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保守主义真义——评刘军宁《保守主义》一书对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严重误解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1999-04-25 08:00:00
标签:保守主义、刘军宁、柏克
蒋庆

作者简介:蒋庆,字勿恤,号盘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苏徐州,出生、成长于贵州贵阳。一九八二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深圳行政学院。二〇〇一年申请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贵阳龙场始建阳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学引论》《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以善致善:蒋庆与盛洪对话》《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儒学的时代价值》《儒家社会与道统复兴——与蒋庆对话》《再论政治儒学》《儒教宪政秩序》(英文版)《广论政治儒学》《政治儒学默想录》《申论政治儒学》《〈周官〉今文说——儒家改制之“新王制”刍论》等,主编《中华文化经典基础教育诵本》。

保守主义真义
——评刘军宁《保守主义》一书对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严重误解
作者:蒋庆
来源:作者授权 发表
原载《原道》第6辑(陈明主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


缘起

余去秋游北都,于西山卧佛寺晤刘军宁先生,刘先生以新作《保守主义》见赠。保守主义乃西方显学,有二百年历史,而近世西学东渐,斯学不传,在吾国竟为绝学!诚不可思议者也。余尚有心译介斯学,不意刘先生先我为之,可聊补吾国西学东渐之缺矣。及归粤展读,虽喜书中对保守主义之义理价值多作肯认阐扬,然该书对柏克思想误解甚深。柏克乃保守主义不祧之祖,误解柏克即误解整个保守主义也。余固宗儒学,然私好伯氏之学有年,自信其胜义精蕴有得于心,刘书误解柏氏思想于义未安,恐误导读者后学,故思撰文回应,以复柏氏思想乃至整个保守主义之本来面目。古德有言,学有所统,义有所归,知所统归,学旨乃明。学旨明,而后斯可简择所好之学而宗之也。

一、《保守主义》一书对柏克思想的错误定位

《保守主义》一书 (下简称“《保》书”)对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严重误解首先体现在对柏克思想的定位上。依《保》书,在柏克思想的认定上并无所谓保守主义传统——柏克所保守的是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即柏克保守的内容是自由,故柏克是“自由的伯克”而非“保守的柏克”,保守主义只是自由主义大传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在《保》书对柏克思想的定位中我们可以看到,柏克意义上的保守主义实质上就是自由主义,柏克实际上是一自由主义者而非保守主义者,柏克所保守的核心价值就是自由主义价值。谨引数段如下:

“柏克的英国保守主义是要维护英国传统的自由,……没有自由的传统,就没有英国的保守主义;不保守‘自由’,保守就不能成为一种主义。”[1]“柏克究竟要保守什么呢?柏克要保守的是英国人的自由传统,保守捍卫这种传统的英国宪法及其所确立的分权制度和法治。柏克他创立的保守主义在保守什么的问题上,绝非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一切旧事物都塞进‘保守’的箩筐,而是极端挑剔,只保守自由及其传统。”[2]“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自由主义倾向不仅表现在政治领域,而且表现在经济领域和道德-文化领域。柏克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保守主义者;柏克是保守主义者,因为他是自由主义者。”[3] “保守主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传统主义加上古典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实质是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与传统主义的结合。”[4]“保守主义的关键不在于保守与否,而在于保守什么。……柏克创立的保守主义保守对自由亲和的制度,保守对自由友善的传统。在这一点上,保守主义是一成不变始终如一的。”[5]“一个真正的保守主义者只能是该社会的自由传统的保守者,……没有自由的传统根本不是保守主义的保守对象。……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自由的传统。不保守这种传统的保守主义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守主义。离开了对自由的担当,离开了自由的传统,保守主义就难有立足之地。”[6]“保守主义在根本上是人类自由主义大传统的一部分。在西方如此,在东方也是如是,在过去和现在如此,在将来亦将如此。”[7]

由以上所引可见,《保》书将柏克所创立的保守主义定位为自由主义。这不仅是对柏克思想的错误定位,也是对保守主义的严重误解。吾人须知,一种主义所独具的思想特征是此种主义之所以成为此种主义的根本自性,无此自性即无此主义。至于此种主义中与其它主义交叉相同部分,只是此种主义的涵盖内容,不决定此种主义的自性特质。故我们称保守主义为保守主义,乃因保守主义在思想上有其独具的自性特质,正是此自性特质决定保守主义之所以为保守主义;至于保守主义中的某些自由主义内容则是保守主义的非本质特征部分,不影响保守主义之为保守主义——正如自由主义中有某些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内容不影响自由主义因其独具的自性特质而为自由主义一样。如果保守主义果真如《保》书所说实质上是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大传统的一部分,那保守主义就无其独具之自性特质,就不可称为一种区别于其它主义的主义,亦就不该有保守主义之名存在。而《保》书在论述保守主义时又往往将保守主义同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区别开来论述,认为“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构成了当代世界上三大主流意识形态”[8],此又将保守主义区别于自由主义,承认保守主义是一种独特的主义。通观《保》书,这种概念上的不清与逻辑上的含混随处可见。之所以如此者,是因为《保》书没有把握住保守主义的自性特质,不了解保守主义的根本特征。那么,保守主义的自性特质与根本特征是什么呢?要了解保守主义的自性特质与根本特征就必须先了解自由主义的自性特质与根本特征,因为保守主义是从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产生的。

我们知道,自由主义是近代的产物,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就是以人为基点而不是以神为基点来解释政治社会与国家政府的起源,以人意而不是以神意来解决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础问题。亦即是说,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理念,是从对中世纪的反动中产生的,是对中世纪传统的一种现代批判。故自由主义的内容不管多么繁多驳杂,自由主义的自性特质与根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现代性。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就是现代性在近代以来政治生活中的体现。而保守主义则是对自由主义的反动而起,故保守主义的自性特质与根本特征亦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传统性。传统性就是“中世纪价值”,对“中世纪价值”的向往追求构成了保守主义的本质特征。反观《保》书,以自由主义为保守主义定位,即是以现代性为保守主义定位,看不到保守主义的自性特质定在传统性而非现代性,从而对严重误解了保守主义。

对保守主义的误解并非自《保》书始,哈耶克乃始作俑者,《保》书只不过是在重复或发挥哈耶克的思想[9]。哈氏在《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一文中认为保守主义表达的只是一种守旧恐新的心态,落实在现实政治中形成走“中间道路”的策略,顶多只具有防止社会“进步之轮”旋转太快的“制动装置”作用,而不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目标、原则和方向——即保守主义只是一种谨慎的改革态度,没有实质性的理念内容。故哈氏“怀疑是否真地存在着一种所谓的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东西。保守主义可能常常是一种具有实际效用的箴言,但是它却无从为我们提供任何能够影响长期发展的指导原则。”[10]在这里,哈氏的误区亦是《保》书的误区,即认为保守主义只是一种对待政治变革的态度,没有自己独立的学理系统,故不能为社会与政治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指导原则。此言若谓保守主义不能为法国大革命以来社会与政治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指导原则则可,因为法国大革命以后的社会已步入现代性社会。此现代性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自由主义,而保守主义则是传统性的体现,当然不能为现代性社会的发展(即自由社会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指导原则。但是,若谓保守主义只是一种对待变革的态度,只是一些“具有实际效用的箴言”,而无实质性的理念内容,即不存在“保守主义哲学”,则不可。因为保守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一种“主义”,就一定会有其实质性的理念内容,有其独到的学思理路,即有其学理上的系统表现——保守主义哲学。哈氏与《保》书的最大误区就在于看不到一种学说或主义的存在价值取决于该学说或主义的内在理路和学理系统,而不取决于该学说或主义是否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更不取决该学说或主义是否能为现实政治的发展提供目标、方向与原则。也即是说,不能用功利主义的眼光来评判学术,以成效论“主义”;更不能步黑格尔的后尘,认为凡存在的即合理的,不存在的即无合理存在价值。职是之故,保守主义不能在法国大革命后的历史中实现其价值,不能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导性原则(此原则由自由主义提供),并不能否认保守主义有其实质性的理念内容,有其独到的学思理路,有其学理上的系统表现——保守主义哲学,即不能否认保守主义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的“主义”,尽管这种代表传统性的“主义”不能为现代性社会提供符合其现代发展的目标、方向与原则。哈氏与《保》书之所以把柏克所代表的保守主义纳入自由主义,正是因为看不到保守主义的价值不取决于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目标、方向和原则所致,亦即完全用现实存在的现代性价值(自由主义价值)来衡量并消融保守主义价值所致。那么,保守主义的实质性理念内容是什么呢?要了解保守主义的实质性理念内容,就必须先了解保守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与自由主义基本特征的区别。

二、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基本特征上的区别

关于保守主义的基本特征,各种论述保守主义的书均有论及,现稍作摘录,再进行概括。Hearnshaw在《英国保守主义》一书中指出保守主义有14个特征[11]:

