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香港社会运动转型与《基本法》变迁

栏目:中国统一暨台湾、香港问题、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5-08-28 12:22:14
标签:
田飞龙

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香港社会运动转型与《基本法》变迁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七月十五日丙子

           耶稣2015年8月28日

  

 

 

引言:从6·18投票说起

 

以普选为主旨的香港政改在今年6月18日立法会闯关中遭遇失败,香港民主发展进入“后政改时期”。[1]这里的“后政改”并不意味着香港政制发展与普选改革的终结,而是指香港既往的推动基本法变迁之社会运动模式的终结。[2]自回归以来,香港社会运动有着聚焦政制发展与对抗中央管治的明确政治意识和行动,特别是自2003年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大游行开始,逐步形成了一种超越中央治港之“协商政治”传统[3]的“压力政治”模式,甚至在2014年的占中运动中超越了基本法的界限。[4]香港社会运动为何选择以超越基本法的占中形式来追求基本法秩序内的普选目标?理由即在于香港社运的“压力政治”模式,该模式寻求以不断加码的社会运动形式与强度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施加政治压力,以获取特区政府让步和中央妥协。[5]

 

在“占中—普选”之手段/目标捆绑之前,香港社会运动循着自创的“压力政治”轨道发展,确实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本土”政治成果,比如成功阻止了23条立法,迫使首任特首下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决定中获得了明确的普选时间表和路线图,抵制了国民教育计划。按照香港社运反对派的政治规划,以占中形式争取最大的普选空间是实现香港“高度自治”的封顶之战,将推动基本法实现结构性变迁。博弈双方充分理解特首管治权对于中央治港和特区自治的枢纽性地位,都以超强的政治动员来竞取这一管治权目标。然而,反占中运动应运而生,6·18投票实质搁置了普选进程。社运反对派在内部“捆绑否决”和外部“政治监察”之下,将“压力政治”用到最后一刻,悬崖而不勒马,错失了“循序渐进”实现普选的最大民主机遇,是战略性失误。

 

社运反对派并未在此轮运动与政改投票中获得实质性政治利益,“压力政治”模式遭遇意义挫折和实践困境,如何转型以及如何接力推动基本法变迁和普选改革,严格考验着香港社运的政治智慧与路线方向。后政改时期以陈云“城邦主权论”[6]以及黄之锋“青年本土主义”为代表的社运方向并非理智方向。相反,原公民党议员汤家骅退党重组的“民主思路”智库,有可能促进反对派力量对激进社运取向的警惕、反思与转型以及诱导香港“忠诚反对派”和“中间性力量”的重组与发生。[7]

 

短期内,香港应当聚焦经济民生以修养生息,召回信心和团结。[8]长期来看,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一日未成,香港政改与反对派街头政治就一日不可能消解,基本法变迁也就不可能完成。基本法秩序下的香港如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以某种赢得香港主流民意之普选制度建构为前提,通过普选终结“结构性政改”。一国两制决定了“经济民生”式的大陆发展模式不可能成为香港政治社会的共识模式。这就意味着“重启政改”是香港政制发展未完成且必须继续的议程,其法律基础在于基本法及人大历次解释/决定,尤其是8·31决定,但其政治基础却在于香港社运的理性转型和反对派的忠诚转化,因为中央在基本法秩序内掌握香港政制发展主导权,缺乏中央基本政治信任的任何重启条件或方案均不可能成立。本文即拟讨论香港社运的“压力政治”模式的形成及其特征,以及该种模式在推动基本法变迁与普选改革上的优势与不足,并对该种模式的转型方向提出适当的建议。

 

一、央港冲突中的“协商政治”与“压力政治”

 

