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捷作者简介:彭永捷,男,江苏灌南人,西元一九六九年出生于青海格尔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副院长。著有《朱陆之辩》等,主编《中国儒教发展报告(2001-2010)》等。 |
关于“抑制人口犯罪,推进人权事业,完善治理结构”的呼吁与建议
——丰县“铁链女事件”全面反思
执笔:彭永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副院长)
时间:西元2022年3月22日
丰县“铁链女事件”(以下简称“丰县事件”)、佳县“铁笼女事件”,牵动着亿万国民的心,也深深刺痛着我们这一群儒家学者。
仁爱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仁者,爱人”(《孟子》),“天性之性,人为贵”(《孝经》)。中国古来自诩为仁爱之国,礼义之邦。拐卖、残害妇女及拐卖儿童一类的人口犯罪,不仅道义上实属贼仁害义,天理不容,且早已成为全体国民心中的隐痛和生活的时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西铭》),海内外中华儿女是由共同的文化和历史形成的命运共同体,每一个同胞的不幸都是共同体成员全体的不幸。为此,我们认为不可不、不得不发出我们的呼吁。古人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论衡》),以上事件虽是个案,但其中的问题与积弊并不简单,有必要按照“实事求是”的传统学术精神和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解剖麻雀”方法,具体解析、研究,提出存在的现实问题,讨论可能的改进方案。为此,我们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提出我们的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抑制人口犯罪
我们关注到《中国妇女报》“建议全国开展拐卖妇女案件清查行动”的文章,关注到“两会”代表委员为拐卖妇女案件的发声,还关注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也关注到来自社会公众和身边朋友的呼吁、评论和转发。我们支持和声援上述声音和行动,并为他们的担当表示赞赏,也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政风感到鼓舞。
我们赞同关于人口买卖同罪的修法建议。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从需求端打击人口买卖是抑制人口犯罪的关键环节。买卖同罪是多年以前专家学者们反复提出的修法建议,然而时间似乎停滞,难以理解为何这么多年一直难以在立法环节推进和落实。我们呼吁借此机会,将打击人口买卖整个黑产业链纳入法制轨道。
我们赞同关于人口犯罪重罪的修法建议。理由在于:从事欺骗、绑架、容留、转运、中介、买和卖、禁锢、殴打、性侵、奴役、伪造身份证明、权力庇护等罪恶产业链,并以此事实上建立当代奴隶制的每一个邪恶分子,都清楚明白其邪恶行为的最终后果,他们毫无疑义地都是将受害者沦为悲惨命运的同谋。虽然不同环节的实施者承担的罪责应有所区别,但是凡是与人口犯罪相关的罪行都应上升到重罪级别予以惩处。我们认为,对买卖妇女犯罪行为的量刑尺度竟然不如买卖几只鹦鹉、几只蛤蟆,这样的价值观既不符合中华民族仁爱的基本价值,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法条也极为荒谬。
我们提醒公安部门采取雷霆行动严厉打击人口犯罪时,相关的立法工作必须及时跟上,既要严厉打击人口犯罪,又要考虑待解救妇女的当下安全。注意在普遍筛查和极有可能修法严惩态势下,协同有关部门预先制定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的周全策略,比如对自首宽大、有保护受害人情节减罪等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及宣示,防止因试图掩盖罪行、逃罪而可能实施的对受害者的进一步加害。
我们认为抑制人口犯罪,还应标本兼治,不仅严厉打击已有人口犯罪,还应预防可能发生的人口犯罪,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尽一切努力促使人口犯罪没有需求、不再必要。
为此,我们建议配合当前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为丧失生育能力却有意愿养育子女的家庭,提供合法领养弃婴、保健治疗、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廉价甚至免费服务。虽然一些举措无疑会增加全体纳税人的负担,但从预防拐卖儿童犯罪,减少人们的担忧和恐惧,提高安全感角度来看完全值得。
贫困是人口犯罪的根源之一,被拐卖妇女的市场需求端多是偏僻贫困地区。在我国脱贫攻坚事业已取得卓越成就基础上,我们建议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用更多的办法来对治贫困。
如,城乡二元对立限制了对农村的开发,本身就是形成贫困的原因之一。学术界一再建议,应打破在“三农”圈圈里解决“三农”问题的局限,反思当前片面效仿西方的城市化思路,不能把乡村破败乃至消失当作发展集约农业的前提,消除城乡二元对立、隔离结构,让城市与乡村双向流动,资源双向交易,让富裕人群与投资下乡,带动乡村共同致富;同时,建立村民退出村集体的合理补偿机制,让向往城市生活的农村人口,通过在城乡一体的住宅市场里以更高价格转让宅基地,筹措在城市置业和营生的启动资金;让愿意在乡村居住的人到乡村居住,让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与企业,直接从村集体承包村民不愿继续耕作的土地,规范土地的流转,同时也重视对土地实时监管和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避免当前触目可及的大量耕地抛荒现象和不可持续开发现象。
又如,全国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开发程度存在差异,过去形成的地域人口配置并不完全合理。有必要改革当前户籍管理制度和按户籍匹配资源的制度,变为以居住地匹配入托、上学、医疗等社会资源,通过给予迁徙自由并为此创造便利,实现生产、生活资源的合理匹配:让贫困地区居民能够方便移居到易于谋生的地区,让资源禀赋较差或经济开发程度较低地区留下的谋生者拥有更多资源,从而改变他们的经营收入水平。
从需求端分析,拐卖妇女犯罪主要成因是以非法手段实现婚配生育。由于重男轻女的不良风气,以及强制一胎化计生的政策后果,根据2021年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据,全国男性人口比女性多3490万,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突出,这势必增加了成年男性实现婚配的难度,而且还会派生其他社会问题。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基层党政机关应当多关心未婚男女的婚配问题。
从世界总人口的构成来看,性别比例相差并不是太大。有不少国家女多男少,政府正在为人口性别比例反向失衡问题而苦恼。如果人口性别失衡难题立足于国内实在无能为力,不妨尝试放眼世界缓解问题。为此,我们建议有关方面探讨国家间合作,共同推动跨国婚介服务和双向移民服务,同时预防和打击相关领域的变相人口买卖和婚介欺骗,通过人口在世界范围的流动来解决性别失衡问题。同时开展性别平等宣传和教育、保障男女平权等举措,积极预防未来人口失衡问题。
二、关于治理类似社会问题
