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东】同性婚姻不符合传统儒家对婚姻的理解

栏目:同性恋暨同性婚姻
发布时间:2015-06-28 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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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旭东

作者简介:方旭东,男,西历1970年生,安徽怀宁人,北京大学哲学博士。现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道德哲学研究,著有《尊德性与道问学——吴澄哲学思想研究》《吴澄评传》《中国儒学史(宋元卷)》(合著)《绘事后素——经典解释与哲学研究》《原性命之理》《理学九帖》《新儒学义理要诠》等。


 

 

原标题:《儒家再发声:同性婚姻不符合传统儒家对婚姻的理解》

作者:方旭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五月十三日乙亥

           耶稣2015年6月28日

 

 

 

   


梁鸿与妻举案齐眉。刘二刚 图

 

站在传统儒家的立场,婚姻最现实、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后代,以求家族生生不息、绵绵不绝。孟子曾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舜不告而娶的行为做辩护(《孟子-离娄上》)。汉代赵歧对“无后”做了解释,叫做:“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亦即俗话说的“断了香火”。

 

同性婚姻不能生育子女,无法担当起儒家寄托在婚姻一事上的职能:传宗接代,其为儒家所反对,可想而知。有人说,儒家从来没有禁止过同性恋,言下之意,似乎儒家不会反对同性婚姻。这是一种混淆。儒家没有公开谴责同性恋,并不代表儒家就赞成同性婚姻。同性恋与同性婚姻毕竟不同:前者涉及性取向、感情,而后者则关系后代、家族绵延。

 

不过,在西方,很多同性伴侣通过收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子嗣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儒家是否还会继续反对同性婚姻呢?我想,如果继续反对,一个可能的理由就是,认为同性婚姻、同性家庭对儿童的成长不利。这一点是不是事实呢?1990年代美国夏威夷的“Baehr v. Lewin案”(后演变“Baehr v.Miike案”和“Baehr v.Anderson案”),已经就此问题做过辩论,最终法院认定:就子女成长角度来看,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培养,特别是监护的质量和“悉心的照料”,是决定子女快乐、健康地成长、并具有良好的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②父母的性倾向本身不能成为判断其能否担当父母资格的标准,也不会阻碍他们成为良好的、有爱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会影响孩子的适应性和成长过程。③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有潜力抚养快乐、健康和有良好适应性的子女。如果他们能够悉心照顾子女,那么可以允许其收养儿童。他们不但可以为子女的成长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环境,也可以和异性恋父母一样胜任父母的角色。④家庭结构是呈现多元化的。在夏威夷和其他地方,儿童可以被他们的生身父母、单身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养父母、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所抚养。⑤虽然在同性恋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于他们非传统的家庭结构,会面临一些压力和问题,但根据法庭所掌握的科学证据、研究和临床实践等资料表明,这些子女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适应社会并顺利成长。(资料来源:澎湃新闻《何谓现代婚姻,美国花了几十年才认可同性结婚》一文)。

 

即便如此,儒家仍然有理由反对同性婚姻。因为,儒家可以争辩说:我们要的是本来意义上的婚姻,而不是某种次好品或替代品;我们要的是父母亲生的孩子,而不是收养来的;就某对夫妇而言,没有经历过结合、怀孕、生产的过程,他们作为结合体的那种体验会有很大损失。通过收养方式抚养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将原本自然的一个过程割裂开来了,它在个体心理与社会层面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比如,就社会层面而言,对被收养儿童的大量需求是否会催生出某种黑色的产业链?

 

当然,儒家反对同性婚姻,并非要求国家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尤其是,如果一个社会已经走到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步,儒家更无必要要改变这一现状。儒家反对同性婚姻,只是将其作为各人的自我选择:如果你要做一个儒家,你就不应该选择同性婚姻。毫无疑问,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做一个儒家。

 

这里的问题是:一个争取同性婚姻的同性恋者,就不能是儒家吗?儒家是要将同性恋这部分人群整体排除在外吗?对此的回答是:儒家对同性恋人群没有任何歧视,同性恋者可以有自己的性取向,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儒家亦强调,身为儒家,就必须担负起儒家式的义务,包括传宗接代这样的事。换言之,作为儒家,对家族的责任要高于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在这个地方,儒家不赞成“任性”的选择。

 

责任编辑:葛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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