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华】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再探讨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19 01:50:01
标签:三年一定品、中正品评、宗族乡党舆论、魏晋

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再探讨

作者:张旭华(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

来源:《史学集刊》2019年第2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一月十七日癸未

     耶稣2019年12月12日

 

内容提要:魏晋时期,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品行和从政能力如何,只能从宗族乡党舆论那里得到正确的评价,这是中正对乡党人士考察的重要一环。中正考察乡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一类是身份性的规定与要求。考察方式有三年一定品、在京师洛阳的大小中正每月互通信息、州郡中正亲自品评等多种形式。通过上述考察方式,一方面使家族成员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评价与宗族乡党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使宗族乡党舆论与中正品评即国家选官制度联系起来,三者密切配合,成为魏晋时期考察和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魏晋/中正品评/宗族乡党舆论/三年一定品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魏晋南北朝吏部铨选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17BZS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两汉时期,宗族乡党舆论对于国家选官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时不论是察举孝廉、秀才,均须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故史称“乡举里选”。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依然沿袭了汉代旧规。《晋书·卫瓘传》在追述九品中正创立的原因时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①据此,汉末大乱之后,因为人士流徙,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中正之制。由中正考察乡论,征诸乡评,对本地人物铨衡优劣,评定九品,以此作为吏部选拔官吏的依据。由于九品中正制创立伊始,中正品评人才“犹有乡论余风”,所以日本学者官崎市定依据《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所载“乡邑品第”一语,将中正所定九品称为“乡品”,②认为“中正的评价,必须反映乡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乡品与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说”。③继宫崎市定之后,川胜义雄也认为:“九品中正制度是建立在民间形成的乡论重层结构之上的,它的制定以民间的乡论作为前提”;“中正参考乡论,对当地人物品定乡品。中央政府在采用这些人物为官吏之际,根据其乡品授予官职。”④基于中正定品必须考察乡论,对于这种选拔人才的社会管理方式,川胜先生称之为“乡论主义”。⑤谷川道雄也赞成宫崎市定的观点,认为“通过乡品给予的官职等级,是根据乡里的评价高低来规定的”。并进而指出:“在九品官人法实行下的乡论,往往只是贵族阶层内部的人物评价。但是在当时的名望家与乡人之间,乡论的风潮并没有中断。从这种乡里关系,发现当时基层社会构造的是豪族共同体论。”⑥

 

从以上论述可知,日本学者普遍认为九品中正制建立以后,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是一致的,即“中正的评价,必须反映乡评”,“中正参考乡论,对当地人物品定乡品”,进而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构建了川胜义雄的“乡论主义”理论和谷川道雄的“豪族共同体论”。但是,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曾引起中国学者的质疑。如陈长琦先生就指出:乡品“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九品中正制下,评品的权力握于中正之手,不关乡论”。⑦祝总斌先生也指出:“长期以来所惯用的‘乡品’一词,似不甚恰当。……因‘乡品’与‘乡邑品第’并非真由乡邑评定,而是由中正官评定,经司徒府批准,实际上与‘官品’之确定出于一源,全都是封建王朝。而称‘乡品’则会给人造成是民间评定品第之错觉。”因而主张将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人品”。⑧关于乡品与乡论的关系,笔者也曾发表意见,认为“将中正品第称为‘乡品’,盖取中正主持乡论清议,并据以评次人才高下、铨定九品之意”。并且,“把中正品第称为‘乡品’,既符合当时人的习惯用法,也贴近中正考察乡论并据之定品的本意,可以说是一种既形象直观又简洁文雅的称谓”,⑨从而对“乡品与乡论”的关系给予了肯定。然而,回顾以往的学术史,由于史料匮乏以及关注角度等原因,有些问题至今仍然迷离不清。例如,魏晋时期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是什么?这些考察标准与中正考察乡论有无必然联系?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有哪些方式?如何看待中正考察乡论的发展变化?等等,这些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研究。为此,本文拟从宗族史与制度史结合的角度,对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再作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推进。

 

二、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

 

