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束薪与上古婚俗
作者:白显鹏
来源:《文史知识》1995年第5期
“束薪”一词见于《诗经》中的《唐风·绸缪》《王风·扬之水》《郑风·扬之水》等篇,古今学者们一般都把它理解为“成捆的草”。在解释《唐风·绸缪》第一句“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一句时,《毛传》曰:“兴也。三星,参也。在天,谓始见东方也。男女待礼而成,若薪刍待人事而后束也。三星在天,可以嫁娶矣。”《郑笺》云:“三星谓心星也,心有尊卑、夫妇、父子之象,又为二月之合宿,故嫁娶者以为侯焉。昏而火星不见,嫁娶之时也。今我束薪于野,乃见其在天,则三月之末、四月之中见于东方矣,故云不得其时。”他们二人对待诗的解释分歧很大,《毛传》认为是以束薪“兴男女待礼而成”,《郑笺》认为是束薪者直赋其事,见心星之在天而觉婚娶非时。但他们却都认识到束薪与婚姻有关,这一点古今无异议,近代学者们所著的《诗经》注本基本都同意这一看法,如袁梅先生认为“古代以束薪、束刍、束楚比喻婚姻爱情”(《诗经译注》),这是完全正确的。
但问题在于,古人对婚姻极其重视,结婚礼仪也非常繁多,所用物品如雁、缡、瓠等数不胜数,为何偏要用束薪象征婚姻呢?有人认为《诗经》兴象自成体系,以薪草喻女人,以束薪、析薪象征男得女,这似乎是用近代意识去理解古人的思维,令人难以置信。吴小如先生在谈到中国诗的比兴问题时曾说:“所谓比兴手法,特别是兴,并不是诗人在实际生活之外凭空找点什么填塞入诗,而是以目前所见、倾耳所闻的当前实际景物作为抒发思想感情的媒介,顺带产生了联想,这种工作是眼前事实,并非虚拟的幻想,一面写实一面又象征,此所以为比兴之正格,这才是中国诗的长处。”(见《文史知识》1985年第8期)这些话很富有启发性,联系到对束薪的理解问题,我觉得还是从民俗学角度来探讨似乎更切合实际。事实上也早有学者这样做了。闻一多先生曾说过:“束薪盖上世婚礼中实有之仪式,非泛泛举譬也。”虽然究竟是怎样一种仪式,并没有明确的解说,然而却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门径。
从《唐风·绸缪》一诗来看,我们认为束薪应是一种用于婚礼的照明工具。诗中所描绘的场景是婚礼,这已为多数学者承认。其中提到的“三星”即“参星”,“三星在天”“三星在隅”“三星在户”,朱嘉《诗集传》认为是指同一晚上,说明婚礼是在夜晚举行。从迎娶时间看,这与当时当地婚俗是相符合的。此诗属唐风,唐为夏族故地,其婚俗受夏族古风影响。“夏后氏尚黑”(《礼记·檀弓上》),迎娶新娘必在黄昏后,甚至深夜进行。据《仪礼·士昏礼》载,新郎亲迎,“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妇车亦如之”。贾疏引郑玄《目录》云:“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郑玄在《仪礼》注中说:“亲迎必用昏时。”《说文解字》云:“礼娶妇以昏时。”这些材料所指的就是源于夏族这种特殊的民间婚俗。婚礼既是在夜晚举行,从亲迎到各种仪式,都离不开照明工具,“夜行以烛,无烛则止”(《礼记·内则》)。婚礼过程中,烛起着更为特殊的作用,“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礼记·曾子问》)。不但女方家要燃烛,男方家中更需燃烛以示庄严、隆重,新郎亲迎时“执烛前马”,以烛引导前行。后世迎娶在白日进行,但在仪仗行列中,仍有掌彩灯或举大灯笼的人列队在前引导,大概是沿古礼黑夜举烛亲迎的遗迹。
但是,上古人所用的“烛”,并非现代的蜡烛。近代著名学者章太炎在《检论·订礼俗》中说:“汉初主烛不过麻蒸,后汉之季,始有蜡烛。”其说可信。对于汉以前的照明工具,后人记述时称之为“烛”,但并非用蜡制作,而是以薪草为材料缠束而成。《周礼·秋官》载,司烜氏“凡邦之大事,供坟烛庭燎”。《诗·小雅·庭燎》写公侯们朝会时有“庭燎之光”的句子,《毛传》注曰:“庭燎,大烛。”凡重大的祭祀或礼仪中,都用烛,“诸侯宾至,甸设庭燎”(《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树于门外的叫大烛,树于门内的叫庭燎,大则铺之于地,小则用手执之。《礼记·檀弓上》:“童子隅坐执烛。”《仪礼·燕礼》:“宵则庶子执烛于阼阶上。”至于烛的具体做法,贾公彦说:“以苇为中心,饴蜜灌之。”(《仪礼注疏》)、《周语·中》亦曰:“甸人积薪,火师监燎。”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坟烛还是庭燎,虽因设于不同地点而称谓不同,但却都是以薪草为主要材料,裹之以膏脂。