压力政治与协商政治相对,分别成熟于两制的政治文化之中。中央治港,从回归以来主要遵循的并非严格的基本法“法治”模式,大量规定于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权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比如对香港立法会的法案备案发回权从未实质性行使,甚至缺乏最低限度的备案审查程序和标准,而国务院对香港特区政府的官员任免、监督及财政监管权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程序和标准。在香港法治文化尤其是普通法文化下,中央管治权长期“休眠”导致了非常严重的政治认同与互动后果,即经常不被行使的权力被习惯性地视为不存在。由于中央政府只是习惯于一般性宣扬基本法权威及一国的政治内涵,至多在央港关系出现宪制危机时进行应急式管理(比如居港权释法),这就导致基本法的话语权和解释权落于香港地方,尤其是本地公知和法官之手,逐步形成了一种相对忽视基本法之中央权威与一国内涵的“普通法自由主义基本法法理学”。香港社运在法理与精神上的养分即主要来自于这样一种本地法理学。[9]

 

当然,中央管治权备而不用并不意味着中央放弃香港管治,更不意味着中央没有实际的权力行使。事实上,中央治港遵循着一种以行政主导为制度抓手的“协商政治”模式。这种“协商政治”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传统下的政治过程,而是一种高度符合中华帝国古典边疆治理以及中央所信守之“民主集中制”决策文化的特定政治过程。中央在设计与实施基本法过程中,并未准备好或习惯于以一种“法条主义”(legalism)式的治理方式处理治港细节,不愿意因为法律上的较真、抠字眼或斤斤计较而伤了“和气”。尤其是香港一地飘零在外百余年,尽管反对派不以为耻,但中央在政治心理上显然趋于同情。无论是帝国治理上的传统“大气”、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决策文化还是“回归和气”的维护心理,都决定了中央治港不可能“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而常常是一方面放任香港高度自治,另一方面急香港之所急,随时准备以整体国力储备疏解香港危难。不过,这种大国治理上的粗疏与大气,有一个严格的政治前提,就是基本的政治忠诚。对于香港人尤其是香港社运反对派是否真正忠诚,中央有一个政策性标准,即“爱国爱港”[10]。反对派爱港是无疑的,爱国则不一定。正因如此,邓小平才会在1987年严肃提出“爱国者治港”问题。[11]中央并不索求香港的实际地方性贡献(比如兵源、税收等),但却对香港人是否忠诚十分敏感。在基本忠诚之下,一切问题都可以谈,甚至可以偏离基本法而“厚爱”香港,比如授权香港海关“越境”管理深圳湾口岸有关事务。但如果地方忠诚出现问题,则一切问题就很难办。香港社运的“压力政治”模式恰恰是以另外一种政治文化和实践来挑战中央治港的“协商政治”传统,最终落入困境。

 

大体上,中央治港与香港社运发展经历了如下阶段:第一阶段,1997—2003,是回归蜜月期,尽管中间出现居港权危机,但总体上比较平稳,社运模式与力量处于观察、潜伏和准备期;第二阶段,2003—2012,矛盾爆发期,香港社运在反23条立法、确定普选时间表和反国民教育上连续出击并取得重要政治成果,塑造了香港社运的“压力政治”模式;第三阶段,2012至今,刚性对决与转型期,即由于普选议题极其重大,香港社运一方以公民抗命[12]式的占中运动出牌,中央以白皮书和8·31决定严正应对,前后绵延两年有余,堪称香港社运之“压力政治”模式的巅峰,但刚性对决的结果并非既往的“最后一刻中央妥协”,而是香港政改骤然停滞。

 

