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摩尔越多,你就越快乐
作者:加瑞·考克斯 著 吴万伟 译
来源:译者授权 发布
本文探讨乔治·爱德华·摩尔(G.E. Moore)的伦理学及其开放问题论证。
从根本上说,标题听起来有些幻想色彩的“玄伦理学”道德哲学分支关注的是伦理学中的意义和现实问题。长话短说,玄伦理学有两大派别:一派相信存在客观道德事实或者至少存在判定行为正确与否的客观手段,一派则不相信这一点。后者相信,无论包装得如何漂亮,道德其实不过是口味问题,表达的不外乎赞同或不赞同某事。第一组的哲学家通常被称为道德现实主义者,后者则被称为道德主观主义者,这自然并不令人感到惊讶。
休谟式道德
最著名的道德主观主义者是伟大的苏格兰经验主义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休谟认为,我们并没有获得个人、行为或事件的善或恶或是与非的可感知印象。换句话说,在我们观察到的自然品质旁边并不会并排出现可观察到的道德品质。比如,当我见证有人持刀行凶伤人时,我并没有看到行为的恶。相反,我是在阐释该行为是恶。将善或恶错误地强加在个人、行为或事件的自然属性上逐渐被视为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1738)中阐述了很有名的自然主义谬误,他将弑父罪恶与幼苗长大高过老树并遮蔽其阳光令老树枯死相比。他问,我们将弑父杀亲视为令人憎恨的重罪,而树木长得高过老树头顶则无关道德或者符合自然的结论,其基础是什么呢?休谟还举出我们针对人类乱伦和动物乱伦的不同道德态度作为例子。就其本质内容以及我们的认识来说,如果人类乱伦和动物乱伦这两者之间没有差别,那么我们宣称前者在道德上令人厌恶,而后者不过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这背后的基础又是什么?(请参阅:例如一棵橡树或榆树;让我们假设,那棵树落下一棵种子,在它下面生出一棵树苗来,那棵树苗逐渐成长,终于长过了母株,将它毁灭;那么我就问,在这个例子中是否缺乏杀害父母或忘恩负义行为中所发现的任何一种关系呢,老树不是幼树的存在的原因么,幼树岂不是老树的毁灭的原因、正如一个儿子杀死他的父母一样吗?《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 第一章 德与恶总论,第一节 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https://www.douban.com/note/312399274/---译注)
休谟的回答是,一方面,观察和反思杀害父母和人类乱伦的行为激发我们内心的情感反应或情感波澜,造成厌恶或反对的情感;而在另外一方面,观察和反思人类中友好和诚实案例,激发起我们内心的情感反应以及快乐和赞同的情感。而观察和反思动物身上同样的东西,并不会产生同样的情感反应。
换句话说,休谟反对道德的客观性,他认为我们并不是基于理性和认知做出道德区分的,而是基于情感、感受和情绪。所以在休谟看来,道德不是扎根于人性的认知部分而是欲求意动部分。也就是说,道德不是理性问题而是欲望和意志力问题。正是因为道德是欲望和意志力问题才能够促使我们行动。休谟认为,如果它只是认知问题---冷静的理解事实或拥有某种观念并不足以刺激我们采取行动。
休谟进一步注意到,道德观念的作者往往有一种习惯,从谈论是什么不是什么的问题缺乏合理性地滑向应该是什么和不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就好像单单讨论思辨逻辑原则、形而上学概念或可观察到的行动或事件的事实就足以为这些作家提供指导原则的道德基础,人们可以提出应该应用这个原则的场合,或者应该采取某种行动或者做出某个事件不应该发生的判断。相反,休谟暗示从可观察到的事实命题到道德价值观命题之间并不存在合理的方法:简而言之,不可能从“是”推导出“应该”。这个观点逐渐被称为休谟法则,即“是”与“应该”之分或者亦称是-应该鸿沟。
休谟认为只有两种命题是有意义的:观念关系和事实问题(观念关系和事实问题的区分在当今被认为是休谟之叉。)“观念关系”/理性真理简单地说,指如在数学或几何中找到的观念之间的所有纯粹逻辑关系。人类心灵承认,心灵能立刻得出结论“2+2=4”的命题是绝对确定无误的。“事实问题”包括了所有那些基于感官的现有证据或记忆记录下来的过去经验证据证明真实的命题如“香蕉是黄色的”,“巴黎是法国首都”等。
