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
【吴按】宋石男先生8月26日在《南方都市报》历史评论版发表大文《古代中国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对中国传统、特别是儒家传统提出了“全方位”的批评。我对宋先生大文的每一段话,几乎都有不同意见,所以想跟宋先生商榷一下。为了使我的反批评更有针对性,我采用逐段商榷的方式,宋先生的大文以【宋文】开头,我的意见则以【吴文】标示。
【宋文】自春秋至近代中国,尊严一词多与权力有关。但在现代,尊严一词更多是与权利有关,简言之,尊严就是独立个体的权利被尊重。基于以下几种因素,古代中国人很难保障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尊严:等级秩序、个人本位缺失、权利意识匮乏、礼法与宗法约束、私有产权不受保护、公私领域没有界分。
【吴文】首先应承认,宋先生罗列出来的这些负面因素:“等级秩序、个人本位缺失、权利意识匮乏、礼法与宗法约束、私有产权不受保护、公私领域没有界分”等等,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中国传统中,正同它们也不同程度地在西洋的历史上存在过。但是,它们并不是中国传统的全部,甚至可以说,宋先生仅仅是捕捉到了传统的部分表象,而忽略了更加宽阔和深入的那一部分。
其次,我想我们应该同意,“自由”也好,“个人尊严”也罢,它们的内涵肯定是随着时代之发展而发展的,要求“古代中国人”保障“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尊严”,就如要求十一世纪的英国人保障国民有电视看一样荒谬。但是,我们决不能说古人没有尊严、以及维护尊严的意识,所谓“士可杀不可辱”,所谓“匹夫不可夺意也”,从士到匹夫,他们都知道尊严。
儒家思想与等级秩序
【宋文】儒家思想决不能导出现代意义的尊严概念。
首先,儒家并非面对普罗大众的学说,尤其宋代理学,只是面对士大夫精英阶层。直到明中叶以降,王阳明心学行世,才有了变化,更加开放,商人、樵夫、工匠也可学理学。但究其根本,儒学关照的仍是信仰儒学的知识分子以及运用儒学的帝王。
【吴文】儒家,原本就是在教育从贵族垄断到民间私学的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而这个过程正是孔子推动的,“有教无类”、“人皆可为尧舜”的理念,显示了儒学的平等性与开放性。宋先生将古代普罗大众接触儒学的客观限制(比如学校之未有普及),当成了儒学本身的封闭性,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若以同样的标准去衡量中世纪西欧教会控制下的教育,那么我们大概可以说,全世界范围同一时期之内,儒家如果不是最开放的,也一定是第二开放的。另外,儒学作为一种公共治理学说,“关照运用儒学的帝王”也是完全必要、应该、正当的。这跟能不能“导出现代意义的尊严概念”有什么关系?
