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北辰】儒教是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土壤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8-10-23 15: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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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北辰

作者简介:周北辰,名亚林,字北辰,西元一九六五生,祖籍贵州遵义。一九八七年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中文系,一九九〇年至一九九八年任教于贵州师范大学。一九九六年起,师从当代大儒蒋庆先生,并随蒋先生创办阳明精舍。二〇〇〇年辞去大学教职,投身儒家文化复兴事业,并在各地传道讲学。著有《儒教要义》《儒商管理学》《守望精神家园》。

 

儒教是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土壤

作者:周北辰

来源:作者授权 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九月十五日戊子

            耶稣2018年10月23日

 

编者按:2018年10月22-23日,中华孔圣会总干事、深圳孔圣堂主事周北辰老师应邀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敦和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举办的“公益与商业关系国际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讲。周北辰老师论文及演讲题目为《儒教是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土壤》。

   

 


 中国公益慈善的危机

 

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大众的利益,天下人的利益;慈善是充满爱心的美好事物,是益于他人的行为和事业。华夏文明是注重公益和慈善的文明,儒家传统是崇尚公益慈善的传统。五千年来,我们中华民族始终把公益慈善作为个人德行的最高标准,视作社会政治的最高价值。然而,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军事及文化意识形态的入侵,华夏文明式微,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也历经民族救亡、国民革命、文化革命及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涤荡而堕入了当下的困境和危机之中。其具体表现为:公益慈善的价值性危机、人格性危机、制度性危机和认同性危机。

 

(一)中国公益慈善的价值性危机

 

价值性危机是指中国当代公益慈善缺乏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缺乏对于公益慈善的意义解释,公益慈善行为经不起终极追问。人们为什么要从事公益慈善?从事公益慈善的意义究竟是什么?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交不出满意的答卷。没有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公益慈善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益慈善行为就没有终极意义,没有信念,没有目标,没有规范。如此,公益慈善事业就会出现严重的价值危机。

 

正因为缺乏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致使中国当代公益慈善乱象纷呈,问题重重:有的不知为何而公益,为何而慈善;有的“被公益”“被慈善”;有的把公益慈善变成作秀,出风头,捞声名;有的把公益慈善当着利益交换的手段,打着公益慈善的旗号,干着图谋私利的勾当;有的甚至把公益慈善当着贪腐的途径,让崇高的公益慈善事业堕落成腐败的温床。凡此种种,无不表明当代中国公益慈善已陷入价值危机的泥潭之中。超越价值与形上根基的缺失正是当今中国公益慈善呈现出普遍乱象的深层原因。

 

(二)中国公益慈善的人格性危机

 

公益慈善的价值危机直接导致了其人格性危机。由于没有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人们在从事公益慈善的时候怀着各种各样的个人目的,公益慈善事业中呈现出了光怪陆离的行为和人格特征。有的人不愿意做公益慈善,却迫于社会压力勉强做了而忿忿不平;有的出于个人的私心和欲望,以公益慈善作为交换条件换取更大的利益;有的怀着交易的心态向神灵行贿;有的为了出风头,提高知名度而把公益慈善视为作秀的手段,把自己变成小丑;有的为博声名而公开诈捐;有的假公益慈善之名行经商牟利之实;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作为基地大搞钱权交易的勾当。在公益慈善的崇高事业平台上出现了贪官、污吏、奸商、掮客、戏子、小丑群魔乱舞的壮观场面。

 

中国遍地都是老板和土豪,但就是罕见真正意义上的慈善家。因为,慈善家不仅仅是简单的捐点钱物,他要有崇高的人格和兼济天下的情怀。要真正做到热心公益,散财于民,博施济众,为民谋利,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慈善家。没有坚定的信念和虔诚的信仰,没有强烈的价值关怀和人文素养,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慈善家。由于百余年来民族文化精神的衰落,人文环境的毁坏及拜金主义的盛行,我们没有了培育慈善家崇高人格的文化土壤和社会环境,致使当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出现了严重的人格性危机。

 

(三)中国公益慈善的制度性危机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乱象丛生、秩序紊乱、规范缺失、腐败蔓延。除了价值危机的深层原因以外,还与制度不健全和法律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许多人钻制度和法律的空子,打着公益的旗号干着牟取个人私利的勾当。甚至境外政治势力也以公益慈善之名行政治渗透与文化殖民之实,使公益慈善成为某些西方政治势力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的跳板。这一切都是公益慈善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导致的。多年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陷入制度性危机之中而不能自拔。因此,要使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制,健全制度。要进行公益慈善体制改革,借鉴传统公益慈善制度及西方现代公益慈善制度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益慈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四)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认同性危机

