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凯著《日就月将:十五至十六世纪的中国法哲学》出版暨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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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8 00:32:23
标签:日就月将
屠凯

作者简介:屠凯,男,西元1982年生,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政哲学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宪法学、党内法规,著有《日就月将:十五至十六世纪的中国法哲学》《舆图换稿:明清之际的中国法哲学》等。


书名:《日就月将:十五至十六世纪的中国法哲学》出版暨绪论

作者:屠凯

ISBN:978751970580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月:2017-02

 

【内容简介】

 

本书勾勒了公元十五至十六世纪中国法哲学的轮廓。明代自建立至万历前期的二百余年间,中国士人在理学的传统内对于一些最为根本的法哲学问题进行了日趋深入的思考和辨析,遗留下丰富而雅致的百千篇章,是我们民族和文明固有的思想宝藏。本书原则上按照生卒顺序,选取了曹端、薛瑄、吴与弼、陈献章、胡居仁、湛若水、王守仁、罗钦顺、王廷相、王畿、罗洪先、罗汝芳等十二位人物作个案研究,以期展现这一历史段落最为重要的法哲学思想。

 

【作者简介】

 

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哲学、宪法学。已经发表《戴东原的法哲学》等中英文论文30余篇,编著《国家建构与法律文明》、《文化中国的法意叙事》等书。

 

【目录】

 

自序 

绪论 

 

一 曹端 

二 薛瑄 

三 吴与弼 

四 陈献章 

五 胡居仁 

六 湛若水 

七 王守仁 

八 罗钦顺 

九 王廷相 

十 王畿 

十一 罗洪先 

十二 罗汝芳 


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


本书勾勒了公元十五至十六世纪中国法哲学的轮廓。

 

明代自建立至万历前期的二百余年间,中国士人在理学的传统内对于一些最为根本的法哲学问题进行了日趋深入的思考和辨析,遗留下丰富而雅致的百千篇章,这是我们民族和文明固有的思想宝藏。

 

本书原则上按照生卒顺序,选取了曹端、薛瑄、吴与弼、陈献章、胡居仁、湛若水、王守仁、罗钦顺、王廷相、王畿、罗洪先、罗汝芳等十二位人物作个案研究,以期展现这一历史段落最为重要的法哲学思想。

 

当然,具有时间维度的哲学写作和通常所谓思想史写作仍有性质之别。思想史写作的前提是历史真实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再现,人物思想可以通过社会经济结构,或者学术传统、师承关系、理论对话,再或者平民大众的精神世界获得细致理解。

 

而哲学写作,特别是法哲学写作,则强调人物思想的整体感、逻辑性和条理化,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与实践的可能联系。因此,本书虽然不可避免地浸染了思想史的色彩,但究其性质仍属于法哲学作品。

 

俯仰古今,诚如黄宗羲所总结,“有明文章事功,皆不及前代,独于理学,前代之所不及也,牛毛茧丝,无不辨晰,真能发先儒之所未发”。[1]

 

明人在焚余中崛起,经过初期的恢复和积累,涓流汇海,一篑成岑,孕育出以阳明学为重心的哲学思想,至万历朝以后争论月异,观念日新,瞻前顾后,其成就的确非凡。[2]

 

本书十二位人物据其所论,可以粗略地划分为四期。[3]曹端、薛瑄、吴与弼为明代法哲学之第一期,意赅言简,不失朱子钜镬;[4]陈献章、胡居仁为第二期,心裁别出,已见新的端倪;[5]湛若水、王守仁、罗钦顺、王廷相为第三期,锋镝交加,凸显了阳明的枢纽位置;[6]王畿、罗洪先、罗汝芳为第四期,他们继承、发展、传播王学,又或少或多地改变了关键概念的内涵。[7]

 

本书截止于此,则因为第四期人物的门生焦竑、徐光启等人会遭遇以利玛窦为首远涉沧溟而来的传教士,并与后者展开对话。中国哲学思想的元素继而不同,足堪改弦更张。[8]

 

表彰中国法哲学,当赋予古典思想以现代形式。法哲学写作的任务在于清晰、系统地展现对若干与法相关根本问题的思考。如果将人们对观念和行为之是非的认知称为规范,而视广义的“法”为规范之集合,那么规范的来源、样态、应用等问题,永远可求新的答案。

 

而一时一地、此时此地的答案,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塑造社会的秩序,反之亦然。对于那些根本问题,包括明人在内的中国先哲当然也有他们的答案。但遗憾的是,“在中国哲学史中,精心结撰,首尾贯串之哲学书,比较少数。

 

往往哲学家本人或其门人后学,杂凑平日书札语录,便以成书”。[9]面对此种材料,最宜使用分析的方法,将人物散落于各处对同一问题给出的答案,不违作者原意,梳理逻辑关系,形成可为当下读者易于了解的表述。[10]这不但是现代中国哲学史研究的正途,更是中国法哲学光复旧物,与其他思想并驱于世界的必由轨辙。[11]

 

毋庸赘言,这绝非对古代文本的简单诂译,更不以引经据典的前说为当然权威。新古典主义的中国法哲学并非经学的还魂或者国学的分身,它属于现代学术门类。[12]

 

 

 

本书在体例上沿用了《明儒学案》的模板。这一体例要求每一“案”均包括“学者的传记,撰传者对学者言行的评论,学者著作的文摘,有时还有采自其他文献有关其人的记载”。[13]

 

冯友兰曾经区分“叙述式的哲学史”与“选录式的哲学史”,以为中国的传统是“哲学史家文学史家选录各哲学家各文学家之原来著作;于选录之际,选录者之主观的见解自然亦须搀入,然读者得直接与原来史料相接触,对于其研究之哲学史或文学史,易得较明确的知识”。[14]

