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循序渐进仍是香港政改主调
作者:田飞龙
来源:原载于《大公报》(香港),作者授权 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五年岁次十二月廿六日辛酉
耶稣2015年2月14日
香港政改对抗并未伴随农历新年的临近而有缓和,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近期,主要的政治不合作运动及社会激进化趋势包括:反对派议员在创科局议题上的无限度拉布;民主党内“本土派”的崛起与对“港独”的同情声援;屯门等地反水客的暴力袭击事件。这些不合作运动是“占中”运动“广场激情”的剩余发挥,也是香港反对派“对抗到底”的路线贯彻。这些举动引发了香港社会普遍的忧虑。不合作有一个焦点性的指向,即坚持要求人大撤回“8.31”决定,重启政改。
撤回决定的诉求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法律上均不可能。这不仅是因为此决定已经与基本法以及历次人大解释、决定构成了相互兼容和支持的政改法律体系,更关键的是这一决定灌注?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及对“循序渐进”原则的具体运用。反对派一方面低估了中央维护主权权威与政治主导权的意志与决心,另一方面对基本法中的“循序渐进”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央港互动机理缺乏透彻理解。从目前政改态势来看,包括2017年特首普选在内的香港政改进程将更显著地体现“循序渐进”原则。而反对派如不能突破对“循序渐进”的理解与运用障碍,其不合作运动很可能导致其日益走向中央底线与香港民意的对立面,遭遇更严重的政治失败,且更长期地延误香港民主发展。
“循序渐进”的文义内涵
“循序渐进”原则来自于基本法第45条第2款,是关于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改革的操作性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丰富的政治宪法内涵,既无法从终审法院的普通法判例脉络中把握,也无法从反对派的“国际标准”及激进民主想象中探求,而只能藉助于文义解释和对中央如何“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政改的实践解释。
从文义上看,这一原则主要是一个程序原则,其指向的实体目标即为第45条第2款规定的特首普选。当然,这一普选是有具体制度构造的,即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再普选。这样看来,该程序原则的基本内涵就包括了:
第一,实体普选目标的法定性,即“循序渐进”的终点并非反对派想象的没有任何具体制度限制的“理想普选”,而只能是一个“法定普选”,此轮政改争议所聚焦的议题也正是“提名权”。
第二,在达成这一“法定普选”目标的程序操作上,首要要求是“循序”。这里的“序”主要是指基本法的既有规定及其稳定性,具体是指基本法第45条的实体性规定和附件一的程序性规定,也包括通过人大解释对附件一程序的修正。脱离这个“序”谈论政改只能是“法外求法”。
第三,在政改节奏上遵循“渐进”原则,这是在严格符合基本法与人大解释、决定构成的法制框架下对具体时间表与路线图的确定,帮助香港政改不可能“一步到位”。
第四,“循序渐进”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高度政策化的法律原则,这样就使得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转换成了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而中央裁量依其政治决策传统,则高度取决于央港双方“协商政治”的具体成效,尤其是香港反对派对中央决策过程“协商政治”的有效参与。不积极与“中央”协商并适度反思调整自身立场,而舍近求远去呼告国际势力以及街头运动的短暂激情民意,就直接破坏了这一原则所包含的“协商政治”内涵。
本土主义的“脱序激进”
近些年,香港反对派中的“本土派”无论是在理论造势、社会运动还是在政治领导权上均日益压倒回归前后的“民主回归派”。这一方面反映了香港反对派缺乏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内在“协商政治”传统及其互动经验的认知与把握,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其在中央日益加强政治主导权的背景下所产生的“政治焦虑感”。
以民主党为例,创党元老们多持“民主回归论”,对“一国两制”与央港互动持积极态度,2010的“司徒华转向”就是一个典型,但也很可能是最后一个典型了。从政党演变来看,不仅民主党不断分裂和分化,公民党、人民力量、社民连等更为激进的政党日益崛起,而且民主党本身也被内部激进本土派裹挟而转趋激进,近期党内“何俊仁派”的崛起就是明证。民主党似已丧失沿?“民主回归论”路线深度转型为忠诚反对派的历史契机与机会窗口,自我降格为与反对派一般政团同列的普通政治组织,成为激进本土派的政治尾随者。