汉末魏晋间的士人日常生活与宗族乡里密切相关,个人的行为操守、道德才能是乡党舆论关注的重点,而宗族乡党舆论的评价对于士人的进身之途和仕宦升迁影响极大,是乡邑人士进身国家官僚阶层的重要媒介和仕宦津梁。所以,士人品行、宗族舆论与国家选举制度三者密切相关,其间,宗族乡党舆论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唐长孺先生曾经指出:“东汉的选举制度以乡闾清议为基础,而乡闾清议则以儒家的道德为标准”;“同时在汉末门阀业已形成,家族的联系极为密切,‘孝’为家族间的基本道德,而乡闾清议主要的标准也在于家族间的道德行为,‘孝’、‘悌’二事,所以对于孝道的履行在社会上有严格的要求与热心的鼓励。这种道德标准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基础上的,由于个人与乡里与家族不可分割,仕宦之始在乡里,进身之途在操行,所以‘忠’、‘孝’义务不能规避,同时也乐于负担。”⑩唐先生所说,虽然是就东汉末年的乡闾清议而言,但对研究魏晋时期的宗族乡党舆论与中正品评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魏晋时期,宗族舆论对乡党人物的考察仍然以儒家的道德为标准,而中正则根据乡党舆论的意见,予以升品或降品。杜佑《通典·选举二》按曰:

 

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遽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11)

 

据《通典》所言,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州郡中正由现职中央官兼任,(12)其职责是“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而考察标准依然是儒家的伦理道德,即“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所谓“言行修著”,即东汉以来提倡的“经明行修”,也就是按照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模范践行并获得宗族乡党舆论褒奖者。而“道义亏阙”,则是违犯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行为上有重大缺失而被宗族乡党舆论贬损者。因此,九品中正制建立伊始,州郡中正主要是考察乡论,并根据乡邑人士的道德行为,按照“善褒恶贬”的原则予以升品或降品,借以劝励乡党人士和维护儒家名教。是以清代学者顾炎武曾感叹说:“官职之升沈本子乡评之与夺,其犹近古之风乎?”(13)

 

齐王芳正始初年,由于中正权力渐盛,已经侵夺了吏部铨选大权,时任散骑常侍、中护军的夏侯玄和司马懿有过一番议论,就如何区分吏部、中正的选举权限,不使其职责错乱提出自己的意见,其中就涉及中正品评与宗族舆论的关系问题,《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载其议论说:

 

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何者?夫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则所任之流,亦涣然明别矣。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而执政柄者有所委仗于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14)

 

从夏侯玄所说可知,“铨衡专于台阁”是中央吏部之责,“优劣任之乡人”是州郡中正之职。所以,中正品评应该注重考察乡党舆论,即“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而州郡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仍然是儒家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有“孝行”“仁恕”“义断”三项。并且,这三项标准与家庭、宗族和乡里密切相关。在夏侯玄看来,如果一个人在家里是有名的孝子,在官位上必能忠于职守;在宗族中以仁慈宽恕待人,为官后必能练达从政;在乡党中能够做到忠义谋断,在官府做事才能尽职尽责。因此,州郡中正只要注意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对被品评者公正评定,就能够为中央吏部提供合适的“官才”,以避免“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的不正常局面。据说司马懿对夏侯玄的建议十分满意,报书说:“礼乡闾本行,朝廷考事,大指如所示。”(15)赞成由中正考察乡论,品评乡人的优劣,再由中央有关部门考查各级官吏的政绩,从而避免“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可见,夏侯玄的议论在于强调中正品评应该注重乡论,并以儒家的孝行、仁恕、忠义作为品评人才的标准,这还是从传统的名教观念立论。

 

魏元帝咸熙年间,司马氏篡魏之势已成。为了粉饰自己的篡权行径,司马炎在继任晋王之后,仍然以儒家的道德操行作为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晋书·武帝纪》载司马炎于咸熙二年(265年)十一月乙未下令曰:

 

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洁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复,六曰学以为己。(16)

 

按司马昭初为晋公,封有8郡,后又增加2郡,凡10郡。及咸熙元年(264)司马昭封晋王,又增封10郡,凡20郡。司马炎下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就是指晋国所属20郡中正而言,而且举“淹滞”的标准涵盖了儒家宣扬的忠、孝、友、德、信、义,范围更为广泛。由于“淹滞”是沉滞在家、未能获得中正品评而入仕为官者,而上述道德标准又与“家门”“九族”“乡里”密切相关。所以,“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这一事情本身,就说明中正品评必须考察乡论,征诸乡评,这是诸郡中正“举淹滞”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此时的儒家名教已显得十分虚伪,只是司马氏篡魏的政治工具。司马炎标榜的“忠”已并非忠于魏室,而是忠于司马氏的“家门”。这是魏晋禅代之际,司马炎借中正“举淹滞”之机,名义上将儒家的伦理道德作为选举标准,昭示天下,实则是通过此举以网罗党羽、收买人心,为自己篡魏铺平道路。曹魏时期将中正选举标准公诸天下,这是仅有的一次,也是极为虚伪的一次。