由丰县的铁链女事件,我们还建议延伸关注另一种被铁链锁着的男女,即一些被铁链锁着的精神疾病患者。他们的家人没有精力实时看顾,也缺少必要的长期送医看顾支付能力,他们要防止患者疾病发作伤人、杀人,只能无奈地将患者用铁链锁着。患者是我们同胞兄弟姐妹中不幸的个体,应当人道地对待他们,同时维护公共安全也很必要。我们建议,由专业医疗机构统一收治,对缺乏支持能力的家庭免费收治。同时,认真研究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杀人的相关法律追究问题,堵塞正常人买通精神疾病鉴定机构,冒充精神疾病患者逃避法律追究的通道,也防止正常人挑唆、利用精神疾病患者侵害他人生命与安全的犯罪行为,堵塞与此相关的司法腐败漏洞。
我们呼吁关注另外一种定性上不属于人口买卖,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可以将刑罚买卖、人命买卖的司法不公: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方实施了积极的赔偿而实现与受害方和解,从而在刑罚上得以减刑,甚至免于死刑。这种司法不公在社会上影响极坏,让世人看到金钱可以改变刑罚,有钱人可以免除死罪,而且极易产生司法腐败。钱既然能够通神,整个社会怎么可能不趋向拜金。我们理解这种执法实践的初衷,一是法律惩罚不能“又打又罚”,二是对于受害方及家属而言,任何对施害方的刑罚并不能有益于改善受害方的生活。我们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有些案件本就应该是既打且罚,刑事责任强制附带民事责任。法律的判决首先要维护正义,犯罪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其次才是对受害方的关爱,而后者在必要时是应当强制执行。在加害方确实没有相应财力可以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研究由专门设立的公益基金来解决。
我们呼吁关注另外一类以满足特殊不良性癖好、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由于典型个案的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们想提醒有关部门引起重视的是,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不能排除同样存在着以侵害未成年人为交易品的中介和买卖链条。我们呼吁对此类案件复查,深挖和打掉可能存在的犯罪链条,并参考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修法建议,即重罪和买卖同罪,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与健康,震慑、杜绝此类犯罪。
我们呼吁关注定婚彩礼这种本属于民俗,但天价彩礼问题中可能存在的类似于人口买卖的行为。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彩礼有其文化和民俗上的意义。天价彩礼如果对男女双方家庭不存在什么经济负担,虽然不合移风易俗的要求,似乎也无需过多讨论。究竟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天价,因收入水平的不同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一方的家属因另一方无法满足其彩礼要求而强行“棒打鸳鸯”、使有情人不能成为眷属的时候,我们认为青年男女有权求诸民政和妇联部门介入处理。有关部门先是做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在劝说工作无效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该有权依法追究。从有关报道来看,一些地方的高价彩礼风气已经到了严重干扰青年人正常婚配的程度,给年轻一代的正常生活带来极为严重的困扰,到了不得不借用行政和法律来强行调整的地步。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就此研究相关立法事宜。
我们呼吁立法严惩另一种改易受害者命运的行为:利用金钱或权力打通关节,顶替他人身份,如冒名顶替他人高考录取结果就读大学,或冒名顶替就业身份而获得工作。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努力成果被抢劫、被掠夺,个人命运被他人改易。目前对此类行为的惩罚,最重也不过是给予行政处罚,在刑罚上仍然处于空白地带。我们建议借鉴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地方的做法,将此类犯罪入刑,将此类犯罪所有环节涉案人员全部追究刑责,并且应当附带较高数量的民事赔偿责任。试想,一个人的命运该由多少经济赔偿才能弥补呢。在对伪造文书、证件的法律规定中,应改变处罚重伪造、轻使用的做法。
三、关于推进人权事业
前面讨论各项,都关乎一个共同话题:人权。我们认为,研究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体人权问题,切实落实和保障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过程,就是国家整体推进人权事业的过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会逐渐提高,人们的关注点自然会从关心温饱转向关注人的尊严与权利。重视人权、发展人权,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会成为未来中国社会进一步文明与进步的动力。另一方面,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位置,也自然会发生从边缘到中央的变化。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国家软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与领导力的客观需要出发,我国都应该更加重视加强人权保障,积极推进我国和世界人权事业。
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不只是着眼于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交锋,更重要的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学》云“有诸己然后求诸人,无诸己然后非诸人”,习近平总书记也经常讲“打铁还需自身硬”,推进本国的人权事业,是参与国际人权对话与人权交锋、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前提。
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取法于前苏联,我们非常看重这套制度在组织力、动员力方面的优势。的确,前苏联在较短时间内迅速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世界工业化强国,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说的可以实现“急行军”,这对追求独立、富强的中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借鉴力,而且也支撑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一个工业化强国。现在我国的工业制造规模已经超越其他三个工业制造业强国(美德日)总和,国家GDP已经超过欧盟27国总和。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古人说“殷鉴未远”,我们不应忘记前苏联、东欧国家不仅后来垮在这套制度下,而且直到现在也没有多少国民愿意重新回到过去的时代。