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社】《吕氏乡约》中的廉洁思想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9-09-27 19:14:31
标签:《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中的廉洁思想

作者:张天社(西安文理学院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八月廿九日丁卯

          耶稣2019年9月27日

 

 


 

宋代蓝田吕大钧兄弟创制并践行的《吕氏乡约》中包含了丰富的廉洁思想。

 

中国古代廉洁思想博大精深,体量丰富,不仅存在于官方典籍之中,也广泛存在于乡规民约和私人著述之内。我国第一部成文乡约《吕氏乡约》,就通篇蕴含着廉洁思想。

 

《吕氏乡约》也称《蓝田乡约》,由陕西蓝田的吕大钧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并在当地推行。该乡约对村民道德行为规范和乡村治理模式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吕氏乡约》建立在关学思想基础之上,继承了关学“明礼教,敦风俗”的致用宗旨和传统文化“明德慎罚”的德治传统,在其“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约文中,都含有丰富的廉洁思想,对乡民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在“德业相劝”部分,约文提出乡民要“能择交游,能守廉介”,就是能选择良友交游,能坚守廉洁品质。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是有德,就是善行。相反,不能择良友交游,不能守持廉洁,就是无德,就是恶行。《吕氏乡约》要求乡民“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在“过失相规”部分,约文中有“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的界定,分别是指违犯道义的过失、触犯乡约的过失、不重视修身的过失。

 

“犯义之过”的表现之一,是“营私太甚”,也就是私心太重。《吕氏乡约》举例说,“营私太甚”即“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翻译成白话文,就是与人交易过于贪心而使人吃亏的,一心想攫夺财物而不计后果的,无缘无故爱求人借贷的,受人寄托却乘机欺诈他人的。这些都是不廉洁的行为,违反了道义,要受到惩罚。

 

“不修之过”的表现之一,是“用度不节”,即“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吕氏乡约》反对不管家庭经济情况如何,过度奢侈浪费,不能安于贫困而从邪路上谋求收入的行为。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

 

在“礼俗相交”中,廉洁思想体现得更为具体。在婚姻、丧葬和祭祀等礼俗场合中,不能铺张浪费。在聚会时,食物和饮酒的费用要与平时用餐一样,不能有丝毫浪费。遇到庆吊需要送礼,也要量力而行,不能超出限度。《吕氏乡约》规定,婚嫁、庆贺等的礼钱,多不过三千文铜钱,少至一二百文铜钱;丧葬时送礼,多不过五千文铜钱,少至三四百文;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等,助济者多不过三千文,少至二三百文。

 

在乡约仪式中,《吕氏乡约》规定罚款的数目也不多。如“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更轻微的过失,经人规劝后能改正的,只记录在案,都免予处罚。罚款数目的下限与送礼数目相同,而上限最多不过五百,仅是送礼上限的六分之一,这既体现了乡约的社会教化宗旨,也体现了儒家的“慎罚”思想。

 

对乡约的主事即约正的人选,不管其文化程度如何,唯一的要求是“正直不阿”,由大家推举一个正直不阿的人担任,目的在于保证裁决和赏罚的公平性。

 

在《吕氏乡约》中,从人们的行为规范,到对过失的处罚,再到约正的选择,处处可见廉洁的因子,可以说,《吕氏乡约》是一个廉洁的乡约。

 

“廉洁”不仅指反对贪污腐化、铺张浪费,也有洁身自好、公正无私的含义。战国时期屈原在《楚辞·招魂》中写道:“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这是最早出现“廉洁”一词的文献。东汉学者王逸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钱物,不让自己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

 

《吕氏乡约》是蓝田乡民自愿约定的,并通过社会舆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和必要的奖惩来确保达成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与习俗之间的空白,成为对国家律令的必要补充。所以《吕氏乡约》公布后,吕氏兄弟和当地乡民都自觉执行,按照乡约来要求自己。

 

吕氏兄弟为蓝田望族,家境殷实,他们的自律意识很强,不会随心所欲。一次,老大吕大忠端坐厅堂,老二吕大防的妻子以为丈夫为当朝宰相,就由两个婢女搀扶着前来拜见,吕大忠大为恼火,说:“丞相夫人耶?吾但知二郎新妇耳。不病,何用人扶!”吕大防和妻子羞愧难当,以后再也没有出现过这种事。

 

老四吕大临也能够按照乡约约束自己,“修身好学如古人”,在吕氏兄弟中,他留下的文字最多,所以《蓝田吕氏集》注明为吕大临等著。老三吕大钧死后,蓝田乡民“相率迎其丧,远至数十百里,贫者位于别馆哭之”。

 

这些都是《吕氏乡约》实行后的表现和成果。

 

《吕氏乡约》的推行,对当地乡民有自动约束的作用,乡民也有自觉履行的义务。乡约的善加引导和从旁帮助,使地方达到有序和谐的局面。如有违背乡约的规定,同约之内会每月聚集一次,按照约规处理,化解矛盾,平息事态。这样的乡约,对乡民来说,量体裁衣,符合实际,对官府来说乐观其成,达到了治理地方的目的。

 

乡约的自觉约定的最大优势,是能够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是非善恶尽管都有一般的认识,但在各地表现出来的程度和事态并不相同。而对当地实际了解最深的,莫过于当地居民。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深切感到需要特别表彰什么样的善,痛恨什么样的恶,也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管用见效的解决办法。

 

我们今天回望《吕氏乡约》中蕴含的廉洁思想,其相互约定、自我约束、过失相规、礼俗相交的经验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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