 

东晋时期,州郡中正除了铨次人才,评定九品之外,也可以按照皇帝的诏令,随时荐举具有儒家道德品质的特科人才。《晋书·明帝纪》载太宁三年(325)八月诏曰:

 

昔周武克殷,封比干之墓;汉高过赵,录乐毅之后,追显既往,以劝将来也。吴时将相名贤之胄,有能纂修家训,又忠孝仁义,静己守真,不闻于时者,州郡中正亟以名闻,勿有所遗。(17)

 

这是晋室东渡之后,司马氏王朝发布的一道大量网罗孙吴旧臣和江南大族子弟的诏令,而负责考察并荐举上述人才的,就是各地的中正。这些特科人才的名目包括“能纂修家训”,以及“忠孝仁义,静己守真,不闻于时者”,也就是沉滞在家未获中正品评者。由于“忠孝仁义”与“家门”“九族”“乡里”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州郡中正具体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然后才能“亟以名闻,勿有所遗”。总之,东晋太宁三年的诏书,与曹魏末年晋王司马炎下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的性质相似。凡此种种,都说明儒家的道德标准,仍然是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这不仅在魏晋时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在选举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实施。

 

魏晋时期,宗族乡党舆论除了重视家族成员的道德行为之外,对其才能优劣也十分重视,这也是中正考察乡党人士的重要标准之一。据《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曰:

 

吉茂字叔畅,冯翊池阳人也,世为著姓。好书,不耻恶衣恶食,而耻一物之不知。……自茂修行,从少至长,冬则被裘,夏则短褐,行则步涉,食则茨藿,臣役妻子,家如悬磬。其或馈遗,一不肯受。虽不以此高人,亦心疾不义而贵且富者。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王)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嘉叙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云:“德优能少。”茂愠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帻劫人邪!”(18)

 

所谓“叙在上第”,是说冯翊郡中正王嘉给予吉茂上品之第;而“状甚下”,则是说王嘉对吉茂的德行评价较高,对其才能评价较差,两项综合为“德优能少”,总体评语不佳。可见中正所作“状”语,在内容上包括道德与才能两项。吉茂获得上品之第,当与其“世为著姓”“有清名于三辅”的家世渊源及乡里清誉有关,但其家世、德行俱优,而才能不著,以至被郡中正评为“德优能少”,使得吉茂大为恼怒。又据同传注引《魏略·清介时苗传》:

 

时苗字德育,钜鹿人也。少清白,为人疾恶。建安中,入丞相府。出为寿春令,令行风靡。……还为太官令,领其郡中正,定九品,于叙人才不能宽,然纪人之短,虽在久远,衔之不置。(19)

 

中正清定九品,本应考察乡论,客观公正地对“人才”优劣做出评价。但时苗为人疾恶如仇,在铨叙人才、评定九品时不能待人以宽,而是揪住别人的短处不放,以致宽严失衡,品评不当。时苗后来迁任典农中郎将,于齐王芳正始中病亡。可见在曹魏前期,中正品评并非完全依据乡论,有的时候随意性很大,不能客观公正地品评人才。

 

曹魏时期,一些州郡中正甚至置宗族乡党舆论于不顾,不重道德,只重才能,如《晋书·孙楚传》载:

 

初,楚与同郡王济友善,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20)

 

王济为孙楚作状,时在曹魏末年。据孙楚本传:“楚才藻卓绝,爽迈不群,多所陵傲,缺乡曲之誉。年四十余,始参镇东军事。”(21)可见孙楚虽才华出众,然恃才傲物,德行不佳,无法博取宗族乡党舆论的好评。可能由于这个原因,王济之前的州、郡中正均采纳了乡党舆论的意见,未予孙楚定品,以致孙楚“年四十余”仍未出仕。直到孙楚的好友王济为本州大中正,亲自作状为之揄扬,孙楚始脱颖而出,起家为镇东将军参军事。由此可见,如果按照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孙楚很可能还会沉滞乡里,永无出头之日。这也从逆向证明宗族乡党舆论对于家族成员、乡邑人士进入仕途的重要性。

 