在古人看来,为政即是兴利除弊,我们借鉴苏式制度,在看重其优势方面的同时,也应努力克服其存在的官僚主义、僵化主义和对人民权利的漠视与侵犯,不断改革完善国家政治体制和国家治理结构,建立区别于前苏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诸方面确立人权视角;在全国人大设立人权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人权法院,分别代表最高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负责从人权视角,对各级政府涉及到重大决策、重大领域、重大事件、重大争议的问题,给予合宪性审查。尊重人权,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权力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做到必须以法治国,对人民敬畏,谨慎行事,不能以权力意志当法律,必须接受立法机关、媒体和公众的监督;由全国人大人权委员会回应外国立法机构提出的对华人权法案;全国政协也应设立人权委员会,由人大、政协的人权委员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涉及人权问题的决策,并评估我国整体上推进人权事业的状况,给出改进意见,并依法追究严重违犯人权作为的行政主体责任;支持一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人权研究和人权评估机构,鼓励中国学者和学术机构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文化与中国国情,建构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1947年-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中国的外交官、学者张彭春就将儒家精神引入了宣言,为我们做出了榜样;鼓励和支持国家部委、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细分的个别领域、专门领域的人权问题研究和评估中心,推动中国个别领域、专门领域的人权进步;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鼓励开展对世界人权理论与人权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单一领域的长期追踪和数据收集,促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对话,掌握国际人权领域话语权。
西方列强所主导的全球化过程,同时也是给全球人类带来严重人权灾难的过程,这些国家至今仍然不得不面对他们所造就的人权灾难,许多问题对于这些国家至今依然形成严重的困扰。在我们揭露和批判西方人权罪恶的时候,我们也应当从这些国家的发展和崛起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尽可能避免重犯他们的错误,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确保中国在未来长久走在正确的发展轨道上。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清理过去形成的遗留问题,给过去由于处于低级发展阶段和认识观念不足所导致的人权问题划个句号,对历史有个圆满交代。不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回避今人应当担负的责任,早晚会留下后遗症,成为后人眼中的“黑历史”,产生新的“疤痕”和“禁区”,最终成为后人的负担。
如过去几十年快速发展过程中,强征农民土地问题。农民的土地被强行以低价征收,反抗者被当作犯罪分子惩处;征地款、拆迁款发放不透明,掌握权力的人中饱私囊,催生贪官污吏。官商勾结、警匪勾结时有发生,催生暴力事件。过去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征收农民土地问题一度成了美国敲打中国的话题,要求中国政府在征地问题上对农民好一点。因为强征、强拆,各级信访机构维权鸣冤者常常人满为患。有亲历者描述国家信访局人山人海时的景象:从全国各地、四面八方来的鸣冤者,四路纵队在院内排满不说,还一直排到大街上,许多排队者需要排队几个小时才能进入院内。严格防疫限制出行期间,可能感到工作轻松了一些的就是信访机构的工作人员吧。在上访人员中,涉及强征强拆问题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又如强拆问题。因为过去的土地政策不完善,土地、农林、建设政策屡次变更,发展思路、产业政策历经摇摆,产生了大量手续不完善,或者过去合法、现在不合法的遗留建设,包含城乡居民住房和工商业建设。地方政府作为招商引资或地产项目的始作俑者,因自己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给人民群众的住房造成现实困扰,不去积极解决问题,不承担历史责任,却摇身一变为强拆执行者。这在人民群众看来,地方政府的做法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赖账、耍流氓。更令人惊叹的是,强拆人民的住房和产业,竟然能在某些地方形成官员有利可图的一条完整产业链。说个稍微严重一点的话,这就好比是对人民反复收割还不够尽兴,最终连本金一并吞没,连个渣都不剩。
居住权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重视的基本人权,拆除居民住房,尤其是成区连片的大规模强行拆除民房,这在国际上是莫大的罪恶。即使是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因为向人民的首套房征房产税,以及因为个人债务强行拍卖人民的惟一住房,产生大量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人,也会受到国际上广泛差评,影响其国家形象。放眼当今世界,只有处于战争状态中,那些毫不在惜对方国家人民的野蛮国家,或者恐怖分子、新纳粹分子,才会毫无顾忌地毁坏人民的房屋,或者强行驱逐住房中的老百姓。这种大损国际形象的官方行为,在中国却司空见惯;或者不以为耻,还反过来以为是莫大的政绩,每年各级政府还要上报和吹嘘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了多少强拆指标;或者以之为耻,但以为只要强权在手,老百姓再反抗也无济于事,只要屏蔽了信息,外界就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谁如果让外界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会摆出“家丑不可外扬”的姿态,指责受害的国民,“给外国递刀子”。
我们劝各级政府平心静气地想一想:住房所有人与地方政府之间就土地使用的关系,至多属于是人民连所有权都不拥有的使用权租赁关系,即便手续不健全,也不过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而且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自身造成的,其性质说破天也不过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却时常按照敌我矛盾处理,以对待阶级敌人的方式对待人民群众,出动公安、法院、甚至特警,与政府官员利益勾结在一起的拆迁公司及保安公司招揽的“临时工”、地痞流氓,协同对居民强行驱赶、殴打、抓捕,还用干扰器切断网络通讯,网监部门配合删除一切鸣冤信息,防止国内国外知道事情真相。事后又堵塞正常维权和救济渠道,责令行政复议部门不复议,司法部门不立案。一些地方党政权力机关,不是把体制内的干部群众当作公民,而是当作家奴来对待,要求下级部门不准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还要求下级单位以组织手段对参与维权的个人予以威胁和打击报复。我们相信,凡是了解早期以运动治国历史教训的人都清楚,如此治理国家是什么性质,将会产生什么恶果。
