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捷】“尚法而无法”――法治的“黄灯”亮给了谁?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3-01-0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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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永捷

作者简介:彭永捷,男,江苏灌南人,西元一九六九年出生于青海格尔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副院长。著有《朱陆之辩》等,主编《中国儒教发展报告(2001-2010)》等。

    
     
     
    “尚法而无法”――法治的“黄灯”亮给了谁?
    作者:彭永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教授)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西历2012年1月2日 
    
    
    
    据今2000多年前的儒家学者荀况,曾批评一些推崇法治的人“尚法而无法”,理由是这些表面“尚法”的人,“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或者是听从长官意志,或者是媚俗从众,而不是以明确的法律为准绳。被荀子所批评的人,并非区区之辈,而是早期法家著名的代表人物田骈和慎到。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往往兼有道家色彩。《老子》曾讲“道乃公,公乃容,容乃久”,这不难理解法家的思想和道家颇有渊源,“公”是法律的内在品格,惟有遵循公正无私、不偏不党的品格,法律才具有普遍性格,也才有自身的尊严。然而法家在重法的同时,又将法律和君主阴谋统御的权术结合,把法律仅视作在位者手中可以根据自己意志随意运用的权柄,故而法家终究难以发展出真正意义的“法治”,所谓“法治”不过是“以刑杀治天下”的“刑治”之别名。荀子对早期法家的批评,虽然发生于20多个世纪以前,但对于我们今天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也并非没有警示意义。一个闯黄灯的判例,就颇值得我们思索一番,这个法治的“黄灯”究竟是亮给了谁!而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执法机关组成部门的公安部,则从2013年起实行与《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完全违背的处罚“闯黄灯”行为,更是置国家法律于儿戏,树立了一个肆意歪曲和解释法律的恶性典范。
    
    浙江海盐交警部门对一位驾车人闯黄灯的处罚,及其后司法部门一审、二审维护交警部门处罚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争议,大家讨论的焦点在于判罚是否正确。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涉及我们如何理解法治的典型案例,我们不仅应讨论判罚本身是否正确,还应进一步讨论从行政判罚到司法判决,本身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
    
    首先,认为判罚正确或不正确的许多理由,都没有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轻易草率归结为法律条文不够明晰。且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已经明确规定黄灯是警示标志,而非禁止标志,即便大家认为有争议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也同样是明白无误地说明了问题。第38条并列给出了三种情况下车辆通行应当遵守的规则,这三种情况分别是“绿灯亮时”、“黄灯亮时”、“红灯亮时”。我们没有理由把“绿灯亮时”理解和解释成绿灯亮起的那一刹那,而是理解和解释成绿灯亮着的整个过程;也没有理由把“红灯亮时”理解和解释成红灯亮起的那一刹那,而是理解和解释成红灯亮着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从绿灯亮起后到绿灯结束前的整个过程,车辆都准许通行;红灯亮起后和红灯结束前的整个过程,车辆都不准许通行。既然这样,我们有什么理由和根据,把“黄灯亮时”理解和解释为黄灯亮起的一刹那,而不是整个过程呢?与这样的理解相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了黄灯亮时后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权利,其通行的前提条件是“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即从黄灯亮起后到黄灯结束前的整个过程,凡是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都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一般公民个人基于一些错误常识而误解法律条文也就罢了,天天和交通法规打交通的行政执法部门,乃至对行政执法是否合法的法律仲裁部门,都对这样本身并不复杂的法律弄不清楚,把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正当通行权轻易剥夺,做出和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的处罚和判决,法治社会又从何谈起呢?
    
    其次,司法部门是法律的守护者和维护者,应当自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而非维护行政权力的尊严。行政执法部门理应依法行政,但也难免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不准确或者执行不正确,公民个人向司法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正是通过司法部门来明晰法律、维护法律、裁定曲直。司法部门理应认真研究法律,弄清法律,明晰法律。虽然我们的法律并非都是十分完善,但任何一部法律的条文都是经过详细讨论、斟酌、审读而确定的,在遇到理解分歧的时候,首先要认真研究法律,而不是轻率地怀疑法律本身,将问题归之为立法。在认真研究后仍然无法明确消除分歧的情况下,也不应该随意解释法律,甚至歪曲法律,而应当按照司法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意见或寻求司法解释,在法律明晰后再做判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明是行政执法部门错误的时候,要从维护法律尊严、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出发,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做出判决,行政执法部门也好以此合理合法地纠正自己的错误,改进自己的执法行为。英国一个道路测速摄像头被发现测速有误,执法部门主动向过去数年所有被错误判罚的人道歉并给予赔偿,这种作法才是值得我们的执法部门学习的。如果我们认为交通实践中,黄灯通行的规定往往会带来不利后果,需要对规定加以修改,那也应当通过合理的修法程序来修订法律,而不能根据需要随意解释法律。
    
    这个“黄灯”事件整个过程,我们看到的是被处罚的公民个人恰恰是依法维权,遵循了法治的精神,而本应是法律最忠实的守护者和维护者的一些部门,恰恰做的并不到位,尤其一个国家级执法部门,其肆意歪曲法律和不学无术的行为令国民瞠目!黄色信号灯的设置,原本正是为了避免绿灯直截改为红灯所带来的交通隐患,而给机动车以一定的缓冲时间,避免急刹急停可能导致的事故。公安部的官老爷们是否意识到,在交通信号灯未全部改为倒计时显示情况下,把黄灯等同于红灯,带来的交通隐患!法治的“黄灯”,亮给的是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这提醒我们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法治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实实在在地学习法律、钻研法律、尊重法律和维护法律,用古人的话说,“尚法”而有法,而非“尚法而无法”。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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