然则,魏晋统治者为何如此重视宗族乡党舆论,强调中正品评必须考察乡党舆论呢?对此,唐长孺先生曾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知道东汉的选举是以道德行为作为评量标准的,而这种道德行为乃是儒家理论的实践,即所谓‘经明行修’。儒家所提倡的伦理秩序为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的扩展,将起点放在作为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行为上,然后推及乡党。东汉人认为这是人物观察的基础。这一类的行为不是可以用临时的测验来评量,而要有经常的观察,特别是道德行为所施之对方所作的论断,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成为选举上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凭藉,失去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22)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魏晋以后的选举制度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注重乡论的旧传统,夏侯玄所说“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已经非常清晰地揭示了儒家所提倡的伦理秩序为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的扩展,体现了一个家族成员与“家门”“九族”,以及“乡党”之间的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品行和从政能力如何,只能从宗族乡党舆论那里才能得到正确的评价,这既是中正对乡党人士考察的重要一环,也是儒家提倡的道德标准对于基层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所在。

 

三、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方式

 

魏晋时期,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有哪些方式,这是学术界长期忽略的一个问题,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就史料记载来看,魏晋时期中正考察乡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即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中正考察乡论能够顺利实施。一类是身份性的规定与要求,即州郡中正既是地方选举的主持者,又是乡邑清议的代言人,这种双重性的身份,决定了中正品评必须兼顾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上述两种类型又各有其不同的表现方式,以下分别述之。

 

首先,魏晋时期为了保证中正品评注重考察乡党舆论,也采取了一些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魏晋时期实行三年一定品之制,这是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主要方式。我们知道,魏晋时期实行三年一定品的制度。《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载石虎建武二年(336)下书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23)可知九品中正制建立以后,一直采用三年一定品,从魏至晋,遵用未改。由于中正是三年一定品,定品时间相对固定,定品人员相对集中,所以在定品之时,州郡中正对于乡邑人士的品、状也是集中品评,成批列上,然后再区分优劣,铨第等级。《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曰:“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24)所谓“辈目”,又称“伦辈”“辈类”,(25)指中正品第相同之人。而“各为辈目”,则是指不同品第的人被中正以类相从,列为不同的等级。可见自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评人才就不是单个进行,而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其具体过程是,先由郡中正对被品评者区分优劣,按其品第高低排成不同等级,然后再由州中正在总体上审核,裁量各郡的评议,使品评结果与等级高下整然有序,以此作为吏部选官的参考依据。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三年一定品时,中正是如何对乡邑人士进行品评的呢?众所周知,曹魏时期,由于州郡中正例由现任中央官兼领,他们久居京城,与乡里相悬隔,再加上中正所管地域广阔,人士众多,所以州郡中正是否了解乡党人士的情况,并给予客观公正的品评,也一直是个难题。《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应璩《新论》就说:“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踈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26)齐王芳正始年间,司马懿提议“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27)也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此议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他说:“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28)曹羲认为,一州之地过于辽阔,州中正不可能熟悉所属郡县的情况,在品评人才时还须征询本郡人士的意见,“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那么,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呢?

 

其实,魏晋时期州郡中正虽然远居京城,与乡里相悬隔,但根据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州郡中正之下均设有属员,名曰“访问”,其具体职责就是负责考察乡党舆论,在定品之时协助中正对乡邑人士进行品评。如前引《晋书·孙楚传》就提到了“访问”:“(王)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如前所说,王济为孙楚作状,时在曹魏末年。传称“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说明当时被列上定品的乡邑人士很多,而“访问”则是按照名单上的排列顺序,对乡邑人士逐个进行品评。当“访问”铨叙至孙楚时,王济以其不了解情况,乃亲自作状为之揄扬,孙楚也由此脱颖而出。可见直到曹魏末年,中正品评人才依然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而且这一工作照例由中正属员访问操作完成。只有当州郡中正对某一乡邑人士特别了解时,这一品评工作也可以由州郡中正做出,如王济为孙楚作状即为一例。

 

世入西晋,依然坚持三年一定品,《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畅自序》曰:

 

时请定九品,以余为中正。余以祖考历代掌州乡之论,又兄宣年三十五立为州都,令(今)余以少年,复为此任,故至于上品。以宿年为先,是以乡里素滞屈者,渐得叙也。(29)

 