(1)尊重过去的传统;

(2)认为社会是一有机体;

(3)自治体的联结;

(4)制度具有延续性;

(5)反对革命;

(6)谨慎或渐进的改革;

(7)国家以宗教为其基础;

(8)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来自神圣的渊源;

(9)义务对权利具有优先性,即义务优先原则;

(10)群体与个人一样重要;

(11)对国家的忠诚;

(12)强调国民的共识;

(13)现实主义的态度;

(14)实践性的政治。

Russell Kirk在《保守主义的心灵》一书中指出保守主义有6个特征[12]:

(1)信仰超越的秩序,相信这种超越的秩序同良心一道统治着社会。认为政治问题本质上是一宗教问题和道德问题,坚信宇宙中存在着一种人类理性或哲学不能探究与测度的伟大力量,而真正的政治是一种理解与运用超越于人类心智之正义的艺术,狭隘的理性不能满足人的这种追求超越正义的宗教需要;

(2)喜欢事物的多样性,相信人类存在的神秘性,反对狭隘的一致性、平等主义和激进的功利目标,反对社会中的“逻辑主义(Logicalism)”;

(3)相信文明社会需要等级秩序,认为在人们之间抹去自然的差别,就会导致寡头统治的产生。不反对上帝面前最根本的平等和法律面前的平等,但激烈反对身份地位的平等,认为身份地位的平等是对人的奴役;

(4)主张自由与财产紧密联系,认为取消财产占有的私人形式,极权国家就会产生。衡量经济的标准不是经济的发展进步,而是经济的占有形式;

(5)相信传统礼俗构成社会,不相信知识渊博的学者和精明的经济学家可以按照抽象的计划建构社会。传统、合理的成见、过去的习俗都可以抑制人的无政府冲动,并能够抑制求新者争夺权力的冲动;

(6)反对激进的改革,主张谨慎的改革,认为谨慎的改革才是保证社会不至崩溃的方法,故谨慎是政治家的首要美德。

Hugh Cecil(塞西尔)在《保守主义》一书中指出了保守主义的10个特征[13]:

(1)人性中天然的守旧倾向、希望改革前进又害怕改革前进危险的矛盾心态、怀疑陌生事物追求稳妥的审慎态度,以及对习惯传统的偏爱与成见构成了保守主义的心理基础;

(2)强调宗教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宗教可以使国家及其世俗权力具有神圣性、永恒性与尊严,能够把个人对国家的服从变为义务;统治权是神授的代理权,政治的目的与国民的天职就是服从宗教教义,故保守主义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维护并支持宗教,宗教是保守主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欧洲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

(3)反对平等观念,认为等级和地位的差别是实际存在的和必要的,是欧洲文明——绅士精神——的基础;

(4)人类社会是一有机体而非机械体,即是一有许多奥妙之处的有机体,故必须同过去保持连续性,尽可能使变革逐步进行和尽可能不去打乱原来的正常秩序;

(5)国家权力带有某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反抗国家的权力必须被认为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亵渎神灵的行为,故保守主义赞成尽可能地限制人民积极反抗的权利;

(6)国家高于并先于个人,国家创造个人,个人依赖国家而存在;

(7)保守主义继承了维护国家权威的王党主义传统,其政治具有“父道政治”的性质,其主张在不伤害个人的前提下国家应该对社会事务进行干预,即国家应该救济穷苦之人、应该监督控制贸易、应该制止奢侈行为、应该消灭不道德行为、应该维护宗教的真理等,其干预社会的方法之——济贫法——不是出于社会正义的观念将社会财产强制拉平来进行改革,即不是出于平等主义的正义观来进行改革,而是出于宗教道德情感来进行改革,即出于基督教信仰激发出的对同胞弱者之同情仁慈心来进行改革,故国家首先是慈父(仁爱治国),然后才是法官(公正治国);

(8)保守主义在政制上保守的核心是君主制,认为君主制是值得保存的制度,因为人们善于将感情集中倾注在一个人身上,相信国王体现着国家的伟大权力的尊严、历史的悠久和文明的灿烂,因而君主制能够激发出国民的爱国热情,故国王的职务不应该降为国家庆典中纯礼仪性的职务,国王应该切实负起管理国家之责,公开地积极参与政治活动;

(9)承认世袭原则具有合法性,故保守主义不仅支持君主世袭制,亦支持上院世袭制,主张加强上院的世袭权力,反对英国议会制度中下院的党派性,即反对政党政治;

(10)保守主义的重要任务是确立国教,维护教会国教地位,即在宗教信仰上采取全国性行为,主张全国人民共同信仰基督教,并且国家要承认宗教或教会与国家为一体,国家有服从宗教真理的义务;国教的本质是人人都具有同样的宗教信念,故在学校教育中就不能实施排除宗教教育的纯世俗教育和不具某一教派特点的纯基督教教育(因为二者会导致反宗教倾向和独立教派倾向),而应该由国家代表父母为其子女选择国教信仰,以实现国家在政治范围内监护人民宗教生活的职能,即国家在政教关系上必须奉行政教合一的原则。

Robert Nisbet(罗伯特·尼斯贝)在《保守主义》一书中指出了保守主义的10个特征[14]:

(1)用传统性反对现代性,即歌颂“中世纪的伟大”,用古代的封建原则反对自文艺复兴以来盛行的诸现代性原则,主张恢复“中世纪价值”,故保守主义被誉为“对过去的先知”;

(2)强调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间性团体”的权利与自由,而不强调个人自由,即强调家庭、家族、阶级、庄园、行会、商社、教会、修道院、慈善机构、大学、地方自治组织等“中间性团体”的权利自由(亦即亲属团体、经济团体、宗教团体、文教团体与地方利益团体的权利自由),认为“中间性团体”是抵抗极权统治的堡垒,而强调“中间性团体”的权利与自由正是“中世纪的产物”,是“中世纪价值”的体现;

(3)保守主义反对用普遍的理性观念、抽象的权利说、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理论和逻辑的几何公理来解释人类社会及政府国家的起源,而是用历史中的具体性与特殊性来说明人类社会及政府国家的起源;

(4)国家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社会契约,而是来源于历史与传统;

(5)保守主义只承认具体历史文化中特殊的人,不承认理性哲学作为出发点的抽象的人;

(6)保守主义强调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地方分权、自主组织、分散社团、人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差异带来的身份地位阶级的不同,故保守主义承认并追求事物的独特性与多样性,反对用普遍性与平等性的眼光来看待事物;

(7) 保守主义主张国教,因为国教有两大功能:一是赋予政府、政治与社会联系的神圣性,一是国教产生的强大教会可以限制国家的专制权力,故保守主义反对把宗教看作纯粹个人的事;

(8)保守主义反对自文艺复兴以来出现的个人主义传统,认为这种传统造就了“无根的”、“无生命意义的”、“毫无关联的”、单子式的个人和同质的大众,从而破坏了社会的联系,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动荡,为极权主义的产生准备好了群众基础,故保守主义主张群体——家庭、宗族、社团等——对个人具有优越性;社会是一人与人相互联系的有机体,并认为正是自由主义鼓吹的个人主义破坏了“中间性团体”,为极权主义的产生铺平了道路;

(9)保守主义反对民主制,认为民主制是一种最无耻最大胆的专制主义,君主制尚能本能地承认社会的自主、权威、秩序以及构成社会的各种群体,而民主制则欲摧毁之、取代之,将社会的多样性纳入自己均质的平均主义模式中;

(10)保守主义反对进步主义(历史进步观),因而反对工业、商业、技术对人性的破坏、都市生活对家庭乡情的破坏、货币流通形式的财产对土地不动产的破坏、妇女解放运动(女权运动)对女性天然家庭角色的破坏,故保守主义主张用“中世纪价值”以及中世纪的社会经济模式来解决进步主义(现代性)所带来的问题。

以上列出的保守主义诸特征,有的属于对待改革的态度,如尊重传统渐进改革等,不涉及保守主义的实质性理念内容;有的与自由主义相通,如强调自由与财产权紧密相联,不属保守主义独有的特征;故将二者略去,简要概括出保守主义的18个特征,亦即保守主义的18个原则(因其具有实质性理念内容故为原则),这18个原则是:

1. 宗教为国家基础原则(宗教赋予国家世俗权力以神圣性、永恒性与尊严);

2. 政教合一原则(确立宗教的国教地位和性质);

3. 信仰超越正义与秩序原则(政治中的正义与秩序来自超越之上帝或超越之理念而非人);

4. 神圣合法性原则(统治的合法权威来自超验的神圣世界,即统治权力为神授的代理权);

5. 传统合法性原则(统治的合法权威来自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

6. 世袭合法性原则(统治的合法权威性来自因长期占有和使用而获得的继承权);

7. 社会有机体原则(社会是一具有神秘性质的生命延续体,而非人依理性构造之机械组合体,故不能打碎社会另造社会,亦不能由单子式个人依其理性建构社会);

