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杰 贾丽豪】政体评价新角度:责任政体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8 14:50:01
标签:责任政体

政体评价新角度:责任政体

作者:李林杰、贾丽豪

来源:作者赐稿 发布,原载台湾《科技整合月刊》8卷4期

 

摘要:继古希腊以来,政体分类学构成政治学探讨的重要内容。当下盛行的政体分类学是「民主-威权」二元范式,但存在着「民主滥用」与「民主失真」的流弊,究其原因在于既往政体分类学的纯形式化问题,需从注重于政党数量概念的误区,走向民族概念与三维层次。通过扩大对政体的诠释功能主义的视角,以及民族性要素的抽取,本文提出「责任性」的概念作为新政体分类的标准。通过从时间轴与空间轴衍生出「责任性」的要素,并落实还原为要素在政体层面的体现于具象,从而拟出了「责任政体」的标准,并以中国为例加以诠释与还原。于文末本文提炼出增益政体责任性的两个进路:一个主义,多种路径;一个政党,多种政策,供学界评判思考。当下的政体分类叙事存在对于「民主威权」二元范式的过度聚焦,本文提出的「责任政体」作为新的政体分类学念,助益于在新范式下锚定中国政体的定位。

 

关键字:政体、责任政体、政体分类、新角度、中国


作者简介:李林杰,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贾丽豪,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生

 

壹 政体分类学的简述

 

从古希腊时代的历史学家昔罗多德〔Herodotus〕(公元前430年前后/2005)的著作中,就已经开始论述政体问题。古希腊城邦林立,政体种类繁多,在古希腊先贤中,柏拉图〔Plato〕(缺失/1986)将掌权人数和统治者质量作为政体划分的两个标准,经过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26年/1965)进一步的修饰,通过将执政者人数和执政者目的这两个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将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六类。前三种也被称为正宗政体,后三种称为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划分标准也受到了其后思想家的认可,西方古典时代的波利比乌斯〔Polybius〕(缺失/2021)、西塞罗〔Cicero〕(公元前51/2006),中世纪的阿奎那〔Aquinas〕(缺失/1963),启蒙时期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1748/2012)、卢梭〔Rousseau〕(1762/2003)等,他们大致上也都是按照此标准来进行政体划分,将统治者人数多少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以及各种变体,这样的划分法被称为三分法。

 

到了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时期,传统的三分法逐渐被二分法所取代,更多的思想家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尤其从博丹〔Bodin〕(1576/2003)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后,许多思想家将主权者人数作为政体划分标准之一。从洛克〔Locke〕(1689/2022)开始,将立法权的隶属关系作为政体划分标准,根据掌握立法权的人数,将政体分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启蒙时代以前的思想家们所推崇的理想政体或混合政体,主要是根据德性原则来划分,将政体分为正当政体或是不正当政体。而对于启蒙时代之后的思想家们,理想政体或混合政体的说法已经逐渐失去了意义,传统的政体划分方法的德性原则逐渐转向自由原则,即「如何统治的问题以及据以评判统治制度优劣的个人利益原则」(刘训练,2017,页24),以此为基础的政体划分,也变为了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二分法,但这是早期现代的二分法,随着启蒙思想家对于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探讨,民主政体的内涵与古典时期大不相同,而这一政体也逐渐被认可接受,随之民主政体与非民主政体的二分法也成为政体分类讨论的主流。

 

美国学者亨廷顿〔Huntington〕(1991/2013)认为自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的第一波民主化浪潮开始,世界共经历了三次民主化浪潮,民主政体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所拥护。而随着每一次的民主化浪潮的退去,所建立的民主政体又会有回潮现象,即走向民主的反面,成为非民主政体。在亨廷顿的著作中为了避免语义的混淆,将其统称为威权政权。亨廷顿对威权政体的界定,影响了广大学术界对威权主义对理解,将「民主-威权」作为政体的二分法,对政体进行分类。同时也由于对威权主义或威权政权的界定还存在着混淆,学术界对威权主义不断设置限制词,比如「官僚威权政体」、「后极权威权主义」、「协商威权主义」、「韧性威权主义」等等,可见吉列尔莫·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1973/2008)、胡安·林兹〔Juan Jose Linz〕(2000)等人的著作。而自上世纪70年代后,学术界对政体的划分纷纷陷入到民主-威权二元划分中,近些年国内外学者就政体分类理论的创新始终没有突破民主-威权二分法的路径,即使提出了要进行新的政体分类,但角度仍然是政体是否体现了民主。

 

但民主这一词过于意识形态化,包含着「民主」对于「威权」的价值优先性,导出「民主滥用」的问题;同时它的划分标准过于形式化,存在着「民主失真」的问题。首先,「民主」作为一种历史性意识形态,在历史生成中成为政府合法化机制的唯一政治正确途径,由此导致的是「民主的滥用」,所有现代社会均以「民主政体」标签与诠释自身政治形态,并以「专制」或「威权」界定与评判竞争社会的体制,「民主-威权」二分法已遭到滥用,被用作实现地缘政治目标的手段;其次,「民主-威权」的划分方式过于形式化,存在着片面界定的可能性,任何话语权力均能依托自身的话语逻辑,对于自身政治形态给予发生学意义上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诠释,从而使得「民主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话语权力的声量,「民主-威权」二分法在实践上也失去了标准所应具有的公正性。且「民主的滥用」与「民主的失真」有着内在的联系,正因为「民主的失真」,导致民主政体的界定存在片面界定的可能,而民主又是唯一政治正确的政府合法化机制,由此导致了民主本身的「滥用」与「泛化」,又反过来加深了民主政体的「失真」。

 

贰 从政党到民族:走出既有政体分类的误区

 