 

所谓文化认同性危机是指公益慈善的行为主体在宗教信仰、历史文化和现实诉求等方面应与社会主流价值保持同一性。如不能保持同一性,就会出现内在矛盾,产生内在张力,出现认同性危机。例如:公益慈善与国民宗教信仰有着内在的关联,二者必须保持高度的同一性,否则就会出现文化认同性危机。

 

2012年,民政部、发改委等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其目的在于有效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但是,该文件一边鼓励宗教界人士从事公益慈善,而另一边又要规定“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这一规定充分表现了当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国民宗教信仰的内在矛盾与文化认同性危机。公益慈善与宗教信仰及其道德实践是共时性过程,传教传的是宗教教义和宗教价值观,宗教界人士的公益慈善践行的也是宗教道德和教义精神。这一规定充分反映中国当下的宗教信仰与社会主流价值不具有同一性,与中国正统主流文化精神价值不具有同一性,因而其公益慈善出现了文化认同性危机。

 

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五大宗教都不是中国的主导信仰,也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正统信仰,其教义精神与中国社会主流价值及中国正统主流文化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五大宗教以公益慈善的形式向社会进行渗透传播时,便会导致社会主流意识及价值观的认同性危机,从而引发公益慈善的文化认同性危机。中国目前合法存在的五大宗教都不具有“正统地位”,唯一具有正统地位的宗教是儒教,然而吊诡的是具有“正统地位”的儒教却在现实环境中不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合法地位”。作为本土正统信仰之儒教的缺位,是中国公益慈善文化认同性危机的根源所在。

 

中国公益慈善所面临的这四大危机都是因为国家“正统信仰”的缺位和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失落导致的,具体讲就是儒教的缺位导致的。中国公益慈善的危机是民族文化精神危机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具体表现,是中国本土“正统信仰”和“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失落的结果。故此,其解决途径也必然是从复兴民族文化精神,重建本土正统宗教信仰着手,也就是从儒教的重建与国教化着手。宗教信仰与公益慈善有着强烈的内在关联,要从跟本上解决公益慈善的危机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国民宗教信仰的问题,解决儒教重建与国教化的问题。

                    

宗教与公益慈善的内在关联

 

宗教与公益慈善有着深层的内在关联,宗教除了安立人心,提供超越性与神圣性以外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公益慈善的社会服务。作为政府组织及企业组织以外的第三社会支柱的非营利组织中最重要的组织形态,宗教有着其他的组织不具备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美国宗教学家安德鲁斯说“宗教是慈善之母”,这准确而形象地反映了宗教与慈善的内在关联。一切宗教组织尽管教义不同,文化背景千差万别,但是在劝善行善这一方面确是一致的(邪教例外)。

 

宗教伦理是公益慈善的价值基础,宗教组织是公益慈善的重要担当者,提供公益慈善的社会服务是宗教组织实现自身价值,扩大社会影响,达成宗教理想的重要途径。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捐钱捐物捐时间,是宗教信徒对于宗教道德的实践方式,是其宗教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公益慈善也因此成为其圣洁生活的重要内容,成为其自我修身的主要方法。因此,公益慈善离不开宗教,与宗教有着深层次的内在关联。

 

宗教要通过公益慈善来达成自己的目标,公益慈善则需要宗教来提供超越价值之源和崇高性解释。没有宗教,公益慈善就是简单世俗的利他行为,是出于本能的功利行为,不能变成自觉的普遍的社会道德实践。反之,没有了公益慈善,宗教信徒就会失去当下的教义践行途径,失去现实宗教生命的存在形态。人类历史上一切慈善家都是虔诚的宗教信徒,信奉宗教的人比无神论者和拜金主义者更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因此,要发展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就必须在国家主流价值观中抛弃无神论思想,重建基于本土文化的正统宗教信仰,就中国而言,即是儒教信仰。要对传统儒教进行宗教改革,在现代工商业文明背景下建构儒教的现代形态,让儒教信仰焕发出新的光芒。使儒教重新立于国教地位,成为“王官学”。建立以儒教为主导的,以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为补充的“一统多元”的国民宗教信仰格局。唯有如此,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才能获得良性的文化土壤。