8. 义务优先原则(义务优先于权利);

9. 群体优先原则(家庭、家族、群族优先于个人);

10. 国家优先原则(国家优先于个人);

11. “中间性团体”优先原则(“中间性团体”的权利自由优先于个人的权利自由);

12. 追求多样性原则(强调自主性组织、地方分权、分散社团、本土风格——“小旅馆与休息处”,反对社会中的逻辑主义,即反对法治将社会一体拉平的齐一性与民主对人的同质化);

13.追求独特性原则(强调民族特性、民族精神、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制度具有不可改变的本位性价值与首要意义,反对政治上的普遍性价值与一体化;

14. 追求等差性原则(强调人因自然的不平等形成社会等级秩序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因而主张这种“自然的贵族等级制”,反对将人同等看待打破等级秩序的平等主义);

15. 父道政治之干预原则(国家可以出于仁慈爱民的理由在不伤害个人的前提下对社会事务进行干预,此种干预是一种“仁慈的权威主义”);

16.以特定历史之具体性与特殊性解释社会国家起源与政治制度性质原则(反对以普遍抽象的形上学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社会国家的起源与政治制度的性质);

17. 反对民主制推崇君主制原则;

18.反对进步主义提倡中世纪封建价值原则。

反观自由主义,有很多地方与保守主义相左,现谨据格雷(John Gray)、霍布豪斯(L.T.Hobhouse)、李强各自所著之《自由主义》专书,扼要概括出自由主义的特征[15]:

1.个人主义——主张个人相对于任何社会集体而言,都具有道义上的首要性,并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中心,社会制度只不过是人类个体行为的结果,故坚持个人至上,强调个人的利益、价值、权利和自由,强调个人必须得到最高的尊重,强调尊重个人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如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法律的作用是保障私有财产下的个人独立性;

2.平等主义——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道德地位,人类道德价值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没有任何关联;社会政治地位与身份的获得不依靠任何继承资格,不应为获得此种地位身份设置任何人为障碍;故强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权利,即在政治、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反对因人的自然之不平等而导致的社会地位身份的不平等,因而反对任何体现贵族精神的等级制;

3.普遍主义——肯定人类种属上的道德统一性,认定特殊的历史联合体和文化形式只具有次要的意义,并认为理性与自由是人类社会中的通则,适应于一切人类。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认为人性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是相同的,人们在种族、国籍、宗教、性别、阶级方面的差别不会影响人们的基本道德与知识特征,不同的人都会去追求共同的自由价值。由此可见,普遍主义的基础是一种超越历史文化的抽象人性观,不管是自然法理论的天赋人权还是功利主义的快乐原则都是建立在普遍人性超越具体历史文化之上的,故自由主义在此普遍人性的基础上强调人的普遍价值、道德的普遍主义、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人类历史的普遍趋向,相信对自由民主的要求非局部文化圈的要求乃全人类的要求,非历史中的一段插曲乃历史的目的与历史全过程的要求。鉴于此,霍布豪斯坚信自由民主具有普世性,将来每个民族都会接受自由民主的价值而形成自由民主的“世界国家”;

4.完善主义——肯定所有社会制度和政治安排都可以得到纠正和完善,相信人性和人类环境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社会取得成就,一切都是可能的未来,人类事物可以得到无止境的完善和无限的进步。完善主义怀抱着对人性的乐观信仰,用基于某种抽象原则的哲学理念来批评现状,改变现实、设计未来,具有相当激进的批判性精神气质和变革社会功能。现代社会政治上的所谓进步,诸如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都是完善主义带来的改革结果,故自由主义的完善主义即是进步主义;

5.世俗主义——以人为中心来解释社会国家的起源,以为社会国家起源于人的意志——社会契约——而非神的意志,国家权力以民意为基础不以宗教为基础没有神圣性,政治中的正义与秩序来自人而非超越的上帝,故自由主义所信奉的新教是世俗化了的没有上帝的宗教,而所谓自由化即是世俗化;

6.非国教主义(nonconformism),认为宗教是纯粹个人信仰之事,应该与政治分开,故主张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即信仰某一宗派与建一某教派的自由,反对宗教的国教地位与性质;

7.放任主义——即不干涉主义,政府不干预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政治事务,国家只是守夜人与公断人的职能,不是经济秩序的设计人与政治事务的参与人,故管理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

8.机械主义——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简单组成的集合体,而不是有机的共同体,故个人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即个人意志组成社会国家,也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即个人意志解散社会国家,普选制与全国公决就是机械主义在现实政治中的体现;

9.权利优先原则——主张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建立的目的,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存在与运作的基础,通过社会契约说将古代自然法中的道德义务变为权利请求;

10.民意合法性原则——统治的合法性来自被治者的同意即人民同意,而非来自超验的神圣世界与历史文化传统;因为主权在民,民意就具有最高的合法性,民意是民主政府的唯一合法基础;

11.推崇民主制反对君主制——将民主奉为现代社会的政治宗教,君主制被视为万恶之源;

12.反对一切中世纪价值——即鼓吹工业、商业、金融、市场、技术、都市化、各种解放运动以及法治、人权、平等等一切现代性价值。

以上列举了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对二者的这些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在理念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即二者各自具有自己独特的实质性理念内容,这些理念内容正好相反,如保守主义强调宗教为国家基础,自由主义则强调以人为中心的世俗主义;保守主义强调政教合一,自由主义则强调政教分离;保守主义强调神圣合法性与传统合法性,自由主义则强调民意合法性;保守主义强调世袭原则,自由主义则强调普选原则;保守主义强调社会有机体原则,自由主义则强调个体数量简单集合为社会的机械主义;保守主义强调义务优先,自由主义则强调权利优先;保守主义强调群体、国家、中间性团体优先,自由主义则强调个体优先;保守主义强调社会的多样性与历史文化传统的独特性,自由主义则强调消除这种多样性与独特性的普遍主义;保守主义强调建立在自然等差性上的等级秩序,自由主义则强调建立在理性齐一性上的平等主义;保守主义强调仁慈的干预主义,自由主义则强调放任主义;保守主义以特定历史之具体性来解释社会国家的起源与政治制度的性质,自由主义则用抽象的形上学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解释社会国家的起源与政治制度的性质;保守主义推崇君主制,自由主义推崇民主制;保守主义反对进步主义提倡中世纪封建价值,自由主义主张完善主义即进步主义反对中世纪封建价值。总之,一句话:保守主义保守传统性,自由主义张扬现代性。

从以上比较可知,哈耶克关于保守主义只是一种谨慎改革态度而无实质性理念内容的看法是错误的,保守主义像自由主义一样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质性理念内容,并且已经在此理念内容基础上建立了保守主义的哲学体系,如柏克的哲学体系。所不同者,保守主义所指向的目标在传统、方向在过去,原则在中世纪价值,而自由主义指向的目标在现代,方向在当前与未来,原则在现代性价值。吾人已知,一种学术得以成立的理由不在其是否在现实中落实,不在其是否为社会提供发展(前进、进步)的方向,不在其是否向现代性靠拢,即不在其是否追随社会进步的逻辑,而在其是否有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学理系统与理念内容。保守主义固不能(亦不屑)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符合现代性要求的目标、方向和原则,但这并不能否认保守主义有自己独到的目标、方向和原则。保守主义独到的目标、方向和原则就是传统性的目标、方向和原则,这正是保守主义言之有理、持之有故的学理系统与理念内容。哈耶克作为自由主义者看不到这一点,或看到亦不承认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哈耶克对保守主义的最大误解。至于《保》书,认为保守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一部分,保守的是自由主义传统,而看不到保守主义有其保守的独特理念内容,是受哈氏之误而再误。就柏克而言,其所保守的正是以上所列的保守主义原则,这正是柏克之所以成为保守主义开山鼻祖的原因,故柏克创立的保守主义保守的是上述保守主义原则中的传统性,而非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现代性。此一问题将留待后文详细论述。

