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竑羽】《鹿洲公案》:清代司法“无讼”理念的生动展现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3-08-22 19: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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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洲公案》:清代司法“无讼”理念的生动展现

作者:闫竑羽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三年岁次癸卯六月廿八日甲辰

          耶稣2023年8月14日

 

《鹿洲公案》,又称《蓝公案》《公案偶记》,是清代蓝鼎元(1680—1733年)纂辑的案例集。因作者号鹿洲,故书以此名。《鹿洲公案》一书完成于雍正七年(1729年),主要刊本有雍正十年(1732年)刻本,光绪五年(1879年)重刊本等,后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全书分为上下两卷,记录了作者任广东普宁、潮阳两县知县时办理的二十四个案件。区别于一般的公案小说,《鹿洲公案》所载案例多为作者亲身参与审理的实案,即“追思往事,择其案情稍异者,笔之成书”,因而书中案情多以第一人称口吻叙述。清朝末年,《鹿洲公案》与《包公案》《施公案》合并编纂为《三公奇案》,亦有书坊将《鹿洲公案》易名为《蓝公奇案》后继续刊行。

 

清代进士旷敏本为《鹿洲公案》作序曰:“先生听讼如神,果有包孝肃遗风,每当疑狱难明,虚公静鞫,似别有钩致之术。虽狡黠讼师、积年老贼,词说不能难,吏责不能服者,一见先生即鬼诈不知何往,不待刑而毕输其情。”《鹿洲公案》中对“邪教惑民”“三尻盗尸”“仙村盗”“三山王多口”“死丐得妻子”等案件的描述,不仅真实还原了清代地方的社会问题,更展现了蓝鼎元不畏豪强、公正廉洁、巧断疑案、一心为民的形象。

 

在古人看来,诉讼是一种缺乏道德的表现。《论语》中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认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以无讼为最终的目标,要善用道德教化从而减少争讼。《鹿洲公案》中的蓝鼎元通过惩治不法衙役、讼师,打击豪强、肃清盗贼,整顿地方治安秩序,破除迷信等行为,寓教化于止讼中,是儒家“将心比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爱民之行的生动践行,旨在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弘扬社会正气。

 

“兄弟讼田”案较为清晰地还原了蓝鼎元“无讼”的司法理念。此案发生在蓝鼎元担任潮阳知县之时。村民陈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阿明,小儿子叫阿定。这两个人“少同学,长同耕”,和睦友爱。长大之后,二人分别成家。陈智去世的时候,留下了七亩农田。兄弟二人为了能够争到农田,出现了嫌隙,以致“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若寻常断法,弟兄各责三十板,将田均分,便可片言了事”,可是蓝鼎元认为,“田土,细故也。弟兄争讼,大恶也”,如果依照惯例判决,定会有损兄弟之间的亲情,也会给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他“命隶役以铁索一条两系之,封其钥口,不许私开。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立,顷刻不能相离”。也就是说,把他们二人绑在一起,让他们时时刻刻不能分开,每天共同生活。蓝鼎元还派人每天观察他们,结果发现,刚刚开始的时候,二人沉默不语,几乎没有任何沟通,“悻悻不相语言”,而且常常背对背而坐;等到过了一两天,二人便可以相向而坐;三四天又过去了,兄弟二人常常面对着对方叹息,有的时候还能交流几句;再过几天,二人可以共同吃饭了。得知这样的情况,蓝鼎元说:“余知其有悔心也。”于是命人将二人带上来审问,同时把他们的儿子也都一同叫来听审。蓝鼎元还是没有直接对案件发表意见,而是说:“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将兄弟二人争讼的根源,推到了他们的父亲身上。如果他们的父亲当初没有生下他们,就不会出现今天亲兄弟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然后,蓝鼎元说为了防止日后他们的儿子也像阿明、阿定兄弟二人一样,为了争夺父亲的财产而反目成仇,提出“汝两人各留一子足矣……命差役将阿明少子、阿定长子押交养济院,赏与丐首为亲男”,因为“丐家无田可争”,“他日得免于祸患”。听到要把自己的儿子送给乞丐,两兄弟都开始着急了,纷纷表示知错后悔,同时表示不再争讼,愿意将父亲的田地留给对方。最后,蓝鼎元提出“今以此田为汝父祭产,汝弟兄轮年收租备祭,子孙世世永无争端。此一举而数善备者也”,让他们兄弟二人轮流收取田租,以用来祭奠祖先。

 

其实,蓝鼎元本可以采用常法,直接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但是可能是出于息讼的考虑,又可能是想借此案教化乡民,他另辟蹊径息讼止争。在两兄弟明确表示“至死不复争”时,蓝鼎元又让他们回去询问他们妻子的意见。再次回到公堂之时,二人的妻子“邀其族长陈德俊、陈朝义,当堂求息”。通过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土地纠纷案件,保护了兄弟之间几十年的情谊。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样一个案件,可以让世人感受到以礼待人的和谐之道,起到润物无声的奇效。当蓝鼎元作出轮年收租的决定时,阿明、阿定夫妻四人“悉欢欣感激,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而“兄弟妯娌相亲相爱”的场景出现,也使得“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

 

以上只是《鹿洲公案》二十四则案例中的一个简单缩影。深受儒家思想教导的蓝鼎元深刻明白,讼不可妄兴。他为了“快一邑人心,永垂鉴戒”,将“林军师”案中教唆他人恶意告诉的林军师“按律尽法创惩”,“为移风易俗之一助”;在“没字词”一案中,他对欺凌孤苦无依的郑氏刘氏婆媳俩的李阿梅,本“应加刑责,以儆无良,惩欺诳”,但是李阿梅“辄自服辜,据实输情”,主动反省自己的错误,蓝鼎元为“全亲亲之谊”,对其从宽处罚,最终“俱各和好如初”……诸如此类的案件在《鹿洲公案》中还有很多,蓝鼎元将息讼的观念贯穿断狱始终,如果不是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奉劝百姓不要上官府告状。非要对簿公堂,也尽己所能化解纠纷,平息事端,以求两造和合。

 

从史学角度评价,《鹿洲公案》是我国古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公案著作之一,是研究清代区域社会史的重要史料。由法学视角考察,《鹿洲公案》不仅集中反映了清初地方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亦为今人把握清代息讼止争的司法实践特点提供了有益素材。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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