【宋文】所谓儒家的民本观念,常被视作与现代人权理念合拍,其实多不过是“政本论”而已。譬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屡被津津乐道,然则还得注意其后的那句话——“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实际上,孟子这段话无非“执政为民”一类在古代的初版,要旨只是论证政权得失之决定条件,警示政权转移之轨道,而非真正的权利学说。
【吴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显示了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轻重排序,后面的“是故”是基于这种价值排序的治道推论。前者是价值,后者是技艺。如果因此将“民本”说成了“政本”,那以同样的逻辑与标准,所有论述政治治理技术的自由主义理论,都谈不上是“真正的权利学说”,“多不过是‘政本论’而已”。
【宋文】其次,儒家思想本质上是一种等级秩序。所谓名教,无非“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轭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兄弟朋友各挟一名以相抗拒”(谭嗣同语),其实质是“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者”(陈独秀语)。几千年来,中国人就是生活在这样一张从朝廷到家庭无所不包的专制主义的网罗之中。(李慎之语)
【吴文】产生于封建制时代的儒学,怎么可能没有“等级秩序”呢?英国的贵族制难道就不是等级秩序吗?我想说的是,“等级秩序”并不是通往宪政之路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你也不能不承认,儒学里面的等级思想、以及儒家秩序中的等级结构,跟同时代其他国家相比,无疑是最弱化的。儒家虽讲君臣,同时更讲“君臣以义合”,不义则离。这里虽有等级,但不能说是“君以名桎臣”,君主也不过一爵位而已。这是先秦儒家的思想。秦后虽然皇权压制了部分儒家理想,但这哪是儒家的责任?分明是法家的构建。
评价儒家的思想,最好援引中立学者的平和之论,谭嗣同因救亡心切,未免语多激愤,但谭嗣同自己也是一儒生,他所批判者,绝非儒学,而是秦制与法家。至于陈独秀,那是等而下之,其语并不比今日的愤青更高明。一个有学术追求的人如果援引陈独秀,我觉得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个人感觉而已)。
【宋文】在这样一个等级秩序森严的网络中,你只要是臣子,就天然卑微且服从于天子,只要是儿子,就天然卑微且服从于父亲,只要是妻子,就天然卑微且服从于丈夫,只要是弟子,就天然卑微且服从于老师,又怎么谈得上自由意志和个体尊严?
【吴文】请原谅我的不客气,我觉得宋先生的这个结论,可能是既不愿意弄明白先秦儒家所主张的君臣之道,也过度想象了皇权时代的帝王专制程度。
儒家要求臣子要“天然卑微且服从于天子”吗?任你从哪一部儒家典籍中都找不出含有这个意思的表述。儒家要求儿子必须“天然卑微且服从于父亲”吗?也未必。我给大家抄一段《孝经》的话:“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子”,这算不算是“天然卑微且服从于父亲”?
即使在秦后社会,皇权大炽,但除了少数雄主,如秦皇汉武、朱元璋父子与清代一些帝王,都不可能让人臣“天然卑微且服从”,还是讲“君待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相互义务的。反倒是皇帝,要展示自己的“自由意志”,也未必那么容易。让我来举一个宋先生一定知道的例子吧:
宋神宗时,有一次因陕西用兵失利,皇帝批示要将某漕官斩了。次日临朝,神宗问宰相蔡確:“昨日批出斩某人,已执行否?”蔡確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认为陛下不可破例。”神宗沉吟久之,又说:“那就将他刺面,配远恶处吧。”这时门下待郎章谆说:“如果这样,那还不如将他杀了。”神宗说:“何故?”章谆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谆说:“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至于女子,但男权社会,确实是地位低于男人,但也未必非要“天然卑微且服从于丈夫”。在宋代,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并不少见,而她们要离婚的理由包括:发现丈夫包二奶、觉得丈夫长得丑,等等。我说这些,是想说,不要将传统社会想象得那么不堪。
个人本位缺失?
【宋文】古代中国缺乏与他人分立对抗的个体人概念,每个人的特性都由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来定义,换言之,人人都活在集团中——血缘集团是家族,地缘集团是同乡,政治集团是同科、同座主或同党同社,少有独立个体的生存空间。如余英时所言,传统文化里并非没有自我、自由的概念,但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中国却在群体和个体的关系之上考虑自由。
个人本位缺失,还有深层次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经济方面,个人从属家庭、宗族,在血缘集团中主要是依赖或扶助关系,而非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政治方面,古代中国从未有独立的公民身份,个体地位取决于三纲五常。文化方面,浸淫儒家和谐观念的社会,缺少与公权抗争的文化资源,个体更多是内省而非外扩,因此不能“拥有建立完整人格的期望”(马克思·韦伯语)。
【吴文】说中国传统文化不是以个人为本位,大致不错。但以非个人本位来导出中国传统不能“建立完整人格”,则大谬。许多人以为西方文明一诞生就是个人主义的,却不知道任何一个文明都会经历一个从共同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化过程。有心人可以去看看古罗马,其宗族组织与宗族观念都远远强于中国古代。从先秦到明清,儒家社会也经历了一个“个人”不断从各种共同体的束缚中挣脱出来的过程,儒家思想也因应时势形成了“私”的观念。
说“古代中国从未有独立的公民身份”,如果这里的“公民”是指现代公民,那我反驳不了,但发展出现代宪政的英国古代,国民同样没有“独立的公民身份”,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处士,更接近于今日的公民概念。“个体更多是内省而非外扩”则是宋明理学塑造出来的行为范式,宋先生似乎比较欣赏“王阳明心学行世,更加开放,商人、樵夫、工匠也可学理学”,那么宋先生应该明白,宋明理学的开放性,恰恰就是建立在“内省”的理论上的。
权利观念匮乏?