根据刘兆佳教授的研究,港英统治香港成功的秘密就在于一种“怀柔”政治。[13]然而,同为“怀柔”,中央的“协商政治”模式至少在权力安排与自治实践上更加有利于香港地方,而中央对香港的支持与援助上亦可圈可点,为何效果不佳,反目成仇呢?根本原因就在于香港社会独特的历史与政治。150年的飘零史,香港既是英国的远东殖民地,又是内地的难民聚集地,对内地现行政治体制与文化有着严格的历史冤结和愁绪。周永新先生在2015年新著《香港人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观》中提出了香港是一个“难民社会”[14],香港本地寻求建构的正是一种“难民世界观”。这一历史视角十分关键。不理解香港的历史与人口来源,就不可能理解香港本土运动的复杂性。进一步,作为“难民社会”的香港所接纳的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难民,而是内地历次革命与政治运动中的政治难民。这一接收史甚至绵延至今。香港本就是一个移民社会,历次来港的内地难民为香港发展提供了精英基础和基本劳力,亦塑造了某种程度上的香港价值观与香港人身份。英国为何与这种“难民社会”较为融洽呢?而中央治港为何跌遭挫折呢?原因就在于英国人以法治和贸易自由为香港现代化提供了上层架构,以“行政吸纳政治”[15]有效整合了离散的移民社会,尤其是港督麦理浩的“黄金时代”与香港作为“亚洲四小龙”的实质起飞阶段大体相符。殖民史之于香港本地人并非完全的惨痛记忆,甚至是怀旧的一帘幽梦,由此构成香港社会独特而强大的“殖民史观”。而中央治港,则面临着内地体制与香港之“难民世界观”及“殖民史观”的严格冲突。这样一种冲突在中国强势收回香港主权及回归之初的蜜月期中并非不存在,只是被相对压抑了。一旦中央治港出现要求香港承担实质性地方义务时,上述冲突就会立即表面化并促使香港社运模式的形成。

 

中央的自治放权和经济优惠未能获致香港人对等的心理回归与政治忠诚。香港社运第一次集中展现其本土力量是在2003年的反23条安全立法事件上。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人的国家安全义务,但同时又授权香港地方自行立法。这是一种政治上的信任,即中央理解到,香港回归已五年有余,国家安全事项属于国民义务范围,香港人无理由拒绝。然而,不仅是立法过程的激烈争论和百折千回,2013年的七一大游行更是完全击碎了中央对香港人的“忠诚假定”。回归以来貌似平和与重商的香港人,忽然走上街头反对中央间接推动的基本法上的立法目标。七一大游行标志着香港社运的真正起步:第一,该次游行有效阻止了特区政府的安全立法进程,间接阻止了中央在国家安全事项上对香港人的义务约束;第二,游行的组织化与大规模力量展示奠定了香港社运的“压力政治”传统,成为后续社运抗争的原型,七一也成为香港民主节日;第三,第一次形成了“街头政治—中央让步”式的社运心理。香港社运的第二次重大力量展示是围绕普选时间表的抗争,最终迫使中央在2007年给出了普选时间表与路线图。香港社运的第三次力量展示是在2012年的反国教运动上,硬生生地导致中央十分关切的“香港国民教育”计划流产,当时的黄之锋已开始在学生社运中崭露头角。当然,香港社运之“压力政治”模式的巅峰时刻还是要归于2014年的占中运动。

 

经历安全立法、普选时间表、国民教育、2017普选方案上的连续运动和对抗,香港的社运模式已基本成型:第一,香港社运以推动基本法上高度自治权的完全巩固和不断提升为正面目标,以防范中央管治权的具体落实和有形渗透为负面目标,正负交织以阻止中央管治权的实效化;第二,香港社运以议会拉布[16]和广场运动为基本形式,又高度倚重广场规模和形式,通过对抗特区政府向中央传导政治压力;第三,香港社运派对民主价值观和普通法自由主义法理学有着高度共识,对实质性归属西方体系有着内在精神诉求,并通过本港媒体、教育及青年动员不断巩固其反对阵线;第四,以“国际城市”身份自诩,对内地及中央管治表现出道德轻蔑和政治不信任;第五,以外国干预和支持为常态外援机制,以本土港独为终极威胁机制,交替协同以增强“压力政治”效果;第六,对大陆化和两地融合抱持极度的政治敏感,比如极力反对有着内资背景的新界东北开发及对等开放内地海关执法权的高铁关口“一地两检”。

 

二、“压力政治”倒逼中央“依法治港”

 

对香港社运之“压力政治”的理解,双方存在很大差异。对香港本土派而言,“压力政治”是天经地义的,是符合民主价值观和基本法上的权利规定的,更是香港社会维护自身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必要形式。“反对有理”在香港历次社运中已然逐步升格为一种共识价值,亦成为香港社运反复汲取动力的精神咒语。这一社运逻辑以对特区政府和中央的“不信任推定”为前提,以无止境的议会拉布[17]和重大议题上的广场街头运动为主要对抗形式,甚至不惜超出基本法轨道和香港法治基本面。

