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唐朝科举考试最公正?恰恰相反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0-06-29 20:47:09
标签:唐朝科举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唐朝科举考试最公正?恰恰相反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五月初六日庚子

          耶稣2020年6月26日

 

 

 

以前读过一本制度史方面的书,里面说到唐朝的科举效果是最好的,绝大多数时候,唐朝科举考试都是公正的。我一直深信不疑。直到后来自己专门去了解科举制度史,才发现事实恰恰相反:唐朝的科举考试其实是最不公平的,也是最腐败的。

 

这是因为,唐代科举在制度设计方面不甚用心,虽然以考试取士,同时又允许“公荐”,权贵公卿可以向主考官——知贡举推荐录取的人选,于是每到开科之年,朝中权贵便纷纷向知贡举请托,往往尚未开考,而录取的名单及名次已经预定下来,考试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唐文宗大和二年(828),礼部侍郎崔郾被任命为知贡举,前往东都洛阳主持进士科考试,长安的公卿都来给崔郾饯行,拜托崔郾留意他们的门生子弟。其中有一个叫做吴武陵的太学博士,带了一篇《阿房宫赋》,向崔郾推荐杜牧:侍郎请看这《阿房宫赋》,作者的才华好得不得了。

 

崔郾读了《阿房宫赋》,承认杜牧的文章的确写得好。吴武陵趁机说:请将杜牧录为状元。崔郾说:这事不好办,不瞒你说,状元已经许给其他人了,这样吧,我将第五名安排给杜牧吧。当时有人反对将杜牧列为第五名,称杜牧这个人品行有问题。崔郾说:“已许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既然答应了吴君,便不可食言,不管杜牧是杀猪的,还是卖酒的,都给他第五名。

 

这种名为公荐、实为请托的做法,到了宋代就不被允许了。建隆四年(963)正月二十七日,宋太祖下诏:“礼部贡举人,今后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为杜绝朝臣请托,宋政府在科举考试中全面推行“锁院制”,即主持考试的知贡举、权同知贡举、参详官、点校试卷官、监试御史等考官确定下来后(宋代科举置考官多员,有相互监察之责),马上进入贡院,不得出外,不得与外人交通,食宿都得在贡院之内。(美国的陪审团遴选出来后,也要求与外界隔离,以免受干扰。)

 

唐时科考偶有锁院,但非常制,锁院制度确立下来,始于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太宗“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同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后遂为常制”。

 

宋太宗时代还创设了“封弥制”,即将考生答卷卷首的考生姓名、年甲、乡贯等个人信息密封,代之以字号,又叫“糊名考校”。这样,考官在评卷的时候,由于不知道某卷的考生是何人,就算想给熟人卖一个人情,也无从下手。(今日的高考评卷还沿用宋人发明的封弥制。)

 

不过,“糊名考校”并不能完全杜绝考官徇情,因为考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或暗记,认出答卷是不是出自熟悉的考生之手。到宋真宗时,朝廷又设立“誊录制”,堵住了“封弥制”的制度漏洞。所谓“誊录制”,是说每一份考生交上来的试卷,都要经专门的书吏用红笔抄录成副本,然后将副本送考官进行评卷。

 

宋代的科举评卷机制也比较严密,从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宋朝确立了将进士科殿试答卷分为五等的评等制度:“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然后临轩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答卷等次的评定采用“三级考校制”:“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弥封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乃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

 

照此考校定等的程序,评卷的第一步是初评,将考生答卷封弥、誊录后,送初考官评定等次。第二步是复评,将考卷的初评意见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次。第三步,由编排官审查初考、覆考意见的异同,如果意见一样,即按此定等;如果意见各异,则将考卷封弥后再送另一位考官评卷,采用意见重合的等次;假如三次评出来的等次各异,则采用最接近三评的那一个等次。

 

 

 

宋朝科举考试还有“别头试”的制度,即有亲戚为考官或本州岛官员的考生,必须另设考场、另派考官。这一制度也是始见于太宗朝,雍熙二年(985)二月的省试,由于“贾黄中等同知贡举各以子弟甥侄籍名求别试”,宋太宗要求将所有跟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安排在另外的考场,由三位没有亲嫌关系的别试官主持考试。

 

锁院制、封弥制、誊录制、三级考校制与别头试的推行,将人情的影响减少至最低程度,使得宋代科举的考试程序更为公平,用欧阳修的话来说,“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各糊名、眷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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