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晓彦 著《刑民之间》俞荣根、黄源盛序暨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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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3 0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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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彦 著《刑民之间》俞荣根、黄源盛序暨后记

 

 

 

书名:《刑民之间》

作者:段晓彦

出版发行: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年12月版

 

 

 

作者简介

 

段晓彦,女,1981年7月生,河南南阳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台湾辅仁大学、东吴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近代中国民法史、司法制度史。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项目等。

 

内容简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民初在无民法典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第一顺位的法源实施将近20年,成为“前民法典时代”的“实质民法”。本书将时间限定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事实聚焦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紧扣“‘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种怎么样的民事法源”、“清末的旧刑律如何作为民事法源适用于民初新时期的司法实践”这一核心问题,考证、发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依据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判决等档案资料,研究大理院如何克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难题,论析大理院如何撷取近代西方民事法律概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司法判例和解释例方式,实现中国固有法的转化创新,揭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特殊的民事法源在大理院特殊的司法机制下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考察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历程对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影响,力图探究“前民法典时代”民法近代化的路径和特色。

 

序一

 

俞荣根

 

中国近代史上的1912—1928年,即民国前期,史称北洋时期。我们这一代读的小学、初中、高中历史课本把其描述为军阀肆虐、战乱频仍、丧权辱国,总之是一团漆黑、漆黑一团。后来攻读研究生学位,遇上了改革开放时期,有了广阔的搜罗阅读空间,翻检了些原始资料,才发觉脑中装着的固有知识太过片面,才知道那又是一个小百家争鸣的年代,所以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提倡。对于我们这种捧中国法律史饭碗的小众人群而言,还知道那是中西法律文化碰撞和交流最为壮观激越的时代,晚清变法修律的成果及未竟之业在这一时期得以固化、承续,有了新发展。中国法从传统走向现代是何其艰辛!一波三折有之,进三退二有之,走一步退两步有之,峰回路转亦有之。我们的先贤总是跌倒了爬起来,爬起来再前进。其中的胸襟、勇气、担当、毅力、智慧,令我们这些不争气的后学敬仰之余,不免心生羞赧。无论是法制人物,还是法制故事,这短短的不满二十年中所积聚的资源,都是值得发掘的一个富矿。

 

北洋时期法制领域的中西冲突与融合,最为人称道者非大理院司法莫属,其中尤以民事司法独领风骚。那时的刑事司法领域,或可称“有法可依”,而在民事司法方面,唯有“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样一个仓促中暂行的法律可供参酌,而它却又是那样残缺不全。幸亏大理院有个兼通中外、法学素养极高的精英团队,抓住司法不受走马灯一样变换城头大王旗的军阀政府干预的难得机遇,创榛辟莽、以启山林,硬是将这个清末旧刑律未去刑化的所谓“民事有效部分”作为民事法源,通过高超的司法适用,演绎出一幕幕“刑律”与“民法”、“司法”与“立法”、传统与现代连接与交融的活剧。他们是法律界“知行合一”的先锋!是开创现代中国法制与法治事业的智者、勇者、仁者!

 

大理院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研究价值不言而喻,其研究难度也同样可想可知。

 

2004年起,西南政法大学先在刑事法律史,继而铺开在中外法律史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我自知教学生涯已近尾声。烛之将尽,其焰也赤;教之将终,其言也切。于是吁请新科博士生要有“逐鹿中原”的志向和勇气。意思是,学术研究要瞄准法律史和中华法系的主线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尽管地处重庆,未被列入“211”高校名单,然老“五院四系”的底色未减,应当继续与北京等的“211”“985”高校中的法律史兄弟学科相互学习,相互砥砺,在法律史和中华法系的重大课题上同台竞赛,切忌自我偏远化、外围化。

 

鉴此,在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面,我提了一个“三性”的参考意见。一曰“可研性”。即要有学术上的研究价值。研究价值越高,可研性越大。其中,有无原创性、原创性的多与少,是评价研究价值的核心指标。二曰“可控性”。这一条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必须掌握或能够掌握足够的资料,某些关键性资料即便尚未收集到手,也是通过努力可以得到的,即资料在可控范围之内;主观方面,指研究者对所欲研究的问题有相当的驾驭力、掌控力,而不是高不可攀,超过自己的研究能力。三曰“可持性”。指这一选题能够做持续不断的延伸研究,如能成为研究者的一块学术根据地,则更是理想选题。“三性”之中,“可研性”是基础,“可控性”是关键,“可持性”是提升。