按“请定”乃“清定”之讹。所谓“时清定九品”,是说当时正值三年一定品之时,所以一些空缺中正的州、郡都在抓紧时间选补中正,以便在定品之年能够及时铨叙乡邑士人的品第,为其日后仕进提供依据。泥阳大族傅畅继其祖、父、兄之后,于西晋初年担任雍州大中正,“掌州乡之论”,并在“清定九品”时以“宿年为先”,致使那些“乡里素滞屈者”经过铨叙,获得相应的中正品第,并由此进入仕途。据此可见,三年一定品确实是魏晋成法,在定品之年,不仅有成批的乡邑人士要接受中正品评,而且也有一些耆宿高年和“素滞屈者”还要经过多次的品评,才能获得中正品第。然则,就傅畅而言,一个在定品之年才担任本州大中正的青年人,是如何为“乡里素滞屈者”一一品评,使他们“渐得叙也”进入仕途的呢?一般来说,典章制度有其历史传承性,若参考前揭《孙楚传》所载“访问铨邑人品状”的做法,那么,傅畅在品评人物时也应该得到其下属“访问”的协助。这样,以“宿年为先,是以乡里素滞屈者,渐得叙也”,就可以获得合理的解释了。质言之,傅畅并非以一己之力品评雍州人士,而是得到其下属“访问”的协助与支持,所以清定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另据《三国志·蜀书·谯周传》载陈寿语曰:“(晋武帝泰始)五年,予尝为本郡中正,清定事讫,求休还家,往与周别。”(30)据《晋书·陈寿传》:“巴西安汉人也。少好学,师事同郡谯周,仕蜀为观阁令史。……及蜀平……除著作郎,领本郡中正。”(31)所谓“清定事讫”,也是指三年一定品之事。陈寿时任著作郎,平时公务繁忙,他在定品之时特意从京师返回家乡,主持“清定”之事。按照规定,三年一定品是中正考察乡论的制度性安排,其间中正属员“访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陈寿能够在返乡之日从容地完成“清定”工作,应该与其下属“访问”的协助有关,并非偶然。

 

2.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西晋时期还专门制定法令,规定大小中正定期聚会,及时交换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意见,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曹魏时期三年一定品的制度,人晋以后又有新的发展,这就是增加了大小中正每月一会,以便互通声气的规定。《通典·职官十四》中正条引《晋令》曰:“大小中正为内官者,听月三会议上东门外,设幔陈席。”(32)《晋令》的这一规定,应该是针对九品中正制自身的弊端而发。魏晋时期,由于州郡中正多由现任中央官兼领,加之中正所管地域广阔,人士众多,所以州郡中正是否了解乡党人士的情况,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也一直是个难题。进入西晋以后,这种情况依然存在。晋武帝时刘毅在著名的《论九品有八损疏》中就指出:“今一国之士多者千数,或流徙异邦,或取给殊方,面犹不识,况尽其才力!而中正知与不知,其当品状,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言。任己则有不识之蔽,听受则有彼此之偏。所知者以爱憎夺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乱其度。”(33)可见入晋之后,上述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大概有鉴于此,晋武帝时为了加强州郡中正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为了及时交换对乡邑人士的评价与看法,避免中正所定“品状”有采誉纳毁、道听途说之嫌,西晋王朝遂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凡在中央政府担任现职,又兼领本州郡的大小中正,须定期在洛阳东门外“设幔陈席”,聚会一处,及时交流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但是,关于“月三会议”的“三”字,唐长孺先生认为乃“旦”字之误,因为“每月三次开会议太烦,而且也无此必要”。(34)因此,西晋规定大小中正每月一会的制度,是对中正定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其目的仍然是注重考察乡党舆论。由于在三年一定品的周期之内,又增加了大小中正每月一会、共同品评人物的规定,致使定品程序更趋合理,定品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西晋时期九品中正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

 

3.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魏晋时期对一些重要人物的考察也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州郡中正达成共识,以此表示“州里”清议的一致意见,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表现形式。据《晋书·郑袤传附子默传》:

 

初,帝(晋武帝)以贵公子当品,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文帝(司马昭)与袤书曰:“小儿得厕贤子之流,愧有窃贤之累。”及武帝出祀南郊,诏使默骖乘,因谓默曰:“卿知何以得骖乘乎?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35)

 