三、柏克思想的分水岭——法国大革命

柏克思想前期后期变化非常大,其分水岭是法国大革命。在法国大革命前,柏克虽然也有不少保守主义思想,如尊重传统、渐进改革、政治谨慎等,但基本的倾向是自由主义,如强调国家不能干预经济、反对专制权力不受约束、反对对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压迫、主张宗教宽容、强调不受侵犯的独立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等等。但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柏克受到非常强烈的刺激,认为这场革命是人类旷古未有的巨祸,是对人类整个文明的毁灭。于是对法国大革命进行反思,思想为之巨变,创立了自己独特的保守主义学说。柏克对法国大革命反思,实际上是对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行反思,因为法国大革命追求的正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只不过法国的自由主义比英国的自由主义更激进罢了。通过对法国大革命反思,柏克虽然仍坚持对财产权的尊重和对政治专制的否定,但却放弃了自由主义的许多基本原则,并站在“中世纪价值”的立场上对自由主义的许多原则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保守主义学说。法国大革命后,柏克在精神气质上从辉格党变成了托利党,柏克已不再是自由的柏克而成了保守的柏克,保守“中世纪价值”成了柏克后期思想即法国大革命后思想的首要任务。故我们讲保守主义的柏克,是讲《法国大革命反思》及其以后思想所代表的柏克,而非其前期思想即法国大革命前思想所代表的柏克。然而,《保》书看不到柏克思想的分水岭,看不到柏克思想前后期巨大的本质性差别,而是将柏克的思想一锅煮,将其前后期思想混同起来,笼统地说柏克是自由的柏克,柏克保守的是自由主义传统,似乎法国大革命后悲天悯人的柏克同年青时与斯密讨论市场秩序的柏克是同一个柏克。《保》书为了强调柏克是自由主义的柏克,步哈耶克的后尘,专门提醒柏克属辉格党,而辉格党是自由党,故柏克是自由主义的柏克。《保》书言:“从‘党籍’上看,他(柏克)是个辉格党人,不是托利党人。辉格党在近代英国政治史中始终扮演着从王权那里争取自由的角色。……可以说,辉格党的传统是自由主义传统的同义词。辉格党的柏克也就是自由的柏克。”[16]

在这里,《保》书存在着一个误区,即将一个人的“党籍”同这个人具体的思想内容与精神气质混同起来。不错,柏克在“党籍”上确实属于辉格党,但自法国大革命后柏克在思想内容与精神气质上完全脱离了辉格党,甚至反对辉格党,不惜与许多坚持辉格党原则的老朋友断绝私人关系。我们在进行思想定位时,不能看其形式上所属的“党籍”,而应看其具体思想的内容与精神气质的性质。故依此标准,大革命后柏克在形式上虽属辉格党,但按其思想内容与精神气质则属托利党,故“党籍”上属于辉格党的柏克完全可以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保守主义者而非自由主义者。关于柏克后期思想不属辉格党而具有托利党保守主义的性质,已是保守主义研究中的共识,下面不妨引数段权威论述予以证明。尼斯贝在《保守主义》一书中指出:“柏克本人清楚地知道,法国大革命实际上是一场欧洲革命。……在柏克身上,我们发现了一种与辉格党哲学或进步哲学截然对立的历史哲学的轮廓;我们还发现了对于封建主义以及其他历史形成的结构,如父权家庭、地方共同体、教会、行会和地区之重要性的敏锐论述,在自然法哲学的影响下,这类论述几乎已经从十七和十八世纪欧洲政治思想中消失殆尽。”[17]“就英国的保守主义而言,其中毫无疑问地有着某种被柏克——一个忠诚的辉格党人——归之于托利党的东西,托利党历史悠久,并受到君主制度以及相当程度的贵族制度的偏爱。”[18]

塞西尔也在《保守主义》一书中指出:“一般人认为柏克是个辉格党人,但这确实是严重的误解。柏克一辈子都具有守旧倾向。他早年是个反对提高王权的辉格党人。然而,却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从辉格党转向托利党方面;在《法国革命感想录》即《法国大革命反思》一书发表之后,我们必须把他看作托利党人而不是辉格党人。直到1790年为止,只要国王和教会的地位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柏克总是攻击而不是维护它们;但在1790年之后,他就始终一贯地站在教会和国王的一边了。”[19]

看到以上论述,我们还能说柏克在思想内容与精神气质上属于辉格党吗?我们还能说大革命后的柏克是自由主义吗?我们还能说创立保守主义的柏克保守的是自由主义的传统吗?《保》书蔽于柏克早期思想与自己的自由主义立场,看不到法国大革命是柏克思想的分水岭,才同一般人一样将柏克看作是终生奉行自由主义原则的辉格党人,这不能不说是对柏克思想的严重误解。

如果别人的研究还不足以说明柏克在思想内容与精神气质上不属辉格党的话,那就用柏克自己的话来说明柏克不属辉格党吧。英国非国教牧师普莱士(Richard Price)博士认为英国自光荣革命后英国人获得了选举国王的权利,而柏克认为这不是事实,并认为这是辉格党原则,申明自己不属于推崇这种原则的辉格党人。柏克在《法国大革命反思》中说:“由于革命获得了选举我们国王的权利,这种说法是如此之远非事实,以致于倘若说我们过去曾经享有过它的话,那么英国民族在当时就必定会为他们自己、也为子孙万代而极其郑重地永远谴责它并放弃了它。这些先生们根据他们的辉格原则,可以随意地无论怎样评价他们自己,但是我决不想被人认为是一个比索美尔斯勋爵更好的辉格党人。”[20]在这里,柏克自己已经将辉格原则看作“他们的”了,已不想被人认为是辉格党人了,《保》书还有什么理由违背柏克的意愿将柏克再强作辉格党人呢?至于哈耶克将柏克看作是“自始自终的老辉格党人”[21],又不知从何说起也。笔者只能断定哈氏未能读懂《法国大革命反思》一书,否则决不会犯如此错误。

四、柏克保守主义思想举例

只从保守主义的一般特征或原则上,以及只从柏克思想的前后期区别上并不能具体说明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内容与特质,故不能充分证明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为充分证明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有必要对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内容和特质进行阐述,下面主要依据柏克法国大革命后的思想来具体举例说明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内容与特质,进而证明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

1.柏克强调宗教乃社会国家存在的基础,宗教使国家具有神圣性与权威性,能使世俗统治具有神圣合法性。

柏克认为“从本性上讲,人是一种宗教性动物,”故宗教符合人的本性,构成了欧洲历史与文明的独特精神——“宗教精神”,并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是万善万福之源”。以宗教作为国家的基础,即意味着“庄严地宣布国家大厦及其官员的职责是神圣的。宣布其为神圣,为的是一切管理人间政府的人明白他们代表着上帝本身,对他们的职能和使命应怀有崇高的、可敬的观念;为的是他们的希望能饱含神圣性;为的是他们能免于一时的蝇头小利的吸引,免于庸俗之辈转瞬即逝的谀辞的吸引,而去关注他们本性中的那个永恒部分所蕴含的坚定而永恒的存在,去关注他们为世界留下丰富遗产时所能赢得的那种永恒的美名和光荣”。

柏克进一步认为,只有宗教才能使国家官员意识到“他们行使的权力是处在权力委任层次较高起点上的权力,意识到只有与既是意志又是理性的永恒不朽的法律相契合权力才能正当”,因此,“为了防止国家大厦的临时占有人和终身租赁人对从先人那里承受来的或应该传续给后代的东西漫不经心”,就必须“宣布国家和法律为神圣”,就必须“像委任圣职那样把权力托付出去”。柏克坚信:“上帝既然把我们的本性交给我们,让我们通过德性臻于完善,那么,实现完美的必要手段也是出自上帝的意愿。因此,国家出自上帝的意愿,国家与一切完美事物的本源和原初典型之间的联系出自上帝的意愿。上帝的这种意愿是一切法律的法律,一切君主的君主。我们这种团体性的忠诚、礼敬,我们对至高统治权的这种认可——我说这是国家本身的神圣化——是万众称扬的崇高祭坛上的珍贵祭品。”[22]

由上可知,柏克关于宗教是国家基础与国家权力神圣合法化的观点与自由主义相去甚远,自由主义的世俗化倾向最多只相信没有上帝的新教或上帝不管事的新教,认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来自人的同意而非上帝的意愿,而柏克则真诚地相信国家必须建立在宗教基础上,国家权力来自神圣的上帝才具有合法性,这已经同中世纪教会通行的国家观没有什么区别了。所以柏克保守的是中世纪的传统性价值而非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价值,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

