧文化的结果,中亚很多族群都有婚礼红盖头的习俗。
很多人对“传统婚礼”的想象画面是“红盖头一拜天地”,这其实并不是中国传统古礼。
当然了,红盖头之类在民间既然已经成了“民俗”的一部分,作为“俗”当然可以用,以至于现在要穿西装、婚纱拜天地、拜父母,作为一种俗,也未尝不可,反正拜拜天地,也还是有点“神圣性”的。
“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在“庄严神圣仪式”中缔结婚姻,当然是好事,但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国起源的现代国家婚礼民政程序,本身无法提供这种“神圣性”的根本来源,它的根基只能是追溯到古老习俗和小共同体的礼仪文化之中。
民政和礼俗之间,不能混淆。前者提供现代法律的信息登记,以便于民事管理和财产保护等,后者则提供基于家族或礼俗支撑的庄严、神圣、肃穆。
当然,“礼俗”之间,还可以进一步细分,礼是大传统的经典,是神圣来源。
但后世无法复用古礼,只能从权,有了朱子家礼之类,其实也是礼。俗,则是民间大红盖头之类,是小传统。
对于俗,当然需保护,但破坏婚礼神圣性的一些“俗”,如《汉书·地理志》《风俗通》佚文等都记载有,至迟从汉代开始就有的“闹婚”民俗,这些很可能起源于史前的原始狂欢。
作为一种“俗”,自然古老,但却是消解婚礼神圣性的,因此需要“礼”加以匡正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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