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
老婆撕老公的故事,及背后的法律问题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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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九月廿六日甲午
耶稣2019年10月24日
许多人都知道,宋代著名女词人李清照曾经离过婚,她与第一任丈夫赵明诚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变后,赵李二人辗转南下,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赵明诚病逝于建康,李清照孤苦无依,只好于绍兴二年(1132)再嫁张汝舟。谁知张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觊觎她随身携带的珍贵收藏品,当婚后发现妻子并无多少财产时,竟然对李清照大打出手。
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决定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离开张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留给她的遗产。
为了跟张汝舟离婚,李清照用了一个很绝的绝招:向官府揭发张当舟掩盖多年的犯罪事实: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宋朝的科举考试有一项政策:屡考不中的举子,如果应考的次数达到若干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顾,赐予进士出身。张汝舟考不中进士,又想捞到一官半职,只好在履历上造假,谎报应试次数,骗得进士功名。这个秘密外人不知情,但李清照这个枕边人是知道的。
结果,张汝舟被开除公职,押送到柳州服役。李清照也如愿以偿跟张汝舟离了婚。
原来,宋朝有一条法律:“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犯罪,被判“移乡编管”之刑(即强制移送他乡服役),妻子若提出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说到这里,我马上就想到一个例子:《水浒传》里,林冲受高太尉陷害,被刺配沧州服刑,临行之前,林冲给娘子留了一封休书:“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
林冲之所以要写休书,应该是不希望看到妻子受了自己的拖累,耽误了青春。这也是林冲讲情义的体现。有人从传统律法的角度对林冲休妻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因为《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均规定,“诸犯流应配者,……妻妾从之”,“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大明律例》亦有类似的规定,“凡犯流者,妻妾从之。”根据这样的立法,林冲是不可以休妻的,林冲的妻子有义务跟随丈夫到沧州服役。
这么分析的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宋代的法律特点:《宋刑统》不少条款在宋朝其实是存而不论的,宋政府已经通过编敕的方式扩展了妻子主动离婚的权利。按“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的宋朝新立法,即使林冲不愿意写休书,林娘子也是可以主动要求离婚的。李清照与张汝舟闹离婚的策略,很可能也是利用了丈夫编管、“妻愿离者听”的法律——不愧是一位聪明的女子。
不过,李清照虽然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却因此“居囹圄者九日”,坐了九日牢房。有一些网文甚至演绎说:李清照的例子说明,宋代女性起诉离婚,将会受到监禁——这当然是误解。
那么,李清照坐牢的原因是什么呢?研究者认为,是因为法律有规定。制订于北宋初的《宋刑统》明文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李清照揭发丈夫,依律当判徒刑两年。
为什么《宋刑统》中会有这么一条以今人眼光看来很奇葩的条款?立法者的初衷,应该是为了强调一项礼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亲人犯了罪,礼法允许你替其隐匿罪行。
如果完全按照《宋刑统》,李清照举报丈夫张汝舟弄虚作假,作为妻子的李清照将被“徒二年”,而犯下罪行的张汝舟将获得原谅。我们一定会觉得这样的判决非常荒谬。
其实宋朝人也觉得荒谬。宋仁宗时,开封府发生过一个案子:“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开封府法官作出判决:“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这样的判决完全以法律为准绳,但又严重违背了情理。所以案子上报御前时,仁宗皇帝对法官的司法教条主义非常不满:“此岂人情耶?”遂下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
我们去检索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妻子检控丈夫的诉讼案,便会发现,在宋朝的实际司法过程中,“虽得实,徒二年”的立法基本都未被执行过。李清照诉张汝舟一案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按《宋刑统》,妻子揭发丈夫之罪,视为丈夫自首,减免其罪责,但张汝舟最后还是受到开除公职、发配远方的处罚。显然法官并没有严格按《宋刑统》来裁决。
李清照亦未被“徒二年”——你也许会说,那是因为綦崇礼等人施以援手了。但我们可以提出新的解释:实际上法官从未判处李清照徒二年之刑,因为在类似的诉讼案中,检控丈夫的妻子都获得了豁免。
李清照自述的“居囹圄者九日”,并非徒二年的刑期,而是诉讼期间的羁押程序,因为按宋朝的“折杖法”,所有的徒刑都会折成杖刑来执行,而不是真的监禁多少年。如果法院真的判李清照“徒二年”,只会将她决脊杖十五,然后释放,而不是关在监狱中服刑。因此,所谓“居囹圄者九日”必是诉讼羁押期无疑。当然,李清照也没有被决脊杖十五。
最后,如果让我来评价李清照诉张汝舟一案,我会说:张汝舟确实是一个渣男,离婚是正当的;但妻子告官揭发丈夫阴私,绝不值得称道与鼓励——这也是古人为什么要将“亲亲相隐”入法的初衷。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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