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飞】"灾异谴告"与"上帝审判":儒耶比较视野中的权力超验制约

两种权力超验制约理论具有相似之处:都主张天灾与人事存在关联,均认为人间权力最终来源于“天”或“上帝”;“天”与“上帝”都是具有思想、感情、意志的超验生命存在体; “天”或“上帝”都对人间的权力行使进行制约;权力主体“权力滥用”时,“天”或“上帝”都会降下瘟疫、饥荒、地震等灾祸。君主或领袖回应灾害的态度和行为,对国家、民族共同体···

【乔飞】试论儒家的“天信仰”——古代中国最重要的“宗教权利”

儒家的“天信仰”也被统治者所接受,历代王朝的“祭天”大典,是儒家“天信仰”的制度化表达。儒家的“天信仰”也深深影响了百姓的生活,民间的“拜天”“敬天”,可谓儒家“天信仰”的生活化体现。儒家的“天信仰”,实为尊崇上天、循守天道之“权利”的行使和表达。

【乔飞】朱熹“三纲”人伦观再探讨

朱熹以“理一分殊”理论阐明其“三纲”人伦,但其论述只有“天理”之“分殊”,缺乏“天理”之“理一”。人都是由“天”所生,有从“天”而来的尊贵属性,基于人的“天”性,人伦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应得到相对方的爱护和尊重,这本应是朱熹人伦关系的“理一”,但朱子未能在其人伦论述中阐明这一“天理”的重要维度,以至于人伦关系向单向、支配、绝对的方向···

【乔飞】​作为儒家法律思想基础的“天”

“物质自然之天”“神灵主宰之天”“义理规则之天”可以整合为“位格之天”,荀子、朱子以及王阳明对“天”的理解皆莫出其右。“位格之天”显明了“天”的生命属性、伦理属性以及至高、永恒等属性,其不仅创生了万物与人类,还对万物和人类拥有主权;权力的来源、法律的创制、司法的过程等儒家法律思想核心问题,无不与“天”有关。

【乔飞】儒家“善恶报应”论的法理诠释

儒家“善恶报应”论的法理实质,是一种“超验审判”理论:审判的主体是至高的超验实存“天”,审判的依据是最高主宰的“天法”,审判的对象涵盖人间的一切人和事。儒家“善恶报应”论,还具有重要的法秩序构建功能。人心的普遍认同,是“天法秩序”得以建立的心理动因;对“善恶报应”的积极遵守,使得“天法秩序”得以自觉形成;对“善恶报应”的消极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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