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反修例运动扩大化的反思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思考HK”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六月二十日庚申
耶稣2019年7月22日
7月14日“沙田事件”意味着香港反修例运动继续发酵,警民冲突升级,运动本身有扩大化之势。自七一暴力占领立法会以来,尽管运动性质已经恶化,民意及合法性已经有所转移,但运动惯性及能量仍在一定的高位保持,对香港法治与社会的危害性依然存在。
从法律上讲,香港逃犯条例修订本身有正当性及合法性,不仅可以解决陈同佳案的个案移送问题,还可以弥补香港与未签移交协议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移送制度漏洞。特首及特区政府是从完善香港法治及提供刑事正义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的。
即便如今修例工作因为政治原因无限期暂停,甚至如特首所谓的“寿终正寝”,但香港法律体系的这一漏洞依然存在,修例的必要性不可能因为社会运动压力而完全消除。
不过,由于原计划要赶在今年10月之前完成修例以及时运用之,特区政府的立法咨询与解释的工作未尽完善,引发市民恐慌,更被反对派及外国势力扭曲放大,极限利用。
修例风波除了条例咨询程序不足及解释不力外,还存在更重要的原因:其一,香港社会对内地体制与司法的深度不信任是主要因素,反对派的造势动员成功激发了这一内心不安全感;
其二,占中之后香港反对派连续遭遇政治挫折,士气低落,但也蓄积了越来越多的政治怨气,此次得以集中爆发;
其三,美国在中美贸易战之际极限利用“香港牌”施压,对运动推波助澜,是非常关键的外部因素;
其四,台湾独派团体甚至民进党当局以“太阳花学运”全套技战法支持和推动香港反对派升级对抗,污名化“一国两制”以回击习近平讲话,为岛内2020选举攫取政治利益。
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香港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社运风暴,一起命案引发但波及全香港的社运风暴。
这些游行示威按照香港法律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及获得警察的现场保护,本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最初合法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及暴力化倾向,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
其一,游行示威存在超出警方划定路线、规定时间及和平方式的违法性;其二,游行示威过程出现围攻政府机关、阻断道路交通、滋扰其他公众以及升级使用法律严格禁止之暴力的情形,触犯香港法律上的多种罪行。
香港法律保护合法的游行示威行为,但禁止及惩罚超出法律界限的违法暴力行为。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游行示威整体可以不定性为“暴动”,但个别人士的暴力行为仍然需要以暴动罪及其他相关罪名检控定罪,以儆效尤。
这种区别追惩也是为了保护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合法性、安全性及基本秩序。若不能从法律上有效区别及完全排除游行示威中的暴力,不仅是放任违法及损害法治,更是对现场其他和平民众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漠视和践踏。
对暴力的解禁与放任,就运动本身而言是在七一事件中达到某种极高点。七一暴力占领立法会是“港式太阳花学运”的完成式,也是反修例运动暴力升级的巅峰形式,标志着这场运动合法性与道德基础的自我消解,但其消极后果和长远影响很难短时间消除。
暴力占领行为涉嫌触犯香港多部法律及多种罪行,是一场大规模的群体性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触犯的本地法律包括《公安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等,以及若干普通法上的罪行,具体包括暴动罪、刑事毁坏罪、公众妨扰罪、非法集结罪、在公共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袭警罪、侮辱区徽罪等。
这些刑事罪行应受检控和处罚,具体制裁形式包括监禁和罚款。特区政府及警方已明确表态将坚决追究到底,不可能特赦免罪,否则违背法治原则,贻害无穷。
此次示威活动中,示威者有较为一致化的装扮,比如黑衣、口罩、雨伞等,主要意图及理由包括:
其一,这是示威游行的统一培训和要求,方便相互识别及支援,并及时排除不相关者;
其二,用于遮挡及隐藏面部特征,为后续检控带来证据困难,是一种反侦查措施;
