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徽】孟子“义袭”说辨正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2 15:52:58
标签:孟子、性善论、集义

孟子“义袭”说辨正

作者:陈徽(同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孔子研究》,2021年第3期

 

摘要:在论述如何涵养“浩然之气”时,孟子以“集义”与“义袭”相对。他认为:作为涵养工夫,“养气”与“集义”须臾不可相离。唯有如此,“浩然之气”方得充实与浩大,以致“塞于天地之间”。“集义”即“配义与道”,体现的是行为的“居仁由义”性。与此相对,“义袭”之为则属于“行仁义”,是不具有道德自足性的,故不能生发、滋养“浩然之气”。所谓“其为气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其义为:“浩然之气”乃是“集义”所生,非为假“义”之名可自外而一举袭得之也。

 

摘要:孟子;性善论;集义;义袭

 

在孟子的思想里,“义袭”与“集义”二说相对。对于此二说,历来学者多关注后者,因为它是孟子“扩充”或“养气”工夫论的核心命题。至于“义袭”,学者对其虽稍有论及,然说多不确。“义袭”若被误解,孟子的“集义”说也将有所晦蔽。其“扩充”或“养气”的工夫论便也不得昭彰。因此,对于孟子的“义袭”之说,似不可不辨。从逻辑上看,欲明孟子“义袭”的内涵,不可不先明何谓“集义”;而若欲明何谓“集义”,又不可不先明其性善论与“扩充”说。

 

一、性善论与“尽才说”

 

性善论是孟子思想的标志性理论之一,同时也是其伦理政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孟子·公孙丑上》曰:“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下引《孟子》之文,仅注其所属篇名)然性是对于人之本质的抽象规定,其无声无臭,不可把捉,何以断其为善?对此,孟子采取了如下的致思理路:因情感及其相应行为之善,故而人性本善。具体而言:人性之所以为善,乃因其本已具有仁、义、礼、智等道德属性;在现实中,这些道德属性必然表现为相应的道德情感或道德判断能力(如作为“智”之呈现的“是非之心”便非情感,而是一种道德判断的能力),并引发相应的行为。因此,如果人的情感和相应行为是善的,那么,作为情感产生与存在根据的人性便也是善的。如《公孙丑上》论曰: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

 

“端”有“端首”或“端绪”之义,在此谓“萌发”或“发见(现)”;“四体”即四肢。作为仁、义、礼、智之“四端”,除了“是非之心”主要指一种道德判断能力,其它“三端”皆主要指道德情感,即:恻隐之情、羞恶之情以及恭敬之情,故此“三端”之“心”实皆指“情”1。同时,任何一种道德情感的产生都伴随着基本的道德判断,故“三端”之“心(情)”与“是非之心”实为交融不分、一体呈现的。

 

据上引孟子所说,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人的“四端”之“心”如其“四体”一样,是每个人都会产生的(《告子上》亦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对于“四端”之“心”的这种普遍性,可用孟子所举一例以明之:即使像象(按:象乃舜之异母弟,屡次与瞽父施计害舜)这样恶毒的人,在特殊情境下仍会产生“忸怩”之情(详见《万章上》所述),尚未完全泯灭其天生的道德情感。象尚如此,则又遑论乎他人?故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公孙丑上》)其次,既然“四端”之“心”“人皆有之”,而其又分别为仁、义、礼、智之性的发用,则此性便是先天存在的,不是后天培养的结果。所以,孟子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告子上》)复次,由“恻隐之心”发用的自然性(“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可知,其它诸端之“心”的发用也是自然而然、不掺杂任何功利性目的的。因此,“四端”之“心”乃是纯粹善良的。相应地,仁、义、礼、智之性也是纯粹善良的。就此而言,人性之善是通过“四端”之“心”之善得以验证的。故若人性非善,则必引发“性非善而善情何以可能”的存在悖论。

 

进而,孟子曰:“非独贤者有是心(引按:谓“羞恶之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引按:“为之”谓受万钟之食。下同);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告子上》)又曰:“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告子上》)则对于“四端”之“心”,孟子亦称之为“本心”或“良心”。同时,作为“本心”或“良心”的“四端”之“心”既为先天而具,且发用乃纯粹、自然的“当下呈现”,故孟子又称之为“良知”“良能”:“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尽心上》)需要指出的是:在孟子那里,“本心”“良心”或“良知”等皆是在发用上说“心”,而非谓“性”。而在宋明理学家那里,上述概念庶几皆从体上言,与“性”(义理之性)往往不分,而心学一系尤为如此。