【宋文】个人本位缺失,已经是个人权利的先天致命伤,何况古代中国又极乏权利观念。夏勇说,中国人的天理就是中国式人权观念,政府的责任就是人民的权利。西方的人权概念是政府不应侵犯人民的权利,中国则主张政府应为人民做些什么。西方人权是法律语言,中国的人权则基本是道德语言。道德语言产生不了权利,只能有义务的观念。因此,在古代中国,民众只有交纳赋税、服役之义务,而无参政议政之权利(这与西方近代形成的“无代议士不纳赋税”形成鲜明对比),更别说拥有马歇尔归纳的三大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
【吴文】应该承认,跟西方不加掩饰的“权利”言说相比,中国传统似乎确实更多地在强调“义务”。但也决不能说,中国先人只知义务不知权利。勿宁说,中国传统是以划定“义务”的方式来划定“权利”的,因为义务是双向的、是相互的,比如“君待臣以礼”的义务,就意味着臣拥有不需要绝对效忠于君的权利——只要君主违反了他的义务。
另外,也不能说中国传统中没有“权利”的概念,只不过这个用来描述“权利”的词,在古人那里叫做“分”。“分”,在古汉语中就有“权利”之义,晚清传教士丁韪良即以“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来理解“权利”一词。
【宋文】应当说,中国传统政治中也有好的一面,如讲仁,讲义,尊重生命,尊重生存权等,但都是从责任和义务的层面讲,而非倡导百姓去争取权利。制约统治者的手段,主要不是法律及分权制衡,而依托于儒家伦理和道德期待。伦理和道德不是没有约束力,但相当有限,而对“圣主”的期待,更是几千年中国政治的致命伤。
【吴文】宋先生认为儒家“制约统治者的手段,主要不是法律及分权制衡,而依托于儒家伦理和道德期待”,好像包括黄仁宇在内,许多人似乎都习惯于这么说。我认为这实在是对儒家治理之道的简单化想象。儒家强调道德与伦理,主张德治,但这决不意味着儒家只知道道德、伦理。与其说儒家的国家治理主张是“德治”,不如说是“礼治”。礼既是自发的,也是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包括君主,都在礼的约束之内。礼对君主的约束,至少体现为几个层面:1、天道。受过现代理性启蒙的知识分子已经无法想象“天道”对于传统君主的威慑,就如无神论者无法想象上帝在基督徒心中的重量。2、儒家信条,也即宋先生所说的“儒家伦理和道德期待”。3、儒家参与订立、整理和解释的祖宗法、成例、习惯法。4、一般的制度法规。儒家也不期待“圣主”,在宋儒眼里,君主甚至不需要太“圣明”,因为君主“日圣”的实质就是乾纲独断,而儒家更强调君主“垂拱而治”。
礼法、宗法之二元约束?
