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仁与隆礼——孟荀思想解读”第八讲:刘瑾辉教授主讲《“何必曰利”与“义利两有”:孟荀义利观辨析》讲录概要

栏目:会议讲座
发布时间:2023-12-28 2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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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仁与隆礼——孟荀思想解读”第八讲:刘瑾辉教授主讲《“何必曰利”与“义利两有”:孟荀义利观辨析》讲录概要

来源:“孟子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四年岁次癸卯十一月十三日丁巳

          耶稣2023年12月25日

 

 

 

12月20日下午,由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山东老年大学主办,孟子研究院、中共济宁市委老干部局、济宁市文化传承发展中心、济宁老年大学承办的“居仁与隆礼——孟荀思想解读”第八讲在山东老年大学进行录制,特邀扬州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子研究院特聘专家,中国孟子学会副会长刘瑾辉作了《“何必曰利”与“义利两有”:孟荀义利观辨析》主题讲座。

 

导言

 

历代学者依据孟子“何必曰利”与荀子“义利两有”之言来辨析孟荀义利观,衍生出多种观点,那么到底如何客观全面理解孟荀义利观呢?刘教授认为要想客观全面理解孟荀义利观,需厘清如下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义和利?孟荀如何定义义和利?二是孟子“何必曰利”与荀子“义利两有”是在什么语境中阐述的,侧重点是什么?三是孟荀义利观主要异同是什么?

 

一、什么是义什么是利?

 

“义”字古字形像带装饰的锯齿状长柄兵器,是用在各种仪典上的礼器,后用于比喻礼仪、威仪,并引申指品德的根本,伦理的原则。“义”有合适合宜的意思,又引申为合理的思想主张、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即“仁义”。“利”的古字形用刀割禾来反衬刀的锋利,本义指刀、剑锋利,又引申指利益、好处等义。在古代儒家的学说中,“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一切思想或行为最高的乃至唯一的准则,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合于义。

 

二、孟荀如何定义义和利?

 

孟子对于“义”的定义涉及到了人性本质、社会伦理、价值观和实践原则等多个方面。孟子认为,人性中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义”。第一种是“仁义”,也就是对于他人痛苦、困难的同情和关怀;第二种是“礼义”,也就是对于社会规范的尊重和遵从;第三种是“智义”,也就是对于知识、智慧和思想的追求和崇尚。这三种义是并行不悖的,它们相互促进、相互配合。

 

在荀子看来,符合礼的规定即是“义”,它与利同样是人的需要。荀子经常将礼、义并称,如他说:“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这里的礼义的“义”亦非礼之外的规范,它不是与利相对的“义”。所以,荀子所言广义之“义”,亦即义利的“义”,是以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义亦即礼义的义,则是具体的道德规范。

 

荀子之“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义”包括了仁义礼法等的内容,是个综合性概念,指万物内在的本质、规律,或称之为义理。第二,在道德伦理的领域内,义是指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理性自觉。这一含义常与仁相联系。荀子并不否认人对物利的欲望,但要求欲望必须受仁义的制约。第三,义指等级名分和道德准则,它与“礼”相连系,故可“礼义”并称。荀子常将理义、仁义、礼义相互补充、贯通一致。义是内在的道德信念和外在道德规范的统一。义“内节于人,外节于物”,调节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义在认识和自觉履行礼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如果没有义的理性自觉,礼便会因为缺乏自觉的道德实践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因此,荀子高度重视“义”的作用:“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

 

孟荀对“利”的指向基本一致,都指向“利益”“好处”“物质需求与欲望”。由孟荀对“义”“利”的定义,可以了解先秦时期,人们把“义”当作各种具体道德规范的总和,亦即先秦时期的“义”相当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道德”概念。所以,只有在广义的意义上使用“义”时,才能说义利观所揭示的是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义与利构成一对矛盾,当二者发生冲突且不能两全时,是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这是义利观的核心。其实,孟荀对义、利的规定已经内含了选择的倾向。当义利统一时,义就包含利,利亦显义;当义利对举时,说明义利有可能发生冲突,需要合理处理义利关系,义利兼顾或以义制利。

 

三、孟子“何必曰利”与荀子“义利两有”阐述语境和目标指向

 

(一)孟子“何必曰利”阐述语境和目标指向

 

孟子强调的是:国家倡导仁爱,人与人之间建立起相互亲爱的关系,国家安定,百姓安居乐业,国家的利益、百姓的利益就在其中了,所以说有“仁、义”就够了。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针对梁惠王以及当时的诸侯官吏只知夺民自肥,不知着眼于利民这个长远大利来说的,并非真正反对利国利君,更不是只讲义不讲利,出发点不是把义与利对立起来。