 

当然,香港社运的激进化也不断需要理论资源的更新与支撑。在占中运动之前,香港社运的主要理论资源尚可从基本法内部提取,尤其是香港本地奉行的“普通法自由主义基本法法理学”,相关抗争尚可在香港人的政治自由中寻求到规范性依据。然而,占中运动已经逸出香港法治,其违法性特征一再刺激香港社会,如何自圆其说呢?社运派的理论策略是诉诸“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2013年1月16日,“占中三子”之一的港大法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在《信报》上发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从理论上为策划中的占中运动正名。为充分体现运动的正当性,占中被程序化为一系列“民主”性步骤:第一,通过多次民主协商形成“政改方案”,其最大公约数为超出基本法的“公民提名”;第二,通过“占中公投”凝聚主流民意,形成更强大政治压力;第三,通过实际占中走向广场政治至高点,进行终极的政治对决。[18]

 

面对不断激进化的香港社运,中央一改既往的“协商政治”传统和“最后妥协”习惯,开始寻求治港新思路。这一新思路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从“协商治港”向“依法治港”的转变。这一转变并不意味着之前的治港不是“依法”的行为,只是说在既往做法上中央高度节制,有关问题尽量通过非正式的协商机制解决,而现在的模式则是在香港社运之“压力政治”下转向法治权威。中央沿着“法治”方向进行治港策略的调整,在回归之初已有实践,直到2014年6月10日《白皮书》出台才基本成熟。早期的“依法治港”主要体现在:第一,1999年居港权危机中以“特首提请释法”形式重申中央主权地位和香港司法管辖权界限;第二,2004年4月6日以“主动释法”形式,通过对基本法附件一之“如需修改”条款的程序化,将香港政改的“三步曲”发展为更加完整的“五步曲”,从而在宪制程序上牢固确立了中央主导权。2014年的白皮书因应香港占中造势运动而生,主要价值在于:第一,以具体数据和事实说明中央治港17年来在遵守基本法和保障繁荣稳定上的正面作为;第二,以整合解释的形式提出了中央治港的法制框架和官方法理学体系,尤其是尝试性提出了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问题。白皮书是中央治港方略从“协商治港”向“依法治港”全面转变的政治分水岭。香港反对派对白皮书的过激反应,主要基于:第一,中央开始在治港依据和法理学层面由抽象原则走向具体规则,开始形成基本法官方法理学[19],刺激并挑战了既往由香港本地精英掌控的基本法话语权与解释权;第二,“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全面对峙,引发港人对自治前景的深切忧虑;第三,进入“依法治港”时代,反对派在基本法上生存的空间只会缩小,不会扩大,包括在政改与普选事项上。

 

在围绕白皮书的口水仗此起彼伏之际,中央于2014年8月31日做出了关于香港政改的决定,史称8·31决定。当晚,香港黑云压城,占中派激愤誓师,占中运动进入最后冲刺准备期。此次决定一改既往的“一事一议”模式,表现出:第一,在政改“五步曲”之第二步抢先做出实质性决定,为普选方案设下具体框架,大大挤压了香港本地立法选择空间;第二,决定本身并非仅仅针对2017年选举做出,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对政改失败条件下的选举安排做出了规定,即沿用2012方案原地踏步。因此,8·31决定更像一次立法,而不是一次政治决定,其法律效果相当于终结了香港政改:第一,香港可以选择在此框架下设计具体政改法案,中央可以接受;第二,香港可以否决该决定下的任何具体政改法案,中央亦可接受。香港占中社运派最恼火的就在于:第一,从“三步曲”到“五步曲”的隐秘宪制程序建构造成香港在政改上的完全失权,其合宪性需要重估,反对派亦在占中后由港大学生会会长梁丽帼提出司法复核,质疑五步曲正当性及8·31决定合法性,但香港司法以法案未成形及司法无管辖权为由驳回,表明香港司法无意激进介入政改事务;第二,中央在“五步曲”内没有按照常理逻辑出牌,在应当作出“是否”的第二步抢先做出了“是什么”的决定,导致本地立法缺乏选择空间;第三,8·31决定本身选择的框架是“连落三闸”,比香港在政改咨询中的任何一种建议性方案都要保守,要“袋住先”在政治上实难接受。