 

既然人性本善,皆具有天赋的道德禀赋,故圣、凡之间原无分别。孟子曰:“何以异于人哉?尧舜与人同耳。”(《离娄下》)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下》)。然而现实中,何以圣人罕见而庸人盈街?且恶又何来?对此,孟子以“濯濯”之“牛山”为喻道:

 

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见其濯濯也,以为未尝有材焉,此岂山之性也哉?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其日夜之所息、平旦之气,其好恶与人相近也者几希,则其旦昼之所为有牿亡之矣。牿之反覆,则其夜气不足以存。夜气不足以存,则其违禽兽不远矣。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引按:此“情”为“实”义)也哉?故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告子上》)

 

又说:

 

恻隐之心,仁也(按:孟子此处实说:恻隐之心是仁的呈现,非谓恻隐之心即是仁。下同);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告子上》)

 

故“四端”之发只能说明人性本善,且此“心”虽善,尚需呵护与涵养,以滋其长(“苟得其养,无物不长”“求则得之”);若不知己性之善,且蔽于物欲而不能涵养此“心”,则其虽有发用而终复丧失(“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舍则失之”),乃至堕入禽兽之道2。由是,孟子提出了其“扩充”之说,认为:“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公孙丑上》)朱子引程子之说曰:“人皆有是心,惟君子为能扩而充之。不能然者,皆自弃也。然其充与不充,亦在我而已矣。”3则君子与小人之所以有别,惟在于其是否能“扩充四端”之“心”。对于常人不察己之善性且蔽于物欲、“放失”其“良心”而不知求之之状,孟子叹道:“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告子上》)

 

不仅如此,据上所引,对于天赋之善性,孟子又称之为“才”。“尽其才”之说也表明:孟子所谓的“性善”并非是从现实性上说的,即人虽生而具有各种道德禀赋(“才”),但并非意味着他天然地便是一个现实的善人。正如“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其因不在于“天之降才尔殊也”,而在于“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告子上》)。若欲成就其现实之善,尚需因其性之所发,“扩充”其“四端”,充分发挥、展现其道德禀赋,即“尽其才”。若“不能尽其才”,甚或蔽于物欲,“放其良心”,则终将成其恶。故孟子又曰:“乃若其情(引按:此“情”亦为“实”义,朱子解为“性之动”4,误也),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告子上》)若结合前引“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云云,关于孟子性善论的基本内容,则可以概言之曰:以才论性与因情定性。

 

“扩充四端”“求其放心”5以及“尽其才”,说的都是同一个涵养工夫。对于这一工夫,孟子又称之为“养气”。

 

二、“扩充”或“养气”工夫论

 

“养气”说是孟子论如何养“浩然之气”时提出的。作为涵养工夫,“养气”与“集义”须臾不可相离。唯有如此,“浩然之气”方得充实与浩大,以致“塞于天地之间”。而若究其实,这一“养气”工夫亦不过是“扩充”工夫的另一种表述而已。在考察“养气”工夫之前,先来看孟子“四端”说的丰富寓意以及何谓“扩充”工夫。

 

在孟子所举“乍见孺子将入于井”之例中,“怵惕恻隐之心”的产生是纯粹自然、无任何功利性的。准于此,其他“诸端”之“心”也是在相应的生存情境中油然而生的。倘若诸“心”之发是基于某种功利的计较,例如“怵惕恻隐之心”是因为欲“内交于孺子之父母”或“恶其声”而发,则诸“心”便皆非本于善性,从而皆是非道德的。在孟子那里,只有发于人之善性的情感才是道德的情感(即属“本心”或“良心”),也只有基于此道德情感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既然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皆源于且仅能源于善良的本性,于是,针对告子的“仁内义外”之说,孟子坚决地主张“仁义皆内”(参见《告子上》),且辟告子曰“未尝知义”(《公孙丑上》)。“四端”之“心”产生的纯粹自然性和无功利性意味着: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彰显了一种纯粹的“应当性”;“仁义皆内”说则意味着:这种“应当性”源自于人的内在本性,是与任何外在事物或条件无关的。故在答公都子“何谓义内?”之问时,孟子曰:“行吾敬,故谓之内。”(《告子上》)如果说外在事物对此“应当性”有何意义的话,它们(如“孺子将入于井”)不过发挥了激发人性、展现此“应当性”(如产生“怵惕恻隐之心”且援手以救孺子)的作用。这种“应当性”即属于“义”。当然,此“义”是从广义上而言,其犹孟子所谓的“德义”之“义”或“道义”之“义”(《尽心上》:“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集义”之“义”,亦属此类。