 

孟子所说的义或仁义是指公正、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良善关系。孟子所言重点指向是告诫君王,在一个无序、混乱的社会中,首先不应该想着如何去追求利,首要任务是建立起公正、正义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良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孟子并不一概反对物质利益。在儒家看来,执政者本来就是要为天下百姓谋取、创造利益的,执政者若奉行仁,遵守义,百姓安居乐业,各得其所;若执政者抛弃了仁,违背了义,百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所以,义和利实际是统一的,或者说应该是统一的,这里“义”是指道义和公正、正义,“利”则是指社会的整体利益,指百姓的福祉。

 

(二)荀子“义利两有”阐述语境和目标指向

 

荀子认为义与利是人人所具有的,也就是说欲求和好利是人的本性所具有的,人生下来就有欲望和好利之心。而义正是后天对人的规定和人的价值所在,是人们善于以礼义对社会进行规范,达到足欲止争乱的目的。人贵在有礼义来规范,“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要反于性而悖于情来追求礼义,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因此,荀子认为利是人之本性所好,需要义的引导,利和义是人人所具有的,要兼顾义利,既要满足人的欲求,又要遵循礼义的规范。荀子强调的是:利益是生存的一个前提条件,而道义是生存的一个根本条件,为政者必须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然后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使人们能够自觉遵从道义的要求。

 

在荀子的时代,有求利、崇力的倾向,重情、明德仍有社会基础。前者有利于改造自然、激活家庭、社会发展、富国强兵,但膨胀起来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动乱;后者有利于保护环境、人际和睦、社会安定、对外友邻,但过度强调会导致脱离现实和国力虚弱。

 

四、孟荀义利观异同辨

 

孟子之义利观对于人性之利,承认人性对富贵的欲求,主张用义来节制,特别强调宁愿去死也不愿为有损人格的革食、豆羹折服低头;对于民之利,孟子提倡制民之产,保证民之物质生活,然后引导他们向善;因为君上之利绝大多数时候与民利是统一的,所以孟子要求君上之利不能超出百姓承受力;对于君王之利,孟子肯定他们的物质需求,从仁义的实行出发要满足他们的物质生活,衡量标准是否与民同之;对士君子之利,他以为士君子以义为重,在大事大非面前要有舍生取义的精神。孟子更加尚义但他不反对利,没有要求只顾义而不顾及利;孟子更注重中利的要求,对利都要用义来衡量,在合义范畴内求利。

 

荀子对孟子义利思想有突破,明确指出每个人义利兼有,不像孔子既承认“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以为之”,又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君子小人方面把义利对立起来。荀子反复申明人人都有利的要求,其中包括守门、天子、禹、桀等各种人。荀子肯定人欲是正当的,是人必然的需求。

 

人们有欲望,为了满足纵情任势,就会出现不合礼法的事情,故荀子主张以礼节欲,使物欲两长。面对同样的问题,孟子则提倡寡欲。荀子提出用礼义来调节人的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度量分界,以解决欲望无限性与物质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把人的欲望引导到合乎伦理道德轨道上。荀子以为人的欲望是可以调节的,所以荀子不反对多欲。并明确了欲望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总而言之,荀子既否定了贪欲、纵欲的行为,也反对消极的寡欲禁欢。

 

在义利矛盾时,荀子几乎与孟子持一致的观点。荀子认同重义也能得到利,强调抓住义则义利两得;抓住利则义利两失。孟子甚至认为:为义可以不顾君臣、六亲不认、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利。在义利矛盾时,荀子与孟子强调的士君子应舍利取义,舍生取义如出一辙。

 

孟、荀都重义,都主张以义节利。义利发生矛盾时,先义后利;这也彰显了自孔子以来的儒家一贯传统。但并非他们都轻利,要说他们轻利,孟子轻的是士君子之利,但也没有否定士君子基本的物质需求,孟子在人性之利上,注重气节,特别强调宁愿去死也不愿为有损人格的革食豆羹折服低头,仍承认人之本性之利;在对民之利的态度上,孟子则强调制民之产,保证民之物质生活,然后引民向善;在对君王之利上,孟子肯定君王的物质要求,从仁义的实行来考虑,要满足他们的物质生活,衡量的标准是否与民同之。孟子要求兼顾君上之利(国家之利)与民之利的辩证关系,保证民富国安。

 

在士君子之利问题上,孟子表现出超然的态度,认为士君子淡漠名利,安于贫穷,以行义为己任,能舍生取义,却没有否定他们最基本的物质需要。而荀子不分职业、贵贱,认为人人都有利欲的要求,在利欲的满足上也是平等的不管天子、守门人,如果纵性任情,结果必然导致“其与夫盗无以异”,他不提倡寡欲,不反对欲望大,主张欲可节,欲可近尽,物欲两长,要求人们处理义利时以礼义节利欲,先义后利,不避义死。