既有的主流政体分类标准在于「威权-民主」的二分法,这一二分法,而民意对统治政权的存在与继续是否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成为二者的区别所在。此处预设的是「民意」作为应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中所具备的价值可欲性,并以此衡量政体划分乃至评价之要素。此处实际上构成一种价值主义的界定进路,从「应然」的「民意至上」概念辐辏出政权的组织原则线索,而非就「实然」的角度,自「可见性」的量化标准对政权组织原则加以提炼。

 

作为中心概念的「民意」,主要量化为一次又一次的「自由选举」,在此处「选举」本身亦不构成「威权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区隔,而是落在「自由」这一前缀对于「选举」的诠释上,因此这一「量化」准则,仍然是以「应然」解释「应然」,存在价值概念的同义重复。在「可见性」的标准下,测度「威权政体」与「民主政体」区别的指标在于「政党」:即是否具备两个以上的竞争性政党,存在通过合法机制竞取政权的可能性。这一标准是「可见的」,并量化为「一党制事实状态」与「多党制事实状态」两种不牵涉价值定义的区隔标准。「威权-民主」的二分法,在实用主义路径,而非价值主义路径,则还原为「一党制国家」与「多党制国家」(含两党制)的区隔并存。「威权-民主」的二分法,有且只有等价于「一党-多党」二分法,这一分类本身方能摆脱价值叙事,而走向事实叙事而成全「客观性」,成为有「可见性」的分类标准;而「政党」构成了这一二分法界定的叙事重心所在。

 

既有的「威权-民主」二分法,在「可见性」之量化标准下,事实上还原为「一党制-多党制」标准,方构成事实叙事,其是凭借「政党要素」才构成叙述的「客观性」,但这一要要素本身是缺乏「区分度」的。现代政体都是一党制,这在中西方一样,权力和主义共同的政党不管多少,都是一党。既有的政党界定途径,有「理念路径」与「权力路径」两大类,较符合「理念路径诠释」的为「使命型政党」,即追求实现某种意识形态为政党目的,较符合「权力路径诠释」的为「掮客型政党」,即追求实现或维系执政权力为政党目的,而「权力」或「主义」成为界定政党的两大要素。如果「权力」或「主义」相同或相近,则政党的分类本身缺乏「区分度」诉求的「清晰性」,构成无意义的排列组合,政党的区分本身不构成「类本质差异」。

 

在当代,任何成熟的社会,必然经历典型的政治发展进程,完成成熟国家的建构。成熟国家的建构进程,在于经历或克服五个阶段的危机:认同危机、正当性危机、贯彻力危机、参与危机与分配危机,尤其是首要的认同危机,决定一个社会共同体能够完成起码的认同归属,而实现自身的运转维系而不至于解体奔溃。认同危机,构成任何可持续的社会共同体必已经历的危机。而认同危机的本质,在于社会有无全民共识的基础性作用。

 

全民共识旨在在各阶层、各种身份的人们各种利益诉求之间,有评判是非、协调利益关系的共同标准,构成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前途与运转及其基础建制等根本问题的基本取向与看法,当社会存在撕裂、利益难以调和、身份政治猖獗时,这些基本看法与取向的一致使得社会共同体不至于解体而维持运转,构成建设性的因素。而全民共识总是以一些列本源性的意识形态棱镜,所窥测与建构的,主流的意识形态叙事是对于全民公司内涵的取向或看法的基本线索。任何成熟的社会均具备全民共识,任何全民共识都根植于本源性的意识形态理念,因而任何有全民共识的社会均共享一套本源性的意识形态叙事,后者作用于社会成员对于根本问题加以看待的预设视角与理解理路,而任何具备成熟性的社会均共享这一套本源性的意识形态叙事,政党作为前者的政治要素构成也栖身于这一本源性意识形态叙事之下实现自身的合理化与在地化。因而「主义」本身,就具体社会共同体内部而言,不存在根本性的「区分度」;而「权力」要素本身对于任何政党而言,多是「无差别性」的概括,即任何有实力与意愿的政党,均以执政权诉求纳入本当党纲之中。权力和主义共同的政党不管多少,都是一党。

 

既有的「威权-民主」二分法,在「可见性」之量化标准下,事实上还原为「一党制-多党制」标准。而从「权力」与「主义」对政党做事实性区分后,任何成熟社会共同体内的政权组织形式,事实上均可还原为「一党制」,即由同一「类本质」的主义诉求与权力诉求的政党事实执掌政权。以美国的两党政治为例,二者均是共享一套自由主义话语作为本源性意识形态,同受一种对于社会建制之根本问题的一致看法与取向,以实现社会自身的自维持。二者的主要诉求差异,则体现在堕胎、移民、环保、减税等具体政策差异,后者作为政策性议题不构成政党作为概念本身的充要命题的区分界定。因而,现代政体都是一党制,这在中西方一样,权力和主义共同的政党不管多少,都是一党。如上文所述,任何成熟的社会均具备全民共识,后者作为意识形态命题造就这一社会共同体中不同政党的「本质定义」与「共享纽带」。政党对于政治议程的影响是直接性的,而全民共识则与各社会共同体的政治议程息息相关,不光定义了不同的政党、也定义了不同的政治。

 

从「政党」转移到「全民共识」,是对政治事实更精准的把握,而后者见之于「民族」的概念中,作为历史生成而成全路径锁定。从「政党」到「民族」,构成对政治现实更本质的测度。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主张,法的发展只能追溯到民族精神那里,道出了「法」与构成历史生成与现况约束的「民族性」的关系,「民族性」是耦合现况与未来,联系动态与静态,勾连状态与生成的中心概念,是对于「民族」本身作为社会建构的建构过程及其成果的抽象,是一种历史性、有机性的提炼与总结。政治构造物,并非由立法者随意创制,而是作为民族意识中鲜活的信念——如同民族的语言、道德、风俗——被把握的。诚然,某种政治信念也为立法者所颁布出来,但其发展和变化却深深植根于历史,是随着时代的变幻而有机发展的。「民族性」决定了「全民共识」,后者构成一系列具体社会中「政治大厦」的基石,民族在实践中对政治的不断变化的需求就成为了政治信念与构造的承担者,亦构成对于各个具体社会之政治运作更切近的理解视角所在。对政治或者政体的理解,需要从「政党」走向「民族」,由「二维」走向「三维」。