这种以敌我矛盾方式的强拆,表面上是创造了政绩,服从了上级决策者的长官意志,但看看给人民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仅举一例:某地方政府在没有任何协商、没有任何善后措施条件下,强拆地方政府自己主导的以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为主体的文化集聚园区。当事人中,有的是海外归国的高级知识分子,卖掉了国外风景优美的别墅,响应国家的号召,回国报效祖国,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赖,加盟了建在荒山秃岭附近的园区,在经历了令人难以想象的暴力强拆之后,反复说的几句话就是:“错了,错了,都是我的错,不该相信他们的宣传,不该带一家人回来,让全家人跟着遭遇这一切”。有的正在主持国家保密的最前沿的军事科技领域项目,含泪慨叹:“我在最前沿的科技领域研究如何保卫自己的国家,却连自己的小家都保卫不了”。在中国一线城市买一套房花的钱,在国外一些移民热门国家,买上一栋别墅并连带一块土地,边远一些的地方甚至买个连带几百亩、上千亩地农场,还是永久产权,这都不是个事。人们愿意投资于国内,说到底还是爱自己的祖国。人们愿意购买地方政府出面主导或站台的项目,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尤其是体制内的干部群众,对政府的信赖感更强,更容易购买与政府有关的住房产品。人们难以接受,现在政府反手把这些共和国建设的中坚,当作阶级敌人对待。人们也难以理解,现在农村的普通农民都能住上个别墅、小楼,为什么却容不下高级知识分子、科研人员、管理干部住个别墅,硬要扣上个“非富即贵”的帽子,然后当作阶级敌人,这究竟是流氓无产者的民粹意识,还是今天人们应有的看待世界的眼光。地方政府处理此类问题,还看人下菜碟,同样性质的住宅,碰到真正的权贵,比如有高层领导和家属居住的地方,就退避三舍,所谓“谨慎评估强拆风险”。这种做法,在人民群众看来,不就是赤裸裸地欺压人民群众么。
除了针对已经住人的住房和小区的强拆,我们还呼吁谨慎对待对未出售的新楼盘的拆除。人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的被垄断,或者多吃多占,是比起生产资料被垄断,性质还更加恶劣的罪恶。因为生产资料垄断,人民还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谋生;生活资料的垄断,直接推高了人民生存的成本,导致生存的艰难。由于政府前期放任在住房上多吃多占,导致住房总数远超需要的情况下,投机炒房和政策土地财政,共同推高房价、房租,仍有大量人群买不起房、租不起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时常炸毁或拆除成片已有小区或新建楼盘,即使炸毁也不能征收给无房的人居住。此种做法着实难以理解,其哪一点上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和低碳环保的指导思想呢。
我们强烈建议,就近几十年的强征农民土地和强拆居民住房、强拆招商引项目,认真搞回头看:不是现在通行的检查拆得够不够狠、够不够指标、够不够彻底的回头看,而是全面细致地核查失地农民是否得到合理赔偿、生活有没有保障、是否拿到全数征地款、拆迁款,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官员有没有克扣、贪墨的回头看;是被强拆居民是否得到合理补偿/赔偿、是否得到安置、地方政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过错赔偿责任、地方官员在招商和强拆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建立黑产业链的回头看;是核查招商引资企业是否得到合理赔偿/补偿,是否兑现了拆迁时承诺,就业人员是否得到安置的回头看。
在全面清理工作结束的时候,以政府工作报告或人大决议的方式,对这一历史时期遗留的问题予以总结,将是对历史负责任的交代。未来可以放下包袱,轻松前行。当然,回头看是为了更好地向前看,我们还建议从更高更远的角度,研究怎么妥善处理今后类似问题,比如对人民是否有足够的关爱,对利益主体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有没有比拆除更好的处置方式,如有没有比政府失去公信力和人心、人民失去财产、村镇居民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如此“三输”更好的方式。
我们还建议关注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实践。生育权同样是基本人权,人民有自主生育的权利。通常每个家庭生育孩子,生几个、什么时候生,都是有计划地生育。强制一胎化计生,导致现在我们已经不得不面临的诸多恶果,既破坏了我们的社会结构,也使得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快速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打着贯彻执行基本国策的旗号,基层产生了大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事件,如对人强行禁锢、强行结扎、强制堕胎、扒人房子,甚至闹出许多命案。现在回头看,以简单粗暴方式推行的强制一胎化政策,不仅造成我国人口结构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对本国人民天然生育权利的侵犯。现在结束了强制计生一胎的政策,放开了二胎,但还在原来的思维方式上处理国民生育问题。还有人说放开二胎不够用了,建议放开三胎。有人建议,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带头生三胎,不生应予以问责,采取惩处措施。这些建议及背后的思维方式既好笑,又缺乏起码的尊重人权的意识。回顾历史也好,放眼世界也罢,政府制定生育政策,适合引导和鼓励,而不适合强制。人类自主生育,有多子女家庭,有独生子女家庭,也有不生育孩子的家庭,想生的、有条件的多生,不想生或条件差的家庭少生或者不生,自然而然实现了人口的繁衍,政府做好服务和税收方面的调节,引导趋向合理的人口结构。哪有我们这种做法,说的稍微难听一点,像计划生猪出栏数一样计划人的出生,非要规定每家生养的数量一样多或者上限一样多。这既无必要,又侵犯人权,还给政府部门制造了大量日常工作,也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情放开讨论的话,还能列举许多,如强行驱逐“低端人口”;如汽车摇号购车和限号出行,或者限制车牌发放、拍卖有限车牌谋利;如限制发放出版书号、限制发放刊号。车牌、书号、刊号,本质上是社会资源,也就是人民自己所有的资源,政府只是负责登记、发放的管理而已。限制发放车牌,首先要养活一个专门负责摇号的机构,增加纳税人负担;其次,参与摇号成了有户籍、有驾照人的一项必须争取的福利,催动没有用车出行必要的人也积极买车,否则就感觉吃亏了,而真正需要购车的刚需家庭因为摇不上号而无法购车;再次,只要网上搜一下“免摇号上京牌”,就知道一旦政府不知道节制权力,非要把社会资源垄断到政府手里,兹生的腐败会有多少种门道;最后,阻碍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降低了人生幸福感。据好事者研究,按北京现在摇上车牌的比例,已经到了从20岁开始参与摇号的人群中,有20%的人不懈摇到80岁,终生都得不到那一块铁制的牌子。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多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想一想,这种政策下的生活,究竟能感受到多大的幸福,有什么样的吸引力。再说限制书号、刊号,以出版企业自负盈亏和逐利的需要,自然是把紧缺的书号用于出版畅销书,被压缩的就是学术科研著作和刊物,影响的是我国的科学研究事业。有关部门只要调查一下现在有多少种学术刊物无法正常获得刊号,只能打游击找不同出版社“以书代刊”,就知道问题已经积累到多么严重。放眼世界,这些做法不能说不“奇葩”。这些奇葩举措,也难以成为人民群众所期待的“中国特色”。篇幅原因,更多此类问题,就不一一列举讨论了。