 

理想不能说不丰满,现实也免不了骨感。能心正意诚地接受我“忽悠”的不是多数。其中还有一些是经过多方面综合考量,由我主动提出来降低选题标准的。那些年带过硕、博士生的同行同辈书生老友们恐怕都懂,都有过这样的无奈。今天,若有人指着鼻子骂我“乡愿”,我不会抗辩,还会真诚作揖致谢。因为,能够理直气壮开骂的师友们一定可以不再“乡愿”,不用“乡愿”了。

 

本书作者段晓彦博士是200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跟随我攻读博士学位的。她并非法律史硕士科班出身。出乎我意料的是,她却听信了我的“忽悠”:“老师!我想选一个可以持续研究下去的题目。”进入学位论文选题阶段时,她一脸认真地对我说:“我身体好,能熬夜,不怕难,一定好好做。”这就是她做“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的缘起。事情就这么简单。

 

事情的不简单是此后的研究过程。她用心做,我自然要用心教。她恶学,我也得恶补。我的带生方法很老套。学生的第一篇论文,从立意、备料、谋篇布局、篇章结构、注释规范,直到文字打磨,都一一关注,适当参与,有时甚至免不了手把手。但此后就逐一放手。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段晓彦过好了这一关。选题获得学科导师组通过后,她先后赴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以及武汉、重庆等地的图书馆搜集相关史料,摘抄复印、爬梳剔抉、析分斟酌,熬更守夜是家常便饭。其中之艰辛困苦,唯有她心底自知。

 

我一向以为学无常师,方得真经。青年学子,能真学真研,求知若渴,自会感动名师。这是宋代“程门立雪”典故传下来的精神与经验。台湾地区著名法律史学家黄源盛教授是我交往多年的学术好友,恰好又是研究清末民初法制和大理院司法问题的权威专家。当他得知段晓彦有志于研究“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后,那不是“热情支持”四个字形容得了的,可以说是有求必应、倾囊相助、尽心尽意、悉心指点,颇有忘年之交的味道。世上自有真情在。成语云“得道多助”,其实,还有“好学多师”。

 

天道酬勤。三载研修,乐此不疲;埋头耕耘,总有收获。2011年初夏,段晓彦顺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对她的论文给出的评价都非常地高,这又大大增强了晓彦博士继续研究的信心,学位论文答辩起到了加油站的功效。确实,毕业八年来,她一直持续着这一课题,眼前的这部著作便是明证。她用自己将近十载的青春年华证明着古老的箴言:“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至于对此著作的评价,学术界和读者自有公论,我作为作者曾经的博士阶段指导教师,并不适合在这里喋喋。

 

是为序。

 

俞荣根

2019/11/18

于海南海西盈滨双栖居

 

序二

 

黄源盛

 

晚清变法修律期间,曾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嗣因清廷倾覆而终未能议定颁行。辛亥一役,民国肇建匆匆,政局混沌,国事蜩螗,立法机关常无法正常运作,致使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迟迟未能产生,而少数特别民事法令也缺乏统一性,因此,民事审判的法源依据自是困境重重。

 

既然新政权无法在短时间内建构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不得不另辟蹊径,由居于司法龙头的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大清现行刑律》的部分律(例)作为民事审判的第一法源,此即所谓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实施了十又六年,成为“前民法典”时期的“实质民法”。

 

实际上,《大清现行刑律》本为清末的“刑律”,刑事规范如何能换装成民事法源而用于解决民事纷争?这是非常特殊而又吊诡的现象。或许想问,“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怎么样的一种法源?如何落实于司法实践当中?又如何看待它在民初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此,都是近代中国民法史上饶富争议且有待厘清的课题。

 

2010年4月初春,江城花正开,我参加由武汉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举办的“中国刑法典诞生10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经由俞荣根老师的推荐,结识了晓彦。那时,她正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在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三点讨论”的文章,论述清晰,思辨中肯,考证也颇为翔实,还提出了自己特殊的见解。会后,她向我征询有关大理院民事法源如何研究,以及“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档案材料如何找寻等问题。当时,我正与台湾地区一批年轻学子致力于大理院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且已持续进行了10多年,一直认为,研究大理院,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民事审判法源的课题,同时也撰写过《无民法典如何进行民事审判——民初大理院民事审判法源问题初探》等篇章。因此,当得知晓彦要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主题撰写学位论文时,我对此欣然鼓励。此后,还为她提供了一些研究所需的判(决)例材料和大理院研究的相关成果。