2.柏克强调宗教的国教地位与性质,主张政教合一。

所谓国教,是指通过法律确认某一宗教为国家的正统宗教,以及某一教会为国家的正统教会,使全国人民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宗教与国家为一体,国家支持国教教会的宗教事务,以国教教义进行全民教育,实行政教合一的原则。在政党政治下,任何党派均不能否定或更改国教及其教义,未经国家同意,国教教会亦不得随意更改其教义、教规和仪式。在英国,国教是圣公会,圣公会保留了罗马天主教的主教制、重要教义和仪式,宣布国王对宗教具有至尊地位。在《法国大革命反思》中,柏克怀着崇教的心情讴歌了英国国教,指出了英国国教在英格兰民族的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柏克说:“请允许我谈谈我们的国教吧。主张国教是我们的第一个成见——不是一个缺乏理性的成见,而是一个含有深邃、广大智慧的成见。在我们心中,国教是第一性的、终极的和最具中心性的东西。因为,立足我们现有的宗教制度,我们一直在遵循着早已确立的、仍然普遍存在着的人类成见意识。这种意识不但像一名高明的建筑师建构起了雄伟的国家大厦,而且为确保这座大厦免遭玷污和毁灭,并确保其免受欺诈、强暴、不义和专横等一切不法之物的侵害,使其成为神圣殿堂。”[23]“为使自由公民们有一种不无益处的敬畏之情,由国教将国家神圣化这种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对他们来说,宗教与国家联接在一起,宗教就变得比受臣服条件约束的仅局限于私人感情和家庭事务的社会更重要,更不可或缺。一切掌有某些权力的人都应该向那个伟大主人、创造者和社会的构建者解释他们在那种信托关系(代理上帝行使权力的关系)中的所作所为。”[24]“为避免邪恶,我们宣布国家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应该梦想通过颠覆来改革国家。……正是基于某些这样的原则,多数英格兰人民根本不认为一个宗教性的国家组织是非法的,相反,他们倒认为,如果没有这么一个组织,那很难说是合法的。”[25]“此一原则(建立宗教性国家组织的原则)贯穿于他们(英格兰人民)的整个政体之中。他们认为其国教并非方便假借之物,而是认为与其国家有本质联系。也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异质的可分离的东西——为适应情况而附加的某种东西,不是出于一时的方便可以保留或弃置的工具。他们将其视为整个政体的基石,认为它与政体及政体的每一部分之间的联结牢不可破。在他们的头脑中,教会和国家是形影不离的观念,提及这个而不同时提及那个的情形几乎是没有的。”[26]“我们建立的教育制度就是为了符合、巩固这种观念(教会和国家形影不离的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教育全部掌握在牧师手中。自婴儿到成人,各阶段的教育都是如此。……伴随我们年轻贵族和绅士出国的那些人有四分之三是牧师,我们认为我们是把我们的绅士托付给了教会。”[27] “对古老的教会制度模式和风尚,我们固守不舍。自十四、十五世纪以来,对其所作的变动微乎其微。在这个问题上与在一切其他问题上一样,我们坚守古老的既定原则,从来不会完全彻底地偏离旧习,也不会一下子抛弃传统。我们发现,这种古老制度是有利于道德和风纪的,……有了这种哥特式、僧侣式的教育(这是基础),我们可以像任何其他欧洲民族那样,有权充分而及时地分享一切科学上的、艺术上的、文学上的进步。我们认为,不鄙弃先人留给我们的知识恩惠是取得这种进步的主要原因之一。”[28]

由以上所引可知,柏克要保守的国教是十四世纪就存在的“古老的教会制度和风尚”,即罗马天主教的主教制、重要教义和仪式;柏克所要保守的宗教观念是“宗教与国家联接在一起”统治者受上帝委托的“统治权为神授代理权”的古老观念,柏克所要保守的原则是建立“宗教性国家组织”国家方能合法的原则,柏克所要保守的教育是为巩固国家与教会合为一体的牧师们手中的“哥特式、僧侣式教育”,所有这些,都是所谓“中世纪价值”,即传统性价值,而非如自由主义所强调的非国教主张、政教分离、宗教彻底私人化与个体化的现代性价值,故柏克只能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

3.柏克强调社会国家是一神圣而神秘的有机延续体,反对流行的社会契约说。

洛克以后,社会契约说成了欧洲政治思想上的共识,政治思想家们争相用社会契约说来说明社会国家的起源及其性质,为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进行抗争。然而,柏克没有追随这种时代思潮,而是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关于社会国家是神圣有机体的学说。柏克说:“国家不是一个只与地区幅员和个人短暂聚集有关的概念,而是一个在时间上、人数上和空间延伸的连续性概念。因而国家不是一天、一群人的选择结果,不是激愤、轻率的选择结果,而是若干世纪、若干代的慎重选择结果,是某种比宪法优越千百倍的东西造就的结果,是由独特的环境、时机、脾气、性情、以及长时间内才能显露出来的道德习惯、政治习惯和社会习惯造就的结果。”[29]

“不应该把国家等同于买卖胡椒、咖啡、白布、烟叶或其它小玩意的贸易活动中合伙人之间相互约定的契约,国家决不是为了获得短暂的细小利益而形成的产物,更不是任何政治党派凭其狂想就可以取消的东西。我们必须以敬畏的心情来看待国家,因为国家与那些属于生物肉体存在的事物不一样(属于生物肉体存在的事物在本性上如朝露泡影、转眼即逝),国家是属于所有科学与艺术范围内的合作关系,是属于所有道德与至善领域内的合作关系。在任何一个单一时代都不能达到这种合作关系的目的,因为这种合作关系不只是活着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是活着的人与死去的人以及将出生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神圣不可侵犯的誓约而认可的永恒不变的契约——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誓约包含了所有肉体的属性与道德的属性,每一特定国家中的每一契约只是建立永恒社会的最原初、最伟大的契约中的一个条款,这一特定国家中的契约以其较低的本质联结着较高的本质,并以其可见的世界联结着不可见的世界。这一神圣的法律(即约定)是凌驾于人之上的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优越性,因此,这一神圣的法律就不会屈从人们的意志,而必然是人们去服从这一法律的意志。一个大国的政府机构在道德上无权随心所欲地决定为了暂时的改进可以完全斩断他们必须服从的社会共同体的纽带,也无权为了眼前的利益使政府机构运作的基本原则陷入反社会、反文明、反联系的混乱中。这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这种需要人不能自由选择。若人能自由选择,人只能确定这种需要(按照永恒不变的神圣契约服从社会共同体纽带的需要)在人考虑问题时居于头等重要的优先地位。”[30]

“我们人类所处的位置必须由一个神圣的智慧来安排与指导,这样做是依据造物主的意志,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意志,造物主通过其安排,使我们的行动在现实上要符合指定给我们的地位所决定的属于我们的身分。我们对人类负有充分的义务和责任,这不是任何自愿的特定契约产生的结果,而是从人与人的联系中产生的结果,是从人与神的联系中产生的结果——这种联系不是我们所能选择之物。所有的契约,即我们与任何特定个人缔结的契约或人类中的一群人与另一群人缔结的契约,其效力都必须源自这种先在的义务和责任。我们进入世界的方式是隐密而难以思议的,产生这种自然之神秘过程的本能不是我们自己造就的。从事实上看,子女并没有同意父母之间的联系,但是,尽管如此,父母之间的联系已预先决定了父母对子女承担的义务。或者也可以说,父母的联系暗含着他们子女的同意,因为在每一理性存在物身上所假定的同意与事物预先就安排好的秩序相一致。人处在这种与他们父母相联系的社会状态中,并按照这种与他们父母相联系的方式进入了社会。人因此获得了社会联系中的所有利益,也因此要承担他们社会状态中的所有义务。如果维系社会的纽带是由这种作为国家要素的自然联系织成,如果在社会建成之初,继而在社会建成之后,社会及其联系都独立于我们的意志之外,因而不取决于我们的任何约定,那么,我们就要受到我们称之为国家的这种社会联系的约束,而这种担负社会联系职能的国家我们可以名之为‘集众爱之大成’。如果没有强大本能的要求,我们就不会把令人畏惧的强制性义务变为我们带着亲切感激之情去履行的义务。我们的国家不只是自然地理位置中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是由我们生于其中的古代延续下来的秩序和制度组成。决定我们必须对国家尽义务的关系是我们处在社会的文明的联系中。”[31]

“这一政策(英国宪政传统的政策),是效法大自然的幸运结果,而大自然是没有思虑又高于思虑的智慧之源。我们政治体制的安排,恰好与宇宙的秩序相对应,恰好与一个由暂时部分构成的永恒实体之指定的存在方多相对应。在这里,由于某种了不起的智慧的安排,将这个伟大的神秘的人类团体熔铸在一起的整体,从来没有老年、中年或青年,而是在一种不可变更的永恒状态中,沿着由经常发生的腐烂、沉落、革新和进步组成的变化的总路径向前推进。这样,通过在管理国家中坚持大自然的方法,在我们改进了的东西中从来不是全新的,在我们保留的东西中从来不是全过时的。这样选择遗产,我们便赋予了我们的政策架构以血亲的形象,用我们最亲密的家庭纽带将我国宪法维系在一起,以我们家庭感情的怀抱接受我们的基本法,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家庭、我们的坟地、我们的宗教不可分离;并以它们结合在一起的互相反哺的慈爱热情来珍惜它们。”[32]

柏克还进一步认为,国教有维系社会有机体与国家共同体的作用,因为国教使国家神圣化,具有超越的权威与尊严,可以防止人们“自以为有权随心所欲地毁弃其社会的整个原有结构,截断继承权的传续或糟踏遗产。这样做就是在冒险;他们留给后人的可能是一堆废墟,而不是安居之所。如此,国家便陷于毫无原则的随意变更状态,其变更的频率、程度和方式将由飘忽的奇想或时尚来摆布。结果是国家的整个链条和连续性被打断,这一代人与另一代人之间的连结不复存在,而人也因之变成了夏天朝生暮死的飞蝇。”[33]