【宋文】古代中国制订法律,讲究“出礼入刑”。礼与刑结合,大约在西汉,董仲舒等将说经与解律结合,建立所谓“春秋决狱”的传统,实质即礼刑结合。礼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尊卑贵贱秩序,本质上与法治的平等精神相悖。在礼法之下,道德和法律往往互相混淆,且常以法律的制裁代替道德的制裁,浅井虎夫认为有两大弊害由此而生:“一以失法律公平之要义,遂至有不能适用之处,而完全丧失法律之效力;一以畏避外部之强制力,而其中心之服从苟免而无耻,遂至并道德而灭绝矣”。
【吴文】在二千多年前,所谓“尊卑贵贱秩序”是可以理解的,不能理解的朋友请找出同时期已实现了“人人平等”的社会出来。但“确立尊卑贵贱秩序”只是礼治的一部分,而且是将随时代发展而演化的一部分,而绝不是礼治的“主要内容”。礼治的关键意义是:矫正法家确立的国家立法专制主义、刑罚万能主义。
【宋文】申言之,礼法之弊主要有二:一是国家利益至上,而漠视个人利益。法只制裁异端,而非保护权利。中国古代法律始终以刑法为主,绝少见民法踪影,因此本是民事纠纷,也只能用刑事手段、道德观念来制裁或调节。自先秦李悝《法经》到清代《大清律例》,一直如此。西方早期也是诸法合体,但从罗马十二铜表法开始,就确立了法典中民法的主导地位,而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则已基本摆脱以刑法手段来调整民事关系。
【吴文】如果说,宋先生引用的浅井观点还有些道理的话,那他的“申言”就完全不合史实了。“礼法以国家利益至上”?这从何说起,礼法的出现远比国家要早,它怎么可能“国家至上”呢?实际上,你可以说礼法是宗族本位的,是“家”利益至上的,却不能说是“国家利益至上”。另外,人的自由与权利,内在于社会的礼俗之中的,因而也内在于礼中。
宋先生又说“中国古代法律始终以刑法为主,绝少见民法踪影,因此本是民事纠纷,也只能用刑事手段、道德观念来制裁或调节。”真的吗?大错特错了。一、就国家立法而言,虽然历代律法具有明显的刑法色彩,但若说“绝少见民法踪影”,则显然是一叶障目,古代律例中的“婚户田土”部分,其实就是民商法。特别是到了宋代,通过编敕,已出现了非常发达、完备的民商法,对私有权的法律保护达到历史高峰。宋代在物权关系上的部分立法条款及其私权保护精神,甚至比之今日的《物权法》还要进步,比如对无主物所有权归属的划定,承认和保护多层次的产权,所有权、占佃权与经营权可以互相分离、独立流动。
二、除了成文的国家立法,在社会之中,调节人们民商事关系的,还有一套更为庞杂的民间习惯法体系。民间的日常交往与交易,在这个习惯法体系中都可以得到明确的规范,许多时候,特别是明清时期,人们的民商事纠纷都不需要寻求国家立法的裁断。而这,恰恰是传统社会自治能力得到培养与呈现的明证。清末与民初修订民商法时,当局还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的调查。
综上所述,怎么可以断定在传统中国,“本是民事纠纷,也只能用刑事手段、道德观念来制裁或调节”?