 

如果说8·31决定之前的公民抗命是抽象抗命,则该决定作出后的抗命就是具体抗命。占中运动的一贯主题及后占中时期反对派政改取态的核心立场,一直是中央撤回8·31决定。然而,中央的此次决定已经不是一次孤立的政治决定,而是始自2004年主动释法建构“五步曲”以来巩固中央政制发展主导权的封底之举。于是,占中与反占中就演变成了关于8·31决定之“推倒重来”和“一个字不改”的政治意志冲突。中央在应对香港社运最激烈的占中冲击时,所调用的主要资源不再是既往的协商机制和最后妥协,而是紧抓基本法的“法治”底线和充分调动香港民意。最终,占中运动日益走向与香港法治及主流民意的对立面,在高等法院颁布的临时禁制令及警察的尾随清场下黯然落幕。

 

这场最激烈的香港社运是“压力政治”模式极端化的体现,固然有诸多有待反思重估之处,但该运动亦并非毫无成果,对此我们应客观评价:第一,占中运动完成了较为广泛的政治社会动员,使既往“淡于政治”的香港市民经受运动洗礼和选边站队的考验,对香港政治文化变迁起到重大改造作用,为“压力政治”模式积累更丰富经验和组织力量;第二,运动本身以反法治的方式最终客观上更加巩固了香港的法治核心价值地位和中央“依法治港”的转型方向;第三,将既往协商治港下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矛盾表面化,有利于后占中治港的全面检讨和改进,有利于央港关系进入新一轮规范调整与适应期;第四,刺激并诱导爱国爱港力量对等升级,更新政治战术,反占中大联盟就是显例;第五,反占中基本经验对内地深化法治建设和推动民主有序发展亦大有启发。当然,此次社运高峰亦造成了香港社会过度迷恋和迷信“压力政治”、轻视或压抑“妥协政治”的政治“假高潮效应”,最终导致政改闯关前期温和泛民派议员“转换投票”之政治努力的失败。青年社运派以一种近乎狂热的方式严密监察着泛民议员的转向,从而以广场绑架了议会,造成此次普选改革的流产。

 

三、重启政改与社运转型

 

政改失败,没有赢家,2017特首选举原地踏步。对中央而言,普选议题后置固然暂时省却了诸多应对性困扰,但也由此失去了在香港进行“普选实验”的早期机遇和积累治理现代化经验的良机。对香港地方尤其社运反对派而言,场内“捆绑否决”和场外“政治监察”并没有实现他们的任何目标。甚至建制派议员的集体“甩辘”事件亦只是短期政治闹剧,不可能为反对派在政治上赢得多大收益。更关键的是,否决投票导致香港政改忽然失去了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以占中与否决投票带来的央港政治裂痕之大,重启政改又谈何容易?

 

不过,这里必须严肃指出,香港是高度现代化和对于普选有着理想追求的现代社会,聚焦经济民生只是一时药方,并非对政改主题的完全替代。未来治港进程中,如果聚集经济民生取得重大进展,则普选议题会趁势提出,如果经济建设成效不佳,则普选议题更会提前出现。就法律而言,普选是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体制内目标,是一国两制的庄重政治承诺,而回归以来无论是香港社运派、特区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对普选一直持有积极态度,只是具体追求的方式以及普选的具体方案有所差异。对香港本土社运派而言,普选是巩固高度自治权的关键一环,而对于中央而言,必须兼顾普选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之协调。作为客观观察者,笔者认为香港社运派以“压力政治”模式过分赋重于地方高度自治,对国家利益缺乏体察与同情理解,亦缺乏基本的义务责任感审慎处理与中央的立场距离。在政改议题上,双方各怀顾虑,误解不断加大,对彼此核心关切缺乏内部视角的换位理解,最终导致刚性碰撞,造成双输局面。