我们不妨想一想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的头发。比如“特朗普的头发是金黄色的”的命题讲述特朗普的事实,这是严格建立在可感知证据基础上的。他的头发或许是天生金黄色的,但是,很难准确确定这神秘鬃毛到底是怎么回事,反正没办法摆脱第45任美国总统是金黄色头发的事实。不过,“特朗普是邪恶之徒”的道德命题表达的并非特朗普的事实问题---或经验性虚假,因为邪恶性不是物质的、或可观察的世界的组成部分。正如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在其言简意赅的格言警句著作《善恶的彼岸》(1886)中所说,“根本没有道德现象这种东西,只有对现象的道德解释。”“特朗普是邪恶之徒”的命题没有表达观念关系,因为(无论希拉里·克林顿的酸葡萄心理导致她相信什么),特朗普的邪恶性都不是像2+2等于4那样的同义词。“特朗普是邪恶之徒”的命题就像看到他时产生的咒骂或抱怨一样,最多不过表达了人们不认可特朗普的感受。
所有这些休谟式观念---他的道德情感论、“是”-“应该”鸿沟论、休谟之叉---后来都对道德主观主义者产生很大影响,对某些道德客观主义者也有影响---他们承认,若要构建可靠的客观主义道德理论,就必须考虑休谟言论的实质。
摩尔问题
在休谟充满怀疑的攻击面前,试图在众目睽睽之下全面论述道德客观主义的哲学家是乔治·爱德华·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 (1873-1958)。摩尔很清楚休谟在伦理学上的立场,“自然主义谬误”这个词就是他在1903年的《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中创造出来的,用来描述休谟在攻击道德客观主义时揭露的核心错误之一,这个词语并不是休谟创造的。
乔治·爱德华·摩尔的哲学谱系非常了不起。作为剑桥大学哲学的教授,他是大哲学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同事,其对这两位的影响都很大。他的观点不仅仅局限是在伦理学方面,在哲学很多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伦理学原理》可能是摩尔最著名的著作,也是英国女作家弗吉尼亚·伍尔夫(Virginia Woolf)和妹妹英国后印象派画家、室内设计师凡妮莎·贝尔(Vanessa Bell)等布鲁姆斯伯里团体成员的主要灵感来源,她们非常欣赏本书将伦理学与美学所做的详细对比。
拉丁语单词(principia)是原理,尤其是第一个原则或首要原则的意思。使用这个词就是求助于伊萨克·牛顿(Isaac Newton)1687年震撼世界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该术语有某种难以避免的装腔作势,因此,如果你将这个词用在书名标题中,你最好知道你在谈什么。伯特兰·罗素和阿尔弗雷德·诺斯·怀特海在其里程碑意义的著作《数学原理》(Principia Mathematica (1910-13))中使用了这个词,他们非常清楚他们在谈论什么。在此7年之后出版的《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是在像《数学原理》一样的地位和思想环境中写成的,旨在对伦理学做罗素和怀特海对逻辑和数学那样做同样之事,即建立起首要原则,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很多困惑。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的很多内容以难以穷尽的细节用来探索休谟的深刻见解,即大部分道德体系都犯有自然主义谬误。摩尔不仅仅是通过发起针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指控扩展了休谟的见解,反对休谟之后出现的很多道德体系尤其是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虽然这个理论在很多方面是休谟拥抱的同一个经验主义的产物。摩尔认为,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的根本性自然主义谬误是将善等同于快乐。如果善和快乐被认为是一回事,那么说“善就是快乐”就等于是说“善就是善”,等于什么都没说。这个等式并没有定义“善”,我们当然也就没有更进一步了解善究竟是什么了。
有人可能反对说,我们都知道快乐是什么,快乐就是善的意思。很简单。摩尔用人们都知道的开放性问题论证的方式阐述了这个看似常识的回应。他认为,善是什么的问题从来不是封闭问题,总是开放性问题,其答案总是可辩论开放性问题。