宋先生又说,“西方早期也是诸法合体,但从罗马十二铜表法开始,就确立了法典中民法的主导地位,而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则已基本摆脱以刑法手段来调整民事关系。”但宋先生却可能忘记了,正是在查士丁尼手里,“拜占廷社会走上了‘东方化’的老大帝国之路,在政教(东正教)合一的专制极权之下,把罗马公民社会的古典基础完全消解了。”(秦晖语)我的意思是,订立一套《民法大全》,也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公民自由与尊严的增长。
【宋文】二是“保护不平等”,诸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师友,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而礼法却要保护且强化这些不平等。事实上,家族和阶级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家族以内,父权、夫权决定了尊者惩戒卑者的权力。社会上也是等级有序,不仅生活方式因社会身份不同而有差异,法律待遇也不同。譬如清代贱民,不但未有科举机会,甚至不能与良民通婚。
【吴文】宋先生提到清代的贱民,但清代是满族的部族统治,是历史的倒退,甚至可以说是历史的意外。我建议朋友们多关注一下宋代,您将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社会在自发演化的正常轨道上,发展到十一世纪时,已经形成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社会平等,法定的“贱民”消失了,即便是商人也可以参加科举,女子也获得了法定的财产继承权。
【宋文】至于宗法,则是血缘集团内部道德规范、精神信条的法律化,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家族内部的礼法。一方面,族长借宗法对族人享有系统控制权,另一方面,宗法制度又为国家提供有效的基层服务,在皇权所不及的乡里,个人主要由宗法来控制。宗法对个人也能派生一些好处,譬如义学、义田等,可供家族内部的寒士得到教育机会或最低生活保障。但这只是血缘集团内部的荫庇,并非建立在全社会平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及道德共识之上,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吴文】这里可以多说几句宗族。宗族的内部存在族权专制,这是无可否认的,但是今人对宗族专制也有过度想象。我翻过大量的宗族材料比如族谱、族规以及研究宗族的专著,可以负责任地说,族权专制并不是宗法的重要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宗族向族人提供了秩序、认同与救济,并且在宗族公共生活中训练了社会自治的能力。更何况,传统社会由儒家构建出来的自治组织,远不止宗族一类。
【宋文】简言之,在礼法与宗法的双重约束之下,个人尊严如同绞肉机中的肉块,如果没被搅碎,那只是幸运而非必然。
【吴文】我只能说,这实在是一句脱离了历史的杂文式感叹。
无产权,则无人权
【宋文】在古代中国,私有产权难以确立及保护,人权至为重要的一角因此塌陷。
上古三代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没有私有产权概念。战国以后土地渐渐私有,民土出现,但缺乏产权保障,常被侵占。譬如汉代王莽的王田制度,元代的夺田,宋代公田,明代皇庄,清初圈地,都充斥着对民土的侵犯。此外,政府长期向民间富户强征钱财,始于汉武,继承者代不乏人,尤其清代的“报效”、“捐输”,非常惊人。
【吴文】中国应该是最早承认私有产权的国家之一。侵犯民土以及“报效”、“捐输”之类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从制度上来说,古代中国特别是中唐之后,是明明白白承认并保护私有产权的。局部的侵犯私有产权的行为,不能否定作为整体的私有制。
【宋文】与不尊重私有产权配套的,则是抑商观念及政策。据傅筑夫研究,发挥作用的主是三项制度:禁榷、土贡、官工业。禁榷把最有发展可能的行业从私人手中夺过,改为官营,商品经济自由发展道路由是堵塞。土贡则越过商业程序,把本为商品的物资,直接向民间索取,实质是把商品经济中很大的一部分直接取消。官工业制度与土贡相辅而行,将不愿从市场购买,土贡又不能满足的部分商品,改为官家通过盘剥民间劳动力的方式自行制造,从而又取消了商品经济中很大一部分活动。此外,杨联陞等人还指出,强征强借、贱买(如唐德宗的宫市,宋元明的“和买”、清代的“采买”或“采办”等)、课重税捐等手段,其本质都是政府用行政手段与民争利,而无视私有产权。
【吴文】“禁榷、土贡、官工业”也确实存在,但这三者,都是儒家强烈反对的。儒家的经济思想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国不与民争利”。基于这一价值,儒家主张自由经济、轻税薄敛。
【宋文】不但私有产权不得尊重,与私有产权关联最大的群体——商人的尊严还特别没有保障。直到明清以前,商人仍是四民之末,各种歧视性法令也层出不穷。如汉代规定商贾不得衣丝、乘马、为官,唐代禁止商人与工匠骑马,还得率先服兵役,且其子弟不得应试与出仕。
人的自由及尊严的一个极重要前提就是经济独立,而经济独立的最重要前提则是产权保护。但这一切,在古代中国却被忽视了数千年。
【吴文】儒家对商人的评价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我觉得宋先生应该看到这个过程。宋先生说“直到明清以前,商人仍是四民之末”,这肯定是不合史实的,因为在宋代时,商人的地方已得到提高,士大夫对商人也不再视为“四民之末”,而是承认四民“同是一等齐民”。宋代对私权保护的国家立法,更是汗牛充栋,如何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却被忽视了数千年”?
