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恒】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9-03-06 18:52:47
标签:中国古代司法、疑罪从无
李竞恒

作者简介: 李竞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出版专著有《干戈之影:商代的战争观念、武装者与武器装备研究》《论语新劄:自由孔学的历史世界》《早期中国的龙凤文化》。

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作者:李竞恒(历史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教师)

来源:作者授权 发表,原载《南方周末》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正月廿四日丙申

          耶稣2019年2月28日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视觉中国/图)

 

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


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


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


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


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


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笞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谳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赦免处理。


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赦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


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陶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狱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到了东汉,儒者继续在司法过程中反对严酷的有罪推定。《后汉书》的《寒朗传》《陈宠传》《袁安传》都记载了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逆案的恐怖氛围,大量无辜者被牵连进来,在严刑逼供下又胡乱牵扯出别人,“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在此背景下,陈宠作为廷尉,审查疑狱,“务从宽恕”“济活者甚众”;袁安也冒着生命危险,“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寒朗也对皇帝进谏,当时拷问的酷吏心理是“出之不如入之”,“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正是有罪推定加残酷拷打,才制造了堆积如山的冤狱。通过这些儒者的努力,大量有疑点的案件最终进行了无罪推定处理,拯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经过汉代儒者的努力,疑罪从无或至少从轻,成为了东汉社会的一般共识。2011年在成都天府广场出土的东汉《裴君碑》铭文中,歌颂了这位太守的美德,其中尤其提到他“陨泣陷辜,轻疑必赦”(《文物》2012年9期),意思是如果有无辜的人不幸陷入冤狱,裴君大人便会泪如雨下,因此他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哪怕只有一小个疑点,也会进行赦免。将这种价值观镌刻在碑文上,说明经过汉儒的努力,“轻疑必赦”已成为当时社会公认的,或至少是值得肯定的价值观。

 

到了宋代,进一步发扬了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的法律,《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原则,甚至比唐代更加严格。如程颐在《上仁宗皇帝书》中承认,宋仁宗的态度是“官吏有犯入人罪者,则终身弃之”,意思是制造过冤案的官员,一辈子也没机会东山再起了。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学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鹫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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