 

尽管重义轻利是孟、荀的共同思想倾向,但我们仍可以比较分析出他们对义利理解的差别。首先看一看孟荀对“义”的理解。“义”是人们道德行为的规范和评价的准则,儒家把它看成与“宜”通义。“宜”的意思是适理、合宜,故一切适理、合宜的行为和事情都可以视之为“义”,如此看来,“义”的含义就很不固定。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思想观点来判定某种道德行为是否合宜,即判断其是否合“义”。于是,分歧便产生了,各个存在差别的思想家和行为者,对“义”的理解也就存在差别,言行也就会有差异。孟子谓“义,人之正路也”,认为义是人们的正确道路,乃是从义的功用角度指明其意义,亦是把它视为人们的行为规则。但是,他把“义”同其仁学思想联系起来,经常“仁义”并称。

 

由于仁学思想是孟子学说的中心内容,仁作为他思想中的最高道德范畴,包含礼、智、信等德行的内容,所以,当他把义与仁联系起来,义实际上也就包含了仁反映在人们思想言行上的道德规则和要求,在孟子看来,一切合乎仁德的行为,都是合宜的,也是符合义的。然而,仁和义毕竟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功用上各有不同意义。孟子把义看作是通向仁德的必由之路,并以此说明人人都可以实践仁德,这是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就存在着义,强调义的重要作用的原因所在。

 

荀子也重视义的功用意义,但与孟子言义的前提有别,荀子认为人性恶,把义排除在人的自然天性之外,认为它是通过后天的修养和学习才有的“伪”,把义同自己所称道的“礼’联系起来,常常“礼义”并称,当作限制人的恶及种种贪欲的工具。因为礼是荀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他强调礼制,也就是强调要修君臣上下长幼之义,以此确立和巩固封建的社会秩序,进而保证封建国家的长久安定。所以,在他看来,一切合乎礼制,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合宜的,即是合乎义的。孟子有仁义不分,仁义互显倾向;荀子有礼义不分,礼义互显的倾向。

 

再看看孟荀对“利”的理解。利作为与义相对应(经常对举、并言,严格讲应该是并称,不应视为相对立)的范畴,也是有多重含义的。然而,在有关古代义利思想的研究中,大多把“利”释为利益,而仅分别了公利与私利两种情况。事实上这种解释仅仅是外在地揭明了人与物货之间的关系,偏重于“所得”,而未能很好地阐明主体内在的“所求”。事实上,在孟荀著述中,当他们用利来揭明人与物货的关系时,常用“得”这个词来表示;而当他们讲到人的各种趋利的欲求时,则常用“欲”、“贪”等概念。因此,若从社会关系来分析,“利”可以分为个人私利、统治者之利(君王之利)、国家之利(统治者亦常用此为招牌从百姓身上聚敛财富,所谓君国之利即托于此)和天下百姓之利;若从主体个人“所求”上看,则常指各种贪欲(实际上大多是生存发展所需)。我们只有注意到这些分别,才有可能进而分析孟荀各自言利的具体情形。

 

孟子在看待利的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缺少客观精神。孟子曰:“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他明明说嗜欲好利之心也属于人的本性,却又要从理性上将它排除在人性之外,要求不把它看成是属于人的本性,以此否定其合理意义。孟子这样做,其主观愿望可能在于高扬仁义,抑制人欲。这如他在论及如何培养人的善良品德时所主张的用减少物质欲望来修养心性的做法:利欲少的人其善性纵使丧失,也不会丢得太多;而利欲多的人其善性即使得以保存,也会很少。透过这一思想,就不难理解孟子为什么要否认人们利欲的合理性意义了。

 

孟子也分别了“利”的各种不同情况。他对利的态度,亦如大多数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是反对弃义趋利的。但是,孟子反对为利又不可一概而论的。由于他主张“为仁由己”,提倡品德的内在修养,要求禁制的主要是人们观念中的利欲。对于外在的物货,他所竭力反对的只有两种情况,即个人对私利的追逐和统治者的贪得无厌,唯利是图。特别是统治者为满足贪欲而无限度地搜刮民财,役使人民,给人民带来苦难,是孟子十分痛恨的。但对于国家之利,天下百姓之利,他不但不予反对,而且予以提倡。

 