 

叁 合适的政体分类学矫正

 

一、责任之民族性

 

在社会文化领域,人们界定某个问题的角度,往往带来对于该问题性质的理解与体认,并伴随着与之相应的问题之解答理路;而如果界定问题的角度出了偏差,那么其后的性质体认与解答理路亦会出现偏差;比如民主一词的背后,预设了道德与非道德之二分法视角,并潜藏了普遍化这一道德追求的民主使命。而界定的角度,当是在一定的视角下开启的界定,这往往根植于特殊文化的脉络中。特定文化脉络中的核心概念,构成界定之角度的聚焦点,由此辏幅认知、诠释乃至意义附加所在,支撑起对于社会文化总体的解释框架;而建立在聚焦点的对焦之上,肯认其背后的性质体认与解答理路,形成框架之内的逻辑自洽与机理一致。但问题在于,这一聚焦的核心概念,总是根植于特定社会文化领域历史生成的产物,用某一核心概念作为聚焦点,所形成的视角以诠释另一异质社会文化领域的总体风貌,则会带来视差。所谓视差,指涉缘由于视角不当而造成的错误知觉,而以错误的聚焦点支撑起对于异质社会文化领域总体的性质体认与解答理路。

 

中西「视差」的切入点,在于对待权力乃至于政府,于根本上之价值预设之不一致。是基本肯定的立场看待权力乃至于政府,还是于基本否定之视角看待权力乃至于政府。儒学对于政府乃至于权力的看待是基本正面的,并以对实际存在之政治传统乃至于权威之基本肯定前提下,着手对于治理问题的政治论述;西学对于政府乃至权力的看待则基本消极,稍有正面者界定为「必要之恶」,即承认其必要性,但于性质上仍定义为「恶」之物。两种立场之不同,可能殊异于二者各自迥异的人性观,乃至于宗教「罪性」思想之有无,但立场之不同是存在的,并可引以为「视差」之切入点,剖析各自实质的「聚焦」所在。

 

对于政府乃至于权力,与其相对应的褒贬两端之态度为:一在于小政府立场,认为管的越少之政府即为最好之政府,二在于大政府立场,认为积极的政府可以增进社会的团结与和谐,促进个人与公益之平衡;前者是由对政府乃至权力之基本否定预设自然衍生,后者则由基本肯定之预设。合理化二者的分别是,大政府的弊端或小政府的利得传导至个人本位,以及大政府的利得或小政府的不足如是传导:即大政府威胁个人权利,与大政府助益个人利得;或小政府助益个人权利,与小政府不利个人利得。与公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在于私权利,二者构成反题,对于公权力的基本否定立场,等同对于私权利的基本肯定态度,由小政府、坏政府之导出,聚焦于「权利」概念之上。将公权力合理化的命题,在于公权力凭借公共资源之施用,助益个人利得;而施用到利得得以导出的关键预设在于公权力能「履行责任」,「责任」即是政府乃至权力被诉求之施用公共资源以助益个人利得,公权力助益个人利得与公权力能较好履责乃是同义命题,大政府、好政府所导出的聚焦点,则在于「责任」。「权利政治」与「责任政治」各自构成,由不同之政府与权力预设切入,所得之各自合理化之必要「聚焦」所在,成为价值性命题「视差」之关键。

 

在西学的认知框架中,核心的价值概念词汇在于以自由所诠释的「权利」。权利的词源学来源,根植于西方社会文化的历史演进之中,从古希腊时代的「公民权利」、古罗马时代的「民法权利」、日耳曼时代的「习惯权利」到近代的「自然权利」与「自由权利」等,权利构成西学认知框架的聚焦点所在。由是,在政治的应然定义上,秉持权利第一之观点,由自由权利藉凭几何图式的设计与推演出政府与社会乃至个人的权利领域与权利边界,凭借不可验证的「天赋权利」藉由「完备理性」设计与规划出各领域与各部分的清晰权利边界来。视角的切入点是殊异的,在彼此的视线内呈现出各自自足:以「自由权利」的预设推衍出社会、政府与个人的「权利界限」,以各自的自由状态作为「善」的合法性证成,基于一种「天赋-权利-自由-制衡」的逻辑论证线条,构成西学观察社会政治总体的粗框架。凭借实力的加持,西学的制衡取向被普遍主义化,带来民主-专制分类学在政治话语上的优势地位,而不具备票决民主特点的诸多社会文化总体,基于「制衡取向」的聚焦失败,被化约与整合入「专制政体」,东方政治也是一例,构成政治力主导判断力的又一显例。

 

不同于西学于价值关切上,执着于权利诉求的根本性,中学一开始便立足于政治作为一种治理者与被治者相互关系之责任性的理解,在复杂的政治事务中,重要不是凭借不可验证的「天赋权利」藉由「完备理性」设计与规划出各领域与各部分的清晰权利边界来,而是「治者」在实然已有的权力资源上,本身对被治者树立起应有的、指涉各个复杂面向的「责任」,并约以成文。「权利政治」与「责任命题」成为东西政治的分界线所在。「责任命题」与「权利政治」、「责任取向」于「制衡取向」构成东西学的分野。

 