齐王芳嘉平年间(249-254),以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已逐渐掌握政柄。其时司马炎的祖父司马懿、伯父司马师、父亲司马昭均为当轴执政,权势显赫,故传称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显然是着眼于他的家族门第,即把“家世”作为中正定品的主要依据。但是,考虑到“州里”乡间清议的影响,在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的同时,也需要在本州选择一些道德才能俱优的贤士加以帮衬,避免给人造成“门选”的印象。可是,由于司马炎的高贵身份,“乡里莫肯与为辈”,所以才有“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之事。周一良先生曾经指出:“据《晋书》地理志,魏司州只领五郡,晋朝建立后,司州始领十二郡。此处十二郡之云,当是以后来之制追记旧事。”对于“相辈”、“为辈”,周先生则指出:“辈是动词,所谓辈、相辈,指列为同品。”(36)可见在司马炎“当品”这一问题上,司州中正及诸郡中正煞费苦心,为了使“贵公子”能够顺利地获得中正品第,又避免“门选”之嫌,遂采取了“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的方式,既以郑重地表示“州里”清议对郑默的认可与支持,又借以证明司马炎并非只凭“贵公子”的身份,他也同样获得了“州里”清议的好评。因为据郑默本传记载,郑默虽然出身高门旧族,但有“才行名望”,“宽冲博爱,谦虚温谨,不以才地矜物”,(37)颇得宗族乡党舆论的好评。观司马昭所说“小儿得厕贤子之流,愧有窃贤之累”;司马炎对郑默说“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就可以看出郑默在宗族乡里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郑默传》所载“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它说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州郡中正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达成共识,以郑重地表示“州里”清议的意见。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郑默其人已经得到了宗族乡党舆论的认可,这是本郡舆论和“州里”舆论认可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州郡中正达成共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得到宗族乡党舆论的认可,然后才能得到本郡舆论和“州里”舆论的认可,从而形成了宗族、本郡、州里共同组成的乡论三级重层结构。这也以具体的史实证明,川胜义雄提出的“乡论重层结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州郡中正既是地方选举的主持者,又是乡里清议的代言人,这种双重性身份,也决定了中正品评必须兼顾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即其所作所为并非率性为之、随意为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一种职务行为。这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中正主持乡里清议,是乡里清议的代言人,所以在中正定品的过程中,州郡中正可以根据自己对某一乡邑人士的了解,对其道德才能加以品评。前引《魏略·清介吉茂传》云:

 

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茂同郡护羌校尉王琰,前数为郡守,不名为清白。而琰子嘉仕历诸县,亦复为通人。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嘉叙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云:“德优能少。”茂愠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帻劫人邪!”(38)

 

王嘉父子与吉茂为同郡人,相互之间非常熟悉。汉末建安年间,吉茂以“州举茂才,除临汾令,居官清静,吏民不忍欺”。然生性迂腐,后“坐其宗人吉本等起事被收”,(39)及其被收,竟不知原委。但王嘉与其父当官也不清廉,所以王嘉对吉茂的评语为“德优能少”,吉茂看后大为恼怒,说:“难道让我像你们父子一样去抢劫别人才算有‘能力’吗?”正因为王嘉对吉茂十分了解,加之王嘉又是冯翊郡中正,是乡闾清议的代言人,所以他的评语实际上等同于乡闾清议的意见,在品评人物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前揭王济为本州大中正,不让访问“品状”孙楚,亲自为孙楚作状,也是因为二人是同郡好友,对其道德才能十分熟悉的缘故。故王济以大中正的名义品状孙楚,可视为代表宗族乡闾评价的又一例证。又据《晋书·王戎传》载:

 

初,孙秀为琅邪郡吏,求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诛,而戎、衍获济焉。(40)

 

王衍、孙秀同为琅邪郡人,但孙秀人品卑劣,不为乡里清议所重,所以一直没有获得中正品第。及王衍领本郡中正,其从兄王戎害怕得罪地方豪强,劝王衍为孙秀定品,才使孙秀获得了日后仕宦腾达的资本。及至八王之乱,孙秀依附赵王司马伦,“以谄媚自达。既执权衡,遂恣其奸谋,多杀忠良,以逞私欲”。(41)可见王衍虽然熟知孙秀为人,在执掌乡里清议时不愿为之定品,但最终还是为了一己之私,不得不屈服于邪恶小人。

 

2.在中正执掌乡里清议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人将自己的家庭成员或是违犯清议的官员上报中正,请求降品处罚,中正通过对乡党舆论的考察,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晋书·阎缵传》载:

 

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弥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缵无怨色,孝谨不怠。母后意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为太傅杨骏舍人。(42)

 

西晋时期,司马氏标榜“以孝治天下”,崇尚孝道尤其受到重视。阎缵盗窃父亲生前财宝,自属不孝。因此,当阎缵被继母诬告,“讼于有司”之后,也受到中正降品处罚,“遂被清议十余年”,失去了仕进资格。但阎缵毫无怨色,对继母孝谨不怠,后来终于获得继母谅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由太傅杨骏辟为公府舍人。可见,在中正执掌乡里清议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可以将家庭成员的不孝行为“讼于有司”,或将其改过自新的表现“更移中正”,经中正考察核实后予以降品或“复品”,这也是中正注重考察乡论的实例。