 

由“仁义皆内”之说,孟子自然地提出了“居仁由义”的观点。前者曰: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的根源惟在于人之善性;后者曰:惟有顺应善性之发(即主要表现为“四端”的“本心”或“良心”),行为才是道德的,或才具有道德的价值。因此,孟子强调说:“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离娄上》)又指出:“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离娄下》)所谓“行仁义”,是说表面上也在践行“仁义”之道,但这种践行不是出于顺应“本心”,而是基于某种利益诉求或迫于某种外在压力,仅在形式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仁义”之道(按:此即下文所论的“义袭”之义)。对于“居仁由义”与“行仁义”之别,孟子举例说:“尧、舜,性之也;汤、武,身之也;五霸,假之也。久假而不归,恶知其非有也。”(《离娄下》)在此,孟子以尧、舜为圣人,以汤、武为大贤,他们均能“居仁由义”。只不过,“尧、舜天性浑全,不假修习”;而“汤、武修身体道,以复其性”(朱子语)6,其中蕴含着切实的涵养工夫。至于五霸,“则假借仁义之名,以求济其贪欲之私耳”;若“窃其名以终身”,结果便“不自知其非真有”也(朱子语)7。所以,“居仁由义”之“仁义”是上述“应当性”(广义之“义”)的展现,是具有其内在价值的;而顺应此“应当性”之“行”,亦因而(充分地)确证了自己的存在意义。故孟子曰:“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经德不回,非以干禄也;言语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尽心下》)君子行其所当“行”(“哭死而哀”“经德不回”“言语必信”),何待乎外哉?

 

不过,作为善性之发,“四端”之“心”初始是极其细微的,犹如始燃之火极易熄灭、始达之泉极易窒塞,“四端”之“心”因蔽于物欲亦极易发而又“失”,故道性善及其“四端”之善,尚非孟子性善论的核心内容;能否以及如何“扩充四端”,才是他更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孟子说:“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公孙丑上》)赵岐曰:“扩,廓也。凡有端在我者,知皆廓而充大之,若水火之始微小,广大之则无所不至。”8朱子亦曰:“扩,推广之义。充,满也。四端在我,随处发见。知皆即此推广,而充满其本然之量,则其日新又新,将有不能自已者矣。”6可见,“扩充”工夫是一个“廓而充大”、“日新又新”的涵养过程。在此过程中,自然有蓄积、凝聚与滋长之功。然“知”字表明:“扩充”工夫的展开是以“自我意识”的“觉醒”为前提的。孟子尝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离娄下》)9又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故“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告子上》)10。则以心之“思”的官能以“知”义和己之善性,且以心“治”耳目,“扩充”工夫方得可能。此“思”、此“知”、此“治”,皆为心之能(“才”)。惟人具此心,是亦可谓性善之证也11。

 

至于如何“扩充四端”,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尽心上》)赵岐释云:“反自思其身所施行,能皆实而无虚,则乐莫大焉。”12朱子也说:“此章言万物之理具于吾身,体之而实,则道在我而乐有余;行之以恕,则私不容而仁可得。”13则所谓的“扩充四端”,皆就性之所发而切实践履、推行与拓展,其间不容有一毫苟且与私意掺杂。尤为关键的是,孟子还指出了“扩充”工夫对于己之身心的积极影响,即“反身而诚,乐莫大焉”。这说明:只要尽心而为,切实践履,无所亏欠,因为皆是张其善性,故自有其乐。由是,孟子又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尽心下》)善可悦心,(《告子上》亦记孟子之言曰:“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故曰“可欲”;“有诸己”者,即“反身而诚”“体之而实”也。而“充实”“有光辉”“大而化之”以及“圣而不可知之”云云,皆是指“扩充”工夫的进展次第及其所达境界。朱子引尹氏之言道:“自可欲之善,至于圣而不可知之神,上下一理。扩充之至于神,则不可得而名矣。”13所以,对于“扩充”工夫所能达到的极至,可从三方面来看:就境界而言,则“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就功用而论,则“足以保四海”;若就“养气”而说,则“浩然之气”“塞于天地之间”(论见下文)。此三者互为勾连,彼此贯通。若统而言之,即如孟子所言:“尽其心者,知其性也(引按:此所谓“知性”,乃指洞达性之全体)。知其性,则知天矣。”(《尽心上》)