所谓「责任命题」与「权利政治」的分野,牵系到儒学与西学在政治问题领域之根本价值关切的分野,也即对于权力乃至政府之作用的根本价值判断之差异:是将权力在本源上认定为善还是恶,是将政府之作用在根本上认定为「充分之善」还是「必要之恶」,前者基于对于权力乃至政府之肯定上对「责任」的关切,后者立足对于权力乃至政府之否定上对「权利」的坚持。价值命题是存在视差的,也在根本呈现出价值要素的平等,某一价值语境中的中心命题,移植入另一价值命题中当呈现「价值衰减」,不能成全另一价值尺度裁判下的既有「价值完满」。视差是有趣的,如果将儒学的价值语境聚焦为「责任」,而西学的价值命题还原为「权利」,所形成的是平等价值要素间的「视差」。如果移情于这一「视差」,那么问题之界定、理解、体认乃至解答理论,将会焕然一新。

 

二、责任之全景性

 

既往所有的政体分类标准都存在一种问题:纯形式化的问题。执着于政体在形式层面的分类与界定,而忽视政体实际运行状态中的面向澄清与过程还原,而实际上均是属于对于政体的「二维层面」的定义与诠释,或者是执着于主权者人数的形式划分,或者是着重于最高领导者产生机制的形式差异,都是可以还原为「二维层面」的形式要素的堆积与构建。但政体本身,是植根于具体的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之中的,「二维层面」的形式要件实质上是镶嵌在「三维层次」的实质内容中的。「社会内容」本身对于「政体形式」的优劣及良恶与否,具有根本上的决定力,「三维层次」的空间环境本身可以起到矫正或者扭曲「二维层面」的政体形式,造就政体实质面向呈现的不同样貌,而后者实际上是对于政体真实性的最好诠释。纯形式化的政体分类界定,造就的是既有政体分类标准对于政体本身在「二维层面」的片面描述,忽略了其在「三维层次」空间环境中的实质面向的呈现,而如果既有的政体分类标准带有「价值评价因素」,则会导致该「价值评价因素」的实质评判之失真。因而,有必要导出合适的政体分类学矫正,从「三维层次」的概念锚定政体分类的标准。

 

首先对于政体本身,需要作能容纳「三维层次概念」的扩大诠释。政体是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其本身是具有抽象性的形式范畴。抽象的概念是不能凭借自身得到自我的呈现,必须通过外物来证成自身的存在于展示,藉由外物的反映达到对自身的诠释与界定。政体得以藉由而表现自身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形塑政体的宪法文本,作为产生政府的前提条件,达成对于政体「静态的说明」,二是政体本身所创造的政府的活动进程,作为政府产生后的结果,达成对于政体「动态的说明」。前者构成政体之「死的现实」,后者构成政体之「活的现实」。「死的现实」与「活的现实」共同阐释了政体的真正面向,构成了政体图景的全面呈现。

 

其次对于标准概念的选取,需把握政体图景呈现应有的「三维层次性」,本文建议选择功能主义的进路得出标准的概念。从功能主义的角度,避免纯规范界定的理念争议与实证难题,将政体功能发挥程度的好坏作为政体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理念准绳与实证界定下沉至政体之功能层面,即形塑一个怎么样的政府的能力;而在界定政府好坏之层面,则以功能主义思路一以贯之,考察什么概念能作为政府基本功能所系。从而能实现这一政府功能的政府,即是能实现自身功能的政体,而这样的政体标准构成了新的政体分类学。

 

以责任性为界定政府的基本功能之准线,是具有超历史的适用性的。从强道德意义出发,政府是作为社会委托的代理人之身份履行管理的职能,对管理对象负起责任是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判断政府良恶之准线,关乎政府运行的合法性;从弱道德意义出发,政府作为管理者,其自身施政过程的尽责情况影响到被管理者的反馈与再输入,从而关系到该政府持续运行的合理性基础。不论是强道德还是弱道德,二者均要求政府将责任性作为自身运行的基本价值与根本诉求,这具有跨越历史的普世性,从而避免了话语争议。由此,以责任性作为了功能发挥情况的基本判断准则。因此,政体是否具备责任性,即能否实现自身应有的功能,也即是否能形塑一个本身功能良好的政府,成为政体划分的新依据。而「责任性」本身,在对于政体的扩大诠释中展示自身,通过政体「死的现实」与「活的现实」,分别得到「静态的说明」与「动态的说明」,从而在政体中得以呈现自身。

 

肆 责任性的诠释

 

对于「责任性」的诠释,由于需要摆脱既有「民主-威权」二分法带来的单一价值诉求之凸显乃至满溢,需要对其加以「整全性」的理解,而后者是建立在对于概念的知识性理解之上的,将概念本身作为一个知识范畴加以把握,从而考量其中应有的各种「整全性」诉求的价值要素,达到概念本身内涵的丰富与包容。

 

如果将「责任性」的概念作知识性的考察,那么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确定其中应纳入的价值要素得以承载的架构基础,后者通过提供一种线性的维度在其中得以考虑各种应有价值要素的位置与坐标。康德的先验要素论,提供了一切对知识性要素加以界定与澄清,所必须的先验形式要素。康德认为,一切知识都是以经验开始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经验。在经验中有其来源的知识是经验性知识;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所发生的知识是先天知识;先天知识中完全没有掺杂(徐娜,2010,页50)。

 

任何经验性的东西的知识是纯粹知识。先验的立场是对象对我们可能的条件,即对象得以成为现象的条件,先验是先天知识得以形成的条件。而时间与空间,充当了我们得以理解知识性概念的先天形式要素,构成了一切之时性概念的先天直观形式。外部的一切经验,只有通过时间与空间的表现,才能展示自身而成全自身的经验性内涵,而时间、空间构成了我们诠释与界定概念的先天形式要件,作为先验观念要素支撑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其他经验性要素。因而,对于「责任性」的诠释,也可以通过时间、空间提供的参照架构,作为理解其所具有价值要素的承载平台,即是对于该概念的理解可以从时间、空间两条轴线出发,而以此为基点衡量其「整全性」诉求的各种价值要件。

 