许多事情,当局者迷、当事者为迷、当时者迷。仅就前边所举例子而言,不用说过十几年、几十年,恐怕再过几年,随着我们国家的快速发展,同世界更深入更广泛的交流,以及“文革”时代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群体退出政治舞台,各层级主政者、决策者们的眼界会更开阔,见识会广博,政策水平会相应提高,届时再回头看我们现在自以为正当无比、引以为政绩的许多做法,会发现是多么的简单粗暴和低级幼稚:一会儿强制人民少生,一会儿强制人民多生;一会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无所不用其极,一会儿改善环境、强拆人民住房和产业以夺取那么点土地,不择手段。如此滥用权力,反复折腾,表面上地方政府取得了政绩,实际上是极大的政府公信力和人心凝聚力的消逝,加上巨额人民财富的损失。
从人类历史上看,人权事业的进步不是凭空取得的,正是在直面现实难题、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取得的。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该回避问题,也不必担心揭示问题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实际上问题就摆在那里,人民群众就是当事者、见证者、记录者、评价者。我们中国老百姓,是世界上最追求正义、最讲道理的老百姓,遭遇不公正的对待,根本利益遭受侵犯,基层不予解决,就上访至上级政府解决,上级政府仍不予解决,一直上访,直到中央政府。国内抹除证据,不能发声,人们就把证据发布到国外去,到国外的媒体发声。当代掌权的人不给解决,人们就让子孙后代继续寻求正义,哪怕最后只能诉至历史,传之后世,也要寻求正义。在全球化的时代,有条件的人还会选择“适彼乐土”,寻求正义。权力虽不可一世于一时,但不要低估了普通中国百姓寻求正义、维护权利的韧劲。没有这种韧劲,中国也就不可能是世界上惟一没有中断文明历史的国度。同时,中国的老百姓也是世界上最善良、最宽容的老百姓。人民群众最大的期望就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这是人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解决问题的后果无非是顺应了人心、抚慰了人心、凝聚了人心,及时纠正了偏失和错误,缓解了社会矛盾,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正在扮演更重要的世界角色,向全世界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孟子曰“爱由亲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基本的行事逻辑。前些年给欧洲小国捐校车,在国内掀起巨大舆论风波,因为违反了基本的行事逻辑。如果我们不重视从人权高度审视政府决策,外国人看到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暴虐对待人民的那些做法,他们才不会准确区分中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难保不会想,如何能相信一个连自己人民都不爱的国家能够与别国人民共建命运共同体。古人倡导为政者,“为民父母”,对人民百姓,“如保赤子”,“视民如伤”,“有不忍人之心(仁爱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仁爱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价值观,也是可适用于对待一切人的普适价值。忠恕之道是为仁之方,尽己、推己都要求以“有诸己”作为前提,换言之,仁爱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要求内外一致。
四、完善国家治理结构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前述典型事件虽是个案,却折射出许多局部基层治理糜烂问题,和治理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功能失效问题。这些问题存在已久,但未认真研究对待。对丰县事件的反思,我们不能仅限于一事一议,解决问题的方案也不能仅立足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更好的做法是立足于全局和长远,从根源上发现问题和根治问题。
首先是村级治理。
乡村实行民主选举、村民自治,乡村有村委会,也有党支部,有村主任也有村支书,村民自治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村民委员会里也都会有一名妇女主任,相当于妇联的基层成员。一位村民通过非法手段买来了妇女或儿童,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根本瞒不过同村村民与基层组织。拐卖人口案件得以发生,且长期得不到检举和纠正,说明这些地方的村级治理是失败的,村级党、政成员是失职的,村治结构是失效的:既不能移风易俗,又不能维系治安,相反却是庇护犯罪、纵容犯罪。
此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有技术、有能力、有文化的人陆续离开农村,一些地区农村呈现空心化,其空心化程度之严重,甚至于出现一批乡村领导班子里找不到一个受教育程度小学毕业以上人员。在村级民主选举中,贿选拉票、家族控制较为普遍,权力世袭正在涌现。在这样的村级班子治理下,村级单位成为少数人把持权力瓜分资源、掏空集体资产的家庭式或家庭式企业。权力贪婪、蛮横,村干部多吃多占、截留各种拨款,甚至是扶贫款,是常有现象;村风恶劣败坏,村霸横行,加之缺少必要的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各种邪僻乖戾的事情层出不穷。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村治模式转型问题,不搞一刀切,凡是乡村治理效果较差,或村民矛盾突出,村民长期上访抗议不断的村级单位,应该调研审查其是否仍然具备乡村自治基本条件,考虑以派出方式取代自治方式。我们想一想,在一个年毕业应届大学生900万规模的时代,村级权力的掌管落入一批文盲、半文盲之手,是否依然合理。
其次是改革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
丰县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后,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严重程度被更多公众了解,一些群众言语激烈地讽刺“妇联”为“妇链”,“妇女节”为“妇女劫”。公众的激愤溢于言表,背后是对妇联组织失职的责问。客观上,我们不能因这些事件抹煞各级妇联组织的全部工作成绩。但仅就此类事件而言,人民的纳税钱养活了各级妇联组织,甚至连基层的村委会里也有一名妇女主任。数量庞大的妇女被转卖、被奴役,妇联组织能够说自己非常无辜、没有责任吗?处于同样尴尬位置的还有各级工会,“996”、“过劳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级工会往往熟视无睹。在我们学过的政治经济学中,过去抨击被资本家收买、瓦解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工会是“黄色工会”。现在各单位工会能做到最好的程度,也不过是成为“黄色工会”,想方设法给职工搞点生活福利,效益不好的单位所在工会连点职工福利都落实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更谈不上维护工人自身权益。我们认为,在我国,妇联和工会是官方组织,由纳税人集体供养,其首要职能就是贯彻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全心全意维护妇女和职工的正当权益,从各自视角和职能出发,监督和维权理应成为其工作核心。