 

“扩充四端”既以知义、知性为前提,且此工夫的展开是一个蓄积、凝聚、滋长即“廓而充大”“日新又新”的过程,则其亦可谓之“养气(浩然之气)”。《公孙丑上》载:

 

(公孙丑)曰:“不动心有道乎?”(孟子)曰:“有。北宫黝之养勇也,不肤挠,不目逃,思以一豪挫于人,若挞之于市朝。不受于褐宽博,亦不受于万乘之君。视刺万乘之君,若刺褐夫。无严诸侯,恶声至,必反之。孟施舍之所养勇也,曰:‘视不胜犹胜也。量敌而后进,虑胜而后会,是畏三军者也。舍岂能为必胜哉?能无惧而已矣。’孟施舍似曾子,北宫黝似子夏。夫二子之勇,未知其孰贤,然而孟施舍守约也。昔者曾子谓子襄曰:‘子好勇乎?吾尝闻大勇于夫子矣: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孟施舍之守气,又不如曾子之守约也。”曰:“敢问夫子之不动心,与告子之不动心,可得闻与?”“告子曰:‘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不得于心,勿求于气’,可;‘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可。夫志,气之帅也;气,体之充也。夫志至焉,气次焉。故曰:‘持其志,无暴其气。’”“既曰‘志至焉,气次焉’,又曰‘持其志无暴其气’者,何也?”曰:“志壹则动气,气壹则动志也。今夫蹶者趋者,是气也,而反动其心。”“敢问夫子恶乎长?”曰:“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我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

 

在此,孟子总结了三种“涵养工夫”及其“不动心”的境界:其一,为北宫黝与孟施舍之“养勇”。此“养”皆求之于气,而无关乎义或不义。然二者亦有别,如朱子曰:“黝盖刺客之流,以必胜为主,而不动心者也。”“舍盖力战之士,以无惧为主,而不动心者也。”14焦循亦曰:“推黝之勇,生于必胜;设有不胜,则气屈矣。施舍之勇,生于不惧;则虽不胜,其气亦不屈,故较黝为得其要。然施舍一以不惧为勇,而不论义不义。”15则北宫黝“养勇”,求之于“必胜之气”16;孟施舍之“养勇”,则以守“不屈之气”为要。

 

其二,为告子之“养心”。观其曰“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以及“外义”之说,则告子的“涵养工夫”犹如毛奇龄所言:告子“力制其心,而并不求气。是既不能反(引按:即“自反而缩”之“反”),又不能养,举凡心所不得与不得于心,皆一概屏绝,而更不求一得心与心得之道,徒抱此冥顽方寸,谓之不动”17。故告子之所谓“养心”,仅仅为固守其心不动耳。告子此“养”既弃理义,又绝反躬,兀兀然空执其心,则其所谓“不动心”者,恐不免枯寂之过。

 

其三,为孟子之“养气”,且此气为“浩然之气”。据孟子所言,其“养气”工夫当有所本,此即曾子受自“夫子”的“大勇”之道。曾子养勇,乃一以义为断:反躬不正(“自反而不缩”),即使面对卑贱之夫,亦有畏惴之心18;反躬若正(“自反而缩”),即使面对千万之众,亦不惧而迎之。同样,孟子论“养气”亦一以义为断,而内涵更加丰富。首先,“养气”要有“头脑”,即以志帅气,使其专壹而不乱。其次,气虽为“体之充也”,“浩然之气”则惟“集义所生”。赵岐曰:“集,杂也。......言此浩然之气,与义杂生,从内而出,人生受气所自有者。”15焦循亦曰:“古杂、集二字皆训合。与义杂生即与义合生也。与义合生,是配义与道而生也。生即育也,育即养也。气因配义而生,故为善,与徒养勇守气者异矣。”19这意味着:倘非“配义与道”,作为“体之充也”之气便不可能“生发出(或激发出)”“浩然之气”。所以,“浩然之气”虽曰气,其实是指一种道德的精神或气概。复次,“浩然之气”既为道德精神或道德气概,自然是“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所谓“至大至刚”者,正是因于曾子“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之说而来。“浩然之气”不仅是“配义与道”(“集义”)而生,亦当“配义与道”(“集义”)而养。焦循曰:“一事合义,即是以直养。一事不合义,即是事害之。”20倘若事事合义,自是此气得以时时涵养与滋长,以致“塞于天地之间”。再次,人们顺应“浩然之气”据以生发的道、义原则,非为攀援外物或迫于某种压力,而是因于自己“本心(或良心)”的“应当性”诉求,是其“居仁由义”的道德行为发于自然且必然的要求。唯有如此,其“自反而缩”以及行而“慊于心”方得可能。否则,此气必将“馁矣”21,失去其至大至刚性。且若委顿不正,此气亦不复曰“浩然”。阳明尝言:

