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
古典极权主义学说最高峰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赐稿 首发
时间:西元2017年8月16日
一
秦法家是古典极权主义学说。韩非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于一身,是秦法家集大成者和最高代表。韩学是先秦诸子中最大的邪说,最邪者三:一是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二是君本位,强调以君为本;三是法术势,集恶法、权术、威势于一体。
韩学重视法术势,又特别重法,将法置于术势之前,这并不意味着法家讲法治,对于秦法家来说,法术势都只有工具性价值,都是为君主和极权服务的工具。《韩非子》说:
“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子明确指出,法与术同样重要,都是帝王的工具。不仅法术势,某些道德元素也被韩非当成帝王的工具。
韩非主张明赏罚、明信、明平、明君臣,并在阐说这些主张的时候引用孔子之言为证,仿佛颇为尊孔或与儒学精神一致。其实,韩非“明君臣”即强调君臣上下之别,是极权主义的必须;在法律层面“明赏罚、明信、明平”,是为了保持刑法的工具价值。换言之,韩非的公平诚信等“道德”要求是为恶法服务的,而恶法加上权术威势又是为君主服务的。
韩非之明赏罚、明信、明平、明君臣等,都是在以君为本的极权恶法框架下进行的,与儒家仁本主义王道礼制之下的赏罚公平、诚信守约、君君臣臣性质大不同。
二
韩学有两大源头:老子和荀子。
司马迁认为申不害和韩非的学术都根源于道家,说:“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又说:“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他把韩非子、申不害和庄子列入同传,并认为韩、庄、申三人之学“皆原于道德之意”,只是三人对道德领悟各有局限,不如老子深远罢了。太史公曰:
“老子所贵道,虚无,因应变化于无为,故著书辞称微妙难识。庄子散道德,放论,要亦归之自然。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而老子深远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老子于道有得,然所得有限,一偏之见耳。作为出世法,不失为高明,然未能道中庸,不宜政治化。申不害和韩非将老学政治化了,一个“卑卑”,一个“其极惨礉少恩”,都出了大问题,可见老子所得的道德,本身很有问题。至于说韩非“切事情,明是非”,是司马迁过誉了。
老学政治化,就意味着权谋化。余英时指出,《老子》書中的政治思想基本上是屬於反智的陣營,而這種反智成分的具體表現便是權謀化。(余英時:《唐、宋、明三帝老子注中的治術發微》)
老学政治化,还会导致政治法家化。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说:
“佛老之于申韩,犹鼙鼓之相应也,应之以申韩,而与治道弥相近矣。汉之所谓酷吏,后世之所谓贤臣也,至是而民之弱者死,强者寇,民乃以殄而国乃以亡。呜呼!其教佛老者,其法必申韩。故朱异之亡梁,王安石、张商英以乱宋。何也?虚寂之甚,百为必无以应用,一委于一切之法,督责天下以自逸,而后心以不操而自遂。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故张居正蹙天下于科条,而王畿、李贽之流,益横而无忌。何也?夫人重足以立,则退而托于虚玄以逃咎责,法急而下怨其上,则乐叛弃君亲之说以自便,而心无罪灭,抑可谓叛逆汨没,初不伤其本无一物之天真。由此言之,祸至于申韩而发乃大,源起于佛老而害必生,而浮屠之淫邪,附庄生而始滥。端本之法,自虚玄始,区区巫鬼侈靡之风,不足诛也。”(《读通鉴论》梁武帝卷十七)
佛老,佛指佛教,老指老子、老学,申韩指商韩派法家。王夫之将老庄、浮屠、申韩称为“古今三大害”。“其教佛老者,其法必申韩。”意谓上层建筑沦虚滞寂,各项文化教育、道德教化、礼乐建设难以开展,就会产生刑法依赖,以此督责天下以自逸。“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意谓法度严急,士人民众就会从老庄和佛教中去寻找心灵安慰。这个批判虽然严厉,自有道理,也有史实证明。
《韩非子》一书中,曾有《解老》、《喻老》二篇,可见韩非深受老子影响,但不能将韩学等同于老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正邪之别也,就像荀子与韩非既有师徒关系又有正邪之别一样。司马迁强调申韩“归本于黄老”,将申不害、韩非与老子合为一传,似有将申韩视为老子后学之意,颇为不妥。
韩非除了深受老子影响,还深受老师荀子的影响。东海在《儒家法眼》书中指出,老子的偏激和荀子的偏差共同培养了韩非的阴邪恶毒。荀子的性恶论,为韩非的极权和恶法提供了最好的人性论支持。
或认为,韩非子是荀子的学生“此史实与儒法对立模式当然不协调”。其实没有不协调。荀子是礼学大师,“隆礼重法”,但学术驳杂,严重偏离儒家中道,正如程颐所说:“荀子极偏驳,只一句性恶,大本已失。”(《二程集》)荀子是儒门外道,韩非和李斯又进一步背离了荀子的礼学,完全悖礼,一味“重法”,站到儒家对立面去了。
韩愈说“弟子不必不如师”,东海曰,弟子不必如师。古来老师弟子道不同者并不罕见。《荀子议兵篇》中,荀子与李斯对秦政秦兵看法大不同,荀子对李斯有严厉的批评。李斯与韩非这对师兄弟,在权益上固然你死我活,在学术上则是一丘之貉,都是荀学的叛徒。
三
《韩非子》一书对孔子不乏肯定、赞誉之词,但誉多是虚誉,毁则是实毁,更可恶的是伪造历史事实和孔子之言。例如,《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
可以肯定,这段话是伪造的。“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这几个“必”,都是韩非的想当然,孔子不可能如此妄加推断,并以小过重刑为“治之道”。
关于刑罚,《春秋》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中之一是刑不淫滥:“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勿滥”,“赏不僭溢,刑不淫滥。”刑弃灰于街者,淫滥之极,不可能得到孔子的赞赏。夏商周实行的都是儒家礼制,不会那么做。
李斯在上秦二世书中有言:“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史记》)“刑弃灰于街者”此法应该是商鞅的杰作。
有学者赞美秦法“刑及弃灰”为小惩大诫,为爱民之道和小人之福,混扯之至。小惩大诫意谓有小过失受到相应惩戒,就不致犯大错,可不是小过失就大刑伺候。要道德,不要道德洁癖。道德洁癖不道德。对自己洁癖可以,对他人和民众洁癖,把洁癖体现于法律之中,就成了恶法,“刑弃灰于街者”就是恶法的典型。
四
在先秦诸多反儒派中,秦法家是最邪恶的一派,没有之一。信奉秦法家的政治,必然极权主义,必有暴政恶法。
一些学者持“儒法相通”论。这里的“法”如果指管晏派法家,此论可以成立。管晏派法家导出来的是霸道,与儒家王道,品格有优劣之别,精神有一致之处。这里的“法”如果指商韩派法家,此论就不成立。如无特别注明,论及法家,都指秦法家,商韩派法家。
诸子百家中,儒法两家最难相通。盖法家倡性恶论、君本位和法术势,与儒家性善论、民本位和礼乐制度背道而驰;其导出来的极权主义暴政,与王道政治冰炭不同炉。
在政治上,法家得势,对于儒家,必然排斥、打压、迫害乃至燔坑。当然,儒家对于法家也充满道德歧视,如果得位,也会为法家设置禁入区域,禁止法家人物为政为师。
要儒法相通,唯一的办法是,法家作根本性的改变,让政治从君本位变为民本位,让法律从“帝王之具”变为“道德之具”。只不过那样一来,法家便非商韩派法家,而成为现代“法治之家”了。
2017-8-16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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