荀子从性恶论出发,认为嗜欲好利是人的本性,承认人们追求货利的自然合理性,因而在对待利的基本态度上,与孟子的观点正好相反。不过,荀子对社会不同人群的为利情况进行了分别。他认为追求物质利益,以维持生活的最大的道理,是老百姓符合义的应有行为。但反对过分的贪求,指出一味贪图私利的是小人。至于统治者的为利,荀子则要求他们能“一天下,财万物,长养人民,兼利天下”,能“兴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可见荀子将统治者之利与民之利统一,不对立。

 

荀子反对统治者以牺牲民之利为基础而获利,要求统治者把国家和天下人民之利放在首,主张通四海之利,以使天下臣民百姓能互通有余,财货足用。认为如果统治者对待老百姓只知掠取,就会导致国家的乱亡。荀子的这些观点,是以人们的物质生活为基础来考虑国家政治生活的,与孟子承认物质生活的一定地位而首重人们的精神生活的观点,差别较大。

 

荀子反对孟子要求通过道德修养来抑制人的欲望的作法,认为欲的多寡与国家的治乱无直接关系,而主要在于对之疏导,用礼义来节制。在荀子看来,只要人心里允许的那些欲望合乎理性,不违背礼义,欲望虽多,也不至于危害国家的安定;如果心里所允许的那些欲望失去理性,违背礼义,欲望虽少,也阻遏不了国家的动乱。荀子认为国家治乱的原因不在于人欲望多寡,而在于欲望被赋予的理性程度。荀子这一思想,决定他必然地从客观物质生活上来强调天下百姓的利益,强调人们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合理性。

 

荀子承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但他认为合理的并不就是得当的。欲利是如此不得当,以至于当它失去度量分界,就会引起社会的纷争和混乱。因此,必须用礼义来控制,使它不超过社会物质条件所能满足的范围之内,此乃礼与礼义辩证关系精确论述。荀子主张“化性起伪”,要求用师法、礼义来化导和矫饰人的情性。这样一来,尽管孟子和荀子对义与利的理解各有不同,而在强调义的作用,在提倡以义制利这一点上,最终走向趋同。

 

综上所述,“重义”是孟荀共同的价值选择,具体表现在义重于利、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在义利发生冲突时需舍生取义。他们对“利”的态度有所不同。孟子常常将义与利分开论述,更多强调“先义后利”,或利在义中、义中有利。而荀子在论述义利关系时,更多强调“兼顾义利”、义利统一。有学者认为孟荀义利并重的理论基调,为救国救民、实现天下大治开出了各自独到的药方。认为孟荀义利观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不同,乱世更需孟子,治世荀子的理论更趋实践意义。

 

关于孟荀义利观有几点需要细致辨析一下:一是孟子“何必曰利”与荀子“义利两有”根本区别是什么?刘教授认为是语境不同,视角不同,是针对不同世风而发的。孟子“何必曰利”是在“逐利”成为社会“风尚”之时,且梁惠王见面就谈利的背景之下立论的,目标指向不在义利本身,而在于劝导梁惠王行仁政,推王道;而且孟子所言有利在义中、行义必有利的内涵。而荀子“义利两有”,首先强调凡人都有义利诉求,其次希望每个人都要在尊礼义的前提下合理兼顾义利,再次希望统治者能尽力“给人之求”,满足人们基本欲求。孟荀谈义利时,都倡导仁义、礼义为先,目标是治国安民,富国惠民。

 

二是对待欲望多寡问题,表面上看孟荀观点是对立的,实际上孟子强调寡欲,前提是不反对人有欲,只是防止利欲熏心,担心欲望多了会戕害善性,影响善行;荀子认为只要尊礼义,欲望再多也与世无害,如果欲望不受礼义约束,再少也会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根本区别是孟荀强调的则重点不同,目标指向有别。

 

三是孟子在论述义利时,更注重伦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意义与作用;荀子论义利时,更关注处理好义利关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结语

 

学界有些学者在辨析孟荀义利观时,有些表述值得探讨:第一,有人认为孟子常将统治者与民对立起来,事实上君民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统治者有时取民超出民之承受能力,不应视为主观不义,而是“不智”导致事实上的不义,说明治国方略有问题,没有处理好国家发展与老百姓生活之间的关系,属于统治能力水平问题。

 

第二,认为孟荀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圣人追求的国泰民安,怎么就变成为统治阶级服务?历代统治者总体不是与民作对,还是在为民办事,因为老百姓安居乐业,国家也就安定,统治地位也就稳固了,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官为民做主,民拥戴官,官民一体,君民一体。现实也是这样,理论家谈治国,为治国方略献计献策,是为统治阶级还是为民,统治阶级也是民的一分子,治国治民都是为民族振兴,国家兴旺发达,都是为国强民富。古代家国一体,国就是家,家就是国,那么统治者治好国就是治好家,国家利益和国君利益基本是一致的。

 

 

整理:车成兰 马冰清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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