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麟齋】《春秋歸例》序

栏目:书评读感
发布时间:2024-07-10 14: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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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歸例》序

作者:有麟齋

來源:“尊周書院”微信公眾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六月初四日甲戌

          耶穌2024年7月9日

 

昔武帝問治亂於申公,對曰:“為治者不在多言。”史公謂天子默然。果默然乎?申公以《穀梁》《魯詩》授江公,江公與董子並事武帝。時丞相公孫弘亦受《公羊》,故董生文勝,江公吶口。果吶口乎?能教衛太子善《穀梁》,魯榮廣勝眭孟,而丞相韋賢、長信夏侯勝、侍中史高,竟申其學於宣帝,召蔡千秋為郎中,至於尹更始、蕭望之、劉子政,議論多從《穀梁》。則所謂“漢家自有法度”者,所託果何人哉?

 

蓋《公羊》長於制作,故興起於武帝,《穀梁》慎於守正,可託付於太子。故《公羊》之“為漢制法”,《穀梁》即“漢家自有法度”。雖然,《公羊》之制作,非莽大夫之虛名,《穀梁》之尊周,不外周公於漢家也。此二傳消長,故有之理也。及世卿專,兼併甚,讖緯禁,漢鼎移,二家亦同歸於衰。故見二傳之頡頏,而不知差池者,何足論《春秋》?

 

《春秋經·定公》:“元年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何以知“定無正”?以不書“正月”也。何以知“元年春王”,不為三月也?以例知之。蓋公之始年例書“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今定公不正,故變文去“正月”,而後文書“公即位”也。此見《春秋》必以例解,而以例解者,謂事變則文變,比例以斷也。

 

“晉人執宋仲幾”,其善惡也微,聖人何斷?范氏例曰“無罪者月”,又曰“稱人以執,執有罪”,此月而稱人,則何居?以《傳》曰“此其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知日月時例先於書法也。以書月知執者之惡,然後知“晉人”非眾辭,而以惡之,則是大夫而貶稱人也。

 

《經》曰“于京師”,《傳》何以知“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夫之伯討”?以傳例曰“歸之于京師,緩辭也,斷在京師也”,“不言之,急辭也,斷在晉侯也”。“執”大夫諸侯,例不書地。此書“于京師”,若非“于楚丘”之罪主人,則知如“歸于京師”之非伯討也。

 

斯可見《穀梁》諷議,莫不出先師筆端,而體例既明,亦無事不斷是非也。唯例有正變,事出意表,注家或牽《公》《左》,或拘《周禮》,能無屬辭比事以申之乎?是有麟齋《歸例》之作也。

 

惟屬辭比事,宋明之工夫,異議攻駁,清學之能事,《歸例》何以別之?蓋捨傳求經者,理學也。以傳求例者,漢學也。若《公羊》“桓之盟不日,信之也”,則凡盟不日,自當不信,與《穀梁》同。何君闔反之?蓋隱元年“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眛”,《公羊》“因其可襃而襃之”,蓋有微言焉。託魯之褒,能無信終乎?故《公羊》本無日月時例,必為制作,則微言有重於日月也。見漢儒作例,必深於傳者也。《歸例》雖遍覽諸家,歸美前賢,而無不以《傳》為斷,以定歸往也。

 

《春秋歸例》不稱“穀梁”,以例者,聖人所以筆削也,而傳者,弟子明其損益也。徒見其傳,則不得聖人制作之心意;例不從傳,則或失聖人傳授之法度。故前作《穀梁傳集解補注》,已全范武子之法,今為《歸例》,用挈聖人之要。其獨推日月時例者,因《穀梁》之所主也。不及筆法名例者,以傳注之自明也。至於羅列以為大全,附傳以成新注,則友麟所不暇,以待後生者也。濼邑吳飛閼逢執徐匕匝林鐘支書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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