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之瑜】中国宪政文化基础──克己复礼

栏目:儒教(儒家)与宪政
发布时间:2013-08-09 1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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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文化基础──克己复礼

作者:石之瑜(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

来源:联合早报网(2013年08月01日)

时间:孔子2564年暨耶稣2013年8月7日

 

 

 

到底宪政是否适合中国?民主法治是否适合中国?自由主义是否适合中国?这些问题所引发的不仅是关注,而且正在形成知识界借以相互人身攻击的话题。这样的相互攻击,已经愈演愈烈,彼此视若仇雠。可见,民主宪政不仅止于是价值选择的问题,也是社会文化的问题。

 

关于19世纪以降所发展出的宪政制度,若移植到中国的思想与文化环境后,有多大的适应上的困扰?首先,宪政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权,论争者所遭遇的主要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在人权与秩序之间拿捏,而他们拿捏时所抱持的态度,不仅关乎自身状态与当下事件,也涉及西方文化入侵中国文化的忧虑。

 

其实,这未必是中西问题。虽然民主自由所保障的是个人,但个人同时具有个性与群性,所以民主自由的建立,应该同时保障个性与群性。为了保护个性,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同理,为了保障群性,就必须透过限制个性以建立秩序。这个看似矛盾的道理,在中外都不陌生,包括从孙中山到毛泽东都在探究。

 

群体的存在如果不能支持个体发展,谁还在乎秩序?如此,个体就失去必须要属于群体的道理。而为了保障群体,个体又必须受到限制,否则秩序大乱,强凌弱,众暴寡,个体连带会受到侵犯。在这一层意义上,儒家文化所关心的群己分际,与当代民主自由或宪政制度所面对的群己或公私分际,无分轩轾。

 

当代宪政主义以有限政府为其核心价值,亦即不容政府权力膨胀而为恶;这个制度到了儒家文化之下,迄今尚未产生任何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价值观。对群的重视,在自由民主的论述下沦为政治不正确,大众便集中关注在自己的自由是否受到限制。其结果,秩序受到影响,大众便恢复各凭本事拉关系的群性。

 

另一方面,大众仍然保有依附于群的固有文化情感,因而渴求大有为政府来领导。因此在制度上凡是遇有应该限制政府责任时,往往没有人或机构在认真有效地执行,即使有在执行的,竟多是以政治斗争为目的,所谓宪政,形同因人设事。

 

回看为了推动民主自由而改造儒家文化的奋斗,已经有百年以上的纪录,迄今没有成果。看来,单纯要拋弃儒家文化的线性史观太过浪漫,必须要深入反省儒家文化与自由民主的深层关系,才能重新思索如何让两种规范彼此适应。

 

在现代中国为了抵抗强权,从无为而治转向大有为政府之前,所谓群性,并没有意识形态建立的历史目标在引导,也没有民族主义在鼓舞。所谓群的体现,在于自制。至于在什么方面应该自制,没有具体规范,而得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遇到纷争而要恢复秩序之道,就是克制自己的慾望,不但社会基层要克制,有权力的人更要克制。这就是克己复礼的主张,唯有克己复礼,群才能到达仁的境界。

 

仁的境界没有指涉任何特定的秩序,这就像有限政府的道理一样,没有指涉任何意识形态,因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可以采取有限政府。简言之,克己复礼是儒家调和群性与个性的方法论,也是儒家反对权力集中或专政权力的一种立场。

 

在自由主义国家,宪政之所以得以运行,并不是单纯在靠民意代表制约政府权力,还仰赖大众普遍关注人权的价值。亦即,大众不仅止于关心自己的行动自由是否受限,也关心旁人的人权是否受压迫。这样的关心,更不仅止于同情而已,而是一种对人权的欣赏与关怀。简言之,单是同情别人的人权,还算不上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与儒家文化在思维倾向上因而有所不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要求的更是对不自由的现象应该介入,甚至加以改造,以维护所有个人不受到政府权力的迫害。这时,天下只有一种标准。在儒家文化下推动自由民主后所会带来的,是人人都懂得关心己的行动自由,甚至误认为凡是对自己行动自由设限,就是迫害自己人权。

 

但另一方面,大众不关心其他人的人权遭遇,对于政府用权力迫害其他人的人权缺乏敏感,就算偶有表示同情,也属触景生情,稍纵即逝,并没有根深柢固的人权价值在支持。但是儒家文化看到个人纷纷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所立刻引发的是对大众自制力溃散的焦虑,于是常出现乱世用重典的呼吁。

 

就像自由主义社会对民主宪政的推动,有自发的自由主义价值为后盾,儒家文化推动民主宪政,也需要有自发的价值为后盾。儒家社会自发的文化价值不是自由主义,而是克己复礼近乎仁的价值。在社会普遍认同做人应该自我克制的文化价值之下,对于社会个人的过度自由,或对于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就有了判断基础。

 

人人根据自己的利害,往往得出的判断都会不同。然而,不可以过度主张或过度限制大众的慾望,则可说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就像在自由主义社会,人人必须判断是否发生人权已受迫害的情事,而并非不证自明,儒家社会一样需要判断,什么是过度主张或过度限制。判断乃是谈判与妥协的前提,也是民主的实践。

 

虽然自由主义拥有最强势的话语,但滥权者一样在滥权,这一点尽管中外皆然,在没有自由主义传统之下的中国社会更严重,因为一般大众都没有意愿保护外人的自由权利,反而一心争取能参加到滥权者的关系网络中。此时此刻,为推动民主宪政而恢复儒家文化下克己复礼的价值,不但符合时宜,而且就在固有文化基因中。

 

在讲求克己复礼的民主宪政体制下,对政府权力的最终限制,来自于领导人与大众共同期盼的自我克制。在克己复礼的文化基础上,制约机构于是自觉有制约的正当性,也在制约过程中能回归群性,而不是引发权力斗争。这时,知识界在探索适当的民主机制与自由程度时,也或可免于彼此敌视,相互诋毁。

 

在社会普遍认同做人应该自我克制的文化价值之下,对于社会个人的过度自由,或对于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就有了判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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