 

此外,西晋时也有人将违犯清议的官员上报中正,中正则对“乡党”进行考察,并根据乡党舆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卫瓘上表,列举前太子洗马“济阴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或以为城寺之内,屋壁之间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43)按“假葬”乃世俗所为,并非经制。但是假葬关系到丧主的除服及仕宦问题,所以为社会舆论所重视。从卫瓘上表来看,其时或以为假葬“不成葬,则不应除服”,因此郄诜不应仕宦。其时晋武帝下诏征求朝臣意见,“诏问应清议与否?”吏部尚书山涛、兖州大中正魏舒均认为“郄诜至孝”,“居丧毁瘁,殆不自全”,“访其邑党,亦无有他”,(44)因而建议不予清议。据此,对于举报有违清议的官吏,州大中正必须“访其邑党”,加以考察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而不是随意贬降其乡品。但据《通典·选举二》记载:“于时虽风教颓失而无典制,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沈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其为惩劝也如是。”(45)可见郄诜最终还是不为社会舆论所宽恕,被中正降品一等,予以清议处罚,反映了其时名教礼法之严峻。

 

综上所述,魏晋时期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有多种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三年一定品制度,由于定品时间相对固定,定品人员相对集中,加之中正属员“访问”具体负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协助中正对乡邑人士进行品评,从而在制度上为中正考察乡论提供了保证。此外,在三年一定品之时,由于州郡中正主持州乡清议,是乡邑清议的代言人,所以州郡中正也可以根据自己对某一乡邑人士的了解,亲自加以品评,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曹魏时期对某些重要人物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由州郡中正达成共识,共同推荐某一乡邑人士,借以表示“州里”清议的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川胜义雄氏提出的“乡论重层结构”理论具有一定的正确性。而西晋官府制定法令,规定大小中正每月一会,及时交换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意见,不仅是中正考察乡论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对三年一定品制度的重要补充。通过上述多种考察方式,一方面使家族成员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评价与宗族乡党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使宗族乡党舆论与中正品评即国家选官制度联系起来,三者密切配合,成为魏晋时期考察和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四、中正考察乡论的历史渊源及其变异

 

在考察了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宗族乡党舆论的关系之后,这里再对中正考察乡论的历史渊源及其变异略微述之。

 

我们知道,九品中正制创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保持汉代以来乡举里选的旧传统。特别是汉末兴起的名士清议之风和乡里月旦评,更对这一制度的形成确立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以致成为州郡中正职掌乡论和评品人才的历史渊源。早在汉末建安年间,曹操一方面在政治上推行唯才是举、排斥清议的选举政策,另一方面在选拔官吏时又不得不征询当地大族名士的意见,用人“核之乡闾”,(46)从而使曹操统治时期的选举政策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及至曹丕继任魏王,也继承了曹操在世时所推行的选举政策,且使之更加完善化和制度化。陈群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就是曹氏父子致力于使名士清议与朝廷选举相统一,乡里月旦与官府品第相统一的必然产物,它不仅标志着乡论清议官方化地位的奠定,而且也是对汉代乡举里选这一传统旧制的发展及其继续。(47)因此,九品中正制既是在汉末察举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条件下创立的一种选官新制,同时也保留了汉代乡举里选和注重乡论的旧传统。因为按照汉代选举旧规,人物评价重在考察而非考试,而理论上对人物评价最全面也是最符合实际的,那就是宗族乡党舆论。(48)所以,将中正品第称为“乡品”,进而考察乡品与乡论的关系,既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九品中正制与汉代察举制度的因革沿袭及其历史渊源,同时也说明在九品中正制下,中正品评人物仍须考察乡论,征诸乡评,这也是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最重要的时代特征之一。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魏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占据要津,垄断选举,中正定品常常系于门第世资,以致传统的“乡论清议”被蒙上一层浓厚的门阀色彩,实际上已远非汉代之旧。晋武帝时卫瓘在谈到这一变化时就说:“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49)段灼在上表陈事中也说:“今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沈者哉!”(50)鉴此,刘毅在《论九品有八损疏》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依党利。……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51)可见中正定品,完全以门户高低为依归,凡是列于上品者,皆是当朝权势和高门望族,而列于下品者,则是蓬门之俊和寒门庶族。因此,随着九品中正制的门阀化,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也发生了变化,造成选举只重门第,不重才能,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加速了西晋选官制度的腐败。诚如元代史家马端临所说:“盖乡举里选者,采毁誉于众多之论,而九品中正者,寄雌黄于一人之口。……故徇私之弊,无由惩革。”(52)不过,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中正“计资定品”的一面,而忽略了乡品与乡论密切联系的一面,恐怕也与史实不符。事实上,门阀士族虽然已经控制了“乡论清议”,并使之变成世家大族操纵地方选举的工具,但就其形式而言,州郡中正仍然是“乡论”的代表,而且政府选官依旧要尊重这种与汉代有异的“乡论”。(53)因为纵观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史的发展演变,无论是汉代的察举制度,还是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都是只注重考察而不注重考试的选官制度,因而考察乡论始终是官府选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若失去了这一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所以,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九品中正制的这一时代特点,才能进而揭示在门阀制度下,中正操纵“乡论”并“计资定品”的本质特征。