由以上所引可知,柏克强调国家不是个人短暂聚集的结果,不是一天、一群人选择的结果,而是若干世纪若干人选择的结果,是环境和各种长期形成的习惯造就的结果。因而国家是一个在时间上、人数上空间延伸的连续性概念,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代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是道德与宗教领域内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是建立在神圣不可侵犯誓约上的永恒不变的契约,联结着可见的现实世界与不可见的神圣世界,是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律,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故政府无权斩断这种多代人联结而成的社会共同体纽带,个人也无权自由选择这种人类生存优先需要的构成国家的合作关系。柏克还强调,这种合作关系所具有的义务和责任,不是自愿契约产生的结果,而是人与人、人与神联系中产生的结果,这种联系人不能自由选择,就像子女不能选择父母的联系一样,因此,构成国家的自然因素、社会及其联系均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取决于人的任何约定。亦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国家不是自然地理位置中的产物,而是在先在的社会文明联系中由古代延续下来的秩序和制度组成。柏克还认为社会和国家是人效法大自然神秘智慧与宇宙永恒秩序的结果,大自然的智慧与宇宙秩序的安排将神秘的人类团体熔铸为一个整体,使其没有老年、中年、青年,处在一种不可变更的永恒状态中,故人无权随心所欲地毁弃社会的整个原有结构,截断传统和糟踏遗产,因为这样做会把国家的整个链条和连续性打断,使这一代人与另一代人的连结不再存在,因而使人变成了夏天朝生暮死的飞蝇。由此可见,柏克反对社会契约论中的机械主义,即反对将社会国家看作是个人凭借理性和意志简单地机械地组合成的集合体,反对个人按其意志简单地机械地建立社会国家或解散社会国家,而社会契约论正是自由主义的根本理论,社会国家有机体的学说则是保守主义的根本学说,柏克反对前者强调后者,故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伯克。

4.柏克强调事物的多样性、独特性与复杂性,以特定历史之具体性与特殊性来解释社会国家的起源与政治制度的性质,反对以形而上学的抽象权利理论与普遍观念来解释社会国家的起源与政治制度的性质。

柏克说:“清楚明白的善的概念,我们一接触到它时,就很容易发现是一种欺骗,就像我们最后发现它确实是一种欺骗一样。在我看来,这种清楚明白的善的概念在人类政府中并不意味着具有效用。心灵真正的天真单纯只能加剧这种混乱状况。”[34]

“判断人类幸福或痛苦的依据是人类的感受和情绪,而不是关于他们权利的任何理论。这是在了解了人民的想法、爱好、习惯和所有多样性的生活环境后所宜采取的必须行动。职是之故,一位优秀的政治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去反问自己:你所见到的社会是处于什么样的特殊境况中?你怎样去对待这些特殊境况?”[35]

“文明社会是习俗与习惯的产物,那么,习俗与习惯就是法律,即习俗与习惯必须限制和修改在其支配下形成的各种制度。每种涉及到立法、司法或行政的权力都是习俗与习惯的创造物,它们只存在于习惯中而不存在于其它事物中。政府不是依照完全独立于它的非常清晰、抽象、精确和完善性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这种自然权利所具有的抽象的完善恰恰是它在实践上的不足之处。自由及其限制不能停留在任何抽象的原则上,世上最愚蠢的事情莫过于按照抽象的原则来讨论自由及其限制问题了。”[36]

“建立国家的学问,或者改造、复兴国家的学问,像每一种经验科学一样,不是被先验地决定和给予的。在国家中,经常存在着一些模糊的甚至潜在的目标,因此,关于政府的学问在性质上是注重实践的,它追求的是这些现实的目的,它需要的是经验,是那种任何人终其一生都不能获得的长期形成的经验。”[37]

“这些理论家所鼓吹的权利都是些非常极端的权利。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这些权利是真实的;但从道德和政治的角度来看,这些权利却是虚幻的。人权具有某种适中的特性,不能被硬性定义,但不是不能被识别。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不同政治利益的平衡中——有时存在于善与恶的妥协中,有时存在于恶与恶的妥协中。政治理性体现的是一种计算原则(computing principle):以真实的道德为单位进行加、减、乘、除的具体运算,而不是以抽象的形而上学或数学为根据进行理论的逻辑推演。”[38]

“我不能再向前迈进一步,在形而上学抽象性的贫乏与单一中,按照抽掉具体事物相互联系的简单观点去赞扬或谴责任何与人类行动有关的事情。事实上,正是被许多绅士们所忽视的具体环境使每一个政治原则具有不同的特色和可识别的外在形式。环境是那种把有益的或有害的民事体制与政治体制提供给人类的具体存在。”[39]

“国家是独特的环境、时机、脾气、性情以及只有在长时间范围内才能显露出来的道德习惯、政治习惯和社会习惯造就的结果。一个像我们这样的习惯性政府,从来不是任何立法者的作品,不曾是根据任何事先的理论建造的。接受博学深思的人关于政府建立的理论,然后假定政府是根据这种理论建立的,并指责政府不符合这种理论,在我看来,似乎是一种前后颠倒的推理方式。”[40]

“我们的职责是使我们的政府与那些组成这个强大而异常复杂的整体的各族人民的品格及其具体情况相适应。我相信,政府是一种实践性事物,其建立是为了人类的幸福,而不是为了提供一幅整齐划一的景观以迎合异想天开的政治家们的构想。有人把自由政府学说加以离析解剖,似乎它是一个关乎形上自由和必然的抽象问题。抽象思辨,如果任其驰骛,就会毁弃人类社会的一切基础,毁弃一切正义、教宗和秩序。故公共自由并非抽象思辨,因几何学和形上学中的命题不容许有任何程度上的退让余地,必须在所有环节上要么全正确,要么全错误。与此大不相同,社会公共的自由像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其他事物一样,视各共同体的风俗和情况不同而错综变化,异态纷呈,在各种十分不同的程度上具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41]

从以上所引可知,柏克关于事物多样性、独特性与复杂性的思想,关于以特定历史之具体性与特殊性解释社会国家起源和政治制度性质的思想,关于反对以形而上学的抽象权利理论与普遍观念解释社会国家起源和政治制度性质的思想,实质上是在反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因为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强调的恰恰是人类道德的普遍性与划一性,特殊的历史联合体和文化形式只具有次要意义,即强调普遍的人性与普遍的观念超越于具体特殊的历史文化之上,是解释具体历史文化与政治制度的理据。而形而上学的抽象权利理论与依靠普遍观念解决政治问题的思想正是普遍主义的理论基础,柏克反对形而上学的抽象权利理论与政治上的普遍观念就是反对社会中的“逻辑主义”,就是反对任何政治理念的非历史性与普世性,就是保守政治制度的多样性与独特性,保守历史文化的具体性与特殊性,亦即就是反对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由此观之,柏克只能是保守主义的柏克,绝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柏克。

5.柏克强调等差性原则,即强调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认为按照这种不平等建立的等级制度是一种‘自然的贵族制’,具有人性与文化的基础,是历史演化的结果,故热情讴歌这种“自然的贵族制”和社会等级制度。

“真正的合乎自然的贵族制在国家中并不代表各别的利益,或者说并不与国家相分离。它是任何公正地构成的社会大团体中的基本组成部分。这种真正的合乎自然的贵族制由一个法律所确认的合法的阶级构成,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通则,必须被作为事实上的真理来接受。贵族制具有以下特征:贵族生长在一个受人尊敬的特殊地位和环境中,从其童年时期起就看不到人类粗俗卑贱的行为;他们被教导要尊重自我的尊严,习惯于在公众的注目之下接受检察官的监督;他们很早就知道要重视公众舆论;他们主张在大的社会中必须立志高远,以致能够从大局着眼审视人与事务的无限多样的结合;他们有闲暇优游涵泳地读书沉思,谈学交往;他们不管出现在何处都能吸引聪明之人与饱学之士为他们效力;他们习惯于在军队中指挥士卒和服从上级;他们被教导在追求荣誉和履行职责时要置生死于度外而不怕艰险;他们经常保持着高度的戒备和警惕,经常深谋远虑而未雨绸缪,这使他们不会轻率地犯下错误,并使他们即使在犯下轻微错误时不致酿成严重后果;他们被引导去防范与控制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最关心的是他们自信自己是他们同胞行为的指导者,他们是作为神人之间的中介者在世间采取行动;他们作为法律与正义的管理者为人类承担着责任,因而他们进入了人类恩人的行列;他们是高深学术的研究者,是谙熟自由与艺术的专家;他们是与众不同的富裕商人;他们的成功来自他们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他们具有勤劳向上、遵守秩序、讲求规则、始终如一的美德;他们富于教养与风度,习惯于按照交往中体现出来的公正原则来为人处世;所有这些都是我所说的‘自然的贵族制(natural aristocracy)’中的人身上表现出来的具体特色,没有这些特色就不会有民族和国家。”[42]