 

政改失败后的香港社会貌似平静,但实质上暗流涌动。一方面,这种大型社运后的平静很可能只是修养生息,留待未来再次启动。另一方面,以香港书展上陈云的《城邦主权论》和黄之峰的签售活动为标志,本土派运动对香港社运的绑架效应并未远去。再者,香港立法会内部“拉布”依旧,政府主推的创科局拨款议题再次遇挫。尽管特首配合中央聚焦经济民生,但香港的“政治季风”并未过去,今年下半年有区议会选举,明年有立法会选举,后年有特首选举,这三大选举势必再次激活香港社运细胞与敏感神经,普选甚至修改基本法之类的议题必然再次发酵。而普选一日未成,中央治港与特区政府管治必一日不可消停。香港社运在可预期的未来,不太可能改变其既往的“压力政治”模式,而且注定成为香港普选进程和“继续民主”命题上的重要力量。

 

不过,香港社运转型亦处于严格的十字路口,继续激进化和升级行动不仅不可能为香港争取到任何普选机会,更会为中央收紧政改框架和替补维稳策略提供充足理由。从“协商治港”到“依法治港”是央港关系常态化的正常进展,但香港社运转型不当可能造成中央由“依法治港”走向“维稳治港”,这无疑会造成香港繁荣稳定的倒退和基本法的意义挫折。为此,香港社运应寻求与激进路线的适当切割,回归基本法,回归温和理性路线,建立底线的国家认同和中央信任。这需要香港社运领袖本着真正对香港本身及青少年一代负责的精神,适度节制社运中的政治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而以一种回归基本法和香港当代定位(地方特别行政区)的方式发展出一种基本法爱国主义[20]和忠诚反对派路线,以体现政治上的理性主义和现实主义精神。

 

基于中央治港深切的安全忧虑和忠诚忧虑,香港社运转型至少需要做到:第一,社运主流路线与港独路线明确切割,致力于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范畴内争取任何政治目标;第二,社运组织与国际干预势力明确切割,至少不应以“舍近求远”方式主动追求外国干预并毫不掩饰地与外国政府、议会及特定基金会公开接触;第三,更新对国家体制改革发展基本事实与前景的认知和预期,搁置“逢中必反”式的政治决绝立场;第四,重建对国家民主化和现代化的信心、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在融入并反哺国家整体发展中为“新香港”做出贡献。

 

香港社运转型成功与否,构成中央同意重启政改甚至放宽既定普选框架的基本政治条件。如果社运激进化路线一任其旧,香港普选依旧遥遥无期。重启政改的法律基础尽管是8·31决定,但支撑该决定的政治决断基础是香港的占中运动和国家安全威胁,如果香港社运转型成功解除上述威胁,则框架优化可以期待。事实上中央政府所谓的2017“袋住先”之后再优化,指的正是在新的央港信任条件下,8·31决定本身可优化。

 

四、社运转型的关键在于青年问题

 

当然,鉴于香港青年一代已走上社运舞台并逐步把控社运转型方向与路线,中央治港遭遇的基础性难题就不是个案式的反占中及应对广泛的政治不合作,而是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与国家认同问题,也就是“爱国爱港的青少年化”问题。[21]

 

150余年的殖民史在涤荡香港人中华帝国臣民意识的同时,确立了牢固的“居民”政治意识形态。这种纯粹“居民”的政治意识构成大致如下:(1)殖民史观;(2)冷战史观;(3)人权史观;(4)普通法史观;(5)普适民主史观。这些历史观要素混杂综合,构成了香港人的主体政治精神,而“爱国爱港史观”则相对处于弱势,香港的既有教育体系又根本没有承担甚至严密排斥“爱国爱港史观”的渗透与机制性落实。2012年反国民教育事件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这种纯粹“居民”政治意识形态的激烈反弹,其中生力军即为包括黄之峰在内的香港青年一代。

 