 

在孟子言“必有事焉”,则君子之学终身只是“集义”一事。义者宜也,心得其宜之谓义。能致良知,则心得其宜矣,故“集义”亦只是致良知。君子之酬酢万变,当行则行、当止则止、当生则生、当死则死,斟酌调停,无非是致其良知、以求自慊而已。22

 

又曰:

 

孟子不论心之动与不动,只是“集义”,所行无不是义,此心自然无可动处。……孟子“集义”工夫,自是养得充满,并无馁歉;自是纵横自在,活泼泼地:此便是浩然之气。22

 

阳明之说虽是基于其心学思想而发,然颇中孟子“养气”工夫论之肯綮。

 

显然,孟子的“养气”说与“扩充”论是相互兼容的,二者所指的实际上是同一个涵养工夫过程:前者是从气上说,后者乃从心上言。二说相合,孟子工夫论思想的丰富意蕴与深刻意义方得充分彰显。

 

三、“义袭”解

 

据上所论,孟子的“养气”工夫论是离不开时时“集义”和事事“集义”的。或者说:此涵养工夫的开展,是一个时时、事事“由仁义行”的过程。故“集义”(“配义与道”)既是“浩然之气”滋生的前提,亦是其“发育”“壮大”的道德基础。自始至终,“集义”皆与“养气”工夫须臾不可相离。

 

“集义”之说既明,“义袭”之义亦因而显豁。首先,就“集”之“杂”“合”之义而言,“集义”乃谓“浩然之气”发之于内,此“气”是“配义与道”而生的。与之相对,“义袭”当只是做个有“义”的样子,“浩然之气”无所“附着”,故亦不生(“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正如焦循所言:“集为杂,杂为合,合为配,一也。生为育,育为养,一也。义为直,直为缩,一也。取为求,一也。......集合在内,义取在外(引按:不过,焦氏谓所取者为‘义’,则有不确。参见下文所论),是集非袭,则是内非外。集之训未明,则袭之说遂窒。”23

 

其次,“集义”既然也指时时、事事合义,则朱子的“集义,犹言积善”之说便不可废。此说指出了“养气”工夫有其过程性,不是一蹴而就的(当然,此非对“生之圣者”而言)。“义袭”则不然,故孟子曰“取”(“其为气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取”本谓捕获、割下俘虏的左耳,引申曰获取、得到,在此有一次得手之义。

 

复次,就行为的属性而言,“集义”属于“由仁义行”,“义袭”当属于“行仁义”(否则,其便属于“由仁义行”,则“义袭”亦不复为“义袭”矣)。后者饰以仁义或道义的原则,徒具道德形式,实质上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故上引孟子论“养气”工夫之说中,在谈到“集义”与“义袭”之别时,其总结道:“我故曰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此说应是针对“义袭”而发。

 

最后,就训诂与文法而言,“义袭”之“义”亦指道义,在此为名词,作状语,义为“以义......”。“袭”之本义为死者所服之衣(《说文》:“袭,左衽袍。”),段玉裁注曰:“小敛、大敛之前,衣死者谓之袭。......凡衣死者,左衽,不纽。”24据此,“袭”引申为遮掩、掩藏之义,并进而引申为因袭(相承)、层(重)、重复、掩袭(偷袭)等义。就“义袭”之“袭”而言,其既有遮掩义,亦有掩袭义(当然,后义包摄前义)。故“义袭”者,谓“以义袭取”。“义袭”之“义”虽曰道义,此“义”实则徒具其名(即为“行仁义”之“仁义”)。因为,若此“义”亦有其实(即为“由仁义行”之“仁义”),则“浩然之气”正可“集义而生”。所以,“其为气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义为:“浩然之气”乃是“集义”所生,非是假以“义”之名、可自外而一举袭得之也。

