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傑】天、人格天与自然天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22-07-18 19:43:12
标签:人格天、天、自然天

天、人格天与自然天

作者:李林傑(四川大學政治系研究生)

来源:作者赐稿

 

攸关“天”的话题,从古到今均是热议所在,不论是西方文明、中华文明、印度文明乃至东洋文明,“天”的概念均是主流思考与探讨的主题之一,造就了各具特色的“宗教哲学”或“宗教特质”,形塑了地域分化的国民性质与文化风貌。

 

所谓“天”的话题,即干系于“天”者,至少有两点:一则,是否承认具备一个高位性的“天”之存在;二即,如果有“天”的存在,何以定性之,人格神之天抑或自然道之天。这是攸关“天”之话题的两个前提性命题,决定了“天”之话题的探讨可能与否与“天”之性质的思考根本殊异。在此前提下,产生各大文明各具其自身民族性烙印的“天文化”:如犹太教之民族神、基督教之希腊神、印度教之虚无神以及中华文明之“天人合一”之神,等等,皆承载各自民族历史性的烙印,而在各自文化语境中的妥置合理。“天”之话题的前提性命题,较其衍生命题之各具民族特色的“天文化”陈述,更具有学理探讨的独立价值所在。

 

是否承认具备一个高位性的“天”之存在,这种承认是否成其为有必要,这是攸关“天”之话题的第一个前提性命题。答案综述在于一句话,因人是意义动物,则必须有天之预设。这包含两个子项诠释。

 

第一,人所特有的自知能力,决定了天之存在成为必然。人是唯一能对自身进行理性反思的物种,也即唯一具备真正自知能力的物种。人的自知能力,内涵为“人可以自知到自身的有限性”一句话,这句话即决定了天之存在的必然。自知到自身的有限性,体现了人特有的灵肉分离,即意识取向与物质能力的分离之特质。人是有限的,在于人的“肉”之一端、“物质能力”之一端,觉悟到的是“不足”之程度;而在“灵”之一端,“意识取向”之一端,体认到的是“无限”的概念。若没有“无限”之理念,不会有“有限”之觉知;既然有“有限”之觉知,则需要寄托,既然有“无限”之理念,则需要具象,二者诉求一个“天”充当能力不足之慰藉与理念无垠之具象。

 

第二,人所特有的连续性之认知把握框架。人是唯一具备连续性之认知把握能力的物种,也即人是能够在连续的尺度,包含现在、过去与未来的连续线上,对事物进行界定与处置的物种。人或可以主要活在过去之中,或可以主要活在未来之中,而其他物种仅能活在当下,人则具备对于线性时间之无限绵延的认知把握。若昨日之我,已非今日之我,一夜眠去,又更复全新之我,则断裂性扎根而偶然性凭存。断裂的碎片,是不需要“天”的,因为其不索求于自身的连续,既蜉蝣一瞬,又何须天力;故不为蜉蝣而成之连续,则需自助自为于连续性,而“天”既是连续性最好的注解与见证,亦是连续性最佳的助力所在:向具备连续性想象空间之“天”坦诚而祈奉,以成人之全。

 

如果有“天”的存在,何以定性之,人格神之天抑或自然道之天,这是攸关“天”之话题的第二个前提性命题,牵涉到“天”之定性,即“天”作为高位性的存在,其对人间事物的主导或干预机制特质究竟为何?是冷血无情的自然力之道的纯任,还是类同有情的人格化之神的布施?“天”之角色,由此殊途。

 

思考“天”对人间事物的主导或干预机制特质究竟为何,首要在于明晰人间事物事实上、表层化的运作机理,而反溯求其道,终而旁证“天”之角色与作用。“天”之角色,可由之求。对于人事之运作机理的最佳阐释框架,为佛教徒之“因果说”,可以藉此将一切人事之运作纳入阐释框架中,而对“天”与“因果”关系之探查,可以反溯到“天”之角色的界定来。

 

佛教徒之“因果说”,除却其来世、末世与轮回等教义色彩的内容注解,其机理不外在于“有因才有果,有因则有果”。当我们种下了善因,不一定立即产生善报,只有等到缘份到了(因缘成熟)才能、也一定会得到善报的结果。反之,所作恶业,亦必于缘熟时始得恶果。一言蔽之,“原因”必然也应当导出“结果”。这种框架是“可合理化一切”之框架,极善、大恶、中矩等凡事,均可由“因”导出“果”来合理化。而一个原因可以导出多个结果,多个原因可以导出一个结果,结果可以作为另一原因,原因也为另一结果之产物,由是因果之网织遍人事之一切,一切都可以被合理化,成为可解释、可阐释的。

 

而“天”与“因果”成何关系,即“天”如何介入到“因果关系”中,成为考察之焦点,牵系“天”本身的角色。事实上,如果就“因果关系”展开分析与澄清,可以明晰两类不同的“因果关系”,而“天”的角色,亦由此呈现二重并显:“机械论”的因果关系,与“诠释性”的因果关系。分别对应自然道之天,与人格神之天。以一例举证:某人甲,对着某人乙重重打了一拳,某人乙可能觉得疼,则此为“机械论”之因果关系,因为力之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定理决定挨打必疼,有此因必有此果,因而“因果关系”得以合理化,此时之天则为自然则天,是力之定理的化身,介入与在场的方式即是规律本身;但某人乙可能觉得又不疼,或因为乙本人神经性紊乱,不觉疼痛,则此为“诠释性”之因果关系,因这种因果关系是作为偶然性之合理化而出现的,有此因不必有此果,因他因反而在场凸显,使得此果不显,“因果关系”是依托事后之“诠释”而得以合理化的,此时之天则为人格之天,巧妙安排了一切,使得乙之本应的疼痛无法体认,实乃天佑,则介入与在场的方式带有偶然性的色彩,但又可被合理化。

 

故,“因果关系”是两重的,则“天”之角色亦是两重的,时而显现为自然力之道,时而化身为人格化之神。中西之分别,亦是由切入点之重心不同自此殊途。在西方,往往人们聚焦的,是神的手,而非其手所指的“太初之道”。将人格的属性,因为基于相似,抬升的,过高了。而在中国,往往人们聚焦的,是泛自然化的“天”,道法自然,包含一切解释一切,却什么也解释不了,因为没看那只手,它往往是不能解释的。二者并行不悖,但按照“因果关系”之两重性,互补互促才成为完美。

 

古人云,“天道远、人道迩,吾道何之”。不管对攸关“天”之主题的第二前提性命题答案为何,保持对第一命题,即“天”之存在的可能性敬畏,在敬畏、怖畏、惶恐、不安中,方得到人性之至善面的保存,至于人格或自然之定性,存而不论即可。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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