其三,雨伞既是2014年占中运动的标志物,也是抗击警察清场的方便武器,表明反修例运动与占中运动的精神联系;
其四,在有效掩护的装备下,示威者违法及使用暴力的心理素质大大得到增强。
蒙面对于示威者违法暴力的升级有激励作用,从香港社会治安及法治保障的角度而言,适宜制定反蒙面人法或修订有关示威游行法律以增加反蒙面条款。
香港法治经历2014年占中及2019年反修例两场大型社会运动,已有根基动摇的倾向,恢复法治权威性与法治信心是香港在此次运动之后需要重点开展的工作:
其一,区别对待整体运动定性及独立的暴动罪行为,前者宜从宽,后者宜从严,以确立香港社会运动的非暴力底线及法律界限,以儆效尤,这需要律政司和法院的典范性检控与裁判,形成相关的权威性判例与基准;
其二,增强今后立法工作的民主咨询与更充分的解释说明力度,使民众在法律生效开始即知晓和理解法律;
其三,政府制定周全的基本法教育和普及计划,将基本法及香港主要法律带进中小学课堂及社会角落,重建法治社会的信仰基础;
其四,加大在国际媒体与学术研讨场合对香港法治的解释力度,澄清香港法治与司法独立的巩固性,以及“一国两制”之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可持续性,消除对香港法治的国际污名化。
此次事件折射出“一国两制”的内部信任鸿沟。不信任源于不理解,源于价值观、生活方式及教育体系的长期相互隔离。这有两地殖民史中相互分离的历史效应累积,也有回归后治港政策某些偏失以及香港内外因素互动发酵的影响。重建信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
对国家而言,需要在体制与法治方面继续坚定推进依法治国有关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内部和外部对中国法治的理解和认同,打铁还需自身硬,同时对香港寻求进一步民主发展的正当诉求在适当条件下予以积极回应。
对香港而言,需要在关切自身利益和自由的同时,理解到“一国两制”不仅包含高度自治,还包含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香港的教育体系需要相应检讨和改革,增加国家政治、历史、文化及发展战略的知识,帮助香港青年人建立对国家最新发展的理解以及对民族复兴的参与意愿。
关于国际干预的部分也值得进一步检讨和分析。英美的频繁干预显示出香港问题的复杂性及国际化背景,也折射出此次反修例运动与国际反华势力的渗透操纵有关。
香港回归以来,非法干预香港问题的主要责任已由英国转向美国,但英国基于殖民主义残余思维及利益思考方式仍在持续其干预行为,比如此次英国外交大臣杰里米·亨特的香港问题言论就是较为典型及更为彻底的一种干预形式。
亨特的言论与立场缺乏最基本的外交与国际法常识,对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与效力也做了错误的理解和解释,对英国干预行为的法理基础做出了错误的认定。这些干预行为及其法理错误已得到刘晓明大使及中国有关部门的严正驳斥及否定。
《中英联合声明》属于双边国际协议,主要用于解决香港回归中国的有关法律交接事宜,并不建构任何超越1997年时间范畴的外国管治权。该声明所载有关中方承诺及制度构想已通过《基本法》予以落实,中国立法机关更是基于对香港民主发展的管治责任而增加了“普选”条款,寻求在“一国两制”框架内推动香港民主进步。
但香港的民主发展必须与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相协调,有助于国家的整体进步。作为双边协议,从1984—1997年,中国政府已基本圆满履行有关义务及职责,中英双方已于1997年7月1日完全移交香港管治权,从此以后中国享有对香港完全的主权与治权,并通过《基本法》予以具体实现。
《基本法》的宪制基础及合法性依据是中国宪法,不是联合声明。英国政客误解声明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误解声明在1997年之后的地位,误解“五十年不变”的英方责任,是对国际法理及中国主权的无知和蔑视,必然遭到中国政府的严厉谴责及批评,也对中英关系造成严重损害。
客观而言,英国如今既无任何权利、也无任何能力对中国香港进行干预,香港问题纯粹成为英国政客的“口炮”议题和炒作攫取政治利益的借口,对中英关系及香港管治改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总之,反修例运动已经扩大化,寻求平息与和解的充分民意正在凝聚,法治权威的重建面临重要挑战,但也是一种考验的契机。我们期待香港民意的理性回归与香港法治的权威重建,以保障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继续维持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并继续对国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做出独特贡献。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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