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制度、分头经办”
——城乡居民医保合并的政策分析
作者:明夷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十二月初四日甲午
耶稣2016年1月13日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保领域的根本大法,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就包括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三项制度。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而在经办方面,当时为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经办的现实留了口子的。见“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对于新农合,最高位的文件是国务院的一项行政意见,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规定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经办。
对于城镇居民医保,最高位的文件也是国务院的一项行政意见,即《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其中“(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规定了社保经办部门经办城镇居民医保。
两个制度的融合,是早已确定的改革方向,但对经办机构整合就从未有明确意见。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7号),是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的序曲,因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当时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衔接制度(资金来源于医保结余),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分头经办”,并放开了商业承办。
于是我们看这次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虽然明确说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有所谓“六个统一”,但也说的是制度层面的统一,未要求经办的统一。实际上,《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潜台词就是现在并不要求统一,是否统一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未来可能会出现各地整合的方式不同(或人社或卫生),从而对中央部委负责的路径不同,不过,中央主要负责政策,这个不同影响不会太大。并且,很有意思的是本《意见》并未提及说原有两个政策体系中,与本规定不符合的,需要废止的字样。
责任编辑:葛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