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
在南京内城南门的墙垛上,许多明代留下来的砖头都刻有铭文,其中有一块灰砖上刻着这样三行文字:“招甲席俊翁甲首方朝张/窑匠卢立/造砖夫 广福寺”。长沙天心阁的古城墙也发现了一块勒刻着铭文的明代窑砖,铭文也是分为三行:“长沙府礼陵县提调官典史陈福 司吏冷荣/□作匠王□ 人户刘高叔/洪武七年八月造”。
在城墙的砖头上勒刻自己的姓名,这不是为了青史留名、千古流芳,而是在执行明王朝强制推行的“质量追溯制”。砖上铭刻的那些名字,其实就是一份对某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的责任人名单。透过这份名单,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严密的技术质量监管体系:每一处工程,都有制砖的窑匠、造砖夫与提供劳役的人户来承担建筑质量上的直接责任,由基层组织——里甲的负责人(招甲、甲首)承担担保责任,并且监工的官吏(典史、司吏)也负有连带责任。这样,如果一块砖头被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出现“豆腐渣”工程时,便不致于“无法查询到是哪家单位负责”,所有名字刻在砖上的人,都会被追究责任。在明代,这些出了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严重者会被处死。
明人祝允明的《野记》记述了一则轶事:“太祖筑京城,用石灰秫粥锢其外,时出阅视。监掌者以丈尺分治,上任意指一处击视,皆纯白色,或稍杂泥壤,即筑筑者于垣中,斯金汤之固也。”翻译过来,就是一段有些恐怖的故事:明初修建南京城,为了使城墙更加坚固,用石灰、桐油、糯米汁制成的夹浆来浇灌墙体,朱元璋还时常亲自到工场监工。城墙是分段包干的,老朱随便走到一处,叫人砸开夹浆检查,如果发现“稍杂泥壤”,立即就将这一段工程的监工、包工头、工匠通通捆起来,塞进墙垣的空隙处死。官吏与工匠不敢造次,将南京城修得固若金汤。
以今日的眼光来看,朱元璋的手段显然过于残暴,执法不够“人性化”。不过,明代修建城墙确实非常重视建筑质量,按照官府的要求,“基有穵陷者,起而实之;墙有滥恶者,毁而筑之;砖石有弗坚良者,除而易之;楼橹有弗如式者,撤而更之。务图经久,以为百逸永宁之计。”对修好的城墙,要“设法稽验,务求坚久。但有修筑不如法,三年之内致有坍塌者,查提各催工人员及原筑工匠问罪,责令照依原分地方修理”。要求在公共工程的用砖刻上相关责任人的名单,固然是为了方便“问罪”,但最终的目的则是追求砖石的“坚良”、工程的“坚久”。这种实打实的问责制度,放在今日也有借鉴价值。我曾在香港的一处路边斜坡上看到一块铁牌,上面写着此处斜坡工程责任人的姓名,并告示市民:若发现工程有任何质量问题,可致电哪个机构。这与明代的“城砖落款制”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有人说“城砖落款”是朱元璋的发明、创造。不对。其实这是中国社会很古老的一项礼法传统,在律法上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叫做“物勒工名”。《唐律疏议》中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记载,而疏议的说法则是引自先秦的儒家典籍《礼记·月令》。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中国礼法传统对“诚信”的强调。有意思的是,十三世纪初的英格兰也实施了一项暗合“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精神的法案,即要求面包师必须在他烤制的每一块面包上,适当标上自己的标记。这样,市民如果发现购买到的面包不合格,一看标记就可以知道是哪一个面包师作出了欺诈行为。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的责任认定,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当品牌形成之后,拥有这一品牌的工匠就会一改被动的“物勒工名”,而倾向于积极在自己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以便跟其他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这便是商标的渊源,如清代的“张小泉”剪刀就是这么来的。这个时候,“物勒工名”已成为了主动的诚信宣示,为了维持自己的品牌与信誉,工匠会自觉地避免以次充好、避免制造“豆腐渣”。
在传统社会,促使工匠不敢以次充好的力量,除了“物勒工名”的官方监管以及基于品牌自觉的自我控制,由行会执行的行业自治监督也非常重要。明清时期,随着手工业的发展,石匠、铁匠、砖匠等行业都各自出现了行会组织,与建筑业有关的工匠行会有时候也叫做“鲁班会”。这些行会组织具有向本行业工匠提供精神认同(比如鲁班会的工匠通过共同祭祀鲁班,以此强化同仁对共同体的认同)、利益表达(比如向东家提出加薪要求)、秩序维持(比如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调解工匠之间的纠纷)等功能,出于对行业声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理性考虑,行会也会对工匠的产品质量提出“行业标准”,这也是传统社会自治本能的体现。让我来举个例子吧——清光绪年间,某地泥作匠行业订立行规,其中有一条即规定:“泥墙须包三年,如三年内倒塌者,归泥匠赔修”。当地加入本行会的所有泥作匠,均须遵守这一条款。
说到这里,我们会发现,当一名古代的工匠参与修建某处工程的时候,至少会有三种力量督促他必须注意产品质量:官府强制执行的“物勒工名”;维护自己品牌声誉的道德压力;本行业的行规约束。所以,古代尽管也有“豆腐渣”工程,但出现的几率,一定远远低于既无强制问责、又无道德自觉、复无行业自治的时代。
原载:2012年9月1日《南方都市报》历史评论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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