本土主义总体上是激进的,其最温和版本是“极度自治”,以陈云的“香港城邦论”为代表,而最激进版本则是“港独”,以学苑派的“香港民族论”为代表。“极度自治”是有意忽略或淡化“一国”前提、对央港互动与融合持敏感反对立场的主张,而“港独”则是积极探讨寻求香港成为完全政治实体的分离主义。这两种立场尽管有别,但都坚持被有意曲解的“香港核心价值观”、香港国际地位论、普适民主论以及严格的香港本位论。以核心价值观为例,明明是“法治第一”,而且法治也一定是具体的基本法之治,却一定要曲解为民主的国际标准,曲解为“粤语汉音”式的文化历史僭越。吊诡的是,同样操持“粤语汉音”的广州籍港大女生叶璐珊在港大学生会竞选中却要被反覆“甄别”、“审查”和“压制”。
尽管以往也有政治不合作运动,但此番不合作却早已超出了基本法范畴,甚至也超出了“占中三子”的“公民抗命论”。事实上,支撑“占中”运动及后“占中”不合作的理论范式本身就存在内部竞争,“公民抗命论”从来不是唯一主导范式,现在更有式微之势,甚至戴耀廷本人也不再严格排斥抗争运动的暴力取向。替代尚属理性温和之“公民抗命论”的正是本土主义的各种版本,近期尤以“港独”论述及其同情性理解为主,这不得不引起香港社会的高度警觉。
本土主义显然是一种扭曲甚至超越基本法的激进主义,不是“循序渐进”,而是“脱序激进”。而民主党的政治转向与尾随不过是自我消解和主动放弃香港民主发展领导权的内部病变。
政改博弈的交换逻辑
基本法所确定的并非孤立的香港“高度自治权”,而是有机统一的“一国两制”。白皮书的基本法形象和香港反对派的基本法想象本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中央更加积极和正面的基本法解释性帮助与在政制发展上根据具体情势适度收紧“循序渐进”之节奏打破了香港反对派甚至一般民众对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习惯性理解”。而普通法传统与广泛的人权教育又常常只单向传递一种“权利本位”的法律与政治文化,而隐祕消解了基本法确立的“一国两制”互动框架与中央的权力属性及完整权力清单,更严格忽视了央港互动中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理以及政改博弈的根本交换逻辑。
中央维持对香港高度自治框架的前提是香港对中央保持最基本的政治忠诚,也就是说自治与忠诚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换关系。这种地方对中央的基本忠诚就相当于一种“政治道德税”,对中央而言,它可以是不经济的,可以是“反向倒贴”的,可以是违反国家财政原理的,但在政治道德上却必须是真诚的,至少在政治言论与行动上是表面真诚的。
具体到政改的“循序渐进”原则,中央的自由裁量权不仅能够决定如何“渐进”,甚至可以启动基本法正文修改程序以吸纳“公民提名”,但启动何种程序以及做出何种实体决定,还是依赖于对香港反对派的忠诚信任。这里就出现了对总体忠诚的分解,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国家安全的协同义务。具体落实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如何完成,反对派团体如何在与“外国势力”关系上洁身自好,确立起码的政治道德与忠诚底线,而不要一味以国际定位和自由权利说事。“吴秋北提案”既是香港爱国爱港力量的后“占中”焦虑,也回应了国家对“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反覆强调。尽管该提案实体内容似不可行,但香港人如何承担23条立法义务而不只是权利,不容回避。
第二,青年教育的结构性改革。“占中”演变成青年学生运动,香港大学学苑派成为“港独”先锋,甚至中小学生亦被反对派渗透与超常规动员,引发中央对香港青年一代政治忠诚度的远景忧虑,亦引发对香港教育政策及本地落实“一国两制”绩效的深刻疑惑。后“占中”重建过程,青年教育如何引入课程改革,如何培养中国情感和中国视野,如何强化与内地互动互通,如何创制香港青年参与国家建设和担任国家公务员、外交官乃至于服役士兵的政策法律机制,如何改进香港高校一边倒的本土主义学生会体制与文化,成为青年教育结构性改革的破局难题。
第三,“港独”与本土激进势力的有效遏制。对于香港城邦论和香港民族论之类的本土激进论述对香港法治甚至对和平理性之“公民抗命论”的排斥和压制趋势,特首在2015施政报告中已明确提出警告,香港各智库及有识之士亦专题研判如何应对。如果“港独”类论述依然大行其道,甚至民主党这样的本土民主文化的担纲性政党亦自降政治智慧与责任而尾随,则中央对香港的政治忧虑必然不降反升,从而对政改进程亦将从严把握。
如果反对派继续坚持甚至激化在上述三个忠诚层面的义务承担,拒绝缴纳任何形式与分量的“政治道德税”,即坚持彻底“反23条立法”、“反国民教育”和“反一国原则”,那么香港政改的“循序渐进”或可出现暂时性与阶段性的停滞现象,2017特首选举的“原地踏步”就是一次检验机会。“港独”,还是忠诚,是对香港反对派政治上的生死考验。而香港政改之“循序渐进”的具体取向与节奏将直接取决于反对派的自我重建与更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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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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