 

本书也采用了这一形式,钩沉索隐,披沙沥金,尽量保留当代研究者可能颇感陌生的原来史料。容肇祖自述当年撰写明代思想史时,每每“日夕细读各家著作,细大不遗,一家既毕,再看他家。其值得注意的述之,不值得注意的,放之过去。做成客观的叙述,使前人的思想,明白的显现在我们意识之前”。[15]

 

本书成型的过程,亦复如是。但“选录式”的作品仍需要读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古代汉语水平,较之“叙述式”的作品,这是一个遗憾。

 

中国法哲学,无论古今,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思想,复杂、多样,在此意义上,是普遍的而非特殊的。[16]

 

本书十二位人物所论,虽然使用了相似的关键词汇,但在思想中其位置及涵义多有不同。——在曹端哲学中,普遍、无形、不脱离现象世界、具有规定性的“理”是规范世界的本源,规范判断的紧要之处是产生、剔除能够决定行为的观念“几”,而规范的形式化则需要经过五常、礼等不同阶段。

 

薛瑄也承认理的本源地位,但他更加重视的是形式化的五常,因为这些具体规范体现了贯穿宇宙的必然规律,人对于规范只能逐渐认识和掌握,以求蹈矩循规。

 

在吴与弼哲学中,心的概念已经提炼,引导规范判断的并非形式化的规范而是人的心志。

 

在陈献章哲学中,规范的本源是较“理”更少具体规定性的“道”,形式化的规范不但不那么重要,甚至可能成为阻碍心力发挥的习俗。

 

在胡居仁哲学中,虽然人心还是官能,但是已然具备全部规范,心与理近乎一致,而推动规范呈现的力量和机制变成“仁”。

 

在湛若水哲学中,规范的来源已经蜕变为十分抽象的直觉倾向,规范的形式化更加不重要,规范判断也显得自由自在。

 

在王守仁哲学中,良知是规范来源,格物是规范判断,知行合一,明德亲民。

 

在罗钦顺哲学中,规范的来源重新回到“理”,规范判断依赖于对规律的全面理解。

 

在王廷相哲学中,规范是人心官能之生理机制的产物,规范判断主要是智力运用。

 

在王畿哲学中,作为规范来源的良知已如神秘存在,规范判断重在保持警惕、自然的心理状态。

 

在罗洪先哲学中,心体已经完全脱离了人体官能的意义,规范判断需要自觉恢复良知心体,由规范自主呈现。

 

在罗汝芳哲学中,规范来源于生来自知、生来自能的道德情感,规范判断和实践也便是这种道德情感的推衍。——夫焉有所倚?肫肫其仁,渊渊其渊,浩浩其天。

 

遑论在公元十五至十六世纪,除了这十二位人物,还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士人在法哲学领域有所成就。而此前此后,中国的思想者更是灿若星汉。——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

 

 

 

注释:
 
[1]黄宗羲:“明儒学案发凡”,收【明】黄宗羲:《明儒学案》,沈芝盈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4页。
 
[2]关于“哲学”与理学的兼容性,参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7页;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8页;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1-23页。
 
[3]对于这些人物的分期,学者意见大同而小异。参见容肇祖:《明代思想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收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5-46页;侯外庐等编:《宋明理学史》(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对于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参见【新加坡】许齐雄:《北辙:薛瑄与河东学派》,叶诗诗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常裕:《河汾道统:河东学派考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邹建锋:《吴与弼和崇仁学派研究:吴与弼和崇仁学派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对于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参见黄明同:《岭南心学:从陈献章到湛若水》,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冯会明:《胡居仁与余干之学研究》,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对于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参见钱穆:《阳明学述要》,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蔡仁厚:《王阳明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余英时:《青年王阳明:行动中的儒家思想》,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版;赵忠祥:《归一与证实:罗钦顺哲学思想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葛荣晋:《王廷相和明代气学》,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
 
[7]对于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参见彭国翔:《良知学的展开:王龙溪与中晚明的阳明学》,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张卫红:《罗念庵的生命历程与思想世界》,三联书店2009年版;吴震:《阳明后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日】冈田武彦:《王阳明与明末儒学》,吴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论》,北京:北京出版社2014年版。
 
[8]参见萧萐父,许苏民:《明清启蒙学术流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梁治平也曾说:“随着中国的步入世界,中国古代法的命运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此时,它不但不能继续保有它对于邻国的影响,甚至也不再能够把握它自身的命运了。”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页。
 
[9]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9页。
 
[10]参见张岱年:“新序——对于过去中国哲学研究的自我批判”,收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页;张学智:《明代哲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1]这也是联结古典思想和当代实践的前提条件,毕竟“任何伟大的思想传统必须适当地响应时代的挑战,用于自我更新,才能保持其生命力。思想传统的发展是动态的,并建基于对传统的不断的再解释”。陈弘毅:“儒家思想与自由民主”,收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
 
[12]亦可谓“中华文明法律智慧的现代思想形式和体系化的理论形态”之例证,参见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
 
[13]朱鸿林:“儒家‘为学方案’:学案著作体裁”,收朱鸿林:《<明儒学案>研究及论学杂著》,北京: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30-31页。
 
[14]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8页。
 
[15]容肇祖:“自序”,收容肇祖:《明代思想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16]中国法哲学受到中华文化的滋养而非限制,其理想形态应当不仅具有历史、地理意义,也具有文化意义。对这两种意义的辨析,参详於兴中:“全球法哲学的困惑”,收於兴中:《法理学检读》,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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