同时,对于「责任性」的诠释,要置于政治性的语境中加以考虑,即在时间与空间轴线上生发的价值点,需要经过「政治」的「过滤」才能被纳入「责任性」的理解与界定中。对于「责任性」的理解,需要具备「政治性」。对于「政治」的诠释,政治学中有两个经典性论断,一则是伊斯顿的政治观,将政治界定为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在英美自由主义的语境下凸显了政治的「经济-技术性」,二则是卡尔.施密特的政治观,将政治界定为敌友区分,在欧陆自由主义的语境下凸出了政治的「严肃-对立性」。两种政治观导出的,是对于政治两个面向的理解,前者指向社会共同体的「内向维度」,后者涉及社会统一体的「外向面相」。综合两者,得出的对于「责任性」的「政治」语境理解,一来有「内向」与「外向」的分殊,二来有「经济-技术」与「严肃-对立」的共容。一切应有的「整全性」价值诉求,需要在「政治性」导出的这两种滤网下才能呈现自身,成为应有的价值要素,这构成了对于价值要件的约束条件。

 

在时间的轴线上诠释「责任性」的理解,得出来的「责任性」的三个维度:过去、当下与未来。一个特定社会的特定政体或者政府,是嵌入于一个具体的社会之中,按胡适的话说,也就是嵌入于一个「不朽的大我」之中。这个「不朽的大我」是在特定的当下,建立在与过去的连续性及未来的开放性相结合的基础上。「不朽的大我」之所以「不朽」,即是因为它并有过去、现在与未来。因而特定政体的责任性,在于这个政体能对这个「不朽的大我」无穷的过去、无限的当下与无尽的未来负起责任,能产生一个可以对此三个面向均负此责任的政府,这构成评估政体责任性的三个层面,意味着「责任性」并非是只是立足于当下的功利性概念,也是贯穿过去、现状与将来这一时间轴线的整全性概念。在过去、当下、未来三个基点上,锚定「政治性」的价值要素,可以得出「责任性」内涵的三个维度:「历史责任」、「治理责任」与「道德责任」。对于过去负起责任,在于对于本社会一脉相承的文化的继承,意味着一个特定政体与其赖以建立的社会之历史的平衡,即「历史责任」;对现在负起责任,在于对于本社会复杂万千的现状的适应,意味着一个特定的政体与其赖以建立的社会之现状之契合,即「治理责任」;对未来负起责任,在于对于本社会面向未来的发展之善的方向的努力,意味着一个特定的政体能承担起它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的愿景,即「道德责任」。置于政治语境中,「历史责任」牵涉到对于我群之界定与对于他群之排斥,体现了政治的「严肃-对立」维度,凸显了历史文化的合法性;「治理责任」指涉对于此群体的经济技术面相的治理,体现了「经济-技术」维度,凸显了功能绩效的合法性;「道德责任」通向对于此群体面向善的开放可能性,这种善的开放性是民意人心所向,既为经济-技术发展所必须,又为我群-他群分殊所要求,凸显了民意人心的合法性。三种责任均服务于本政权乃至本社会的自我维持,「历史责任」关乎政体的自洽能力,一个与具体社会的过去相隔绝的政体始终会因为异质性问题,无法有效的嵌入该社会;「治理责任」关乎政体的绩效能力,只有一个能实现对特定社会有效治理并产出良好绩效的政体,才能在这个社会中自我维持;「道德责任」关乎政体的更新能力,意味着一个嵌入并维持在具体社会的政体能通过自我更新,面对文明演进潮流时保持一种善的开放性,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奠定善的方向性,否则这个社会将会陷入停滞乃至萎缩。

 

在空间的轴线上诠释「责任性」的理解,得出来「责任性」的两个面向:内向与外向。从空间的维度阐释「责任性」的面向,导出来的是两种视角,即外向感知与内向感知。前者即从客体的外部对其进行观察或认识,其特点是观察对象位于观察者外面,还原为「我群」与「他群」的并立关系中加以考察,是外向的视角;后者即感知者从内部某处观察某物乃是主客对立的感知模式,其对象仍在感知者之外,还原为立足于本群的「向内省察或感知」,是内向的视角。(维之,2010,页41)由此导出的是评估政体责任性的两种视角:一是从「我群」与「他群」的并立关系中导出「我群」应有的责任性;二是从「我群」作为一个主体向内省察或感知导出的「我群」应有的责任性。而在「内向」与「外向」两个维度导出的责任性,均诉求对于本政权乃至本社会的存续,后者本质上如前所述构成了责任性真实源泉。加以「政治性」的过滤锚定,在「外向」层次上导出的是「领土责任」与「独立责任」,二者均是在「我群」与「他群」的并立关系中关系本政权乃至本社会存续所必须的,前者是在「量」的层面上加以界定,关系事物的表象;后者是在「质」的层面上加以界定,关系事物的本质。而在「内向」层次上,导出的是「统一性责任」与「多元性责任」,二者均是在「我群」作为一个主体向内省察与探求,由于存续的迫切性导出的诉求,前者是在「量」的层面上加以界定,要求社会共同体在表层上的统一性与秩序性,后者是在「质」的层面上加以界定,诉求社会共同体在实质上的多元性与多样性,由此保持本社会的活力从而支撑社会存续的长远要求。用政治的维度加以阐释,「领土责任」与「独立责任」主要是在「严肃-对立性」的语境下,在「我群」与「他群」的并立中诉求社会的存续;而「统一性责任」与「多元性责任」,主要是在「经济-技术性」的思维中,立足于「本群」中诉求社会的存续,后者要求社会成分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之并存。两个面向的四种责任也均服务于本政权乃至本社会的存续问题,「领土责任」与「独立责任」均是在外向视角下谋求本社会的存续,通过否认其他一些集体乃至界定他们的身份,达到本群的维持存续,而「统一性责任」与「多元性责任」则是在内向视角下谋求本社会的维持存续,通过综合乃至分析本群的社会构成,通过本群的自我肯定谋求本社会的维持存续问题。

 