 

晓彦取得学位后,继续围绕着此主题进行深耕,也因缘和合,她先后两度来台湾访学。2013年上半年在辅仁大学交流期间,适逢我纂辑的《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等法制文献陆续出版,因此她收集到比较全面的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和立法史料。

 

难能可贵的是,晓彦勤学敏思,在课堂上、在校园里、在捷运车途上……一得机缘,总是与我讨论相关的学术问题,由此得知她曲折而又多彩的求学历程,深为她旺盛的精力和勤奋的精神所打动,也感受到她的蜕变与精进。功夫不负有心人,近些年来,她先后在一些重要的法学期刊上发表了数篇论文,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主题的研究又向前推进一步,诚属不易。

 

本书是晓彦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历经八年修改而成,除了考证、发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另对既有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辨正,澄清了它的名称、内容和性质,整理出大理院适用该律所关涉的全部判决和解释例全文,并对大理院的推事如何克服适用的难题,进行了具有新意的实证考察,回答了“清末的旧刑律如何适用于民初新时期的民事司法实践”这一疑惑。尤其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其他法源之间的互动做了详尽的论列,并善于利用统计分析、绘制图表等方法,进行微观的比对,提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对此后民国民法典编纂的影响,值得肯定。

 

借由“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此特殊法源,可以观察到处于“前民法典时代”的大理院,其法源如何形成?如何克服古与今、中与西的激烈撞击?如何在新旧交替时代型塑出独特的法律文化?此外,还试图对时人所谓“军阀混战、生灵涂炭”的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与立法活动作重新的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近20年来,两岸的年轻学子相率投入清末民初的法史研究,展现出“老干新枝”“薪火相传”的蓬勃景象。如今,晓彦多年来辛勤耕耘的成果即将问世,深感欣慰,故乐意为之序。

 

黄源盛

写于台北外双溪犁斋

2019年己亥深秋

 

目录

 

导论

 

第一节问题意识

 

一、为什么关注大理院民事审判法源

 

二、为什么聚焦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节研究文献回顾

 

第三节研究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资料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研究思路与章节架构

 

第一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源流脉络

 

第一节从《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

 

一、删改旧律

 

二、《大清现行刑律》的编纂

 

三、《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的变通

 

第二节《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民事法源的固有基础

 

一、立法基础

 

二、司法基础

 

第三节民初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原因

 

第二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

 

一、各种著述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称谓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溯源

 

三、辨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

 

第二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

 

一、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的观点举要

 

二、四种主要观点的比较分析

 

三、辨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须经大理院适用才能确定

 

第三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性质

 

一、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性质的观点举要

 

二、辨析:“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须通过司法确认的一种特殊的制定法

 

第三章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特殊性和适用难题

 

一、无明确统一的内容范围该如何援用

 

二、相关律(例)文条款未去除刑事制裁效果如何用于民事审判

 

三、旧的律文如何适应于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

 

第二节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适用难题的克服

 

一、通过判决例和解释例确认内容

 

二、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法律效果转换

 

三、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

 

一、法律概念的对接

 

二、民法理论的融合

 

三、权利观念的渗透

 

第四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习惯及条理的互动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习惯

 

一、习惯在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清末民初民事立法对习惯的态度和定位

 

三、“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习惯在司法中的关系

 

第二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条理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大清民律草案》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礼

 

第五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民国民法纂修的影响

 

第一节晚清民国关于亲属法与继承法的纂修过程

 

第二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婚姻立法的影响

 

一、婚约的订立和解除

 

二、结婚的要件

 

三、离婚的原因

 

第三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继承法纂修的影响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民国民律草案·继承编》的影响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对《民国民法·继承编》的影响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

 

写作历程

 

本书之初稿是我于2008年至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所撰写的博士论文,在原文基础上修改增加约11万字。

 