 

儒教是公益慈善之教

 

儒教是公益之教,是慈善之教,慈善与公益是与儒教的经典义理相一致的,是儒教“仁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慈善曰“仁”,公益曰“义”。“仁”是仁慈、仁爱之意,“仁”是儒教所有道德条目的统帅,儒教其他的道德条目都是仁德的具体体现。     

       

 董子曰:“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1]

 

儒教一切的道德条目都体现一个“善”字,“仁”是所有条目的统帅,是“善”的集中体现。天意本仁,“仁”为天命,“仁”就是最大的慈善。在儒教看来“仁”是对人与天地万物的大情大爱,是“民胞物与”之情,是“天地万物一体”之爱。

  

孟子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2]

 

儒教主张以民为本,博施济众,仁爱万物,兼济天下;强调推己及人,躬行恕道,济困扶弱,散财于民。这一切都充分地表现出儒教高扬“仁爱”,把慈善视为重要的教义精神。作为慈善精神价值的“仁”,是儒教最核心的教义和最根本的价值所在。


公益曰“义”。义者,宜也,人之正路,天理之宜。故行之所宜为“义”。《说文》曰:“义,从我从羊。威仪出于己,故从我;从羊者,与善美同意”。在这里羊代表祭品,说明“义”与儒教信仰相关,指天道天理,指符合天理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就是符合公利的行为,也就是公益行为。所以,在中国传统中凡是符合公益的都以“义”名之。指人的有义士、义工、义侠、义父、义子、义兄、义弟;指行为的有义举、义诊、义卖、义唱、义演;指人品的有义气、义节、情义、道义、正义;指道理的有义理、义法、意义;指设施的有义学、义仓、义田等等。凡是符合于天理人情,符合于公利,属于社会公益的都与“义”相关。

 

《论语》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3]


《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4]


《中庸》曰:“义者,宜也。”[5]

 

由此可见儒教把“义”视为行为的最高标准,符合公益就是符合天理天道,就是符合于“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以公利公益为最高价值,为行为的最高标准。《大学》把儒教的基本教义概括为四个字:“修齐治平”。修身就对个体生命的完善,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对社会的完善;修身是个人的生命实践,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社会实践;修身的目的在于成就自己的君子人格,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完善的符合公利和公益的社会;修身是独善其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推己及人,兼善万物。“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最大的公益,最大的慈善。

 

由此可见,公益慈善是儒教的最大关怀,也是儒教教义精神的主要体现。公益慈善所需要的超越价值之源、形上解释、理想人格、制度模型都能在儒教文化中找到答案。儒教就是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土壤,没有儒教的滋养,中国的公益慈善就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成长为参天大树。所以,重建儒教就是恢复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生态,就是奠定中国公益慈善成长发展的基础。

 

善行源于善德,善德源于善人,善人源于善教。社会公益慈善的健康推进和发展有赖于儒教的重建及其礼乐教化的实施,这是公益之源,是慈善之本。儒教在古代社会可以落实成为与农耕社会相适宜的“大一统”形态,在现代社会也可以通过宗教改革而落实成为与现代工商业社会相适应的“教团组织”形态。儒教是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价值源头和重要载体,必将在助学、医疗、赈灾、扶贫等公益慈善领域发挥重要的职能。

 

 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布局

 

 

(一)中国公益慈善的“形上解释”

 

公益慈善是崇高的行为,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必须为公益慈善的崇高性提供形上解释,提供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公益慈善行为必须和一个神圣超越的价值体系会通才能获得“实质性崇高”。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必须能回答“我们为什么要做公益?”“我们为什么要行善?”“公益慈善的意义何在?”如果不能有效回答这样的问题,公益慈善就只是简单的世俗行为并夹杂着各种私心、欲望和目的;就只能停留在自发阶段而不能形成自觉的普遍的道德实践。

 

在人类文明史上,一切道德和善行的超越性都是由宗教伦理来提供的,没有宗教信仰就没有超越性和神圣性,一切无神论为基础的利他行为都不是纯粹的公益慈善,都夹杂着个人的抑或集体的私欲。因此,不是基于宗教信仰的公益慈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西方的公益慈善主要由基督教来提供形上解释,传统中国本质上是一个儒教中国,千百年来我们的公益慈善都是由儒教来提供其形上价值基础和解释体系,佛道等宗教在民间小传统意义上具有一定补充功能。

