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义虎作者简介:齐义虎,男,字宜之,居号四毋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于天津。先后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乐山师范学院。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宪政问题,著有《经世三论》。 |
国家对国民的保护是无限的吗?
——中国公民国外传教遇害事件浅议
作者:齐义虎
来源:作者授权 首发
时间:西历2017年6月16日
两位中国公民由于在巴基斯坦传教而遇害的新闻已经好几天了,但网络上就此事的讨论热情似乎并没有减退。概括一下无外乎两种声音:
一种是反躬自省心态。
认为凡事皆前有因后有果。虽然恐怖分子杀人必须谴责,但那两人也绝非完全无辜。他们在韩国人的雇佣下,到伊斯兰教国家传播基督教,本身就涉嫌违法,具有强烈的宗教挑衅意味,其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完全属于咎由自取。
好比一个水库,警示牌明明已经提醒有危险了,有些人还要执意下水游泳,那么被淹死又能怨谁呢?怪政府施救不及时吗?但政府立警示牌就已经免责了呀。人虽死但错误不容逃避,如果涉嫌违法,更不宜隐讳,这样才能警示教育国民出国注意自身安全。
另一种则是护犊子心态。
认为两名中国人毕竟是我们的同胞,又是被恐怖分子杀害的,故只可谴责恐怖主义,不可指责死者的错误,否则就是蔑视人权、没有仁心、丧尽天良。
已退休却不甘寂寞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这次也跳出来了,给儒家扣上“法家心肠”的大帽子。孔子讲君子有智仁勇三达德,智是排在第一位的。似这种不问是非曲直、只管撒娇任性的道德绑架主义,不过是妇人之仁,跟傻白甜一根筋的白左实际上处于一个智商水平。
而且他们还宣称,不管国民做了什么事,国家对其都有无限的保护责任。其潜台词便是:国人被杀、政府失职。这种把什么事最后都能归咎到政府的逻辑可以说是公知的一贯套路,为此甚至不惜违背他们所信仰的自由主义原则。
问题是,国家对国民的保护是无限的吗?用自由主义的话说,国民是否具有优先于国家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权?
比如,一个人想要自杀,国家是否有阻止的权力?美国一人欲自杀,其母报警,警察来后警告无效遂将其击毙,瞬间自杀变他杀。似这样的国家权力不是很讽刺吗?
另外医学上的安乐死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国家也许有提醒国民珍爱生命的义务,但对于自杀者至少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生命固然可贵,但首先要自己负责,而不是把一切责任都甩给国家。
这两天,新闻报道一位四川老人投河自尽,民警营救反被勒脖子,要被拉着一起死。像这种人,国家还有必要去施救吗?去巴基斯坦这种国家传教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与自杀同样的性质,基督徒甚至会把这种作死视作伟大的献身。既然求死得死,又焉得怨?
基督徒之所以热衷于传教,因为在他们的教义里,传福音是有高额回报的。这有点像传销组织,发展的下线越多,自己的积分等级也就越高,将来更有可能获得上帝的拣选,进入天国。
说到底,传教就是以拉别人入教的形式来为自己积分,是一种典型的“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自私行为。这与伊斯兰教里那些为了天堂72处女不惜做人肉炸弹的恐怖分子是一路货色。不在个人修为上下功夫,老想着进行信徒数量的扩张,这还只是一种很低端的宗教形态,更是宗教冲突的根源所在。
历史上在西方由于传教曾经导致数次大规模的宗教战争,一神教如果不能改掉这个令人讨厌的臭毛病,将来还会把灾难引到中国。
外来宗教之中国化首先就是要入乡随俗,改革不合时代和国情的极端教义,如此才能和平发展,引导人向善。
宗教在当下中国存在的一个原则就是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如果不能适应那就要面临被取缔或驱逐的后果。而且信仰自由不等于传教自由,喋喋不休的传教骚扰恰是对个人自由选择信仰的干涉。
为了落实公民个体信仰自由的宪法性权利,有必要对各个宗教的传教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外国人不得来华传教,中国人也不应该出国传教;传教仅限于宗教场所,不得出界;宗教信仰只能个体化,自主选择,不能族教捆绑,从小入教,否则皆属违法。
对于那些高喊着要求国家营救的人,我很好奇他们可有具体的办法?在确认人质被杀害之前,人家绑匪既不要赎金,也不跟你谈判,国家该如何营救?难道要派军队出国去剿匪吗?可巴基斯坦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呀。
即便要赎金,这个钱应该由谁出?家属、教会还是国家?他们个人的错误,凭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买单?
空喊口号的圣母婊最好当,也最容易为自己赢得爱心人士的声誉,但一点用也没有,不过是虚伪的道德自我标榜罢了。
这些传教士往往宗教认同大于国家认同,经常会为了宗教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这次韩国人雇佣中国基督徒去传教,就是利用了中巴友好、签证便利的优势,但反过来却会损害中巴关系。
如果巴方因此而改变对华的签证便利政策,受牵累的将是全体中国人,这个损失是那两个传教士承担不起的。
中国近代曾经饱受西方传教士之害,站在巴方立场,我们对这些外来的文化入侵者理应感同身受,岂可假借国家的外交资源为其非法的传教行为保驾护航?
国家真的对国民负责,那就要事先教导民众,自己信教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传教要受法律制裁,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与其事发之后替其收尸,不如及早立法教之在先,这才是仁民爱民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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