从博士论文的撰写到书稿的付梓,凡十载光阴,其间我总以家事繁忙为自己辩解,也常矫情地戏言与大理院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羁绊历久弥深而聊作一丝宽慰。溯及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主题的研究机缘,始于十年前的春夏之交,当时是博士一年级下学期。深感底子薄、悟性差的自己,对能否自主确定论文题目心怀忐忑,便向导师俞荣根先生吐露自己的忧虑,俞师经过深思熟虑后建议我可考虑“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主题。我依然清晰地记得,老师指出该题目研究价值的同时,特别强调了研究的困难。通常情况下,我会犯怵退缩,但当时不知胆量和信心从何而来,竟然果断表态:“会好好做。”这也许就是冥冥之中的“缘分”吧。

 

研究民初大理院民事法源问题,当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大理院民事司法档案史料的收集。至今还记得,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在南京“二档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和北大图书馆等地,以每天一至两个判决例的效率手抄档案史料的情形,后来承蒙黄源盛老师惠助,将研究所需的判例资料提供给我,才克服了当时的困难。其后的写作历程,我常常感觉自己是一个努力攀登学术之峰的小学生,原以为沿着一条宽而直的大路前行亦可,但走一段就会遇到分岔的幽深小径,颇有好奇心去尝试走走,但遇到的分岔越来越多,就很痛苦和纠结:若一头扎进,是否会迷路或者体力不支无法到达山顶?若放弃,是否会错过更美的风景?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路的研究历程,并非平顺。原初计划是按惯常的写民事法源的思路进行,诸如先展现静态内容,然后分析动态适用,再探讨其意义和影响等。然而,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研究路途的第一站,就遇到纷繁纠结的问题。在我既有知识信息中,“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应是制定法,其内容的展现并非难题。但当我阅读了民国迄今所能搜寻到的法制史教科书、立法史料和相关论著后发现,各种资料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范围的归结可谓纷繁多样,各不相同。这就引发了我的第一个疑虑:“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既然是制定法,为什么在内容范围上呈现如此大的差异?后来发现其不仅在内容上不统一,而且对其名称和性质的认识亦莫衷一是,此时我就隐约感觉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应该不是惯常意义上的制定法,可能有其特殊之处。于是“‘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法源”成为我当时关于博士论文第一个主要的问题意识。在俞老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我于2010年3月中旬写出了《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三点讨论》一文,考证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方面呈现的种种混乱和不一致,并提交于2010年5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的“中国近代刑法典诞生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会上宣读,得到了黄源盛老师、赵晓耕老师和俞江老师的鼓励与指教,促使我欲进一步探寻这种混乱和不一致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之后,博士论文初步得出结论,民初并未完成对《大清现行刑律》的删修工作,即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立法并未完成。

 

这一问题亦带出一系列更复杂的问题,如立法未完成的任务,司法该如何面对?清末传统刑律如何作为民事法源适用于新时期的司法裁判?这构成了我第二、第三个问题意识。我进一步认识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法源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其内容范围要通过大理院的司法过程才能确定。写作博士论文时,一直有一个心愿,即试图归结出大理院民事裁判适用和关涉“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全部判例和解释例全文,考证出《大清现行刑律》在民初被继续援用的律(例)文内容,由此确定“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然由于当时收集到的是一些典型的大理院民事判决例,而非全部。据此考证出大理院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主要方式,并归结出对其创新的主要面向,而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内容范围的归结成为博士论文的未竟之事。

 

2011年5月,我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得到了师友的鼓励与建议,诸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像“承前启后”“沟通古今中西”等定位是否可再斟酌等。恩师俞荣根先生亦一再叮嘱:“像‘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样的主题,若要进行正本清源,必须要占有翔实的史料和比较全面的大理院民事司法裁判史料。”

 

在毕业后的八载时光里,我时常在自我得意与自我怀疑之间徘徊彷徨,当掌握到一些新材料进而有个别新发现时会充满自信,甚至沾沾自喜,但又因学养不够,总担心支撑论文的材料不全面,更遑论考证分析及结论的正确。正是如此的状态和心境,促成了我分别于2013年和2018年赴台湾访学。第一次在辅仁大学访学期间,适逢黄源盛老师纂辑的《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公开出版,加上又有机会查看《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此期间我对博士论文中大理院适用或关涉“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判例进行补充、印证和整理,考证出《大清现行刑律》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继续适用的律例文,据此归结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算是完成了撰写博士论文时的一桩心愿。在访学的最后一个半月,几乎每天在“中央研究院”郭廷以图书馆、台北“国史馆”、台湾政治大学图书馆等机构穿梭,查阅《北洋政府档案》及相关史料,期盼着“奇迹”出现——搜寻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法律文本或者有关当时立法过程的新史料,结果无功而返。而这一过程加上已掌握的史料,再次印证了原博士论文的观点,并充实了相关论证过程。同时,随着对大理院民事司法判决资料的不断丰富和熟悉,我对这一法源的特殊性带来的司法适用难题以及大理院如何克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于2013年5月尝试写出了《〈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一文,后来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这对我是莫大的鼓励。