因而,在对「责任性」的诠释中,引入时间、空间作为理解的先验轴线,并在「政治性」诉求的约束条下,过滤出责任应由的内涵:排列在时间轴上的「历史责任」、「治理责任」与「道德责任」,以及坐落于空间轴上的,外向的「领土责任」、「独立责任」与内向的「统一性责任」和「多元性责任」。

 

伍 「责任性」的政体体现

 

衡量或评价一个主体是否具备应有的责任性,实质上指称的是责任性能否在该主体上得到呈现,而合适的评价标准在于「心迹之判」:「心迹既二分,利害不两提」,从动机与行为两个范畴界定责任性是否得到呈现,一是诉求有履行责任的动机,二是诉求有履行责任的行为。动机与行为实质上并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好的动机可以产生坏的行为结果,而坏的行为动机亦可能无意间产生好的行为后果,但两者毕竟都是责任性呈现的考察范畴,因而对于两者适宜采取并举的分析态度,给予分别的考察。

 

从量化的标准来分析,那么对于动机的测度远远难于对于行为的测度。一个主体的行为后果,可以充当该主体是否履责的真实行为说明,「履责行为」是容易被量化把握与见证的,见之于「履责效果」。而在当下关系高度复杂化的社会中,对于真实显露之动机的界定绝非易事。不过一个主体「履责宣示」亦可视作具有「履责动机」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它是对于「动机说明」的最弱条件:一个主体单单凭借「履责宣示」,不足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真实的「履责动机」,但倘若主体缺乏起码的「履责宣示」,那么谈何具有履责的动机。因此,从量化的标准而言,「履责行为」的界定易于「履责动机」的界定,然而后者依然可以通过「履责宣示」得到最弱意义上的呈现与表露。

 

从溯源的标准来分析,即动机与行为何者对于责任的履行更具有根本原因的角度上,那么「履责动机」对应于「履责行为」而言更具有优先性,即对一个主体的履责动机的评判,在价值性上要优于履责行为效果的评判。从极端上说,一个主体缺乏好的「履责行为」,但却具有恒久之好的「履责动机」,在长远上一定会达成好的动机之变现,根本上重塑当下「履责行为」的呈现;而一个主体当下具有好的「履责行为」但却缺乏起码的「履责动机」,则不能长久保持「履责行为」的良性呈现。前者在最坏的可能性下,仍然可以视作通向善的「试错过程」,而后者在最好的可能性下,不过是一个随时伴随着毁灭危险的「偶然结果」,因而「动机」较「行为」更具有优先性。

 

从量化的标准加以分析,导出的是「履责行为」较「履责动机」更为清晰的呈现,前者见之于「履责效果」的界定,后者只能通过「履责宣示」得到最弱意义的说明;但从溯源的标准来分析,「履责动机」在责任之承担方面,较于「履责行为」更具有根本性与优先性。两者合论,则「履责宣示」与「履责行为」大体可以视为同一位阶的衡量标准,评判主体的责任性承担情况,充当评价主体责任性的范畴。

 

将责任性呈现的主体定位于政体,亦是在于政体的「履责动机」与「履责行为」的分别展现,前者反映为「履责宣示」,后者见之于「履责效果」。政体是国家的政治、统治形态,即国家政治体系运作的形式,其本身是具有抽象性的形式范畴。抽象的概念是不能凭借自身得到自我的呈现,必须通过外物来证成自身的存在于展示,藉由外物的反映达到对自身的诠释与界定。政体得以藉由而表现自身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形塑政体的宪法文本,作为产生政府的前提条件,达成对于政体「静态的说明」,二是政体本身所创造的政府的活动进程,作为政府产生后的结果,达成对于政体「动态的说明」。前者构成政体之「死的现实」,后者构成政体之「活的现实」,共同阐释了政体的真正面向。而宪法文本作为静态的现实,对应于政体的「履责动机」,说明了政体本身的「履责宣示」;政府进程作为能动的现实,对应于政体的「履责行为」,达致对于政体「履责效果」的说明,共同构成了成评估政体责任性的两重维度:政体的「履责意识」与「履责能力」。体现在宪法文本上的政体的「履责意识」,用于反映政体本身宣示意义上的「履责动机」;体现在政府进程上的政体的「履责能力」,用于反映政体本身效果意义上的「履责行为」,由此再讲时间轴与空间轴上的责任概念加以引入,构成责任性的政体体现的坐标。

 

首先是引入时间轴上的责任概念。

 

从政体的「履责意识」来看,一来,反映于该政体对过去的责任性,即「历史责任」,即是在该政体本身具有同运作于其中的社会之文化延续的「传承意识」,从必要条件来说,即该政体的宪法文本,具有对于本社会一脉相承的历史文化的传承与肯定的承诺或宣示;二来,反映于该政体对当下的责任性,即「治理责任」即是政体对于其所管理的社会具有的「治理意识」,从必要条件看,则是政体的宪法文本,具有对于本社会的良好治理承诺与治理宣示;三来,反映于该政体对于未来的责任性,即「道德责任」,即是政体对于其所管理的社会具有的「道德意识」,从必要条件来讲,体现在政体的宪法文本,具有对于该社会发展愿景的美好承诺与系统规划的安排体现。

 

从政体的「履责能力」来看,一来,反映于该政体对过去的责任性,即「历史责任」,即是该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具有维系与延续运作于其中的社会历史文化的「传承能力」,该政体创造的政府,具有同该社会一脉相承的文化取向的契合性,制度现状本身具有「历史文化合法性」;二来,反映于该政体对于当下的责任性,即「治理责任」,即是该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具有助益于政府产生长久的治理绩效的能力,体现在该政体创造的政府具备良好的社会治理能力,制度现状本身具有「功能绩效合法性」;三来,反映于该政体对于未来的责任性,即「道德责任」,即是该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具有支撑社会在善的方向保持基本的开放性空间,体现在该政体创造的政府有对于社会未来美好愿景的支持性,制度现状本身具有「民意人心合法性」。