 

注释:
 
①《晋书》卷三六《卫瓘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58页。
 
②关于“乡品”一词,宫崎市定解释说:“我使用的‘乡品’一词,似乎在史籍中未曾见到。但是,因为没有其他恰当的词,所以,我取《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中的‘乡邑品第’,省略为‘乡品’。(增补:此后,在《史林》四十卷一号发表书评的森鹿三教授垂教,方知《世说新语·尤悔篇》中有‘迄于崇贵,犹乡品不过也’。”)[日]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7页。
 
③[日]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第63、66页。
 
④[日]川胜义雄著,徐谷芃、李济沧译:《六朝贵族制社会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2页。
 
⑤[日]谷川道雄著,胡宝华译:《内藤湖南的六朝论及其对日本学术界的影响》,《文史哲》,1993年第3期,第14页。
 
⑥[日]谷川道雄著,胡宝华译:《内藤湖南的六朝论及其对日本学术界的影响》,《文史哲》,1993年第3期,第14-15页。
 
⑦陈长琦:《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第25页;陈长琦:《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第39页。
 
⑧白寿彝总主编,何兹全主编,祝总斌:《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丙编·典志·第三章《门阀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1页注。
 
⑨参阅张旭华:《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后收入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⑩唐长孺:《魏晋南朝的君父先后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3、235页。
 
(11)(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7-328页。
 
(12)《通典》所说“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有误。可参阅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研究》第二章第二节之“州郡皆置中正”,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03-109页。
 
(13)(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一三“清议”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66页。
 
(14)《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5页。
 
(15)《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第298页。
 
(16)《晋书》卷三《武帝纪》,第50页。
 
(17)《晋书》卷六《明帝纪》,第164页。
 
(18)《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第660-661页。
 
(19)《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时苗传》,第662页。
 
(20)《晋书》卷五六《孙楚传》,第1543页。
 
(21)《晋书》卷五六《孙楚传》,第1539页。
 
(22)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86页。
 
(23)《晋书》卷一○六《石季龙载记上》,第2764页。
 
(24)(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43页。
 
(25)参见《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第295-296页。
 
(26)(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新论》,第1243页。
 
(27)(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第1243页。
 
(28)(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曹羲集·九品议》,第1243页。
 
(29)(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畅自序》,第1243页。
 
(30)《三国志》卷四二《蜀书·谯周传》,第1033页。
 
(31)《晋书》卷八二《陈寿传》,第2137页。
 
(32)(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第892页。
 
(33)《晋书》卷四五《刘毅传》,第1276页。
 
(34)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90页。
 
(35)《晋书》卷四四《郑袤传附子默传》,第1251页。
 
(36)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相辈与清谈”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52页。
 
(37)《晋书》卷四四《郑袤传附子默传》,第1252页。
 
(38)《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第661页。
 
(39)《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第660页。
 
(40)《晋书》卷四三《王戎传》,第1235页。
 
(41)《晋书》卷五九《赵王伦传》,第1600页。
 
(42)《晋书》卷四八《阎缵传》,第1350页。
 
(43)(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三《礼六十三》“假葬墙壁间三年除服议”条,第2692页。
 
(44)(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三《礼六十三》“假葬墙壁间三年除服议”条,第2693页。
 
(45)(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四《选举二》,第330页。
 
(46)参阅张旭华:《曹操用人“核之乡闾”试释》,《郑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后收入张旭华:《魏晋南北朝官制论集》,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200页。
 
(47)参阅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4-46页。
 
(48)参阅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45页。
 
(49)《晋书》卷三六《卫瓘传》,第1058页。
 
(50)《晋书》卷四八《段灼传》,第1347页。
 
(51)《晋书》卷四五《刘毅传》,第1274页。
 
(5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7页。
 
(53)参阅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154页。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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