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传》中“君臣之义”与“亲亲”原则的冲突
作者:王泽春
来源:作者赐稿 发布,载《文史天地》2024年第2期
由于儒家是中国古代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经典成为判定是非的标准,也就是引经决事,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作为判案的依据,就是后世所谓的“《春秋》决狱”,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春秋公羊传》的部分判例却不符合逻辑。
根据《公羊传》,在鲁庄公、鲁闵公的时候,鲁国先后发生了内乱:鲁庄公时,叔牙试图弑君,但是还没有开始行动,就被季友处死了(“君亲无将,将而诛焉”);鲁闵公时,庆父连弑两个国君,但是根据《公羊传》,庆父并没有被季友处死,而是被季友放走了。叔牙只有弑君的犯罪预备(“弑械成”),而庆父则完成了弑君行动,是犯罪既遂,显然庆父的罪责重于叔牙。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应该叔牙的刑罚轻,庆父的刑罚重。而季友却不是这样处理的——处死了叔牙,放走了庆父。只要有点常识的人,都会觉得季友的处理方式是不对的,所以《公羊传》也觉得有必要对季友这样的处理作出合理的解释。
根据《公羊传》,鲁庄公、庆父、叔牙、季友既是兄弟,又是君臣。季友在处理庆父和叔牙时都涉及“亲亲”原则与“君臣之义”。基于“亲亲”原则,对于叔牙,只是让叔牙逃脱弑君的罪名,留一个体面的死法(“从吾言而饮此,则必可以无为天下戮笑,必有后乎鲁国”);而对于庆父就不一样了,庆父杀了子般,季友因为找到了直接凶手,就没有再追究庆父这个教唆犯的责任;庆父杀了闵公,畏罪潜逃,季友故意把他放走了。如果严格按照“亲亲”原则,季友要么像处理叔牙一样,只是给庆父留一个体面的死法;要么像处理庆父一样,让叔牙畏罪潜逃,放叔牙一条生路。但季友却不是这样做的,显然,“亲亲之道”无法解释季友对叔牙与庆父的不同处理方式。
所以,《公羊传》在解释季友处死叔牙的时候还引入了“君臣之义”。基于“君臣之义”,季友因为叔牙有弑君的犯罪预备,所以必须处死叔牙(“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对于庆父,虽然接连弑杀两个君主,但是却没有提到“君臣之义”。如果严格按照“君臣之义”,季友就应该像处死叔牙一样,处死庆父,何况叔牙只是有弑君的犯罪预备,而庆父却成功弑杀两个君主。但季友却放走了庆父,显然,“君臣之义”也无法解释季友对叔牙与庆父的不同处理方式。
《公羊传》中有两处对此进行解释,第一处是在闵公元年庆父弑杀子般之后,第二处是在闵公二年庆父弑杀闵公之后。
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 庆父弑君,何以不诛? 将而不免,遏恶也。 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 (《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
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 庆父弑二君,何以不诛? 将而不免,遏恶也。 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春秋公羊传》闵公二年)
叔牙只是犯罪预备,但季友却处死叔牙(“将而不免”),是为了阻止恶行(“遏恶”);季友不处死庆父(“不探其情而诛焉”、“缓追逸贼”),是因为弑杀已经成功,不可挽回,并且已经归罪于邓扈乐(“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 、“既而不可及”)。其实,是否处死直接凶手邓扈乐,并不会影响季友对庆父的处罚。根据《公羊传》,庆父弑杀子般,季友不处死庆父,是因为“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而庆父弑杀闵公,季友不处死庆父,则只因为“既而不可及”,所以,季友不处死庆父,与“狱有所归”的关系不大,主要是因为“既而不可及”。
从罪行的轻重来说,犯罪预备(“将”)肯定比犯罪既遂(“既”)要轻,所以,处死叔牙而不处死庆父显然不合理。在《公羊传》的作者看来,仅仅根据“将”还是“既”也无法解释季友的处理方式。《公羊传》又引入“将”与“既”的可能后果,叔牙已经准备弑君,如果不阻止就可能弑君成功;而处死叔牙,就可以阻止弑君行动(“遏恶”)。庆父已经弑君成功,即使处死庆父,人死不能复活,所以没有处死庆父的必要。《公羊传》的这一解释符合典型的结果论,结果论主张奖赏与惩罚应基于行为的结果,看其是否能带来最大好处,关注的是未来而不是过去。
如果仅仅根据未来的结果来决定对叔牙和庆父的处理方式,那也应该与《公羊传》的描述不同。对于叔牙,虽然已经做好了弑君的准备,有可能弑君,但是也可以把叔牙软禁起来或者投入大牢,甚至可以把他流放,只要能阻止他弑君就可以,毕竟庆父都可以被放跑。对于庆父,虽然已经弑君成功,即使处死庆父,被弑的子般、闵公不会复活;但是不处死庆父,谁能保证他未来不会再次弑君,毕竟他是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而事实上,庆父在弑杀子般被姑息之后,又弑杀了闵公。所以,仅仅根据结果论,也不能合理解释《公羊传》中季友对叔牙、庆父的处理方式。
其实,这样的解释,《公羊传》的作者也不自信。所以,在解释季友不处死庆父的时候又提到了“亲亲之道”。这就又要引起注意了,基于“亲亲”,只是给叔牙一个体面的死法,但是却让庆父逃脱了弑君的罪责,显然,相差太大了。并且,紧接着就会遇到另一个问题,如果弑君的不是庆父,而是跟季友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季友还会因为“既而不可及”不追究责任吗?应该不会。所以,根据《公羊传》,季友不处死庆父,一方面是因为“既而不可及”,另一方面是因为“亲亲之道”。
季友以体面的方式处死叔牙,可以用一个公示来表示:君臣之义+遏恶>亲亲;因为君臣之义与遏恶,必须处死叔牙,但因为亲亲,所以给他一个体面的死法。季友不处死庆父,也可以用一个公示来表示:亲亲+既而不可及>君臣之义。上文已经指出,“遏恶”与“既而不可及”并不是作为解释季友不同处理方式的理由。所以,季友处死叔牙,就是因为君臣之义>亲亲;季友不处死庆父,就是因为亲亲>君臣之义。
《公羊传》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就是因为它为了强调“亲亲”而导致的不合理,在提到庆父的时候,《公羊传》根本没有提到所谓的“君臣之义”。一般而言,《左传》在记事的真实性上要高于《公羊传》。根据《左传》,庆父是在知道自己将被季友处死的情况下自杀的。《公羊传》在知道《左传》关于庆父结局的情况下还是要重新编排一个结局,就是为了表达它的“义”——“亲亲之道”。但显然,为了片面强调“亲亲”,导致在解释季友处理叔牙、庆父不同方式上的不融贯。所以,即使是后世的公羊家对于季友不追究庆父的弑君之罪有很多争论(黄铭、曾亦译注《春秋公羊传》,中华书局,2016年,第225页)。
综上,非常明显,《公羊传》既强调“君臣之义”,又要兼顾“亲亲”原则,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这两个原则的时候,就出现了混乱。以这样的《公羊》义作为判定是非的依据,能得出什么样的结果呢?
作者信息:王泽春(1988—),男,山西祁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先秦哲学、儒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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