闻一多在为《庄子·养生主》中“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一句作注时明确指出:“古所谓薪,有爨薪,有烛薪。爨薪所以取热,烛薪所以取光。古无蜡烛,以薪裹动物脂肪而燃之,谓之曰烛,一曰薪。烛之言照也,所以照物者,故谓之曰烛。此曰‘脂穷于为薪’,即烛薪也。”(《庄子内篇校释》)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所谓束薪,就是指上古婚俗亲迎仪式中所用的照明工具,类似于后世的火把。由于婚礼是在夜晚进行,束薪便成了必备的物品,因而人们格外重视它,把束薪的摆设看作一种重要的礼仪。后来,在原始礼俗中,束薪便逐步演变为一种象征婚姻的仪式。柯斯文在谈原始文化的特征时指出:“原始人惯于为自己比较重大的行动加上特殊的礼仪外衣,这种拘泥礼仪的习惯乃是原始人的一个特征。……至于构成礼文、仪式之实质的,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和带有象征性的动作。”(《原始文化史纲》)束薪正是这样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因而具有代表婚姻爱情的性质。
束薪是以象征性方式构成的礼仪,其实质是代表婚姻,这种文化传统,我们还可以从后世的民俗中得到印证。
古人举案齐眉场景
后世迎娶多在白日,但人们对烛的重视程度却有增无减,这当是对上古束薪习俗的承袭,并且,同束薪是婚姻的象征一样,一种绘有龙凤等彩饰的大红蜡烛——花烛被人们用于婚礼中进而也成为婚媾的代称。北周庾信《庾子山集》三《和咏舞》诗:“洞房花烛明,燕馀双舞轻。”南朝何逊《何记室集》中《看伏郎新婚》:“何如花烛夜,轻扇掩红妆。”明清小说中在描写婚礼场面时大多都以花烛为渲染的中心,有的则直接以花烛指代男女成婚。冯梦龙《情史》述张翁为女儿丽春择婿:“张公倩媒,择日下聘,赘生入门,花烛之夕,极尽绸缪。”《平山冷燕》中写燕白颔与小姐山黛“到了房中,对结花烛,揭去方巾,彼此一看,各各暗惊……二人对饮合卺在明烛下”。花烛的礼仪是继承上古束薪的礼俗而来,从束薪至花烛,名称有别,但象征物所隐含的意义却没有改变,因而几千年来一直作为象征婚姻的重要物品陈设而承袭沿用,青年男女在“烛”下永结同心,“烛”成为他们婚姻的见证而具有神圣的意义。
摆设束薪是上古婚礼中的重要仪式,所以《诗经》中凡言束薪处都与婚姻有关。与束薪并称的还有束蒲、束刍、束楚。蒲、刍、楚都是草,是“薪”的材料。束薪从婚俗中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被摄入到文学作品中而成为独特的审美意象,因而被赋予了浓厚的情感特征。
首先,结婚仪式标志着青年男女走入共同生活,建立亲密无间的感情,束薪正是这男女结合的见证,因而《诗经》中往往选用这一富于典型意义的意象来表现夫妻恩爱,感情密切。《唐风·绸缪》是一首歌咏新婚的情诗,第一章写道:“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绸缪束薪,即细密缠束的火把。诗中所写的场景是结婚仪式,“烛”火通明,参星高照,在这庄严而幸福的时刻,人们祝福这对新人,希望他们像紧密缠束的火把一样,永结同心,缠绵不尽。诗的二、三章意思基本相同,都以“绸缪束刍”“绸缪束楚”比兴夫妻关系的情真意密。此诗中的“束薪”既是眼前的实用之物,又是富于联想意义的抒情载体;既是直赋其事,又具有比喻象征意义。
《郑风·扬之水》是一首女子的感怀诗,诗中写道:“扬之水,不流束薪,终鲜兄弟,维予二人,无信人之言,人实不信。”诗人是以妻子的身份劝告丈夫,不要听信别人的闲言杂语,即使亲兄弟也不可靠,只有夫妻俩才是终身可依赖的人。以诗的开头以束薪起兴,暗示出夫妻二人的亲密关系,“不流束薪”,表现了无论外力多大也不会动摇的夫妻感情。从所劝之词来看,也正体现了夫妻间直言不讳、推心置腹的情态。
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的。束薪既与男欢女爱有不解之缘,那么,当夫妇分离,天各一方的时候,它又会勾起夫妻不得团聚的愁思,引发着离人浓重的相思之情。《豳风·东山》写征夫在返乡途中思念家乡,思念那新婚不久便分离的妻子,其中写道:“有敦瓜苦,烝在栗薪。自我不见,于今三年。”敦,指圆的形状;瓜苦,指婚礼中行合卺之礼的匏瓜。栗薪,《释文》引《韩诗》作“蓼薪”,实即指束薪。四句诗意为:“当初我们新婚时行合卺之礼的圆圆的瓠瓜和摆设在我们面前的束薪,我已有三年没有见到了。”当年那象征团圆的“花烛”,如今已使他相思萦怀,诗是用新婚场景的甜蜜反衬征人内心的凄凉,以合卺在“明烛”下的成双成对反衬征人的形单影只。《王风·扬之水》也是一首征人思妻之作,诗的开头仍以束薪起兴:“扬之水,不流束薪,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怀哉怀哉,曷月予还归哉!”也许婚礼束薪仪式带给他太多的恩爱与快乐,所以在分别后愈加见出悲怆的力量,从而反映出战争拆散活鸳鸯的痛苦现实。
综上所述,在上古婚姻礼俗中,束薪单纯表示婚姻,是一种抽象化的象征仪式;而在《诗经》中,它也象征婚姻,但却寄寓着人的痛苦与欢乐、聚合与分离等复杂的思想感情,是形象化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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