 

“义袭”之义既得以澄清,历来学者关于它的误解似也需辨正,否则“集义”的微妙内涵终有被遮蔽之忧。观注家训解,其以“掩袭”释“袭”字固无不同,然对于“义袭”之义,其说则有分歧。如孙奭曰:“‘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者,孟子又言是气也,是与义杂生所自有者也,从内而出矣,非义之所密取,而在外入者也。”25则其所谓“密取”的对象,固然指“浩然之气”,但“密取”的主体则是指“义”。又如朱子曰:“言气虽可以配乎道义,而其养之之始,乃由事皆合义,自反常直,是以无所愧怍,而此气自然发生于中。非由只行一事偶合于义,便可掩袭于外而得之也。”26又曰:“所谓‘义袭而取之’者,袭,如用兵之袭,有袭夺之意,如掩人不备而攻袭之。谓如才得行一件事合义,便将来壮吾气,以为浩然之气可以攫拏而来,夫是之谓袭。”27则其所谓“偶合”者,乃曰极少数的合义之为。朱子以“积善”理解“集义”,即将“集义”视为循序渐进的涵养工夫,故又说:“若集义者,自非生知,须是一一见得合义而行。若是本初清明,自然行之无非是义,此舜‘由仁义行’者。其他须用学知。凡事有义、有不义,便于义行之。今日行一义,明日行一义,积累既久,行之事事合义,然后浩然之气自然而生。”27又如焦循曰:

 

赵氏以“密声取敌”解“袭”字,而未详“义袭而取”之意。推其解“集义而生”为“从内而出”,则“义袭而取”乃自外而取矣。气合义而生,则有此气即有此义,故为人生受气所自有者。义袭而取,则义本在气之外,取以附于气耳。若然,则义不关于内,即所行义有不附,将于心无涉矣。28

 

则焦氏所谓“义袭而取”者,谓所取者为“义”,而非浩然之气。上述诸说,皆有其不确处:孙说之误,在于以“义”为“密取”的主体;焦说之非,在于以“义”为“密取”的对象;至于朱说,其以“积”释“集”,固是强调了“养气”工夫不可躐等,当有其次第,然“偶合”之说则有未安——即便是“只行一事偶合于义”,也属于“集义”(按:朱子所言之“义”,亦是指“由仁义行”之“义”),不能以“义袭”论之。

 

对于孟子的“义袭”说,当今学者多不太关注,故研究成果颇显匮乏。近有《中国经学》(第二十三辑)所刊刘青松先生的《〈孟子〉“义袭”解》,是一篇专论“义袭”之文。该文指出:关于孟子的“义袭”之义,历来学者大体有二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义袭’是偶然的正义行为。以赵岐、孙奭、朱熹、杨伯峻为代表”29,“第二种观点认为‘义袭’是外在的正义行为,以焦循为代表”29。且谓:

 

这两种观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关注的是义的表现,后者关注的是义的来源。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没有解释“义”,……想当然的理解为“道义”。其次是把“义袭”理解为主谓结构,“义”是道义,“袭”是袭取。这些解释都看到了“义袭”与“集义”的不同,“集义”是平日里修养,是内在的;“义袭”是外在偶然符合于义的行为,是外在的。按这种观点,上文说“集义”,下文应当说“袭义”,但为什么孟子用了“义袭”呢?29

 

又说:

 

我们认为前人的错误在于首先误解“袭”的义项,其次把“义”理解为道义,由于这两个词义项的误解,导致了“义袭”语法结构的误解,因此他们的解释给人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29

 

接着,刘文“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义袭’的确切含义”,即:“第一,‘袭’的义项是重复,不是袭取。”“第二,‘义’的意思是‘外在’‘非本真’‘模拟’的意思,不是‘道义’。”“第三,‘义袭’意思是表面重复,是个状中结构,不是主谓结构。孟子所说的‘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这句话应该理解为‘(浩然之气)是心中正义积累所生,不是表面重复一种行为而得到的’,这样才能贯通文意。”29