我们建议改革工会和妇联组织,一是改革妇联和工会的权力统属关系,成为由党中央领导下的独立于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执法体系(详见下文);二是端正其工作职能,一线检查、监督是其工作日常任务,精简不必要的冗余机构和人员充实到一线;三是工会和妇联应该“长出牙齿”,给予其与环保督察、技术监督等部门相类的必要执法权,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界定其执法权力。
再次,落实和改善媒体权力。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媒体是重要的社会舆论机关,代表着国家的第三权力。丰县事件的一个反思对象,是地方媒体为什么默不做声。事实上,丰县事件不过是同类事件中极其普通的一件罢了。比如,关于《方方日记》的各种评论中,一些评论者指责《方方日记》的报道角度和信息全面性。如果从媒体作为第三权力的角度来审视问题,是不是可以说,正是官方媒体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充分造就了《方方日记》。换言之,记者能做好的事情,为什么要由作家代劳呢。官方媒体完全可以凭借工作便利与发声优势,实地调查予以报道,去更详细、更全面、更好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更好呈现普通人的感受。
媒体体现的社会监督力量,同样也担负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我们实行的人民民主,如果是货真价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那么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是人民全过程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前提。
面对西方媒体对国际舆论话语权的操控,中国官方媒体既要“内战内行”,也要“外战外行”。官方媒体一味地被“宠着”、“圈着”,如何有能力在国际媒体环境中,身怀绝技、冲杀对阵呢。
当前一些单位负责人为逃避媒体监督,推卸决策责任,越来越喜欢让所属单位人员一对一传达行政命令,要求不能以文字方式,防止被拍照、截图。如果是确有保密需要的事情尚可理解,没有任何保密需要的日常事务,也不是战争时期,竟然也搞的神神秘秘、莫名其妙。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执政党,又不是像以前是地下党,单位党员和职工也不是地下工作者。况且,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任何决策、命令都应当形诸文字,有据可查,决策后果有人负责。我们认为,这股歪风邪气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从我国媒体力量的长远发展、全过程民主建设、媒体对地方权力和地方事务的监督、反映人民的疾苦和呼声等各个角度来看,我们都有必要认真研究和界定媒体的法定权力和地位,保障媒体依法依规独立报道和正常行使媒体监督权,满足公众知情权,以及保证民情上达、地方事务真相上达。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制度建设,一是立法保障和规范媒体权力,二是破解地方权力“大而全”的“国中有国”现象,限制地方权力对媒体的不合理干涉,由依法管理媒体替代由地方权力来管理媒体。
古人治国一向重视“纳谏”和“清议”。《贞观政要》将“纳谏”作为由贞观盛世总结而来的政治家的主要品格,而虚心纳谏需要极高的政治素质。现在的人们调侃说:“世界上最难的两件事,一件是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一件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头脑里”。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写论文,学生都难以完全听进指导教师的意见;对于当官者听批评和建议,哪如听吹捧和赞颂受用呢。领导干部更需要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多听听人民的呼声和各方的议论。
又次,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知识分子学术自由。
与前述的权力监督缺场相比,在丰县事件中,并不缺场的是对互联网相关言论的过度管控与对学者介入讨论的抑制。我们并不否认在全球化时代互联网舆论管控的必要性,正如当前俄乌冲突期间,国外宣传机器介入国内所造就的中文互联网非同寻常的热闹,也不否认在丰县事件中有西方极端女权主义思潮对中国的介入。但回到国内政治生态与舆论力量的建构,我们需要从更多角度来理解保障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的重大意义。
《国语·郑语》云:“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无讲”,从中国传统思想来看,古代中国人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早已站在了世界观的高度。古人认为,正如世界本身的丰富多彩,对于同一事件,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理解和表述,是事物具有的原本状态。作为当代中国人对于中国事务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基于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正当权利,还有更强烈的来自中国传统思想的另一种理念支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乃天下人之天下”(《吕氏春秋·贵公》及《太公兵法》)。中国这片土地,是每一个当代中国人从祖祖辈辈那里继承而来的生活栖息的地方,人民拥有天然的权利,对自己祖祖辈辈生活地方的现状与未来,发表自己的见解与期望。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是无数革命先辈流血牺牲建立的,是无数国民保卫和建设的,人民共和国属于全体人民,政治理想上追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与那些窃取人民革命胜利果实,实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世袭王朝有着截然的不同,是以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对共和国的现状与未来发表自己的见解与期望。保障与政治事务、公众事务相关的言论自由,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对祖国、对国家、对民族、对政治事务与公众事务的关心与热爱。正如爱的反义词并不是恨,而是冷漠,一旦人们失去了对上述事务的关心的权利,同时也就失去了热爱的动力。因为人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正在变成连评论都没有权利,从而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地方。此外,对公众因告诉无门而网上喊冤的屏蔽,更是令当事人和知情者寒心。
