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
宋朝有没有跪迎圣旨这回事?
作者:吴钩
来源:今日头条网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廿日戊申
耶稣2016年5月26日
宋朝对官员的任命状,叫做“告身”。我们来考证一个礼仪问题:在宋代,一份任命状颁发下来,接受任命的官员用不用下跪接旨?我们从影视作品看到的情景,通常都是这样:太监带着皇帝的圣旨而来,唤一声:“某某某接旨!”然后所有接旨的人必须跪伏在地,太监展开圣旨宣读:“奉天承运皇帝诏曰:……,……。钦此!”最后,接旨的人叩头,“谢主隆恩”。事实是不是如此呢?
按宋代礼制,凡重大的人事任免,如“每命亲王、宰臣、使相、枢密使、西京留守、节度使” ,由翰林学士起草制书,然后还有一套隆重的礼仪,叫做“宣麻”。宣麻即宣读制书,“翰林规制,自妃后、皇太子、亲王、公主、宰相、枢密、节度使并降制,用白麻纸书” ,因此宋人常常以“白麻”指称制书。由中书舍人起草的外制诰命,则通常用黄麻纸书写,所以宋人也常以“黄麻”指代外制诰命。
宣麻的过程大致如右:翰林学士根据词头制词完毕,进呈御画,缮抄在白麻卷上,放入箱内,由内侍送至宣麻的地点文德殿,交给閤门使。与此同时,御史台也召集文武百武至文德殿“听麻”。宣麻仪式开始,众官“俟文德殿立班,閤门使引制案置于庭,宣付中书、门下,宰相跪受,复位,以授通事舍人,赴宣制位唱名讫,奉诣宰相,宰相受之,付所司” 。也就是说,在重大人事任免的宣麻仪典上,宰相要代表政府跪受制书,其他官员则“拜舞,然后退” 。
用朱熹的话来说,这个宣麻仪式可以起到“任职公示”的作用,“凡宰相宣麻,非是宣与宰相,乃是扬告王庭,令百官皆听闻,以其人可用与否” 。如果台谏官认为任命不当,可以提出异议。如庆历七年(1047),“降制召竦为宰相,谏官、御史言:‘大臣和则政事起,(夏)竦与陈执中论议素不合,不可使共事。’越三日,遂贴麻改命焉。” 在谏官、御史的反对下,宋仁宗只好改变对夏竦的任命。
如果不是重大的人事任免,宣麻仪式就简单得多:御史台召集文臣“赴文德殿听麻。宰相、枢密皆不往,惟轮参知政事一员押麻。麻卷自内出,閤门启御封,两吏对展宣赞。舍人南面,搢笏叉手,大声摘首尾词及阶位、姓名下数句,并所除之官而读之,不尽宣也。听讫,知閤门官以授参政,参政付中书吏,百官不拜而退” 。也就是说,非重大人事任免的宣麻,宰相、枢密使均不用前往听麻,只需轮值的参知政事(副宰相)一员押麻而已。听麻完毕,百官也不行拜礼。
宣麻之后,如果台谏官对于该次人事任命没有什么异议,制书或诰命便可送中书出敕、门下审核,如果门下省的给事中没有封驳(宋代,给事中封驳外制诰命之事并不鲜见,封驳内制制书则较少见,不过元祐年间,宋哲宗罢宰相刘挚,“麻制过门下”,被给事中朱光庭封还),则进入制作告身的技术流程。白麻制书制成官告,即制授告身。黄麻诰命制成官告,即敕授告身。告身一般寄放于閤门司,由获得任命的当事人赴閤门司领受,或者由通进银台司下发 。
不过以宋朝的惯例,获得任命的官员在领受官告之前,通常都要先上表推辞,谦称自己何德何能,当不起大任,“伏望圣慈察臣至诚至恳,所除诰敕,早赐追还”云云 。皇帝则下“辞免恩命不允诏”,说您担当这个职务非常合适,“其何以辞!” 谦辞数次不获允,被任命者这才领受告身,上表谢恩。在这个过程中,不大可能会出现影视作品刻画的“太监宣旨—官员跪领圣旨”的场面。
还有一种情况,某位官员如果对改任他职不满意,甚至可能会赌气不领诏敕。如元祐六年(1091),刘挚罢相,罢相麻制被同情刘挚的给事中朱光庭封还,朱光庭的理由是,麻制上没有说明刘挚过错,“不当无名而去”。朱光庭封驳麻制之举,立即引来反对派的攻击,御史中丞郑雍言:“朱光庭朋党,乞正其罪。”殿中侍御史杨畏又言:“(刘)挚多朋党,必相救援。愿一切勿听。”随后,“朱光庭罢给事中,知亳州”。宰相“吕大防尝召光庭谕旨,光庭不至” 。耿直的朱光庭虽然遵旨往亳州赴任,却拒绝面领谕旨。如此看来,宋朝似乎并无跪领圣旨的定制。
不过,宋朝有一类诏敕,是国家颁布的法令,通常需要急递各州县,以颁行于天下。诏令送达之日,“太守率众官具威仪”,到宣诏亭迎诏,迎诏的仪式很是繁琐:先由司仪引观察判官跪进诏令,太守跪接,然后太守将诏令跪授司法参军,再由司法参军捧诏令上宣制台宣读,“读毕下台,捧制书奉安彩亭内,同察判复位,太守率众官再拜,礼毕” 。这里倒是出现了跪礼。不过地方官出迎的诏令跟本文讲述的告身并非同一回事。告身是政府的人事任命状,地方官出迎的诏令则是国家法律,郑重其事的迎诏礼仪,无非是为了向州民昭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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