 

2013年12月,我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研究,准备转向对第三顺位之法源——“条理”的研究,但是在搜寻整理与条理相关的判决时发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第二、第三顺位法源的习惯和条理之间有着生动微妙的互动关系。于是又引发了我新的思考——“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民初司法裁判中的正常运转,并非孤立地发挥作用,应进一步扩展视角,从其与其他法源的互动关系中考察其适用。此外,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意义和影响,希望突破之前仅做宏大叙事式的概括,应结合微观的考证和比对进行研究。基于这些新的思考,我于2014年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得立项,2018年上半年再次赴台湾访学,将以上想法尽力落实,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的结项。

 

凡此种种机缘与拖延,终于在乙亥年(2019年)的深秋完成书稿。蓦然回首,原来从命题立意、寻找材料算起,这个课题已耗去十年光阴,但慢工未必出细活,此次出版前,略加整理,便发现不少失误,肯定还会有许多没有发现的讹误潜伏其间。对此,除了诿过于时光飞逝之外,只有自责懒惰嚣浮。

 

完成该书稿的直接结果是课题结项,其实最重要的目的,是对自己近十年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思考做一个总结。如有余力,祈愿能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第三位的“条理”和与之紧密勾连的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中的“法理”再有一个“十年之约”。

 

【致谢】

 

如今掂着完成的书稿,虽肤浅粗糙,虽轻如鸿毛,然因己出而敝帚自珍,在如视宝物般自我欣赏、自我陶醉的小情绪里升华出一种圣洁的快乐。而回首过往,那些搜求查考史料、整理反思的光阴故事,依旧历历在目。无论个人经历了怎样的繁忙疲累与心绪纠葛,始终与学习生活相伴左右、砥砺至今的,则是诸多师友的殷殷赐教与不断提携,他们是成长道路上为我指点迷津、耳提面命的引路者,他们都是改变我人生轨迹的“加持者”。我必须在其后的篇幅中,用自己几近苍白孱弱的文字,再次重温于我个人生命历程中留下刻骨印记的那些贵人。

 

首先要感谢恩师俞荣根先生、黄源盛先生和张文显先生,三位老师抬爱提携的深厚情谊,实在让我感恩备至,常自叹何其幸哉!

 

十一年前,蒙俞荣根先生不弃,我得以忝列门墙,基础薄弱的我开始在他手把手的指教下上路,为了带我进入研究的正轨,当时年近70岁的先生,经常挑灯熬夜,仔细修改批注,锐利地追问,严格地纠正,真诚地对话,反复地切磋……先生用他的睿智、深刻、博识和对弟子的耐心、细心与爱心,一遍又一遍地指引、规范甚至善意“棒喝”,庇荫扶持我顺利完成学业。毕业之后,俞老师也时常对我的学术研究和个人发展训诲教示。在本书修改完善过程中,老师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并赐序以表推许。爱生之心,舐犊之情,盈盈其中。

 

九年前,在我写作博士论文最为困难之时,时任台湾政治大学特聘教授的黄源盛先生奖掖后学,慷慨无私地给我提供了写作所需的大理院民事判决(例)等相关材料,可谓雪中送炭。并且在我博士毕业后,助我到台湾辅仁大学访学,我由此及时地接触到完整的大理院民事司法裁判史料和晚清民国民事立法史料,对我进一步修改博士论文大有裨益。黄老师对我学术研究上的点拨内容早已超越本书的论题范围。书稿整理出版前夕,黄老师连续几次抽暇过目审阅,对全书的章节内容斧正指导并欣然赐序,肯定有加,实不敢当。

 

六年前,因修改博士论文深感法理功底薄弱并由此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陷入迷茫之际,张文显先生给予机会,将我纳入门下做博士后研究,鼓励支持我研究同属大理院民事法源系列的“条理”。近年来,先生发起“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尤其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经典文献中的“法理”,在百忙之中亦高屋建瓴地点拨并与我讨论“条理”“法理”等概念的考辨及与相关议题的勾连,并提供学术活动机会进行督和教,这些过程使我对本书之主题的研究视角和考辨深度得以进一步扩充提升,亦坚定了我对原本深感畏惧的领域继续前行的信心。谆谆教诲,言犹在耳。