从构建国家软实力的角度来说,公众七嘴八舌式的自由议论,虽然菁芜并存,不乏偏激、片面,但却包含着丰富的智慧。权利的行使是需要训练的,是在使用中成长的,尤其是通过管理者、教育者和参与者共同造就的成熟的自由表达,比如相互尊重的交流、理性的表达、建设性的批评,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方面,也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的最好体现。相反,压制公众自由表达,由媒体机器人与领工资的专业“网评员”编造虚假评论,不仅增加人民的税赋,制造出的虚假舆情不过是“皇帝的新装”,反映不了公众的真实意见,也无法作为决策和行政的参考。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类,知识分子的学术自由得以保障,是知识分子依据学术训练介入公共事务讨论,献计献策、贡献智慧的主要方式。每当社会上出现重大事件或舆论危机,这时候不应下意识地压制和管制舆论,而是邀请和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多学科的讨论与论证,提出供公众和决策部门参考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最终帮助公众和决策部门成功地解决问题。国家与社会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的成熟,都不是以空中楼阁的方式一次性规划好的,而是在解决具体问题过程中,经验与智慧的成果积累起来的,亦即将处理典型个案的经验上升为习惯法和成文法。如果中国学术界不去关心和研究中国自身出现的问题,并由经验上升到理论,那么在学术上只能去泛泛地贩卖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
我们认为,从更广泛和更长远的意义上说,全社会以成熟健全方式行使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在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和落实世界人权公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是构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还是想象力、创造力的源泉,最终将转换为社会生产力和国家硬实力。
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是西方国家保有全球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西方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并不是天然如此,同样是奠基于研究和破解西方社会快速发展时期产生的大量社会矛盾,涌现出大批创新性的学术研究成果积累起来的。保障学术自由,尊重社会个性,正视社会问题,是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繁荣的社会基础。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种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足够多的时代课题,与此同时,还需要配套宽松的学术氛围、自由探究与自由表达的学术环境。
但是当前对知识分子和大学教师的管控,已经到了形式主义非常严重的地步。开会研讨、学术讲座、媒体采访要求报送宣传部门审批;专业课程要求改用由党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专业教材,不同教师各自讲授的同类课程,要求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进度;无论什么课程都必须强制搞课程思政;用组织手段要求学者不得介入公共事件讨论;有的学校文山会海盛行,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层出不穷。国家领导人日理万机时常发表讲话,基层被上级单位要求不断“迅速掀起学习讲话精神的新高潮”,层层加码,占用大量宝贵时间,教师与科研人员不胜其扰。有的学校教师天天有会,有时一天开数个会,经常深更半夜通知准备第二天要召开某某会,或者临时通知,要求放下手头工作,“立即”、“马上”召开某某主题学习会。甚至于在中央明确提出反对形式主义之后,基层仍然以形式主义的方式,反复开会传达和讨论如何反对形式主义,却不解决任何问题。这种状态严重冲击教学、科研工作,也严重影响个人生活,无论是教师还是基层党政干部都叫苦不迭。资历深的教师尚可偶尔抵制,资历浅的年轻教师则被折腾的死去活来。
各级领导同志想一想,在这样的学术环境里,还要求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构建中国特色人文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是不是南辕北辙呢。如果把高等院校的教学工作,理解为教师按照指定的教材以统一的方式照本宣科,那全部由宣传部门派员宣讲就行了,或者用机器人替代教师就行了,还要设立教育部和大学做什么呢。具体到课堂教学中,教师自己研究深入、有心得的地方,自然就会讲得更细,能够传授给学生一些深入的内容,相反的内容自然相对简略,怎么可能所有教师都遵从完全一样的教学进度。如果整个国家相同专业都按照同一种教材教学,培养的人材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知识结构,存在同样的知识谬误与知识盲点,由此培养的未来学术同行,他们在学术交流与学术探究中,相互解蔽、纠偏、补充的作用大为弱化,显然对学术创新没什么积极作用,而且还存在着整个专业、整个民族在一些问题上处于集体无意识的危险。
按我们的理解,教学科研领域的政治正确,应该体现为教学与科研通常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不宜体现为事无巨细地干涉教学与科研的每一个细节,甚至由掌握权力的外行来替专业人员决定教学科研本身事务。对于政治正确的强调也不能毫无节制,否则谁还敢讲超出领导讲话以外的内容呢。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相对于社会现实与理论现实而言,往往具有超前性,超前性同时也意味着对现实的批判性。正如没有“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就不可能打破“两个凡是”教条的禁锢。失去了学术自由,抹煞了学术个性,学术创新无从谈起,也不可能培养出具有学术个性和创新精神的学生。古人说“以史为鉴”,过去的历史给今天的人们提供正反两方面的借鉴。否定成就与回避教训,都属于历史虚无主义。古今中外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都很丰富,足以供今天的主政者们借鉴。我们呼吁在具体工作中,反对形式主义,倡导求真务实的精神,破除一切束缚创新与实效的形式主义与教条主义。
又次,惩戒权力说谎。
丰县事件中的隐瞒真相、一些地方隐瞒新冠疫情(如中央连派三次专家组才揭开人传人真相)、一些地方隐瞒水灾死亡人数,此类事件并不是孤立偶发事件。再如,由于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地方负责人会被追究责任,人们常见一些严重交通事故的报道,死伤人数不约而同,恰好刚刚低于特大标准。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在共和国历史上曾一再造成严重恶果,如大跃进时期,向中央谎报亩产万斤,否认地方存在饿死人的问题。