封闭问题是能够用直接了当的“是”或“否”来充分回答或者通过提供一则具体信息来回答的问题。就拿封闭问题“糖在哪里?”为例,糖就在那里,所以答案就是“在橱柜里”要么对要么错。摩尔的同事罗素辨认出他所说的“空洞的同义反复”如“四足动物是四条腿的动物。”这让该命题很空洞,因为如果你知道“四足动物”的意思,你就已经知道它指的是“四足动物”。这命题并没有提供任何新信息。虽然不是所有封闭问题都源自空洞的同义反复,但同义反复往往产生封闭问题。同义反复问题“四足动物是四条腿的动物吗?”有一个确定无疑的答案。如果你知道四足动物是什么,你要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你就只能说“是的”,没有别的答案。
另一方面,开放性问题是不能用直接了当的“是”或“否”或者提供一则具体信息来回答的问题,里面存在可辩论的空间。开放性问题当然不仅仅根据对问题中词汇的理解来回答。比如,在开放性问题“狗聪明吗?”中,词语“狗”和“聪明”不是同义词,从定义上说,狗不聪明,所以这个问题的确定答案不能简单地基于这个词的意思来理解。其实,确定的答案根本没有办法来回答这个问题。爱狗者会认为狗很聪明,引用狗智慧的精彩例子;其他人则认为狗从来没有获得过诺贝尔物理学奖。
按照摩尔的说法,“善是快乐吗?”也是开放性问题。“快乐”和“善”不是同义词:从定义上说,善不是快乐。理解这个词的人能够不赞同而且的确不赞同该问题的答案----显示善不可能像四足动物被定义为四条腿的动物那样被定义为快乐。对于“善是幸福吗?”或者“善某某吗?”也同样能够这样说,任何涉及善的定义或本质的问题总是开放性问题,揭示出没有任何东西是善的同义词。或者用罗素的方式,善不是任何谓词的同义词。谓词是命题或主张的一部分,它等同于主语或命题的性质。在命题“草绿”中,“草”是主语,“绿”是谓词。但是,摩尔认为,因为谓词表达某些特征,“善”不是任何谓词X的同义词(没有一个谓词能代表善),所以善不能成为任何东西的性质。简而言之,善不存在---至少不能作为任何东西的先天习性存在。摩尔得出结论说,善不能被定义---它是无法定义的。
但是,他没有得出善并不存在的结论。在摩尔看来,虽然善不是作为先天习性存在,但它的确可以作为非先天习性---作为形而上学的超验性品质而存在,即不能被感官认知但可以依靠智慧本能体验的东西,甚至按照有人对摩尔的解读,依靠特别的道德能力认识到。这观点就是摩尔的直觉主义(intuitionism)。
在这些方面,在摩尔看来,善的非天然道德性可对比--更类似---美的非天然美学性。也就是说,上文说的善的开放性问题论证也可以用在谈论美上。美也不是任何能被认同的东西---均衡、纯洁、优雅、可爱等的同义词。你可能认为,当你看到了一座美的雕塑,认识到它的美,同时还有它先天的品质如均衡、比例协调、白色、冷峻、坚硬、光滑等。但是,它的美其实是另外一种秩序的性质---一种超越物质性的品质。这个品质可能被赞美,就像我现在就在称赞一样,但它不能被直接指出来或下定义。
美的雕像、绘画、女人、男人、房子、桥梁、山峰之美都需要自然属性的结合,因为若没有自然属性,美的东西将不复存在。但是,一件物品之美不是其自然属性而是超越自然属性的非自然属性。同样道理,在摩尔看来,善的非自然属性超越了自然物品、情感、行动、态度、习惯,这些被我们广泛用来描述善的最重要东西。
或许带有反讽色彩的是,在提出了针对休谟有关自然主义谬误的深刻见解之后,摩尔最终认可了一种特别具有异国情调的形而上学,这是一种只能靠直觉把握的非天然属性,存在于超越感知维度之外的更高智慧潜能中。休谟在其《人类理解研究》(1748)中谴责所有形而上学作品都是“诡辩和幻觉,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应该被“扔到火堆里烧掉”,是他根本不赞成的东西。
在接近《伦理学原理》结尾时,摩尔提出了一种被称为理想功利主义的功利主义变体。他说,内在价值并不属于古典功利主义所认定的快乐或幸福而是对美和友谊的认识。他认为,在人生的所有东西中,对美和友谊的认识最为宝贵,值得作为目标本身来追求而非仅仅作为追求其他目标的手段。这些东西不是善的同义词,但它们是善的最高境界,是人生中最宝贵的东西,因而也是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和推崇的东西。认识美和友谊是目标,其它一切都是手段。
作者简介:
加瑞·考克斯(Gary Cox),伯明翰大学荣誉研究员,在布鲁姆斯伯里出版社(Bloomsbury)出版十多本书,包括最新著作《如何行善:如何在邪恶的世界作个有德之人》。
译自:The Moore the Merrier by Gary Cox
https://philosophynow.org/issues/143/The_Moore_the_Me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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