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晶著《治盗之道》出版暨苏亦工赘言

《大清律例》中的盗律尤能展现传统治盗法制的内容和特色,乃至整个传统时代治理之道的精神与命脉。清代盗律及其实践反映出传统时代已经形成了较为发达的立法、司法技术,在严定并恪遵律例的同时,又能不局限于制定法的形式逻辑,以实践为面向,纳入礼范畴内的伦理、情理等,矫正纯粹逻辑机械、僵化的弊病,综合发挥刑政与礼乐的作用。

【谢晶】新瓶旧酒: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价值与路径

儒家是我国传统时代影响最大最广,也是善于海纳百川、集众家之长的学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从儒家入手。在司法中,传统文化与法律相通相契的部分,可以融贯相促;民事领域遇法律空白,传统文化可以进行漏洞填补;若传统文化与法律出现冲突,则应尝试协调、缓和。在个案裁判中,传统文化主要通过解释的方法融入司法,而最高人···

【谢晶】缘何“列举”?——清代例文编纂模式及其启示

“列举”而非高度抽象、概括、普遍的法典编纂模式,是传统法典着意保持“谦抑性”的体现,其不仅不会导致法典繁杂,反而在事实上做到了“简易”并有效地应对社会“变易”。为了实现“简易”、应对“变易”,《大清律例》编纂模式还需要“不易”做保障,其包括律之传承数千年而“不易”、例万变不离律之范畴“不易”以及律例之外的德、礼“不易”。

【谢晶】足食足兵与不忍之心:清律中的盗与宰杀马牛

盗与宰杀马牛等畜产的行为对象一致,但古今各时期对二者的处罚轻重不等,此缘于不同时期对两种行为之罪恶程度、一般预防必要性等多重因素的不同考量。以“足食足兵”为目标,传统时代对马牛等畜产的保护在表面上是对牲畜的“不忍之心”,实则体现出对人自己的“不忍”。

【谢晶】“盗律”与“财产犯罪”:古今刑法的价值变迁

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的盗律,在看起来繁复杂乱的外在形式的背后,是试图通过养民、富民、教民、亲民的方式做到足食、厚德、敛欲,从而止盗、去刑,真正实现“治本”的内在价值追求。近现代刑法分类、编排各罪的标准由法益取代行为性质,外在表现形式改变的背后,是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乃至立法价值的变迁,由禁止某些性质的···

【谢晶】古今之间的清律盗毁神物——神明崇拜、伦常秩序与宗教自由

宗教在我国传统时代通常能享有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欧西因历史上宗教颇为不自由,故作为回应,近代以后逐渐形成一种相对“积极的”的宗教自由制度。我国有关神物的规则在近代转型的过程中,继受来了欧西的这类体现“积极的”的宗教自由的规则,而放弃了传统的模式。这类规则对我国而言可能并非较好的选择。

【谢晶】儒法之间的刑罚根据论:清律窃盗罚则的古今中西之维

来自西方的现代刑法学有关刑罚根据的理论主要有报应刑论、预防刑论与并合主义三种。对我国传统时代法制影响最为深刻的儒法两家也对相关问题有所探讨,并均可被基本归入“并合主义”一派,亦即同时认可刑罚的报应、威慑与教育矫正的作用,承认刑罚乃对罪行之报应,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

【谢晶】儒家的“连坐” ——清律“家人共盗”的法文化阐释

礼乐源自人心人性、顺应人心人性,能在较大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效用。历代王朝在将这一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并运用于实践之中时,片面强调百姓中家长的责任,忽略“为民父母”的统治者所应同样负有的(甚至更大的)责任,反映出专制君主推诿自身责任的自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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