像我们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家,又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兼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又十分突出,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是正常现象。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基层治理,其日常任务就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地方领导喜欢“报喜不报忧”,喜欢下级歌功颂德,本质是政治不成熟的表现,就像心智不成熟的小孩子倾向于喜欢家长和老师夸奖而拒斥批评。公众经常讥讽为了政绩或官声隐瞒实情、掩盖真相的地方官员是“憨憨”,人们认为这种面子比什么都重要的政治不成熟状态是完全不必要的。真实呈现问题是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前提,出现问题并不可怕,隐瞒真相、掩盖问题,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矛盾不断积累,最终酿成更大的灾难才是更可怕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恶意假定“人都是说谎的”,但在政治学上,假定权力拥有者会说谎是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前提。为此,我们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制定相关问责法律,将性质严重的权力说谎行为纳入刑罚惩处范围。否则,说谎成功逃避追责,说谎不成功也不过是承担事件原来的责任。这与其说是在惩处说谎,不是说是在鼓励说谎,因为说谎的获利丰厚,说谎付出的成本太小。
又次,破解中央与地方权力解析不清、地方权力“国中有国”“大而全”的问题。
从传统到当代,各层级地方权力欺上瞒下(如隐瞒灾情、事故、过失、腐败,不一而足),发生腐败窝案,是国家治理时常不得不面对的痼疾。丰县事件和许多地方事件有一个共性,就是基层地方权力掩盖真相,基层职能部门形同虚设,基层媒体默不做声,导致基层权力失去公信力,公众不断寻求上级权力机关介入。我们认为,其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并加以研究的问题,是地方权力过于集中,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解析不清。
我们从前苏联学来了这套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体制,但是我国的国家结构与前苏联的国家结构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以前的苏联,现在的俄罗斯,其国家结构是国家联盟制或联邦制,也就是“国中有国”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国家,每个“国中之国”都复制了中央的权力结构;同时,因为“国中有国”,通过中央之国与地方之国的某些分权、中央和地方分别实行“三权分立”而实现权力制衡。
我们中国是中央集权的行省制国家,不同于俄国或美国等国家实行的“国中有国”的联邦制。我国除港澳特区外,各级地方单位遵循统一的法律。但我们在借鉴苏式制度的同时,也把中央的政治架构,一层又一层复制到地方层级。在此过程中,也自然把一些本属中央层级的权力,一层又一层地下放给地方层级。导致我们每一层级的地方权力都过于集中,同时我们并不赞同和实行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权力制衡方式,导致地方各层级权力,甚至具体到各个公办单位,都缺乏必要分权、节制,极易产生只手遮天、自行其是的“土皇帝”,地方权力中枢一个指令,上级和公众连真话都听不到,真相都看不到,发生腐败窝案也就不足为奇。
我们认为,诸如立法、政治协商、司法、检察、国家安全、监察、审计,甚至工会、妇联和部分官方媒体,以及党委系统的纪检权力,这些都应是代表中央对不同层级地方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不同方面的监督权力和依法从不同方面对人民权利的维护权力,其在各地方层级的存在只是中央权力在不同层级的派出。地方权力的主体是地方行政权力,与中央在各层级的派出机构,是工作上协作、业务上交叉、办公可以合署但互不统属的关系,各自受本系统上级党委和部门的领导,并在中央层面受党中央的统一领导。然而,现实中各层级本属中央权力的各层级派出机构,都被纳入地方权力中枢之下,成为地方权力的分支部门。权力统属关系,决定了它们难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方独立行使监督职责。
就儒家对政治的理解而言,“政者,正也”,政有端正之义,也有改正、格正之义,政治也指上下各自端正,权力相互匡正。我们都熟悉“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这句政治学名言。权力的集中与制约,永远是政治制度设计和改革关心的重要问题。具体到现实权力结构改革,问题本身颇为复杂,但破解各层级地方权力中枢普遍存在的权力过大、“国中有国”的问题,是需要研究的。
最后,完善人大和政协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为被拐卖妇女仗义发声,令人尊敬。但是,我们也有必要反思,在人口犯罪层出不穷的地方,那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是否发挥了代表人民和民主党派监督地方权力的职能,是否亲临一线调查研究、揭开真相、为民发声?在现实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不只关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哪些提案,更期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基层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功能。基层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人民日常生活直接关联的地方,同时也是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而权力保障机制往往空摆的地方,公众有着期待基层代表和委员协助以维护自身权利、渴求解决问题的迫切需求。求助无门是普通民众遭受不公或侵害时的普遍现象,尤其是遭受地方权力侵害时更是如此。在官方话语修辞中,“为人民服务”的应然表述和实然表述往往含混不清,但在国家治理中如果将二者弄混的话,不是“高明”而是糊涂。
为此,我们建议按照“以人民中心”的思想,改革完善人大与政协组织,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经验,加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基层民众直接服务能力。如基层人大和政协至少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职代表和专职委员,履职期间脱离原工作单位,配备专门办公室、助手和经费,听从基层人大和基层政协分派,日常介入处理选区内公众请求事项和公共事件。换言之,个人的时间、精力和条件是有限的,履职不应成为他们原单位工作之外的“兼职工作”或“业余工作”。
愚者千虑,或有一得。以上是我们作为儒家学者,从典型个案出发,结合长期感受与思考,提出的一些问题、思考和建议。我们自信所提出的问题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但每一个问题解决起来都是复杂的,需要相关领域公共权力部门与专业领域学者合力研究解决。我们谨在此抛砖引玉,供各方参考。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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