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支持西安大妈,再批性乱主张 ---谈李银河言辞的几点谬误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4-07-12 1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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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

刘志,男,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珠海市幸福文化促进会会员。


支持西安大妈,再批性乱主张

---谈李银河言辞的几点谬误

作者:刘志

来源:作者惠赐

时间:2014年7月11日


看了“西安大妈”只身一人对抗用色情淫乱祸害中国的恶势力,非常赞叹,赞叹之余,把以前批李银河的一些观点再分享一下,一则声援这位西安大姐,二来再揭色情幕后的推手。

2010年,李银河抛出了一个希望取消刑法301条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提案。在这里不想就这个罪该不该取消发表观点,仅就其在博客中的一些言论谈几点不同的看法:

李银河在她的文章中说:

“ 1、“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sex orgy)。”

2、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

在李银河这种“淡定”而又颇具几分羡慕心情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她言必称西方,只要西方社会存在、认同的,就认为中国也应该这样干,完全丧失了一个读过书的人应该有的价值判断,沦为西方纵欲价值观的奴隶。李以为换个新名词,叫什么sex orgy就可以掩饰集体性乱的本质。以为用文绉绉的“换偶”两个字就可以掩盖背弃家庭伦理而互相玩弄对方的老婆的堕落事实。以为加上自愿两个字就可以撑起公开呼吁性乱的大旗。

3、李说: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

这是何等荒谬的论调,只要自愿,法律就不该认定有罪?如果现在有人说自愿被李杀死,不知道李是否敢“自愿”地杀死对方然后说双方自愿法律绝不应定罪?这种以自愿为幌子而无视法律、无视相关行为的恶劣社会影响的论调,是经不住严谨的推敲的。几年前西方一位受虐狂“自愿”被他人吃掉了,也许在李眼中,虐与被虐是一种什么虐恋文化,在西方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全部是自愿参与的”,“法律绝不应当认定有罪”。哈哈。自愿这一口号,可以描述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状态,但并不等于能解脱行为人的外部社会责任。在婚外邪淫盛行,家庭伦理败坏、离婚率攀升的今天,这位行将步入老年的女士依旧不辞辛苦的呼吁着尊重人们性乱的“自愿”,推其波而助其澜,不知是何居心。

另外,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完全是一种法盲才会有的认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对象翻遍条文也找不到自然人的“身体”这一项。李应该知道今天是个法治社会,而身体在法律上属于人格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身体并不象一辆轿车或者一栋房屋那样物质化(虽然可能在西方社会中身体经常被当做发泄性欲的对象出现在所谓的sex orgy或者“换偶”活动中)。一个人即使贫困潦倒也不能像旧社会的穷人那样,日子过不下去了就把儿女或者自己的身体当做财产卖给有钱人。总之一句话,在现代法治社会,自然人的身体不是物权法上的财物,自然人对身体享有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而非李说的所有权。如果普通老百姓不懂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整天写书、做学问的据说还是专家的人,居然是这么严重的法盲,真有点不可思议了!身体在今天的法治社会是有人格意义和伦理性的,那些有意无意占用别人老公或妻子的身体的小三、小四儿们,其实在公然侵犯着他人的配偶权,却扛着双方自愿的大旗藐视着受害人的抗议,挥霍自己的身体来败坏社会的道德。

4、在对一个案件(被告人马XX,女,19岁,伙同3名男女青年 (钟,女,16岁;李,男,15岁;贺,女,14岁) 将陈XX (男,18岁) 绑在床上,玩弄其生殖器达两个多小时。陈走后,3名女青年又用同样方法玩弄李的阴茎。后来几位女青年又做过多次类似的事。检察院以流氓罪对马XX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经过分析后,李得出结论:“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

李大妈真是疼爱孩子们,把发生在19岁的被告性侵犯18岁的陈XX(如果没看错,似乎都是成年人了吧)的行为轻描淡写为“少男少女”的打闹调情。真是不知所云!不过倒是可以理解,李既然一贯坚持成年男女甚至结婚男女的集体淫乱只不过是“性聚会”或者叫sex orgy(现在的学者很会这一套,同样的词换成英文或者加上个英文似乎就显得有学问,哈哈),那么,刚成年的人“天真幼稚”地通过猥亵他人而“打闹调情”一下,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了。