 

要建构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体系,就必须首先建构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体系的价值基础和形上解释体系,而这一价值基础和形上解释体系只能由儒教来提供,不能由基督教、佛教及其他任何宗教来提供。至少要以儒教为主导,基督教、佛教等宗教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多元化补充。因为中国不能建成为一个“基督天国”,也不能建成一个“人间佛国”或“伊斯兰国”。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都属于非本土正统宗教,与中国文化及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深层心里结构有着无法消解的文化隔膜;佛教则更是只关注个体生命,不具备世间关怀的出世宗教。非本土正统宗教可以作为个人信仰选择对象,但不能作为民族国家生命安顿之所。儒教是中国本土正统信仰,只有儒教才能为现代中国提供“共有精神家园”,安立民族国家生命,为家国天下提供义理资源和价值基础。因此,儒教作为本土文明,不可取代地成为中国现代公益慈善的文化土壤,并为公益慈善的崇高性提供形上解释和价值基础。


从儒教的神灵体系“天地君亲师”可以看出儒教与中国现代公益慈善的价值关联。首先,儒教信奉“天地”神灵,以昊天上帝为至上神,在儒教看来宇宙万物及人间世界都是由昊天上帝所创造。

 

 《易经》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6]

 

宇宙万物及人间世界都是由上天创造和化生,人立于天地之间,得天恩独厚,是为上天的子民。故儒教视天为父,视地为母。昊天上帝就是仁慈的象征,是善德的源头。大地主养长,为坤德,以厚德载物。

 

横渠先生曰:“民吾同胞,物吾与也”[7]

  

儒教把天下百姓都视为自己的同胞兄弟和姐妹,把天地万物都视为人们在这个世界上的同伴。依据儒教教义,每个人都要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天地万物;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关爱,天地万物也同样应该得到关爱。因此,人们行善做公益就是替天行道,是践行天职,遵循天命。

 

在儒教看来,土地谷物、山川河流、灶门井路、花草树木都有神灵主管,都是神圣的。人类有权利得到大地的滋养,但是没有权利去破坏、毁伤和践踏万物,人与自然要保持和谐的关系。从儒教天地神灵的信仰,我们不难看出,儒教的教义为医疗、赈灾、扶贫、济弱、生态、环保等公益慈善提供了神圣超越的价值基础和形上解释。而且这种形上解释是根植于华夏文明,根植于中华民族的民族生命,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深层心理结构。

 

《书经》曰:“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8]

 

“君师”在儒教信仰中代表圣王,上天关爱子民,故派遣“君”和“师”到人间教化百姓,管理天下。“君”领治权,“师”领教权。所以儒教是“治教一体”的文明,教化和管理并重。儒教的社会治理以教化为本,以行政与法制为辅。

 

孔子曰:“既庶矣,则富之;既富矣,则教之”[9]


孟子曰:“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10]

  

儒教倡导“仁政德治”,强调“以民为本”“民贵君轻”,其社会政治理想是实现王道政治,建立太平盛世。儒教“君师”信仰表明,儒教把公益慈善纳入到社会政治和教化体系当中并确立为国家伦理目的。在儒教看来,“礼乐教化”就是最大的公益,“王道政治”就是最大的慈善。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在儒教中国,国家是最大的公益慈善组织,所有的士大夫都是公益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国家的本质和存在意义就是“替天行道”,把公益慈善普及全天下,惠及每个人。士大夫作为“志愿者”,以“兼济天下、修齐治平”为己任,具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情怀。


祖先崇拜是儒教的一大特色,儒教是“宗”教,是“宗法血缘”之教,是“尊祖敬宗”之教。


 荀子曰:“先祖者,类之本也。无先祖,恶出?”[11]

 

依儒教教义,人性为天赋,身体发肤则受之父母,由祖先通过血缘传递,再由后世子孙延续。每一个个体生命都是宗法血缘传承中的一环,生命在血缘传递过程中获得了神圣和永恒。故此,儒教尊祖敬宗,慎终追远,崇尚孝慈之道;强调行善积德,光宗耀祖,造福子孙。儒教祖先崇拜为核心的宗法教义,赋予了公益慈善推己及人,惠及子孙,超越时空的永恒意义。