回归以来历次社会运动中的香港青年人身影频频闪现。除了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的前回归期短暂的“认中关社”(认识中国、关心社会)与“民主回归”(陈弘毅一代的香港青年)传统之外,香港青年运动渐然汇流入反对派政治脉络之中。典型事件如:1999年人大释法事件中进京请愿;2003年反基本法23条立法大游行;2012年反国民教育事件;2014年占中抗命事件以及2015年初的反水货客暴力事件。青年学生在自办刊物中的毫不掩饰的激进政治想象亦令人忧心:港大学苑的“香港民族论”以及城大《城大月报》的“港独”33个愿景。近期香港学生抗议驻港部队访问港中文事件显示出他们政治话语的过时与国民意识的极度匮乏。

 

反思香港青年社运动力的来源,大致如下:(1)“黄之锋现象”,即未成年人的过度政治化和香港政治文明的异化,政治上的精致功利主义突破成年人范围限制;(2)港台民主青年运动的联动效应(台湾太阳花学运的影响等);(3)香港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理想化以及对大陆的妖魔化(教育与媒体的长期渲染);(4)对“颜色革命”与后现代政治抗争技术的精致模仿(网络动员;民主嘉年华;政治行为艺术与青年人表现欲、成就感、意义来源的独特勾连);(5)国际力量的隐秘支持与利益许诺;(6)弱国民意识条件下政治耻感的丧失。

 

既往关于“港人治港”的政策性论述有1980年代大陆政治话语的宏观叙事和“宜粗不宜细”的整体氛围和倾向,但在基本法权威日益凸显、央港关系调整进入规范性重构期的条件下,就需要严格按照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共同基础”来认知和推进香港青年教育。因此,“港人治港”就绝对不是取消香港居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权,造成两制刚性隔离,亦不是取消内地公民正当分享一国两制成果及通过国家宪法程序影响香港政制发展的基本权利。

 

为了有效弥补香港居民尤其是青年在国家层次的参与不足和认同匮乏,有必要在后占中重建时期明确提出“港人治港”原则的两个保障性与扩展性原则:

 

第一,“港人治国”原则,即通过法律修改、政策供给和机制创新,为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中国宪法参与国家事务以及参军、担任内地公务员与外交官提供平台和激励,使其逐步超越自治性的地方视野,在个人与国家的经验性互动实践中重新树立健康的国家观与义务观,自然而然生成具有最低限度政治认同的“中国视野”。设想一下,若香港青年有机会以国家军人身份赴亚丁湾护航并实际参与人道救援、反海盗、联合军演、护侨等行动,以及香港各专业层次青年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具体项目并发展自我,其国家认同必大有改观。

 

第二,“国人治港”原则,即既然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来自于整体中国人民的政治决断和法律授权,在内地日益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条件下,香港特区的自治特权安排及其改革方向应有更多的内地民意参与,应提供更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机制供给使得内地普通公民有更多自由和公平的机会通过香港平台实现再教育和再发展,以及获得国际化机遇,使得香港政制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一部分而惠及全体中国人民。

 

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适度超越“港人治港”单一自治原则的更完整的公民教育与宪法认同建构的框架,以便充分容纳对国家定位的聚焦和深化。治港者爱港,治国者爱国,爱国爱港的要求不能是抽象的理念灌输和政治宣教,而应该在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框架下落实为促进“两制融合”的具体制度、政策和机制。一国两制并非单纯保障高度自治,亦容留有两制融合的管道和预期,而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场制度创新实验,并不能超脱宪法追求内在同质性的基本原理。宪法是团结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是追求共同福祉,而不是刻意容留特权和差异,是在自由与秩序间不断建构动态平衡的政治技艺。培养香港青年乃至于整体香港居民的中国视野,是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内在任务之一。这种意义上的“爱国爱港”并非既往预设敌我区分的传统统战概念,而是严格的中国宪法概念,是本乎基本法并兼容中国人身份的、饱满充实的国民意识。由此,治理香港,就是在治理中国自身,其成败与中国现代化命运息息相关。

 

【注释】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香港大学Leslie Wright Fellow(2014-2015)。本文系作者承担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本法秩序下的政改闯关与香港治理”的阶段性成果。

