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定芳 胡悦】家礼与清代前期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4-08-26 1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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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清代前期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

作者:孔定芳 胡悦(武昌首义学院特聘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南方民族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七月十六日乙卯

          耶稣2024年8月19日

 

中国素称“礼仪之邦”,具有源远流长的礼乐传统。礼仪教化为历代王朝所重,清朝在承续传统的基础上更凸显出时代特色。清朝入主中原,面对汉人社会自明中叶以降的民风浇漓、风俗隳坏,以及因朝代鼎革所致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失序,如何挽救世道人心、重建社会秩序,从而巩固王朝统治的社会基础,无疑是清朝统治者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以家礼为资源,充分利用其化民成俗、规范人伦关系和构建社会秩序的功能,不失为有效的因应之策。是故,不唯帝王治国“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地方士绅亦以教化乡里相期许。地方家族也借由家礼传播官方教化思想、重建礼秩和以礼化俗,从而维护家族的长盛不衰。

 

家礼与清廷教化思想的传扬

 

作为规范民众礼仪生活和伦常关系的家礼,以奉行王朝的政治意识形态为根本宗旨,自觉充当推行官方教化思想的工具,从而实现以礼化俗和社会秩序重建的目标。清代前期家礼对官方教化思想的传扬,主要是推广以《圣谕》和朱子《家礼》为载体的政治意识形态和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为地方社会教化提供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清世祖、圣祖、世宗先后御制《六谕卧碑文》《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形成圣谕教化系列,颁行天下,一体遵循。

 

崇尚正学、黜斥异端是家礼阐扬的意识形态导向。《圣谕十六条》即有“黜异端以崇正学”条,《圣谕广训》对此条意旨做了具体而微的演绎:“朕惟欲厚风俗,先正人心,欲正人心,先端学术。”揭示了由端学术而正人心而厚风俗的内在逻辑关系。有清一代,朝廷奉程朱理学为官方意识形态,民间家谱遂以“祖孔宗朱”相标榜,“忠劝理学”“教读崇儒”一度成为家谱“训读”之规条。与此同时,通过祠堂“族讲”以宣示和传播“正学”,也是家礼教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每月朔望聚族众于祠堂,讲授“实心正学”,诚如雍正安徽休宁《茗洲吴氏家典》所言:“大要以朱子为宗旨而旁及于近世诸大儒之书,以四礼为大纲而致谨乎步趋进退周旋之际,祛世俗之谬伪,行古道于今日。”

 

与“崇正学”相呼应,“黜异端”也是清代前期家礼的重要内容。异端邪教,惑世诬民,坏乱人心,乃“陋风恶俗”之源,不仅为朝廷律法所禁,也为乡民家礼所戒。清前期许多宗族谱牒皆有“禁邪教”“禁僧道”“勿惑于异端”的规条,如雍正安徽休宁《茗洲吴氏家典》之“毋为僧道,毋狎屠竖”;乾隆湖南湘乡《上湘成氏族谱》之“崇尚圣学,严戒邪教”。

 

笃行人伦,敦厚人心,是家礼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清廷既以程朱理学为官方意识形态,则儒家的人伦纲常、道德规范必然成为家礼传播的核心价值。《上谕六条》以“孝敬父母,恭敬长上”为首条,《圣谕十六条》以“敦孝弟以重人伦”为首义,显见在清朝帝王心中,人伦礼秩的优先性。在圣谕的昭示和引领下,作为表达和践行官方教化思想的家礼也无不以“明人伦”“守纲常”为伦理信条。同时,对符合儒家伦理的善行美德的书写和旌表,成为其时族谱的共同特征。

 

家礼与地方社会的礼秩重建

 

中国传统社会礼秩主要以冠、婚、丧、祭等“四礼”来维系。南宋以降,朱子《家礼》以其简明易行、教礼正俗、联宗收族的社会功能,成为官方规范礼秩的典范和士民礼俗生活的指南。明中叶以来,风俗人心日益隳坏,四礼之仪亦渐趋废弛。因此,清前期家礼以朱子《家礼》为制度依据,以“便于今仍不悖于古”,“适于人情而又不违乎国惩”为礼仪原则,或“矫俗以合礼”,或缘情以制礼。

 

