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斌】德主刑辅 以德化人——中华传统德治理念与实践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9-12-26 17:59:26
标签:以德化人、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 以德化人

——中华传统德治理念与实践

作者:王学斌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一月廿五日辛卯

          耶稣2019年12月20日

 

卡尔·雅斯贝尔斯在1949年出版的著作《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提出了“轴心时代”理论。所谓“轴心时代”,大致意即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之间,尤其是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300年间,在北纬25度至35度区间,人类文明精神的重大突破时期。在轴心时代里,各个文明都出现了伟大的精神导师,他们提出的思想原则塑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也一直影响着人类的生活。

 

古典儒家的“明德慎罚”思想

 

这个时期,正是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的关键阶段,恰如王国维所言:“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作为该阶段制度文明的奠基者,周公制礼作乐,将“明德慎罚”确立为周朝立国指导标准,并演变为后世治国理政最核心的思想原则之一。“明德”,就是提倡崇尚与敬畏德性;“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滥杀无辜。德是罚的指导,罚是德的辅助,二者主次虽有别,但缺一不可。此主张在之后两千多年的古代治国方略中产生了深远影响。继之而起,孔子、孟子、荀子、贾谊、董仲舒等诸大儒对该主张不断加以诠释、完善、充实与创新,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以德化人”为特质的德治理念。

 

春秋时期,周公所指定的那一套礼乐秩序失灵并趋于崩溃。遭此世变,孔子倡导为政以德、刑法为助。按照萧公权先生的说法,“孔子所举之治术有三:曰养、曰教、曰治。养教之工具为‘德’‘礼’,治之工具为‘政’‘刑’”。换言之,在孔子视阈中,德是第一位,他主张“亲亲”与“举贤”相结合,不可偏废,故而他听闻晋国执政魏舒选贤与能,称赞其“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同时,孔子口中之“德”,更多是君子之“德”,更多侧重强调当政者应具备的素养,所以为政以德贵在当政者以身作则,他当年告诫鲁国大夫季康子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即是此意。由政德不断向外延伸,必然涉及与刑罚的关系问题。对此,孔子态度极为明确,德可以防患于未然,而刑只能惩办于犯罪后,依据此先后逻辑,他认为应先教后诛,先德后刑,“不教而杀谓之虐”,实属非常不道德不理智的治理方式。也正是基于该思想原则,孔子强调当政者须重视教化,“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这就是教化所结之善果。

 

与之衔接,刑罚亦不可废弛,当秉持“宽猛相济”的原则。当时郑国盗贼猖獗,统治者出兵剿灭,最终“尽杀之”。就此事件,孔子并没有进行谴责,反而夸奖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正所谓“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可知孔子对于德刑二者关系问题的理解,是很透彻的。既然刑罚乃不得已而为之措施,那么更应谨慎,孔子于是提倡刑罚适中,毕竟“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倘聚敛无度,严刑滥法,会使本已混淆的秩序更加不堪,故当政者理应执法时不枉不纵、公平无私。尚德,崇教,垂范,秉公,孔子的学说可谓将“明德慎罚”理念推进了一大步。

 

身为孔子私淑门徒,孟子俱传孔氏之学,在德刑关系上大体上亦步亦趋,认为实施仁政的枢纽在于“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因而国君应尊贤能、省刑罚、薄税敛、重教化。到了战国末年,荀子兼采法家,集儒家学说于大成,对儒法问题有了新的发挥。荀子承继孔孟礼治思想,同时讲求礼法合用。他承认借助礼义教化,可以达到“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的效果,然而天下毕竟仍有教而不化之徒,这就需用法律和刑罚来加以裁断。因此,荀子主张执法必须果决,“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如此先礼后刑、先教后诛,才可使“民归之如流水”“刑一人而天下服”,实际上体现了他隆礼重法、王霸并用的思想倾向。

 

秦汉易代催生“德主刑辅”理念的成熟

 

历史的轨迹往往不会依照思想家拟定的学说而运行。秦朝以吏为师,采用法家学说,一统天下,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并未成为主流。不过暴秦二世而夭的教训,引发了汉代当政者的思考。比如汉初的贾谊,就深刻认识到德刑不可对立,“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岂顾不用哉?”因此必须德刑并施,礼法共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仍以德治为主。

 

经过数代学者不断思考和积淀,“德主刑辅”理念到了汉武帝时期臻于成熟,总其成者是董仲舒。董氏鉴于秦亡教训,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汉初政治凋敝不堪,“今汉继秦之后,如朽木、粪墙矣,虽欲善治之,亡可奈何”。因此必须改革,其中关键举措就是将儒家德治理念引入治国理政的主流原则当中。董仲舒的主张可简括为一句:“任德不任刑。”一方面,他认为所谓德治不是强求百姓成为圣人,而是要求统治者须有政德,如此由正君主、正朝廷逐渐正百官、正万民,“以渐而至”。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领域并非全然不顾刑罚,“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犹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二者犹如鸟之两翼,不可偏颇。要之,董仲舒所主张的“任德不任刑”并不打算在刑事层面细究教化与刑罚的作用孰轻孰重,而是针对当时“刑治”思想中所遗留的暴秦因素,进行彻底清算,从而恢复儒家“德治”之传统。“德主刑辅”理念也在这一系列清理与重塑的过程中,上升为一千多年来传统王朝治国理论的核心原则。

 

从西周到西汉,虽然德治理念多有嬗变,不过其核心内容无非三方面。其一,立德政。“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德治的首要与根本目标就是要论证现实政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势必要规范既有的统治集团。于是,儒家用史书写作明定是非、褒贬君王,凭礼义规定秩序、界定君臣,以王道确定谁是正统,谁是僭越。其二,行德治。学说必须赋予制度之中,才能发挥真实效应。具体而言,即要求当政者实行仁政,轻徭薄赋,杜绝严刑峻法等等。其三,施德教。孟子曾曰:“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实施良善的教化固然是为了化民成俗,提高百姓道德素质,然而儒家提倡德教的立足点依旧是当政者,他们首先要勇于垂范,作出表率,才能在社会治理层面实现成风化人、润物无声的状态。

 

道术贯通方成就治世

 

治道虽好,更需落实到治术之中,最终达致道与术的贯通。“德主刑辅”升为治国理念后,为后代帝王所沿用,但实际历朝具体贯彻时差别甚大,因此导致的结局也大不相同。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颎等人要坚持将“导德齐礼”思想作为官方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不过现实中文帝本人并没有贯彻“德主刑辅”的理念,而是滥施淫威,甚至出台“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的法令,致使人人自危,冤狱不绝。待到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深刻意识到“德主刑辅”的合理性,在总结历史经验时说:“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可见他认识到一代统治周期之长短,德、法二者所起作用不同,长久延续以德,振衰起弊用法,故刚柔并济、德法兼采方是治国正道。所以李世民一方面倡导减免赋税、与民休息,另一方面对待作乱犯法之辈绝不姑息,比如皇叔江夏王李道宗因“坐赃下狱”,受到了“免官、削封邑”的严惩。贞观之治的出现,与该种执政理念密切相关。

 

自西周提出“德主刑辅”后,该理念一直贯穿于历代治国实践当中,虽然江山代有鼎革,国策屡经变迁,此原则从未退场,且深深渗透于各类制度里,沉淀为一种制度精神。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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