柏克进一步认为:“文明社会必然会产生这种贵族制,因而产生这种贵族制的文明社会状态即是一种自然状态 —— 这是一种比原始松散的生活方式更真实、更合理的状态。”[43]柏克的理由是:现实的人不是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而是文明社会中的文明人,文明人的特征是人具有“人文特性”,“这种人文特性是人的灵魂,丧失人文特性人即不成为人。因此,不从人文的角度去对人进行理解,不承认这种具有人文特性的人在社会秩序中比众多单个的人更有价值,是对人的最可怕的篡夺。”故柏克认为人处在文明社会中的时间比处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时间长,人在漫长文明社会中形成的人文特性也就成了人的一种自然,因而具有人文特性的人所从事的“人为制作亦是人的一种自然。”贵族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人按照其人文特性所进行的“制作”,故贵族制是一种“自然的贵族制”。在这里,柏克所说的“自然”实际上就是“文明”、就是“文化”,就是中国《易经》所说的“人文化成”,而所谓“自然的贵族制”实际上就是“文明的贵族制”、“文化的贵族制”、“人文化成的贵族制”。 [44]

此外,柏克还从人性与环境习惯相互作用的角度论述了社会等级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批评了平均派的观点。柏克说:“构建古代共和国的立法者们知道,他们的事业异常艰巨,仅仅用大学生的形上学、税吏的数学和算术那样的工具是无法完成的。他们不得不与人打交道,因此,他们必须研究人性。他们不得不与公民打交道,因此,他们必须研究公民生活环境所赖以存在的那些习惯有什么效用。他们明白,这种后天习性对先天本性的作用会产生出新的计量结果。职是之故,根据出身、教育、职业、年龄、住在城镇还是住在乡村、取得和安排财产的方法及至财产自身的性质等因素之不同,人们之间就会出现许多差异,可以说其结果使人们像动物一样,有许多不同的种属。基于这样的原因,他们觉得他们自己有义务在国家中把公民各归其类,各处其位,从而与他们特定的习性相适应;必须把恰如其分的权利分配给他们,以便保证他们能获取其具体情况所要求的东西,并使每一类人获得相应的力量,以便在普遍地存在于一切复杂社会中的不同利益的冲突中保护自己。”[45]

“凡是企图使人平均的人,绝不会使人平等。在由各色公民组成的一切社会里,某类公民必定是在最上层。因此,平均派只不过是改变或颠倒了事物的自然秩序而已;他们承担着的社会大厦,乃是把结构的坚固性所需要放在地上的东西置之于空中。”[46]正因为贵族制是一种自然的合乎人类本性(人文特性)的等级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柏克在《法国大革命反思》一书中怀着悲怆的激情为法国的贵族及贵族制辩护。柏克说:“我发现你们法国贵族中的大部分人是有着高尚的精神并有着精致的荣誉感的,不管是就他们个人而论还是他们整体而论;他们对自己的整体保持着监督的眼光,他们的教养相当不错,他们心地善良、有人情味、热情好客;他们的谈话坦诚而开放,有一种军人的调子,颇富文学意味,尤其喜好他们自己的母语作家。许多人有着远远高出于他们行业的抱负。至于他们在对待地位较低阶级的举止,在我看来是温良和善的;殴打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地位最低下的人,都是闻所未闻的事,而且被认为是极不光彩的事。其他形式欺压社会下层人民的例子也很少见,至于对平民的财产或个人自由加以侵犯,我从未听说过他们有哪一个人干过。贵族是社会秩序中一件优美的装饰品,贵族制就是一个优雅社会的科林多式建筑的雕花柱顶。‘所有我们的好公民都是爱戴贵族的’,这是一位聪明善良的人(西塞罗)说的话。这种对贵族带有几分偏爱的倾向,确实是一颗开明仁慈的心灵的一个标志。只有在自己的内心里不存在使人高尚的原则的人,才希望夷平一切人们用来建立社会舆论、使暂时的尊敬得以成为永恒的那些体制。只有那种怀有乖戾、恶意、嫉妒的心性而厌弃现实中道德形象的人,才会高兴看到那曾长期在光辉和荣誉中繁荣过的东西夭折。我不愿看到任何东西被毁坏,不愿看到社会中产生任何空白,不愿看到大地上有任何废墟。我的研究和观察并没有向我展示法国贵族有任何不可救药的过错,你们的贵族不该受到惩罚,但贬黜就是一种惩罚了。”[47]

由以上所引可知,柏克推崇体现人文特性与文明精神的“自然贵族制”,认为这种贵族制产生于自然秩序,是民族和国家存在的基础,比无差别的众多单个人组成的原始松散生活方式更有价值;并认为社会等级制度形成的人的差异,相当于动物中的种属关系,能够将国家中的公民分为不同的类,并按不同的类分配权利,使不同的类获得其具体情况要求的东西,从而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故社会等级制度有其现实需要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是社会秩序中的优美装饰品,是支撑优雅社会的科林多式建筑的雕花柱顶,是使人变得高尚的制度,是使尊敬成为永恒的体制,凡开明仁慈的心灵都会偏爱这种制度,不希望这种制度被毁坏。由此可见,柏克推崇的这种等差性原则与自由主义推崇的平等主义原则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认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政治秩序与人的道德差异无关,社会地位身份的获得不靠继承资格,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权利,即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生活中人人平等。所有这些,都是柏克所推崇的等差性原则所要反对的。柏克要保守的是建立在道德差异上的贵族制和社会等级制,要反对的是将人的道德差异与社会区别一体拉平的平等主义,故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

6.柏克反对民主制而肯定世袭君主制,《法国大革命反思》一书,就是从批判民主制开始的。

英国的非国教派牧师普莱士在论述英国人的政治思想时,认为根据1688年光荣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已取得了三项基本权利,这三项权利共同构成一个体系,是英国政治思想的基础。这三项基本权利是:

第一、人民有选择自己统治者的权利;

第二、人民有撤换行为不当统治者的权利;

第三、 人民有建立自己政府的权利。[48]

这三项权利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其实并非最早由普莱士提出,普莱士只不过是在重复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思想。我们知道,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主张政府合法性的唯一基础来自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的同意,政府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人民委托权,一旦政府违反了人民授权时的契约,人民就有权撤回同意,推翻政府而重建政府,这就是洛克有名的“人民同意说”与“人民革命说”。这“两说”是洛克对英国“光荣革命”的总结,是辉格党的核心思想,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亦是民主制的根本价值,普莱士实际上是在重申这种民主制的价值,肯定人民有选择、撤换自己统治者和建立自己政府的民主权利。然而,柏克则反对这种民主制价值与民主权利,即反对“人民的选举对于主权者的政权合法存在乃是必要的”思想。[49]反对“人民选举乃是权威唯一的合法来源”的思想。[50]具体说来,反对英国国王的最高统治权力——国王陛下的王冠——出于人民选择的思想,而认为英国国王的最高统治权力乃出于世袭、出于传统、出于习惯,而非出于抽象的民主原则。柏克说:“这一学说应用到现今英国在位的君主身上,要么是毫无意义,要么就是肯定了一种最没有根据的、最危险的、最非法的和最违宪的立场。按照这种政治上的精神医生的说法,假如国王陛下的王冠并非出于人民的选择,他就不是合法的国王,那么,大不列颠的国王——他肯定并不是由于任何形式的人民选举而得到他的高位的——就不比篡位者更好,他们在统治着(不如说掠夺着)我们这个可怜的世界,而没有任何一种权利或资格得到自己人民的效忠。但是,不管这里或那里一千年以前的国王可能是怎样的,不管英国或法国的统治王朝可能是以怎样的方式开始的,但今天大不列颠的国王却是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根据固定的继承规则而成为国王的。尽管一个国王可以为了他本人而逊位,但他却不能为了君主制而逊位。”

“王位继承始终都是一种法定的世袭继承制,世袭原则却以一种永远的不朽性经历了一切轮回而生存下来。这就是我们的宪法精神,它不仅存在于它那规定了的进程中,而且也存在于它那全部的革命中。无论是谁出场或怎样出场,也无论是由法律还是由武力获得王冠的,世袭的继承制都能够继续下去,而被人们所采纳。这个君主国可以保存万世一系,并可以被后裔所赞同的古老方式保持下去。没有任何经验曾教导我们,除了一种世袭的王位之外,还有其它的渠道或方法能够使我们的自由得以经常地延续下去,并作为我们世袭的权利而保持其神圣性。”[51]

在这里,柏克反对人民有权选举最高统治者,实际上是反对民意合法性原则而主张传统合法性原则与世袭合法性原则。民意合法性原则源自洛克,是民主政治与自由主义的基石;传统合法性原则与世袭合法性原则源自柏克,是君主政治与保守主义的基石。柏克反对以民意作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而主张传统的合法性与世袭的合法性,并且主张君主制万世一系,故知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