李义愤填膺地发出进一步质疑:“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乍听起来,这话真是有道理,脑袋和生殖器都是人的器官,怎么就不平等了呢?凭啥玩弄别人的生殖器是犯罪,而玩弄别人的脑袋或者脚就不是犯罪?!着实让我这样的大老粗们疑惑,哈哈。但仔细一分析,我们发现李大妈虽然坚持了“器官平等主义”,但无疑抹杀了器官之间本有的差异和社会大众的心理,众所周知,人们一般情况下总是把脑袋露在外面,把生殖器藏起来,而不是相反,这一点想必李再怎么反对生殖崇拜也不会例外吧。基于传统文化、风俗和社会大众正常的心理,玩弄脑袋和玩弄生殖器对被玩弄者来说,好像不会是没有区别的事情吧?否则人们走在大街上,随时可把感兴趣的人的裤子脱下来。就像拍拍对方的肩膀一样。(哈哈,凭什么拍肩膀没问题,脱裤子就有问题呢?)按照这样的逻辑,刑法典中的强奸罪也完全可以取消了,建议李女士再写一个取消强奸罪的提案,因为既然生殖器和脑袋没区别,不如干脆把强奸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更能体现“器官平等主义”,也正好借此彻底纠正社会大众“生殖崇拜”的错误。哈哈。

时代真是不一样了,似是而非的观念到处都是。象集体性乱、换老婆这样伤风败俗的事情,加上“西方”和“自愿”两个词的光环,摇身一变,就穿上了自由的马甲,横冲直撞。本人不是禁欲主义者,但对于那些转弯抹角鼓吹淫乱误导大众从而有意无意地摧毁这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的言论,实在忍不住要商榷几句。

还是古人说得好: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纵观历史,不论中外,淫乱是败德、丧身、破家、亡国的重要原因。不少国内学者接触到西方纵欲文化,就投降了,就说看人家多自由,看人家多先进!流露出一副啧啧称叹的羡慕姿态,进而以使命般的责任感开始在国内“布道”,殊不知,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纵欲文化都是不能入流的快餐文化和垃圾食品,是物质世界里丧失灵魂者狂欢的证明。就拿“换偶”来说,一个人居然可以“无私地”拿丈夫或妻子和别人“换着用”,足见其灵魂的空虚,一个没有灵魂的人,自然不会相信自己的妻子或丈夫有灵魂,因此对“换偶”者来说,他们只不过是在交换一种财物,彼此之间发生的只不过是一种财产关系。物质化到这种程度,真是可悲!

如果说个别人的私下的、秘密而自愿的性乱对社会危害不大,倒是稍微有一点点道理,因为毕竟没有张扬,不敢向社会公众宣传,似乎没有直接危害大众。但是,无良的伪学者们公开利用网络、博客、微博等等现代媒体向全社会宣扬或鼓吹这种“自由”,就会对摧毁社会、家庭伦理的底线,使整个社会和人心的道德崩溃。因为宣扬者已经不满足于个人的“自由”了,他们还要通过现代媒体的宣传来推动社会大众的性观念走向放逸和堕落,影响到千家万户,让家家户户的夫妻们甚至青少年们都认为换老婆合理、换丈夫伟大,让更多的家庭走向伦理失常后的破裂,让更多的老人、孩子在来势凶猛的离婚大潮中痛哭和绝望。在这个工程如果进行的顺利,有朝一日,这些野心家就可以把整个中国社会搞成一个以集体性乱为正常的社会,让国人不再知道什么是羞耻,如温水煮青蛙一样在麻痹国人的精神、让国人陷入男女淫乱的同时丧失健康的体魄。不用一枪一炮,仅用这种打着“自由”旗号的性乱“学术”和宣传,就摧毁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基因,可谓居心险恶。这正是我痛斥作为读过几本书但丧失良知的准知识分子的原因,丧失良知的准知识分子和打着自由旗号的欲望结合起来,就会败坏社会的风气和道德,因为摇唇鼓舌和著书立说是作为准知识分子的读书人的特长。

对鼓吹性乱的“学者”们,古人有一句话应该作为当头一棒: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相关链接:《李银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61353&PostID=22203136

 

责任编辑:李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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