 

其次,我要感谢我曾经就读过的四川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望江河畔和歌乐山下的校园生活,构成了我青春时代的美好记忆,而不同的校园环境与治学氛围,也均对我的精神面貌和人生格局有所熏陶塑造。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周伟老师、里赞老师和谢维雁老师对我考博路上的鼓励和支持,成为我重要的动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组的陈金全老师、曾代伟老师、龙大轩老师、胡仁智老师、杨玲老师、袁春兰老师和法理组的付子堂老师,几位师长以各自的学术优势和治学风格给予了我学业上的许多启迪、关怀和帮助。这亦是我毕业多年依旧深深眷恋母校的重要原因。

 

我还要感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和海洋学院对我的支持,为我提供赴台湾访学的机会和资助,为本书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保证。感谢辅仁大学和东吴大学提供的有利条件,在台访学期间,董金裕老师、董保成老师、谢政瑜老师、陈惠馨老师、陈俊强老师、陈清秀老师、张熙怀检察官等师长的照顾,让我感佩万分。

 

再次,本书能够完成和出版,还多亏如下师友鼓励、批评和援助:魏敦友、谢全发、蔡晓荣、李启成、褚宸舸、周子良、李拥军、张群、孙家红、陈新宇、尤陈俊、陈玺、陈鹏飞、林伟明、吴杰、马腾、赖骏楠、邱唐、王志希、陆娓、吴欢、梁健、童旭、李娟等。他们都曾在不同时段或提供(查找、核对)材料,或研讨论题,或指点迷津……在此深致谢忱。杨一凡老师在刚做完手术不久,就抽空接待我并对论文写作提供指导、建议和信息;马小红老师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并提出宝贵意见;莫纪宏老师为我查找资料提供了很多便利;赵晓耕老师在不同场合对我的论文进行一针见血的点拨;闫晓君老师是我法史学习道路上的启蒙者,多年来给予我无私的扶持;俞江师兄给我提供宝贵的学术交流机会以及资料和写作上的惠助。王建林老师、王永年老师和黄晓辉老师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我的进步。诸位师友的殷切相助,我铭感在心。

 

我的同学王晓明、楚建会、宋宏飞、华德波、冯子轩、刘巧兴、方勇、吕群蓉、王满生、曹贤信等给了我无私的友谊、慷慨的帮助和真诚的建议;我的“青椒”小伙伴蒋凌申、李秀文、王才伟、陈宇、吴杰等给我太多的包容、关爱和鼓励;我的学生阮致远、林露、郭博林、徐琨捷、杨媛等为书稿校对付出了大量辛劳;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杨智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付出的努力,令人感佩,其中的细致工作,更使全书减却不少疏误。(应感谢的名单,也许我无意中还漏掉不少,在此一并致歉且致谢)至于书中存在的问题,理所当然,应该交由本人负责。

 

最后的篇幅留给我的家人。我时常感慨,自己的求学之路,虽跌跌撞撞,却也顺遂,是父母用一生的善良、大爱和无私,为我修得的福分。然世事难料,四年前母亲的遽然仙逝,让我真正体会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彻骨悲痛。十余年来,我为了改变命运、追逐梦想而四处求学,漂泊不定,而对父母回报甚少,如今书稿完成了,可母亲却永远不在了……此刻我只有在心里祈愿家人健康平安。感谢两位姑姐多年来的“有求必应”和无私付出,解决了我的许多后顾之忧。感谢我的先生,对于我求学过程中的“四处奔波”,写作中的“喜怒无常”和“黑白颠倒”,他以“零抱怨”“全鼓励”的态度成了我最坚强的支柱。感谢女儿之一和零一,她们给我的生命灌注了牵挂、生机和温馨,可惜这些年有时没能在她们身边细心呵护,心里总是隐隐地歉疚。

 

走笔至此,在重温了数段时光旅途和数个感动瞬间之后,先哲苏格拉底的教诲——“认识你自己”又在耳边回响,我心中只感觉到涌动的感恩和无尽的谦卑。

 

2019年11月30日于福州大学银杏苑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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