公私领域无界分,尊严无依托之所
【宋文】缺乏公民概念,除了导致缺乏相应的公民权利外,也导致公私领域无分野。然而,个人尊严很大程度上恰建立于此种分野之上——私人领域是个人最核心的自由与权利,不能被公权倾轧变形;公共领域则是公权与私人之间的缓冲带,私人借公共领域以聚合,进而与公权分庭抗礼。
在古代中国,私人领域始终为所谓“公”倾轧,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缺乏相对独立性,尤其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性。统治者借助“公”垄断政治资源及道德资源,形成所谓“代表型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语)。儒家之外,诸子学说也未给私人领域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法家以国家公利来淹没私人领域,把个人当作帝国机器运转的螺丝钉;墨家的兼爱更像宗教关怀而缺乏制度设计;道家的超越缺乏公共价值的追求,其小国寡民的理念也与构建公共领域的理念格格不入。
【吴文】许多人都认为儒家没有发现“私人”的价值。其实在明末儒家看来,先王是尊重个人权利及私有产权的。顾炎武说,“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故先王弗为之禁;非惟弗禁,且从而恤之。……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世之君子必曰:有公而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也。”黄宗羲也认为,“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才是理想之社会。
【宋文】于是,涉及公私范畴的中国传统就形成了三种内在悖论:首先,统治者在价值观上高倡“公”,然此“公”只是帝王私人拥有的“公”,民众与之并无休戚与共的关系,更无参与或监督之权力。其次,由于“公”对私人领域的侵略性,民众对“公”常充满恐惧与不信任,积极的揭竿而起,消极的终老泉下。最后,“公”与“私”貌似截然对立实则频繁转换。私人一旦手握“公”权,第一件事往往就是牟取私利。
古代中国的公私状况,大约可以“大公无私”概括。但这“大公”未必公,往往只是维持政权稳定的一种政治话语;“无私”也未必纯粹,往往只是私人对个体权利的放弃。
【吴文】也许在代议制与普选制出现之前,宋先生所说的“悖论”永远也无从解决,不论中西。即便是有了代议制与普选制,也同样存在代议士与民选元首将天下之公变成私人拥有的“公”。我想,就理念而言,儒家的“天下为公”理念已经基定了民主的合法性,至于民众的“参与或监督之权力”,只不过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已,这个问题在古代可以通过科举制获得部分之解决,当然也可以随时代之发展,发现民主选举制,从而获得更大部分的解决。
结语
【宋文】自秦汉至近代的数千年内,类似西方16世纪以降的思想、政治、经济和社会四大革命,在中国一个都没出现。民众常为国家共同体的强大阴影笼罩,也为儒家思想及其渗透的礼法、宗法制度的约束,没有个人的自立、政治权利的平等、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很难保有个人尊严。
古代中国人的尊严缺乏,主要还是权利的缺乏,如西哲云“一切贫困都是权利的贫困”。
【吴文】说“自秦汉至近代的数千年内,类似西方16世纪以降的思想、政治、经济和社会四大革命,在中国一个都没出现”,我觉得宋先生有些自负了。发生唐宋之间的大转型,正在获得学界越来越大的共识,怎可对此视而不见。从本质上而言,唐宋转型就是意味着传统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态,次第从中古演化进近代。而率先提出“唐宋变革”假说的日本学者内藤湖南,甚至认为中国的近代始自宋代,而不是始自西方的冲击,中国传统含有土生土长的近代化因子,这些因子,因为各种缘故,已经先在日本开枝散叶。
至于说传统中国没有“个人的自立、政治权利的平等、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也多半是宋先生基于成见之上的灰色调想象。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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