由此可见,只有儒教能为中国公益慈善提供基于本土文化的没有认同危机的形上解释,让中国公益慈善的崇高性获得超越价值的源头活水,从而使公益慈善行为具有了神圣性与永恒性。

 

(二)中国公益慈善的“生命解释”

 

“生”是指生存,“命”是指天命,生命就是上天对每个人的“生死存亡”、“富贵贫贱”、“祸福穷通”等的安排与命令。“生命解释”就是阐释公益慈善对于人的生命存在有什么意义?公益慈善与人的天命有什么关系?人的“生死存亡”“祸福穷通”与行善有什么关系?现世和来世,此岸和彼岸如何与公益慈善相关联?

 

人作为万物之灵,与生俱来就有着对生命的焦虑和终极关怀。公益慈善行为与生命存在相关联而获得“生命解释”,是公益慈善事业存在及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儒教看来,天为父,地为母,人的生命是天生地养。人之所以尊贵,是因为人有精神,有灵魂,有良知,有人性。人性为天赋,生命为天赐,就天赋之性意义上谈,人皆有良知。然而人在生命的成长过程中逐步为外界沾染腐蚀而生私心与欲望,故有“气质之性”。儒教强调通过克己、修身、致良知的工夫,去气质之性而复天地之性,才能使生命存在的形态逐步提升,逐步完善。

 

在儒教看来,生命存在形态有高低之分。以道德作为标准,人格按小人、常人、君子、贤人、圣人分成不同的等级,修身的目的就是逐步提升自己的生命存在形态和人格等级。儒教的最高人格是圣人,圣人与天地合德,与日月合明,与鬼神合其吉凶,修身的过程就是“希贤希圣以希天”的过程。通过道德人格的提升和生命形态的完善,人就能从小人常人变成君子圣贤,成为“大人”。君子圣贤具有“天地万物一体之仁”,不仅仅为自己活着,更要为他人活着,有兼济天下的胸怀,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换句话说就是要以公益和慈善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这样的生命才是完善的生命,这样的存在才是有意义的存在。由此可见,从事公益慈善是人格得以提升,生命得以升华的重要途径。人们只有在兼济天下的公益慈善事业中才能实现生命的永恒价值。

 

儒教有“善恶报应”之说,认为人做了公益慈善后会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儒教称之为“善恶报应”。

 

 《礼记》曰:“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12]

 《易经》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13]

 《春秋公羊传》曰:“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14]

 

“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这是现世报,反应了儒教“福德一致”的教义,为公益行慈善者将得到现世福禄寿的回报。行善积德,惠及子孙,这是子孙报。《易经》所言“与鬼神合其吉凶”是来世之报。依儒教教义,人在世时,行善积德,兼济天下,成就君子圣贤的人格,死后就能够成神上天,与天同在,获得上天再造之恩,实现生命的永恒。

 

子贡曰:“大哉,死乎!君子息焉,小人休焉。”[15]

 

君子圣贤,行善积德,惠及天下,终身从事公益慈善,生命人格得以完善,故得上帝垂爱,死后成神。君子之死如暂时歇歇,死而不灭,可以重新参与宇宙大化,实现生命永恒。而小人之死,则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万劫不复再造。由此可见,在儒教看来生命是可以获得永恒的,人是可以死而不灭,死而不亡的。一个人要想实现生命的永恒,唯一的渠道就是行善积德,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成就君子圣贤的人格。只有在兼济天下的公益慈善事业中去完善生命人格,才能获得上天再造之恩,实现生命的永恒。这就是儒教关于公益慈善的“生命解释”。

 

(三)中国公益慈善的“制度解释”

 

所谓制度解释就是要在儒教文化本位的基础上,借鉴中国古代公益慈善制度及西方现代公益慈善制度的成果,创造性地建设和完善中国现代公益慈善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中国现代公益慈善的理论研究体系、组织实施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国家管控体系以及资金募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注册登记制度等等。

 

公益慈善制度的建构不是简单的制度平移,把中国古代的制度或西方现代的制度照搬过来,而是要进行返本开新的创造。传统公益慈善制度有很多值得借鉴的资源,但是完全照搬到现代工商业社会也并不一定适宜。与西方政教分离背景下的NGO组织模式不同,儒教强调“治教一体”的社会治理结构,强调国家对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主导作用。因此,西方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公益慈善制度模式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也不能作为中国现代公益慈善制度的唯一形态和主导形态。

