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彬】党纪和国法(杨子彬先生遗文一则——一个儒者的心路历程)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1-07-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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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和国法(杨子彬先生遗文一则——一个儒者的心路历程)
    作者:杨子彬
    
    
     杨子彬(1932—2001) 男,1956年毕业于北大哲学系,195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被划为“极右”的“右派分子”。1978年“摘帽”至兰州大学哲学系任教。2001年12月19日病逝。
    
    
    (1979年9月甘肃省“社会主义理论问题”研讨会论文)
     
    按:本文录自儒者杨子彬先生十年多前所惠寄的油印本《论文三篇(附寓言一则)》,封面题云:“忠实当时思想,一字不改。”先生离开我们将尽十年了,刊发此文,用志纪念。(温厉)
     
    党纪、政纪和国法,属于不同的范畴。前者只适用于党员、干部,后者则适用于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所有国民。这本是常识范围内的事。但建国以来,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有一条习惯法:党纪管党员,政纪管非党干部,法律只专管老百姓。而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识之士,有的甚至被肉体消灭了。粉碎“四人帮”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在树立应有的权威。这是付出了血的代价的。中央和各地报刊都有不少胡作非为、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处理的报道,一般还配以编者按、短评之类,以示重视。但这些报道的共同特点是混淆了党纪、政纪和国法的界限,以党纪、政纪代替国法。实际上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否定。起了和宣传者愿望相反的作用。读了这些报道,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一个平头百姓,既非党员,也不是干部,无职无衔,同样胡作非为了,怎么办?按着这些案例,只能免于追究,充其量也只能批评教育了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不然,不论过去和现在,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群众,同样的胡作非为,甚至同一案件、同一罪行,处理也是极不同的。有党籍、职衔者,受党纪、行政处理,平头老百姓就得坐牢。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三六九等。法律在干部面前退避三舍,在党员干部面前退避六舍、九舍。退避的距离和官职的高低成比例,地位越高,离法律越远,直到“刑不上大夫”。不仅是入党作官,而且入党,特别是当了领导干部,还可以违法乱纪,胡作非为。有人会反驳说,刘青山、张子善不是镇压了么?那是特例,“三反”中用来作典型的。并且,主要还是罪恶太大;而他们的地位又还不太高。
     
    正确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应该,并且必须是,不管什么人,只要违反法律,就要法办。至于你是党员、干部、领导,还是群众,功臣宿将,还是凤毛麟角,法律根本不过问,也完全无需过问。至于你所在的组织,单位,是否因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那完全是组织、行政的事,法律全不管。既不能用党纪、行政处分代替法律处理;也不能因为你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而罪加一等。
    
    或谓某人又大功啊?要说功劳,谁也大不过主席、总理、朱总。而他们都是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何况,不管什么人,包括马恩列,人民给他的信任和荣誉,都超过了他的贡献,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对革命的贡献作为胡作非为的资本。难道参加革命就是为了捞取这种资本吗?
    
    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几个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组织,订立组织的纪律。试问这种组织的成员胡作非为以后,可否由各该组织给予组织处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呢?显然不能。实际上各民主党派成员就没有这种权利。这是一种只有执政的共产党的党员才有的特权。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习以为常,口头上反对的“干部特殊论”、“领导高明论”、“入党作官论”,并非谬论;不过是现实生活的概括。有人一旦有权,不管大小,就甘藐视法律,为所欲为,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政治的和经济的损失。他们所以敢于如此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就是因为党纪、政纪可以代替国法。请看报纸上报道的滥伐国家或集体林木者,由于失职引起水库崩毁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者,高考作弊者,有几个法办的?难道他们的这些罪行不违反法律么?
     
    更有甚者,那些本应法办,而只是撤销了党内外职务的领导干部,不久,甚至随即任命了比原来更惬意的职务,只是虚掩了一下百姓耳目。列宁说:“有人把政治理解为耍手腕,有时几乎归结为欺骗,这种人在我们当中应当受到最坚决的斥责。”当这种“耍手腕”、“欺骗”,不仅受不得斥责,反而被奉为政治策略、领导艺术;并且,在这些人至今还没把党纪、政纪、国法这几个概念及其关系搞清的情况下,产生对马列主义、对党、对领袖人物的信仰危机,这又有什么奇怪?
     
    根源在哪?请看79年9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刹住干部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歪风》,标题上下的大字是:“中纪委通告各地严防丰收后侵占社员劳动所得”,“违者应当通报批评,直至党纪处分。”这就很耐人寻味。作为党员干部,挥霍劳动人民的血汗,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否违法?对于这些猫儿瓦西卡式的人物,“通报批评”、“党纪处分”又有什么用。这是反常的。更反常的是,粉碎“四人帮”以来,竟还把这种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做法当作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材来宣传。
     
    “刑不上大夫”是奴隶主贵族统治时代也遭到反对而又被经常采用的原则,先秦的法家极力反对过。西汉初年地主阶级最大思想家贾谊反对刑不上大夫,说明地主阶级当权派继承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思想。所以,不管说起来多么不光彩,多么令人痛心,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乃是奴隶主贵族和地主阶级当权派的特权思想的反映。其实,这种特权何止表现在法律上;政治史、经济上的特权还正多。这也是公开的秘密。
    
    我国有二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等级特权思想深中于人的意识之中,连反特权的先进者也不能免俗。一旦多少放弃一点特权,就误以为和剥削阶级根本不同了,适足以说明中毒之深。实际上许多当权的资产阶级政党倒并不如此。在我们这种封建传统很深的国家,难免有些封建皇权主义者混进共产党内来并窃据一定的权位。他们以国家民族为私有物。为了取得据国家民族为私有的特权,他可以带头反对别人的特权;一旦取得这种特权,他就“天下是老子打下的”了。结果,他们享受的公开的、不公开的特权,使剥削阶级的当权者也望焉兴叹。
     
    解放前,党一贯教导并领导我们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部给政府下命令的做法;实际上建立了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就颠倒了党和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抛弃并直接违反了这个思想;不仅没有避免,反而发展了国民党的上述作风。本来,党是为人民为国家谋利益的,实际上却是把党、甚至党员凌驾于人民和国家之上,又把党的领袖凌驾于党之上。这本来是败坏党的威信,并将葬送党的事业的;却误以为在维护党的威信,捍卫党的事业。必须全面地、完整地理解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列宁的国家学说和党的领导权的思想,并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不能把党的领导归结为党员的领导。要任人唯贤,而不能任人唯党。应当正确认识领袖、政党、国家和人民的关系。这些问题不解决,党纪代替国法的现象难以根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会遇到很大阻力,特别是来自高层的阻力。列宁说:“让党员享有优先权利是一种祸害,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现在,这种“祸害”已经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到了认真总结经验,从根本上加以消除的时候了。
     
                               一九七九年九月于兰大哲学系
     
      杨子彬文集:http://www.confucius2000.com/scholar/yangzibinwenj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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