 

[1] 对此次政改失败的原因与影响分析,参见田飞龙:“香港政改闯关投票结果评析与前景展望”,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89720.html。

 

[2] 这里的模式终结并非意味着香港社运不再延续既往模式,而是不再能够有效支持基本法变迁,除非转型成功,这正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

 

[3] 笔者曾对这一治港传统予以简要分析和批判,参见田飞龙:“法律的抑或政治的?——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反思”,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6期。

 

[4] 参见田飞龙:“香港普选之路:逸出法治的民主追求”,载《中国评论》2014年第10期。

 

[5] 戴耀廷将占中称为香港社运“核弹”,充分展示香港社运的“压力政治”特征,参见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载《信报》2013年1月16日。

 

[6] 关于陈云激进政治思想的演变,参见参见陈云:《香港城邦论》,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香港城邦论2:光复本土》,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版;2015年更是推出新著《城邦主权论》,参见环球网http://msn.huanqiu.com/china/article/2015-07/7015990.html。

 

[7] 参见陈光南:“汤家骅退党标志激进路线走向没落”,载香港《大公报》2015年6月23日。

 

[8] 参见田飞龙:“聚集经济民生有助社会重建”,载香港《大公报》2015年7月18日。

 

[9] 对这一本土法理学较为学理化的建构,可参考香港大律师公会罗沛然先生的博士论文著作,see Lo Pui Yin, The Judicial Construction of Hong Kong’s Basic Law:Courts,Politics and Society after 199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4;亦可参考李浩然、尹国华编著:《香港基本法案例汇编(1997-2010)》,香港三联书店2012年版。

 

[10] 对爱国爱港的解释,参见田飞龙:“认同的宪法难题:对‘爱国爱港’的基本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

 

[11] 有评论者直接提出以提委会机制回答“邓公之问”,这似乎进一步坐实了泛民派的政治忧虑,参见卢文瑞:“何以解答‘邓公之问’,惟靠提名委员会守闸把关”,载《文汇报》2013年10月9日。

 

[12] 关于公民抗命的思想与历史渊源,参见何怀宏编:《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3] 参见刘兆佳:《香港的独特民主路》,商务印书馆(香港)2014年版,第1页。

 

[14] 参见周永新:《香港人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观》,中华书局(香港)2015年版。

 

[15] 最早提出该模式的是香港学者金耀基,对此模式的分析,参见强世功:“‘行政吸纳政治’的反思——香江边上的思考之一”,载《读书》2007年第9期。

 

[16] 香港社会对此亦有反思,参见陈景辉:“拉布:议会精神的沉沦或复兴?”,载《苹果日报》2010年1月12日。

 

[17] 关于香港立法会拉布恶质化的考察分析,参见田飞龙:“香港立法会的恶质‘拉布’及其治理”,载《当代港澳研究》2014年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18] 对这一运动的过程分析,参见田飞龙:《香港政改观察:从民主与法治的视角》,商务印书馆(香港)2015年版,第八章“占中进行时:过程、对话与清场”。

 

[19] 从事香港基本法研究的内地学者大体上具有国家主义倾向,只是具体程度稍异,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参见强世功:《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三联书店2010年版。这样一种以国家主义为底色、以新帝国论为修正色的整体主义政治叙事被香港学者陈冠中先生界定为“中国天朝主义”并予以批判,参见陈冠中:《中国天朝主义与香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而强世功本人更是被香港舆论普遍认为是白皮书的重要撰写人。

 

[20] 陈端洪教授曾在基本法研讨会上提出“基本法爱国主义”,属于“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范畴,参见陈端洪:“港人爱国情怀辨识”,未刊稿;笔者也曾从宪法爱国主义角度解释瑞士族群治理经验,参见田飞龙:“瑞士族群治理模式评说”,载《法学》2010年第10期。

 

[21] 参见田飞龙:“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危机及其化解”,载香港《大公报》2015年6月8日;“香港急需构建回归史观”,载《环球时报》2015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葛灿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