 

其次是引入空间轴上的责任概念。

 

从政体的「履责意识」来看,首先反映于政体对于外向视角的责任性范畴,即「领土责任」与「独立责任」,政体本身具备在国际环境中捍卫自身统一性与独立性的存续诉求,从必要条件来说,则是政体的宪法文本,坚持与捍卫本族群的领土完整与法理独立,不支持任何放弃领土,或者依附强权的法律承诺;其次反映于政体对于内向视角的责任性范畴,即「统一性责任」与「多元性责任」,政体本身具备在社会视野中捍卫自身社成的秩会构序统一性与成分多样性的存续诉求,从必要条件来说,则是政体的宪法文本,捍卫与突出本族群社会的秩序统一性,宽容与保护本族群社会的成分多元性,政体在维系本社会的秩序与活力发面,均具备法律支持要件。

 

从政体的「履责能力」来看,首先反映于政体对于外向视角的责任性范畴,即「领土责任」与「独立责任」,即是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将坚持与捍卫本族群的领土完整与法理独立的存续诉求能够加以变现,纳入所创造的政府进程的议事日程中,体现为一些列真实的政府活动进程,作为捍卫领土完整与国家独立的现实进程的支撑,具有制度现状的「捍卫性能力」,维持本社会族群的独立与完整;其次反映在政体对于内向视角的责任性范畴,即「统一性责任」与「多元性责任」,即是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将捍卫自身社成的秩会构序统一性与成分多样性的存续诉求能够加以变现与落实,将文本意义上的「履责宣示」能变现为切实的政府政策的运行面貌,见之于通过政府真实的活动进程对于秩序性与多元性的维系与保留,前者导出的是制度现状的「介入性能力」,从而将秩序性诉求加以实现;后者导出的是制度现状的「包容性能力」,从而将多元性诉求加以达致。

 

由此,通过对于「政体」概念的扩大性诠释,将其还原为「动态的现实」与「静态的现实」,再从「行为」与「动机」的范畴二分,可以将时间轴与空间轴的诸多责任概念,在「政体」范畴上加以锚定与体现。

 

陆 责任政体:以中国为例

 

对应于「责任性」的政体体现,可以锚定与评估中国的政体,在「履责意识」与「履责能力」两个维度去判定该政体责任性的有无与强弱,从而得出中国的政体是否在「死的现实」与「活的现实」所敞开的扩大诠释的政体全貌上,具有责任政体的特质所在。

 

首先是考察「履责意识」维度上的责任概念的具象。

 

从政体责任的「时间轴线」来看,主要考察作为政体的「死的现实」之宪法文本,有无切近于「传承意识」、「治理意识」与「道德意识」的文本宣示或承诺,由此作为担负起对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责任性的履责动机的必要条件说明。由于中国现实体制,乃是党治国家,因而党的纲领性档,亦可以作为宪法文本的补充性说明。由此可以在宪法及党纲中锚定责任概念的具象。

 

「传承意识」体现在宪法序言部分。「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明确指出了,该政体具有对于本社会一脉相承的历史文化的传承与肯定的承诺或宣示,且在后文又强调了该政体同二十世纪以来的革命传统一脉相承。「治理意识」则以「操作性方法」的形式呈现在序言部分与总纲部分,通过对于党治国家治理绩效历史的总结与回顾,以及未来推动进一步治理的纲领性原则与方针的规范与确认,在「操作性方法」的意义上构成了「治理意识」的梳理与说明。「道德意识」也集中体现在宪法序言部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成了典型意义上的「道德宣示」或「道德承诺」。

 

从政体责任的「空间轴线」来看,主要考察作为政体的「死的现实」之宪法文本或宪制性档,有无契合于承担「领土责任」、「独立责任」与「统一性责任」、「多元性责任」的文本陈述或表述,由此构成担负起在内向视角与外向视角而言,对于空间存在形式的社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关怀,作为必要说明条件而说明对该向度上的责任的履责动机。

 

在宪法文本与宪制性档内,可以找到对于「领土责任」与「独立责任」的宣示与承诺,前者主要体现于文本内对于台湾、香港与澳门问题的阐述中,如「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后者则是突出体现于有关外交原则的论述中,如关于「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论述。与之相应的是「统一性责任」与「多元性责任」,则集中体现在民族问题领域的阐述与叙事中,典型的陈述如「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其次是考察「履责能力」维度上的责任概念的具象。

 

从政体责任的「时间轴线」来看,主要考察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即在政体安排下的真实的政府活动进程中,能否反映出该政体所创造的政府在制度进程中,对于「历史责任」、「治理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真实履行,由此作为履责能力的见证,支撑其对于政体运作于其中之社会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责任履行。而从政体责任的「空间轴线」来看,集中考察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即在政体安排下的真实的政府活动进程中,能真实得将坚持与捍卫本族群的领土完整与法理独立的存续诉求加以变现,纳入所创造的政府进程的议事日程中,能真实得捍卫自身社成的秩会构序统一性与成分多样性的存续诉求加以变现与落实,既具有制度现状的「捍卫性能力」,又具有制度现状的「介入性能力」与「包容性能力」,从而承担政体在内向视角与外向视角而言,对于空间存在形式的社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关怀。

 