 

观刘文所论,其辨似察矣,然若细审之,则嫌于似是而非,实有未安。此说之所以未安,不仅因其误解了孟子的“义袭”之义,且也误解了朱子、焦循等人的“义袭”之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看。其一,关于“袭”之义。刘文谓“‘袭’的义项是重复,不是袭取”,其说未善。以上关于孟子“养气”工夫论的梳理已充分说明:“义袭”之“袭”当如故训,即“袭取”。其二,关于“义”之义。刘文谓“‘义’的意思是‘外在’‘非本真’‘模拟’的意思,不是‘道义’”,其说尤非。首先,从文势和义理的角度看,当孟子曰“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其所言之三“义”,理当一贯。特别是“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之二“义”,更应如此:“是集义......,非义袭......”云云,惟有二“义”内涵相同,其文势与语义方为贯通和自然。而据上下文,此二“义”皆谓“道义”。其次,即便如刘文考辨,“义”有“外在”“非本真”“模拟”等义30,但“义袭”之“义”仍如“集义”之“义”,皆谓“道义”。只不过,“集义”是真行义,“义袭”乃假行义。二者之别,犹如“尧舜性之也,汤武身之也”与“五霸假之也”之异(《离娄下》)。其三,关于“义袭”之义。刘文谓“非义袭而取之也”,义为“不是表面重复一种行为而得到的”,亦嫌于义理不明。而其举例曰:“孟子认为告子的‘义袭’就是只学了一个外在的形式,比如看到年龄大的人去尊重一下,而不是把这种‘义’时时存在心中(即‘集义’)。”这种对于“集义”(“把这种‘义’时时存在心中”)的理解,似亦与孟子“配义与道”的“养气”工夫论有所不契。

 

注释
 
1朱子注曰:“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心,统性情者也。端,绪也。因其情之发,而性之本然可得而见,犹有物在中而绪见于外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8页)则朱子谓“是非之心”亦是情,似嫌于笼统。又,孟子在此言“四心”皆就性之发用而论,而朱子引用横渠说,曰“心,统性情者也”,亦嫌于不审。
 
2(1)孟子以“牛山之木”为斧斤所伐、牛羊所牧而使山呈“濯濯”之状,以喻“良心”“放失”的过程,甚为传神。焦循曰:“良之义为善,良心即善心,善心即仁义之心。放者,存之反也。旦旦,言非一日也。日日放其良心,犹日日伐其山木。山木由此不美,人心亦由此不良。良亦美也。”(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76页)又曰:“反覆即反复。息而牿,牿而又息,息而又牿,其始息多于牿,久则牿多于息。息则仁义之心存,牿则利害之见胜。牿之不已,则心但知有利害,不复能思欲息长仁义,是利害之邪干犯仁义之良,故夜气不足以存也。至牿之反复,夜气不足以存,乃违禽兽不远。然则人之不远于禽兽,亦非一日所遽至也。”(焦循:《孟子正义》,第777页)说亦颇可参。
 
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8页。
 
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328页。
 
5当然,将“求其放心”与“扩充四端”并论,只是笼统而言。严格地说,“求其放心”尚不可谓“尽其才”,而是如程子所云“将已放之心约之,使反复入身来”(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4页)。待到“放心”已“反复入身来”,则“自能寻向上去,下学而上达也”(同上)。所谓“寻向上去”或“下学而上达”,方为“尽其才”或“扩充四端”的工夫。
 
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358,238页。
 
7引按:关于“恶知其非有也”,朱子又云:“或曰:‘盖叹世人莫觉其伪者。’亦通。”
 
8焦循:《孟子正义》,第235页。
 
9赵岐曰:“几希,无几也。知义与不知义之间耳。众民去义,君子存义也。”焦循:《孟子正义》,第567页。
 
10赵岐曰:“大体,心思礼义;小体,纵恣情欲。物,事也。利欲之事,来交引其精神,心官不思善,故失其道而陷为小人也。比方天所与人情性,先立乎其大者,谓生而有善性也。小者,情欲也。”(焦循:《孟子正义》,第792页)朱子则云:“大体,心也。小体,耳目之类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335页)焦循认为:“谨按孟子之意,自以大者指心,小者指耳目。‘小者不能夺’,是思则得也。赵氏以大者指性善,小者指情欲,情欲即耳目之蔽于物。缘性善故心能思,立其大者,则心之思有以治耳目之听视;不立其大者,则耳目之听视有以夺心之思。赵氏以性情言之,盖小固属耳目,大亦不离耳目。以心治耳目,则能全其善性,即为养其大体。以耳目夺心,则蔽于情欲,即为养其小体。赵氏恐人舍耳目之听视,而空守其心思,故不以心与耳目分大小,而以善性与情欲分大小。此赵氏深知孟子之旨,有以发明之也。”(焦循:《孟子正义》,第794-795页)焦说颇辨,甚得经旨。
 