法国大革命后,柏克除对极端的民意合法性原则进行批评外,还对民主政治的许多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批判。首先。柏克认为民众没有政治智慧与政治能力,需要更高的权威与智慧来指引。柏克说:“如果我们相信粗陋的民众,在缺乏更高权威或更高智慧的影响下也能行动起来,振作起来,并能沿着固定的、恒定的方向趋向某个目标,那么,就等于相信大海在没有巨风吹拂的时候也会涨潮,也会洪波涌起,骇浪滔天。”[52]

复次,柏克认为人民没有改变社会结构和国家制度的权利。柏克说:“如果人民中的大多数人希望改变整个社会结构,我们能够承认他们有这样的权利吗?他们说他们可以改变他们所处社会的整个结构,他们今天可以把君主制改为共和制,明天又可以把共和制还原为君主制。他们可以经常像这样来回改变。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因为在本质上他们与国家合而为一,他们就是国家本身。……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权利。在关联到任何责任、职守、约定或义务的事物中,少数人没有只按自己意志行动的权利,多数人同样也没有只按自己意志行动的权利。国家制度一旦产生,就建立在某种明示或默示的约定上。如果没有取消约定,就没有一种现存的权力可以去改变这种国家制度。不管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腐蚀人民的心灵怎样去奉承人民,把人民吹得天花乱坠,人民中大多数人的表决只能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而不能改变事物的道德本性。[53]

柏克进一步认为民主政治是培养野心的温床,会导致永无休止的残酷权力争夺,使人人自危,国家受害。“在民众的统治下权力过分行使而不能有效地限制时,这种国家中存在的伟大的政治安排目标,以及实现过高的政治愿望所采取的方法,只能变为一种坏的目标和方法。民主国家是培育野心的温床,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国家具有民主的性质,立法者都会力图去限制这种民主国家中存在的野心。但是,他们采取的方法是一种残暴的方法,最终亦是一种无效的方法。说实在的,这种残暴的方法是最猜忌的专制国家所发明的方法。放逐政治上的对手不会使自己的安全得到长期保障,不会从无休止的野心窥觑中拯救自己,更谈不上保卫国家——这是一种号称强大的民主政体所固有的先天不治之症。”[54]

此外,柏克还反对“把点人头形成的大多数人看作人民的原则”,反对“据此原则认为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原则,[55]认为“绝对的民主制是世界上最无耻、最可怕的东西”[56],君主制在防止滥用权力上远远优于民主制,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了柏克对现代性的抵制,因为民主制的价值就是现代性价值。一般来说,自由主义所蕴涵的现代性使自由主义天然倾向于民主政治,而柏克则用古代的君主制反对民主制,从这个意义上亦可以说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

以上从六个方面举例说明了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具体内容与特质,除此之外,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还很丰富,如柏克继承中世纪阿奎那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永恒法、追怀中世纪的“骑士精神”并认为此精神是欧洲文明的基石、反对在政治领导中将私德与公德分开的现代性价值、主张用因长期占有或使用而获得的习惯性权利反对抽象人权、主张用重情谊的柔性礼俗来批判残酷而无遮饰的硬性法治,等等。所有这些,都可以进一步证明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自由主义的柏克,但因本文已长,难再引证。好在本人与友人已将详尽涵盖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一书译出刊行,有意者可自取阅读,自作评判,此处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柏克的保守主义有自己实质性的理念内容,有自己独立的学理系统,此实质性的理念内容与独立的学理系统就是“中世纪价值”,其核心是“传统性”。柏克要保守此“中世纪价值”与“传统性”,而不是要保守“自由主义价值”与“现代性”,故柏克是保守主义的柏克而非如《保》书所说是自由主义的柏克。

自由主义所代表的“现代性”与“中世纪价值”所体现的“传统性”根本对立,故柏克所创立的保守主义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自由主义之外与自由主义抗衡的一种独立思想传统。柏克固不反对某些自由,但自由已成为近代以来人们的共识,不足以作为划分近代政治思想的标志,故柏克认同某些自由的价值并不能否认柏克是保守主义者。柏克之所以是柏克,柏克之所以伟大,柏克之所以能成为保守主义的不祧之祖,就在于柏克不被现代性所眩,能够洞烛传统性的深远价值而珍惜之、保守之、弘扬之,能够独自一人在现代性的滔天巨浪面前巍然屹立,用人类的良知去抗拒整个时代潮流。在两百来年的人类历史中,柏克所揭橥的保守主义价值并没有在日趋现代性的世界中实现,但这并非是保守主义无价值,而是现代人不接受保守主义价值。然而,保守主义的价值已凝固为人类的集体记忆,一旦天道往还,现代性走到尽头,此集体记忆就会在人们心中觉醒,传统性就会成为人类的主导思想,指引人类走向另一个新的世纪。在今天,自由主义已经出现了许多问题,现代性已失去了昔日的风采,保守主义一阳来复的时候也许不会太远了。职是之故,我们今天读柏克的书,并不是学术上的怀旧,本人辨析柏克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也并非是出于学术上的兴趣,而是向世人表明:在现代性价值之外还有一种传统性价值,此传统性价值难说不是人类明天走投无路时的希望所在。历史已向我们昭示,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往往会回到传统去寻求资源、吸取智慧,而保守主义正是人类传统中的丰厚资源与伟大智慧,正等待着21世纪的人们去吸取、去发扬、去落实、去以此为基点参与未来历史文化的创造。

复次,本人除不厌其烦地辨析柏克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外,还花如此多的篇幅阐明以柏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的价值,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近代以来的西方诸多思想流派中,保守主义离儒学最近,二者的相似点甚多,故吾人今日欲在中国复兴儒学,西方保守主义是最值得儒学借鉴汲取的宝贵思想资源,西方保守主义完全可以成为当今中国复兴儒学的助缘。惜百年来西方保守主义在中国译介西学时缺位,今日刘先生译介保守主义又有误解,故本人为柏克的保守主义正名,实是为中国儒学的复兴寻找可资利用的正面资源也。

注释:

[1] 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8页。

[2] 同上书,第9页。

[3] 同上书,第14页。

[4] 同上书,第27页。

[5] 同上书,第29页。

[6] 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95页。

[7] 同上书,第251页。

[8] 同上书,序言。

[9] 同上书,第28页、第30页。

[1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下册,第206页),转引自William Aylott Onton著The liberal Tradition一书第一章:Liberalism and Conservatism, Yale University Press1945年版,第13-14页。

[11] 转引自William Aylott Onton著The liberal Tradition一书第一章:Liberalism and Conservatism, Yale University Press1945年版,第13-14页。

[12] Russell Kirk:The Conservative Mind, Sixth revised edition, Gateway Editions, Ltd. South Bend, Indiana. P7-8.

[13] 休·塞西尔:《保守主义》,杜汝楫译,马清槐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出版。

[14] 罗伯特·尼斯贝:《保守主义》,杜汝楫译,马清槐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出版。

[15] 约翰·格雷:《自由主义》,傅铿、姚欣荣译,顾晓鸣校,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1年出版。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注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16] 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9页。

[17] 罗伯特·尼斯贝:《保守主义》,邱辛晔译,顾骏校,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2年版,第7页。

[18] 同上书,第10页。

[19] 休·塞西尔:《保守主义》,杜汝楫译,马清槐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5—26页。

[20]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2-23页。

[2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下册,第192页。

[22]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四章第二节:论宗教与国家。

[23]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24]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25]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26]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27]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四章第二节:论宗教与国家。

[28]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29] 同上书,第七章,第二节:论习惯性权利与财产。

[30]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七章,第一节,论社会的本质。

[31] 同上书,第三章,第二节:论何谓“人民”。

[32]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七章,第一节:论英国宪法。

[33] 同上书,第四章,第二节:论宗教与国家。

[34]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二章:谨慎是一种政治美德。

[35] 同上书,同上章。

[36] 同上书,第三章,第一节:论社会的本质。

[37]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38] 同上书,第三章,第二节:论何谓人民。

[39] 同上书,同上章,第四节:论社会秩序中的自由。

[40] 同上书,第七章,第二节:论习惯性权利与财产。

[41]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四章,第一节:论与美洲殖民地和解。

[42]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三章,第二节:论何谓“人民”。

[43]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44]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45] 同上书,第五章,第二节:论贵族与领导权。

[46]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7页。

[47]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62-165页。

[48]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七章,第一节:论英国宪法。

[49]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5页。

[50] 同上书,第30页。

[51] 同上书,摘自第15页至28页。

[52] 柏克:《历史文化中的超越心灵——柏克保守主义哲学精选集》,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第五章,第三节:论民众代表的责任。

[53] 同上书,第三章,第二节:论何谓“人民”。

[54]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55] 同上书,同上章,同上节。

[56] 同上书,第四章,第二节:论宗教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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