就「历史责任」、「治理责任」与「道德责任」而言,首先,政体所创造的政府,具有同该社会一脉相承的文化取向的契合性,制度现状本身具有「历史文化合法性」,体现在「中央集权」、「士人政府」、「富之教之」等原则或理念在制度要素或政策成分中的体现,其次,政体在「活的现实领域」,具有助益于政府产生长久的治理绩效的能力,体现在该政体创造的政府具备良好的社会治理能力,制度现状本身具有「功能绩效合法性」,直接表现为改革开放后四十年治理绩效积累所见证的制度的绩效产出能力;最后,政体创造的政府有对于社会未来美好愿景的支持性,制度现状本身具有「民意人心合法性」,突出体现在制度现状本身对于马克思主义思想挂帅的明确与坚持,由此导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承担维系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支撑社会未来发展向善的可能性加以敞开。就「捍卫性能力」、「介入性能力」与「包容性能力」而言,「捍卫性能力」突出体现在制度安排下的真实政府活动进程,对于领土完整与国家独立的维系能力,直接反映于台湾、香港、澳门事务的机构设立及其合预期的功能运转,以及独立自主和平外交事业的合预期开展,导出对于本社会完整与独立的捍卫能力之见证;「介入性能力」突出体现于制度现状对于社会统一性维系的制度安排与制度能力上,相关国家强力机构的设立及其实际进程中的合目的运转,体现政体安排下形塑的政府对于该社会内部统一性秩序的支撑能力,并以低犯罪率与高安全度作为参考数据的支撑;「包容性能力」则突出体现在制度安排与实际政府进程中,对于社会多元成分构成而导出的广泛代表性诉求的回应,以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名额分配的制度安排及其现实进程为例,均坚持了代表名额在应然与实然层面的广泛代表性原则,导出权力机关构成本身的社会群体多元性代表内容,又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际进程运作,也突出体现了对于多元民族身份归属的制度包容能力。

 

柒 余论:责任性深化路径——开放与平衡

 

衡量或评价一个主体是否具备应有的责任性,实质上指称的是责任性能否在该主体上得到呈现,而合适的评价标准在于「心迹之判」:即是否具备「履责动机」与「履责能力」,而见之于政体责任性评价,即是落在时间轴线与空间中线诸多中介标准的履责情况,则「履责能力」与「履责动机」二者构成责任性叙事的重心所在。就中国的政体而言,整体来论:「一个主义」构成对于「履责动机」叙事的中心依托,「一个政党」构成对于「履责能力」叙事的中心依托,二者辐辏于时间轴线与空间轴线诸多中介,建构出中国政体的责任性面貌。

 

然而,人对于事物现象的认知,总是依托于一定的认知框架的,后者由一种思维模式构成,决定分析的起点、焦点与要素所在,并将这些概念综合到既设的框架中,导出分析的结果所在。不同的认知框架,由于要素提炼的不同、及其不同权重与比例的形式构成,往往决定了内容的体认与定义本身,认知框架作为形式是镶嵌在我们对于事物或现象的内容理解中的。不同的认知框架,可以勾连出不同的意义结果来,通过重新提炼要素的立基点,重新归属各个要素的某种相对份额,经由新的知性形式过滤后,会呈现出新的内容情境之展现与诠释。认知框架对于问题分析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前述的「履责动机」与「履责能力」均是在「原因-结果」这一框架中得到界定的,动机与能力均是作为导出责任性的原因,而被加以抽象与提炼的。每种框架或范式都具有不完备性,因而解读与诠释必然带有局限性的偏差,而框架或范式的反济意义则助益于矫正这种局限性。助益于责任性提升的路径,可以藉由认知框架的反济:由「原因-结果」范式,转向「方法-目的」范式。不是在「履责能力」与「履责动机」的意义上,而是在如何助益于履责之「手段」上加以提升。

 

任何有效的手段,本身应内涵「开放性」。以「水」作为运行之图解,呈现出「开放性」要素的重要意义:「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行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水正是依托「无常形、无常势」的极端变化性,内涵着最强的穿透力与锲而不舍的毅力。一种布置与操作只有在不断更新之下才会产生功效,也才可能作为机制工具,而任何一种布置,一旦固定之后,其内在的可能性会逐渐消失殆尽。而作为一种布置的战略,亦要保证最大的开放性可能,才能保证持续不断的力量为其带来优势所在,通过交替作用的布置可能性带来恒常更新之功效来。手段的开放与平衡,不仅是手段的有效性诉求所恒需,亦是对于任何政治困境应有的矫正方法,政体责任性的提升,亦在于维持手段层面的「开放」与「平衡」。

 

如前文所述,「一个主义」构成对于「履责动机」叙事的中心依托,在「一个主义」维系不变易的前提下,探索「一个主义,多种路径」,让社会建制的手段层面议题,而非目的层面议题,保持应有的开放性;「一个政党」构成对于「履责能力」叙事的中心依托,在「一个政党」维系不变易的前提下,探索「一个政党,多种政策」,让社会治理的政策层面议题,而非方向层面议题,保持应有的平衡度,助益于在「履责手段」上,达到对于责任性能力的提升与改进。

 

在根本建制与基础法律设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这一责任性能力的改进可以反溯前文所提及的「民族性」,在法律源头之缝隙靠民族性智慧弥合,构成一种作风解决、态度解决、思维解决的近路,实现「履责手段」应有的开放与平衡。应有的「民族性智慧」之一,在于一种「政策的中性」,可以从《管子》和《盐铁论》寻找智慧,可以从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中寻找智慧。这些治理经典「吾道一以贯之」,都反映出中国政策哲学的核心,即「轻重」、「平准」、「均衡」。

 

无论是「轻重政策学」还是「平准政策学」,核心点都是政府中性的治理政策,即所有的治理政策都是为了实现各部分之间的均衡,从而实现可持续的治理进展。(郑永年,2022)如在作风、态度与思维上维系这种中性政策取向,不排斥社会建制的手段层面议题应有之开放性,与社会治理的政策层面议题应有之平衡性,而加以「用中」,助益于制度能力本身责任性能力的替升与改善。

 

捌 结语

 

如前文所述,本文提出的「责任政体」作为新的政体分类学概念,可能对于当下的「民主-威权」二分范式会是一个有力的参考替换。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的政体分类学,有益于破除「民主-威权」二分范式在实践中已造成的流弊与滥用,并在新的范式下找寻我国政体的定位。期待在政体分类学的话语上,有一次范式反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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