以冠婚之礼而言,传统礼制男冠女笄,以示成年,而明中叶以来,冠礼淆乱,渐趋废止。清代前期家礼秉承恢复古礼、挽救风俗的教化理念,调整冠礼仪节、纠正陋俗以挽其衰败之势。一是礼仪简易化,以便于民众继礼、行礼。如陕西临潼《相公庄吕氏家谱》摘冠礼之要而刊录,以教族人秉承遗风而“凛凛然知有冠礼”。二是严禁改礼,谨遵《家礼》。有的家礼严守加冠准则,如雍正安徽休宁《茗洲吴氏家典》恪守朱子《家礼》,族人加冠须符合年龄、学识和德行的礼规;有的家礼严守行礼流程,摈斥乱加巾帽现象,如湖南《周氏家劝》谨守“方冠之始,筮以告期,肃以嘉宾,三加有命,祖庙告冠”的冠礼流程。三是缘俗而变。清前期家礼秉持“不可泥于古,亦不可一于今”的理念,缘俗而制礼,将冠礼合并于婚礼,既“存古礼遗意”,又便利人伦日用。

 

与冠礼渐衰之势不同,婚礼则愈益受到士民重视。自明中叶以来,婚礼竞尚奢侈,平民之家不堪其负,清初家礼便力矫此弊。首先,纠正扭曲的婚嫁观。许多家族谱牒教示族人“择配以德,不以势;娶论贤,不论财”。其次,严禁骗婚、悔婚、抢婚等乱象。最后,申禁有悖人伦风俗之恶习。对于招夫嫁妻、指腹为婚、同姓婚姻、同妻等婚礼恶俗,家礼多有警戒。

 

以丧祭之礼而言,因僧道、迷信和各种异端思想渗透于丧祭之礼中,以致“僧道做醮超度”“久殡不葬”等有违人伦、礼制之象,以及“占人田产”“谋人风水”等损人利己、恃强凌弱之行,甚嚣尘上,屡禁不止。此种恶俗显与清廷意识形态相悖,也不利于儒家伦理规范的确立,因此清代前期的家礼多所劝慰族众远离僧道、迷信,回归儒家礼教。乾隆年间泾阳《新紫山家规》、江西波阳《凰冈徐氏家谱》、湖南益阳《唐氏宗谱》等谱牒中,皆将丧祭恶俗斥之为“悖理伤化”“虚靡而无益”“贻害无穷”。

 

家礼与地方社会的化民成俗

 

礼与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礼是自上而下的一套社会行为规范,俗是民众自发形成的行为习惯。家礼因其扭转人心、改良风俗的价值功能,对于地方社会秩序重建发挥了关键作用。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社会竞奢斗富、越礼荡法之风悄然而兴。此风不禁,势必戕害世道人心,危害家国天下。清前期之家礼,针对其时人心风俗的种种弊患,或以礼仪教化,或以家规族法,正本清源,严加矫治。一是严禁赌博之习。清代家族谱牒往往有禁赌博的规条,乾隆安徽《璩氏家禁》六条之首即为禁赌博,缕述赌博之害,厉言“家法俱在,急惩何辞”。对于涉赌族人,浙江遂安《河间郡章氏宗谱》主张“逐居里外,不与同族”,湖南邵陵《桐江赵氏族谱》则“鸣之官长,重法处置”。当然,劝勉、警告等柔性教化方式自不会少,乾隆湖南上湘《成氏族谱》即谆谆以“诗书传家,切戒赌博”相规劝。

 

“溺女”和“健讼”也是家礼重点矫治的两大社会陋习。囿于封建传统观念,清代“溺女”之风泛滥,不仅败坏世风,也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湖南、安徽、江西等地之家礼对“溺女”陋习控诉颇多,禁抑尤严。一方面借天命、报应之说,告诫族人“溺女”为逆天之举,必遭报应。如安徽《段氏宗谱》之“家规”“戒溺女”条认为溺女乃“干天地之和而罗绝嗣之报”;湖南邵陵《桐江赵氏族谱》认为是“逆天地者不祥”,将招致“冥报”。另一方面呼吁地方官府和民众广建“育婴堂”并捐资救助,以杜绝“溺女”之风。如安徽泾县《新紫山倪氏家规》则劝勉“夫阴鸷者且与育婴堂救人性命”。

 

“健讼”也是家礼所欲矫治的“恶俗”之一。清代前期家礼多有“息争讼”“杜讼端”“禁健讼”“戒唆讼”“戒刁讼”和“戒家讼”等规条,一方面向族众灌输“人以无讼为福”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以家规族法禁抑族人的“健讼”行为。康熙甘肃陇西《鲜氏家谱》专列“止息争讼”条,极言“道理本在人心,原无待于官判”之理。同时,家礼也劝导族众谦和礼让、敦宗睦族。“消仇忿”“勿使气”“勿骄傲”等成为家谱劝诫子弟的常用语。此外,家礼也引导和教化民众做朝廷“顺民”“良民”,各守其业、各安生理。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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