 

儒教强调道德在公共政治和公共社会领域的作用与功能,道德不能退出社会公共领域。因此,中国的现代公益慈善制度架构应该是“国家主导,民间实施,全民参与”。要凸显国家伦理目的,动用国家力量整合全社会资源,以公益慈善作为社会治理的理想和目标,建构“一统多元”的王道国家和儒教社会,并在这一国家社会的框架下创建中国特色的以儒教为本位的公益慈善制度体系。这就是中国历史文化与现实国情给予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制度解释”。

 

(四)中国公益慈善的“法律解释”

 

儒教文明是“礼乐刑政”为特色的文明,儒教不仅强调“礼乐教化”与“仁政德治”,同时也强调“明刑弼教”与“依法治国”。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更是日益突显。故此,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也需要法律的完善,要做到以法治“善”。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但是,公益慈善事业作为良知实践和社会治理的重大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在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制定几部法律和管理条例就能够解决问题的。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要想健康成长和发展,不仅要从“治道”上立法,还要从“政道”意义上立法,即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公益慈善的价值基础、文化土壤及体制架构问题。这一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儒教的国教地位,把儒教核心精神价值写入宪法,以儒教为国家主导信仰,以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作为辅助信仰。在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上形成以儒教为主导的“一统多元”的国民信仰体系,掀起一场以民族精神“复魅”为特色的文化道德振兴运动。


2)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儒教核心教义的权威性和主导地位,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谤毁圣贤,慢天骂祖。培育民族文化自信,消除百年来“科学民主”拜物教及无神论思想的负面影响。把儒教核心教义作为社会根本的立法原则,并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公益慈善的立法,把非善、非仁、非义、非孝、非圣等行为从道德范畴扩展到法律范畴。

 

3)确立儒教信仰的优先机制,其中包括:信仰优先、价值优先、人格优先、道德优先、教化优先。信仰优先是指以儒教为国教,为国家民族主导信仰体系;价值优先是以儒教核心价值为全社会核心价值;人格优先是指把儒教君子圣贤人格作为社会人格典范,成为社会各领域主要的用人和升层标准;道德优先是指以儒教伦理为标准建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教化优先是指儒教拥有在社会公共领域(政府机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推行教化的优先权利,而其它宗教的传教活动只能局限于自身宗教场所。

 

4)国家财政投资,在县级以上城市修建孔庙及书院等儒教道场,并以此为基础在全社会推行儒教教化和公益慈善事业。以儒教为基础建构现代王道政治体系、儒商文明体系、儒教士绅乡贤治理体系、儒教“诗书礼乐”教育教化体系。

 

5)国家代为儒教征税,以国家财政税收的形式支持儒教为主导的公益慈善事业,建构和完善包括国家财政税收、社会捐赠、教众捐赠、有偿服务、投资回报为一体的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经济模式。

 

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以上大原则,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才具有良性的文化土壤,从而吸取充足的养分成长为参天大树。

 

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由儒教来提供和承载的,儒教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主导信仰,是我们国家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因此,可以说中国当下公益慈善的危机是儒教的解体和儒家传统文化的式微导致的。近百年来儒教被毁,中国传统文化遭到了生态性的破坏,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也遭到了结构性的摧毁,公益慈善失去了超越的价值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失去了赖以生长发育的文化土壤,导致了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文化价值危机,并因此诱发了其人格性危机、文化认同危机及制度性危机。因此,要摆脱中国公益慈善的当下危机就必须复兴民族文化,重建国民信仰。这一工作要通过儒教的重建及国教化来实现。因为儒教才是中国五千年来的主流文化与正统信仰,也是中国公益慈善的文化土壤。

 

 

【注释】

 

[1] 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十一《王道通三》  

[2]《孟子·尽心上》

[3]《论语·学而》

[4]《孟子·离娄下》

[5]《礼记·中庸》

[6]《易经·乾卦》

[7] 张载《西铭》

[8]《尚书·泰誓》

[9]《论语·子路》

[10]《孟子·尽心上》

[11]《荀子·礼论》

[12]《礼记·中庸》

[13]《易经·坤卦》

[14]《公羊传·召公二十年》

[15]《荀子·大略》

 

 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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