11焦循即以“人能知义,禽兽不能知义也”,以证“人之性善”。参见焦循:《孟子正义》,第568页。
 
12焦循:《孟子正义》,第882页。
 
1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350,370-371页。
 
1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29页。
 
15焦循:《孟子正义》,第194,202页。
 
16此“气”犹俗云“血气”,此“勇”即俗云“血气之勇”。
 
17转引自焦循:《孟子正义》,第195页。
 
18按:兹于“不惴”,取王引之之说,即:“不,语词。不惴,惴也。”转引自焦循:《孟子正义》,第193页。
 
19焦循:《孟子正义》,第202页。按:朱子曰:“集义,犹言积善,盖欲事事皆合于义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2页)则朱子以“积”训“集”。如此,则“集义”乃是言涵养工夫。说虽可,然不如先训“集”为“合”义胜。
 
20焦循:《孟子正义》,第203页。
 
21关于文中“无是,馁也”之义,赵岐与朱子皆谓“是”指“浩然之气”(赵氏称之为“道气”),“馁”亦指身无此气的“饥虚”(赵说)或“不充(朱说)之状(焦循:《孟子正义》,第200页;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1-232页)。毛奇龄、全祖望、焦循皆谓“是”指义或道义,“馁”则为(浩然之)气馁(参见焦循:《孟子正义》,第201-202页)。据上下文义,后说为胜。
 
22《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82,121页。
 
23焦循:《孟子正义》,第203页。
 
24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91页。
 
25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2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2页。
 
27黎靖德:《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263,1263页。
 
28焦循:《孟子正义》,第202页。
 
29彭林主编:《中国经学》(第二十三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47,248,248,248-249,249页。
 
30刘文为证己说,将“义帝”之“义”与“义父”“义子”之“义”有所混淆,即皆取“假”义。其又引谢肇淛《文海披沙》之说曰:“今谓假父曰‘义父’,假子曰‘义子’‘义女’,故项羽尊怀王为‘义帝’,犹假帝也。”(彭林主编:《中国经学》〈第二十三辑〉,第249页)其实,谢说不确。“义子”“义女”之“义”或可曰“假”,然“义帝”之“义”绝非言“假”,而应取“道义”之义。《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立二世之兄子公子婴为秦王。子婴与其子二人谋曰:‘丞相高杀二世望夷宫,恐群臣诛之,乃详以义立我。’”(《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47页)“详以义立我”,谓赵高佯以“义”立子婴为王。“义帝”之“义”亦当如此,故“义帝”可谓以“义”所立之帝。两处之“义”,皆宜训道义。又,《汉书·高帝纪》:秦二世二年六月,“沛公入薛,与项梁共立楚怀王孙心为楚怀王”。应劭曰:“六国为秦所并,楚最无罪,为百姓所思,故求其后,立为楚怀王,以祖谥为号,顺民望也。”(班固:《汉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据应说,刘邦与项梁之所以立“心为楚怀王”,以继其祖,明是基于道义而为(因为惟有彰以道义,方能抟聚各路诸侯共抗暴秦)。此“立”亦可谓“以义立之”。又,《史记·高祖本纪》:汉二年三月,“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以义帝死故。汉王闻之,袒而大哭。遂为义帝发丧,临三日。发使者告诸侯曰:‘天下共立义帝,北面事之。今项羽放杀义帝于江南,大逆无道。寡人亲为发丧,诸侯皆缟素。悉发关内兵,收三河士,南浮江汉以下,愿从诸侯王击楚之杀义帝者。’”(《史记》,第468页)则“义帝”之“义”,其“道义”的内涵更为显豁。否则,汉王何以能因“项羽放杀(即‘弒’)义帝”而斥项羽“大逆无道”,并号召天下诸侯共击之?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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